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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時間地點表
博士班修業規定
以下為簡要敘述,詳細規定依本院院網系法規 2-3-6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博士班學則」,請務必詳閱。詳見:http://www.law.ntu.edu.tw/index.php/%E7%B3%BB%E6%B3%95%E8%A6%8F,依法律學院公告之規定為準。
一、延請指導教授
1. 應於入學第二年開學後兩個月內申報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至遲不得逾提出學位考試前一年申報。
2. 本系博士班學生應洽請本院教師為指導教授,論文題目應為指導教授專攻或其專攻相關之領域。
3. 如有特殊理由擬延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除該兼任教師曾任本院專任教師者外,應事前提出申請書,敘明理由,經課程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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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分要求
1. 最低應修習18學分,但非U字頭之學士班課程學分、第二外國文學分、外國文法學名著選讀學分及博士論文不計入畢業學分。
2. 第二外國文相關規定如下:
(1)應符合下列各款第二外國文學分規定之一:
a. 通過本校第二外國文免修甄試者。
b. 修習本系開設之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其中之一課程一學年,各學期成績均達70分者。
c. 至大學部修習德文、法文或日文二學年以上,各學期成績均達70分者。
(2) 入學前於大學部時曾修習德文、法文或日文課程,且各學期成績均達70分者,得視其修習之學年數申請抵免一學年或二學年。於大學部或碩士班 期間曾修習本系開設之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課程,且各學期成績均達70分者,亦得視其修習學期數申請抵免一學期或二學期。
(3) 外籍生不適用該條規定。
3. 得修習外所相關課程,以4學分為上限,且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及與其所提論文內容有密切相關者。
4. 修習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8學分為上限,修習非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4學分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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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科考試
1. 申請期限:每學期期中考週前提出。
2. 檢附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各一份。
3. 由其指導教授就本系開設之研究所課程指定兩科,作為學科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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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士候選人
提出博士候選人評審申請時,應備齊下列文件暨相關說明,向本系提出:
(1)博士班歷年學業成績單;
(2)洽請指導教授之紀錄;
(3)通過學科考試之證明;
(4)就讀本系博士班期間發表論文之紀錄,並附各篇論文書面,及應符合下列要求: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至少二篇有實質論點之論文;或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至少一篇有實質論點之論文,以及發表至少一篇學術研討會論文;
(5)出席本系博士論文研討會之紀錄;
(6)參與本院主辦之學術活動,在學期間參與次數達10次以上;
(7)指導教授對於申請人之博士論文計畫之具體評估。
五、論文計畫審查之申請
自94學年度起入學者,須提出以下證明:
1.曾於有審稿機制之學術刊物發表論文二篇之證明;其中至少一篇需發表在 列入 TSSCI、THCI、SSCI、SCI 或 A&HCI 名單中之學術刊物。
2.提出實際協助教學或研究證明,由開課教師提出,不限於擔任本校TA。
六、論文計畫審查
1. 應於舉行學位考試前一學期向本系申請論文計畫審查。
2. 系方於收到論文計畫書後,應由指導教授邀集系內、外各一位相關專長領域之教師組成指導委員會,就博士論文計畫進行實質審查。
3. 博士候選人應依據指導委員會之審查意見撰寫博士論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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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初稿審查
1. 自94學年度起,博士候選人應於擬畢業之該學期正式上課日起(含)五個上課日內,繳交經指導教授同意之論文初稿審查本2冊至系辦公室,並應提出5000字左右之摘要電子檔。
2. 於收到論文初稿及摘要電子檔後,由本系召集指導委員會,決定初稿審查委員二人審查。指導委員會應依據論文初稿審查意見及本系教師意見,決議得否進行學位考試。
3. 94學年度前入學者,由本院課程委員會建議適當審查人選,由系主任洽聘之。
八、學位考試
1. 申請
(1)時間:上學期11月30日前;下學期4月30日前。
(2) 請上本校myNTU網站學位考試申請系統申請,並列印申請書,經指導教授簽名,併同歷年成績單繳交至系辦公室。
2. 論文研討會
(1)時間:上學期12月15日前;下學期5月15日前。
(2)應於論文研討會舉行時間前二周提出論文研討會公告,並於論文研討會結束後繳交論文研討會紀錄表(必須附上計有七個以上參加者簽名),以及一頁以上的Q&A紀錄。
3. 提出考試委員建議名單
時間:上學期12月15日前;下學期5月15日前提出,俾便提系務會議通過。
4. 至遲應於考試日期前一周至系辦公室領取聘書及邀請函(免費停車用),連同口試本一起致送給口試委員。
5. 考試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考試當天請委託專人至系辦公室向助教領取收據、口試委員口試費及成績單,而論文審定書請自行準備。
6. 若不及於校定考試時間內舉行,請撤銷考試。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視為一次不及格。
7. 口試完畢但不於本學期畢業者,請填寫「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不畢業申請書」,由指導教授簽名後繳至系辦公室。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亦請勿繳交論文至圖書館及勿上傳檔案。
8. 論文繳交及離校手續
(1)本系博士班學生如欲以英文或其他語文撰寫論文時,應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交中文摘要。
(2)學位考試結束後,於校方規定期間內將論文電子檔上傳至圖書館網站,並繳交紙本(精裝2本,平裝1本)至圖書館。所有手續皆辦妥後(含繳交論文研討會紀錄、研究室鑰匙、退宿等),即可至教務處研教組領取畢業證書。
(3)通過學位考試之博士生,於畢業該學年第二學期校方舉辦之畢業典禮均可上台接受撥穗,請注意系辦公室通知。
(每學期時間略有不同,請注意學期初由系辦公室發送之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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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研究生延請指導教授參考名單
113學年各組研究生延請指導教授參考名單(專任教師)─碩士班
組別 |
教師姓名 |
基礎法學組 |
王泰升教授、顏厥安教授、陳昭如教授、莊世同教授、陳韻如副教授 |
公法學組 |
葉俊榮教授、林明鏘教授、姜皇池教授、李建良教授、張文貞教授、林明昕教授、孫迺翊教授、柯格鐘教授、蘇慧婕副教授、林春元副教授、陳衍任助理教授 |
民事法學組 |
陳自強教授、黃銘傑教授、陳聰富教授、曾宛如教授、許士宦教授、林仁光教授、沈冠伶教授、汪信君教授、邵慶平教授、蔡英欣教授、吳從周教授、徐婉寧教授、黃詩淳教授、李素華教授、陳瑋佑教授、王能君副教授、顏佑紘副教授、楊岳平副教授、陳肇鴻副教授、陳皓芸副教授、張譯文助理教授、羅懋緯助理教授 |
刑事法學組 |
林鈺雄教授、王皇玉教授、周漾沂教授、薛智仁教授、許恒達教授、謝煜偉教授、蘇凱平副教授、黃種甲助理教授 |
財稅法學組 |
開放本系各組別指導老師指導 (種子論壇必需在所屬指導老師的所屬組別辦理) |
經濟法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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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組 |
|
商事法學組 |
陳自強教授、黃銘傑教授、陳聰富教授、曾宛如教授、許士宦教授、林仁光教授、沈冠伶教授、汪信君教授、邵慶平教授、蔡英欣教授、吳從周教授、徐婉寧教授、黃詩淳教授、李素華教授、陳瑋佑教授、王能君副教授、顏佑紘副教授、楊岳平副教授、陳肇鴻副教授、陳皓芸副教授、張譯文助理教授、羅懋緯助理教授 |
※依據本系碩士班學則第三章第六條:本系碩士班學生洽請指導教授以本院專任教師為限,但本院專任教師轉任兼任教師,轉任前所同意之指導學生不在此限。如有特殊理由擬延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者,除該兼任教師曾任本院專任教師者外,應事前提出申請書,敘明理由,經課程委員會同意。
本系碩士班學生應洽請其所屬組別之任課教授為指導教授,論文題目應為指導教授專攻或其專攻相關之領域。
可抵免英美法學名著選讀之課程清單
修習英美法學名著選讀一、二者得以下列各款之一取代:
一、修習二門由本系開設之全英文課程,但每學期限抵一門,並滿足下列規定:
1. 以全英文授課,且主題與法學相關。
2. 其他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課程。
二、於就讀碩士班期間曾出國交換並修習以英文授課之二學分以上法學課程者,得抵免之。但出國期間每學期限抵一門
三、於就讀碩士班期間曾參與英語文模擬法庭辯論賽者,得以參與
一次比賽抵免一門英美法學名著選讀。
研究所課程所屬組別表
※以下法律學研究所課程所屬組別列表,供同學作為修課參考(本表僅供參考,若日後因教師意見或其他情形有異動將即刻更改),請注意畢業要求組內及組外學分之相關規定。
課程名稱 |
授課教師 |
適用組別 |
識別碼 |
刑事證據法專題討論一~四 |
陳志龍 |
全 |
U |
運動法與鉅型經濟犯罪專題討論一~四 |
陳志龍 |
全 |
M |
運動法、競爭法與刑法一~四 |
陳志龍 |
全 |
M |
憲法法院與解釋(一)(二)(三) |
葉俊榮 |
基、公、財稅、經濟、國際、商 |
M |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四 |
謝銘洋 |
公、民、經濟、國際、商 |
M |
「基礎法學之理論與方法:法律與社會群組」專題研究 |
王泰升 |
基 |
M |
法與歷史及傳統專題研究 Seminar on Law,History and Traditions |
王泰升 |
全 |
M |
法律實習專題研究一 |
林明鏘 |
基、公、民、刑、財稅、經濟、商 |
M |
警察行政法專題研究一~四 |
林明鏘 |
公、刑 |
M |
法理學專題研究一、二 |
顏厥安 |
基 |
M |
比較契約法專題研究一、二 |
陳自強 |
民、商 |
M |
憲法專題研究一~四 |
黃昭元 |
公 |
M |
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法專研一~四 |
黃銘傑 |
商、經濟 |
M |
侵權行為法專題研究 Comparative tort Law |
陳聰富 |
民、刑、經濟、商 |
M |
公司治理專題研究一、二 |
曾宛如 |
民、商、經濟 |
M |
家事事件法 |
許士宦 |
民 |
U |
法律實習專題研究一 |
許士宦 |
基、公、民、刑、經濟、財稅、商 |
M |
海洋法專題研究一~四 |
姜皇池 |
基、公、國際、經濟 |
M |
環境及科技法專題研究一 |
李建良 |
公、民、刑、財稅、經濟、國際 |
M |
行政法專題研究一 |
蔡宗珍 |
公、財稅、經濟 |
M |
林鈺雄 |
全 |
U |
|
林鈺雄 |
公、基、刑 |
M |
|
比較企業金融法制專題研究一~四 |
林仁光 |
全 |
M |
證券交易法 |
林仁光 |
全 |
U |
公、基 |
M |
||
國際投資法與投資仲裁專題討論 |
林彩瑜 |
公、商、國際、經濟 |
U |
WTO法律與實務專題研究二 |
林彩瑜 |
公、商、國際、經濟 |
M |
國際環境法專題研究一~四 |
張文貞 |
全 |
M |
物證科學理論與實務 |
王皇玉 |
刑 |
U |
王皇玉 |
民、刑丶公丶基 |
U |
|
陳昭如 |
基 |
M |
|
法律經濟分析一~四 |
簡資修 |
基、公、商 |
U |
金融市場監理專題研究一、二 |
汪信君 |
公、民、財稅、經濟、國際、商 |
M |
保險法專題研究一、二 |
汪信君 |
民、商、經濟 |
M |
邵慶平 |
民、商、經濟 |
M |
|
經濟行政法專題研究一、二 |
林明昕 |
公、經濟 |
M |
勞工法專題研究一~四 |
王能君 |
公、民、商、經濟 |
M |
比較公司法專題討論 |
蔡英欣 |
經濟、商 |
U |
民法方法論專題研究一~四 |
吳從周 |
民 |
M |
身分法專題研究一~四 |
黃詩淳 |
民 |
M |
公、民、財稅 |
M |
||
公、民、財稅 |
M |
||
公、民、財稅 |
M |
||
公、民、財稅 |
U |
||
冤罪救援實務 |
謝煜偉、羅秉成 |
全 |
M |
刑、公、基 |
M |
||
民、商 |
U |
||
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一~四 |
王仁宏 |
全 |
M |
經濟法專題研究一~四 |
廖義男 |
經濟、民、商、公 |
M |
銀行法專題研究 |
余雪明 |
經濟 |
U |
言論自由 |
林子儀 |
公 |
U |
稅法專題研究一~四 |
黃茂榮 |
公、商、財稅、經濟 |
M |
憲法理論專題研究一~四 |
許志雄 |
全 |
M |
貿易法專題研究一~四 |
羅昌發 |
公、商、財稅、經濟、國際 |
M |
稅法與憲法解釋專題研究一、二 |
葛克昌 |
公、財稅 |
M |
基、公、民、刑、經濟、國際、商 |
M |
||
全 |
M |
||
全 |
M |
||
醫療民事法專題討論、醫療民事法專題討論二 |
吳志正 |
民 |
U |
經濟、國際 |
M |
||
基、公、民、財稅、國際、商 |
U |
||
土地法專題研究 |
陳立夫 |
公、民、財稅 |
M |
U |
|||
黃居正 |
基、公、民、國際 |
U |
|
林佳和 |
公、民、經濟 |
U |
|
全 |
M |
||
物證科學理論與實務 |
王皇玉、李承龍 |
刑 |
U |
詹順貴 |
全 |
U |
|
詹順貴 |
全 |
U |
|
公、民、刑、經濟、國際、商 |
U |
||
全 |
M |
||
基.公.民 |
U |
修業規定-碩士班
以下為簡要敘述,詳細規定依本院院網系法規 2-3-5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則」,請務必詳閱。詳見:http://www.law.ntu.edu.tw/index.php/%E7%B3%BB%E6%B3%95%E8%A6%8F,依法律學院公告之規定為準。
一、延請指導教授
1. 本系碩士班學生於申報指導教授後,次學期起始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適用於99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2. 應洽請其所屬組別之任課教授為指導教授,且論文題目應為指導教授專攻或其專攻相關之領域。若洽請其所屬組別以外之教授為指導教授,應敘明理由,並經指導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同意。
3. 如有特殊理由擬延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除該兼任教師曾任本院專任教師者外,應事前提出申請書,敘明理由,經課程委員會同意。
文件 | 碩士班延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申請書 |
碩士班延請外組教授指導申請書 | |
碩士班惠請指導同意書 |
二、學分要求
1. 第一學年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四學分。
2. 最低應修習24學分,包含本組至少12學分、他組至少8學分,但非U字頭之學士班課程學分、第二外國文學分、外國文法學名著選讀學分及碩士論文不計入畢業學分。
3.100 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學生最低應修學分為二十四學分,且至少修習 十二門課程。該十二門課程,不包含非 U 字頭之學士班課程、第二外國文、 外國文法學名著選讀及碩士論文。 前項二十四學分中,至少應包含M字頭碩士班課程十六學分。但自106學年 度起修習之該M字頭課程,不包含臺灣大學寫作教學中心課程、遠距教學 課程、臺灣大學聯盟課程及校際課程。
4. 得修習法律學院以外之課程,以6學分為上限,但與論文相關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承認至8學分。 修習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8學分為上限,修習非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4學分為上限。
5. 須修習本系開設之英美、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其中之一課程一學年,各學期成績均應達70分,並通過外語能力檢定(標準請參考碩士班學則)。修習德文法學名著選讀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者,得以修習四學期方式替代初級德語檢定或日本語能力測驗;修習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者,得以二門由本系開設之全英文授課課程代替英美法學名著選讀一、二。但外籍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不適用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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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表論文(種子論壇)
本系碩士班學生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應同時繳交法律學院各中心、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公開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有審查機制之期刊發表至少一篇論文之證明文件。
本系碩士班學生於校外單位公開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如經院長或指導 教授認可者,亦得計入。
四、學位考試
1. 申請
(1)時間:上學期11月30日前;下學期4月30日前。
(2)請上本校myNTU網站學位考試申請系統申請,並列印申請書,經指導教授簽名,併同歷年成績單繳交至系辦公室。
2. 論文研討會
(1)時間:上學期12月15日前;下學期5月15日前。
(2)應於論文研討會舉行時間前二周提出論文研討會公告。並於離校時繳交論文研討會紀錄表(必須附上計有七個以上參加者簽名),以及一頁以上的Q&A紀錄。
3. 至遲應於考試日期前二周向系辦公室提出考試委員建議名單(須經指導教授簽名)。
4. 至遲應於考試日期前二周至系辦公室領取聘書及邀請函(免費停車用),連同口試本一起致送給口試委員。
5. 考試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考試當天請委託專人至系辦公室向助教領取收據、口試委員口試費及成績單,而論文審定書請自行準備。
6. 若不及於校定考試時間內舉行,請撤銷考試。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視為一次不及格。
7. 口試完畢但不於本學期畢業者,請填寫「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不畢業申請書」,由指導教授簽名後繳至系辦公室。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亦請勿繳交論文至圖書館及勿上傳檔案。
8. 論文繳交及離校手續
學位考試結束後,於校方規定期間內將論文電子檔上傳至圖書館網站,並繳交紙本(精裝、平裝皆可共3本)至圖書館。所有手續皆辦妥後(含繳交外語能力證明、發表論文證明、論文研討會紀錄、研究室鑰匙、退宿等),即可至教務處研教組領取畢業證書。
系所離校必交資料
- 論文研討會簽到表及紀錄
- 發表論文證明(種子論壇證明)
- 外語能力證明(詳見學則第十一條)
- 參加六場研討會證明
- 論文修正確認表(口試時院辦提供)
- 論文口試問答紀錄
- 研究室鑰匙
- 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聲明書
9.本系碩士班學生如欲以英文或其他語言撰寫論文時,應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交中文摘要。
(每學期時間略有不同,請注意學期初由系辦公室發送之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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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聲明書 (WORD) (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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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系、輔系、雙主修修業規定
壹、輔系應修學分
最低修習學分總數 | 24 |
必修科目 |
憲法4學分 (以上合計20學分) ※因102學年度起必修課程學分異動,以致必修課程學分數不足者,需修習下列選修科目補足最低應修24學分 |
選修科目 |
民法物權4學分 (以上任選4學分) |
貳、雙主修應修學分
申請所核准學年度之組別之系定必修科目
請參考網頁 學士班-修業規定 (必修學分表)
※104(含)學年度起經核准雙主修本系者,應修滿本系系訂必修科目及系訂選修科目12學分以上
法律系學會
台大法律系學會,全名為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會,是一個學生自治團體,對外代表全體法律學系大學部學生。本會以為系上同學爭取權益、創造福利、成為系方與學生間溝通的橋樑為目的而設立。每學期皆會舉辦不同的康樂性、學術性活動、比賽,並持續向系方爭取更大的學生福利。系學會分為:活動部、學術部、學權部、秘書部、新聞部以及文宣部,共六個部門,分別執掌不同的行政事務,透過專業分工、團隊合作的方式,達到最佳的效果。
會長: 黃脩閔(法學組二年級)
副會長: 謝宗翰(司法組二年級)
活動部長:簡澤濠(司法組二年級)
學術部長:崔家瑋(財法組二年級)
學權部長:黃郁蘋(財法組二年級)
秘書部長:張岑羽(法學組二年級)
文宣部長:黃崇祐(法學組二年級)
新聞部長:張璿(法學組二年級)
學士班表單下載
學士班修業規定
學士班修業規定:
各學年度入學學生必修、必選群組課程及規定,請參考下方所列各學年度必修學分表(並適用於該年度核准雙主修學生)。
臺大法律學系學士班選課注意事項(102學年度以後入學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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