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研究

本研究發現行現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具有公共參與的方式及程序不夠明確、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後的監督及追蹤執法赤字偏高、所作成的環境影響評估不受信賴、公民監督無法落實等問題。之所以會有這些問題,最為根本的病因在於現行法採用集中審查制、否決權制、政策納採及公共監督不足。有些問題的解決可以透過法釋義學的方法加以補足,有些則非採取修法不可。本研究提長期出制度興革的方向及短期立即可行的措施以供建議。 1. 制度興革的方向 1.1 由各決策機關承擔環評責任 為使每一個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切實關懷環境,環境影響評估應由核發執照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並接受各機關以及社會監督。修法的作為上可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條中的主管機關刪除,並對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19條等條文配合此等意旨修改。 1.2. 強制各機關考量環境因素 由於制度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決定時要考量環境因素,因此應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規定,使開發單位繳交規費,並由各主管機關委任環境工程顧問公司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配合修改同法第7條之規定。此外,並刪除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之規定,以落實各機關本諸行政程序法之意旨,綜合考量各種事項進行決定。 本於這樣的考量,也應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及第19條中有關環境追蹤條文做配套的修改,由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以落實責任政治的要求,並釐清機關間管轄事務不明的問題。…
 1993年7月東帝士集團宣佈將籌建煉油廠及芳香烴廠,並著手提出七輕建廠計畫;在同一個月,燁隆集團也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要在台南縣七股工業區內投資興建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而需要廣大的土地以支持這些開發案。後來因為計畫用地涉及黑面琵鷺棲息地問題,於是將用地目標轉向台鹽總廠的七股鹽場。本開發案主要涉及三個環評案,分別為「濱南工業區」、「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及「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這些開發案涉及潟湖、魚塭、台鹽鹽田與部份海域,開發單位計畫從海底抽沙來造陸,並墊高廠區基地。 三個環評案的結果,分別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為有條件通過環評。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為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為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儘管本開發案分為三個環評案進行,但我們可以發現這是一個整體的開發計畫,不能割裂加以觀察,在環評決議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環評成為各方角力的戰場,包括經濟部於1996年10月30日召開「台南濱南工業區用水供水計畫說明會」、1997年5月21日召開「濱南工業區用水計畫審查會」、1997年並舉辦公聽會及現場勘察、行政院1998年4月2日也質疑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用水用電問題、2002年7月9日台南縣政府並就濱南工業區的報編開發案表明不支持的立場,並函請內政部撤回土地變更案,乃至立法委員蘇煥智於1996年10月18日也曾表態反對七輕開發案。更由於這個開發案涉及當地稀有物種的保育、潟湖地形的維護、海洋生態的維持,更引起許多民間團體的關心,並使監察院先後於2000年4月2日及17日分別對台南縣政府及環保署提出糾正案。之所以會有如此的現象,其原因或許在於開發案所涉及的利害關係相當龐大,包括財團的利益及當地居民的生計,因此,這些現象都可見在現有制度下,環評已成為許多利益團體所角力的戰場。另一方面,如果仔細觀察事實,或許可以探討諸如:台灣的產業政策的抉擇與開發的關係、政府面對全球體制的決策、當地農漁民的生存等問題。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於 1994 年底施行以來,已累積十多年實務執行經驗,產官學各界對於制度運作均有高度關注及期待,在國內重大開發案中也經常成為社會矚目焦點。近幾年來,蘇花高、濱南工業區開發案、中科后里基地等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各方往往各持己見而無法理性溝通,使得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成為社會衝突對立的場域。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原本是期待環境價值可以在決策過程中被重視與考量,在我國反而成為衝突對立的場域,這也是令人始料未及的。究竟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出了什麼問題,如何進一步改善,是關心及研究環境法學的人不得不認真面對的問題。環評法施行以來雖經過三次小幅度修改,卻未見有全盤性的檢討修正。 在這樣的背景下,本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及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受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委託,將對我國運作多年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做一全面性的總體檢,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面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葉俊榮教授擔任計劃主持人,張文貞副教授擔任計劃的協同主持人,研究的期間自 2009 年 5 月起至 2010 年…
1. 大寮空氣污染案 事實 2008年12月,高雄縣大寮工業區陸續散發不明氣體,導致潮寮國中和國小共八十多名師生出現頭暈、噁心等不舒服的症狀。由於對於污染源以及賠償事宜始終無法在企業、居民代表、與行政機關三方間達成共識,導致多次圍廠行動和警民衝突。 2009年1月,環保署公佈調查報告,確認聯合污水處理廠等七家工廠為造成空氣污染的密切相關者,應為此四次偶發空污事件求償之共同負責者。 然而,公害糾紛處理法所規定的地方處理機制遲未啟動,直到環保署呼籲,高雄縣政府才邀集相關單位及大寮鄉長及潮寮三村村長等代表召開「公害糾紛調處受害賠償協調會」,並就受害居民就診及身心健康影響情形召開「健康影響評估會議」。但會議後,高雄縣與經濟部工業局對於後續協調補償事宜的主管機關認定欠缺共識,後來演變成機關間的衝突。最後由行政院介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來解決補償經費的來源、用途和責任分攤相關事宜。然而事件發展至今,各方對於賠償事宜以及環保協定簽訂之主體與內容等事項皆尚無法達成共識。 2. 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污染墾丁海域事件 事實 載滿礦砂的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於2001年1月14日行經臺灣南部海域時,在墾丁海域擱淺,阿瑪斯號隨後則於18日出現船身破裂的情形,並開始漏油。由於墾丁海域的特殊珊瑚礁地形與天候因素,使得浮油的打撈及清理不易,歷時三個月才完成;阿瑪斯號船體的打撈與清除作業,則延宕至當年10月仍未完成。浮油的影響面積高達二十公頃,對墾丁海域的生態造成極大的傷害,同時也對墾丁的漁業與觀光事業造成無法回復的影響。…
臺灣的公害糾紛自1990年代開始大量興起,早期由於欠缺有效的處理機制,公害糾紛經常以圍廠抗爭或泛政治化的方式處理,不但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也無法為後續的公害糾紛處理提供借鏡。我國雖師法日本於1992年制定公害糾紛處理法,但當環境議題涉及的利益越來越複雜對立、科技不確定性不斷升高、因果關係認定益發困難時,既有的法制漸漸顯得捉襟見肘。如何透過合理的程序及機制分配環境議題的責任和風險,成為國家不得不重視的問題。也因此環境基本法第33條更明確宣示中央政府應該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制度以提供適當糾紛處理機制、緊急應變及損害賠償、補償等救濟制度。然而,臺灣既有的環境糾紛處理機制能否有效處理臺灣的環境責任問題?有無與近年的國際討論和發展趨勢脫軌?面對臺灣特殊的脈絡以及因應未來環境議題的需求,我們應該如何修正、建立未來的環境責任機制? 臺大法學基金會於2008年9月受環保署委託,由本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擔任主持人,本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以及汪信君助理教授擔任協同主持人,進行為期一年四個月的研究。除就國內外法規、判決及相關學術發展進行研讀分析外,本計畫亦注重理論學術的對話以及跨領域的整合,如於2009年6月15日邀請國內責任保險之專家學者進行座談,討論我國保險業界及學界對環境保險可行性及相關條件。 近年來,多位國內學者均注意到環境責任議題的重要性,並積極研究公害糾紛機制的問題以及修正方向。葉俊榮教授對於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結構和特質,以及氣候變遷下的環境責任問題等多所著力,並著有「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的性質與結構分析」、「北桃四鄉公害求償事件:從科學迷思與政治運作中建立法律得程序理性」、「氣候變遷下的環境責任—臺灣的啟示」等文。此外,郭麗珍教授與陳慈陽教授於2006年及2007年分別受環保署委託進行「公害糾紛處理機制與策略之規劃—危害環境設施的損害責任探討分析(以歐盟為例)」以及「公害糾紛處理與環境責任機制之探討」研究計畫,而劉宗德教授於2007年亦受環保署委託進行「公害糾紛處理法研修探討」計畫,均借鏡比較法並且提出諸多修法建議,提供本計畫研析我國環境爭議問題以及建立未來環境責任機制的重要參考。 在這樣的基礎上,本計畫從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的實證研究和比較法理論與實務的研析出發,期能制定符合我國脈絡及未來國際需求的環境責任制度。具體而言有三個主要目標:(1)釐清現行臺灣公害糾紛處理以及環境責任處理機制之運作情形;(2)研析近期國內外環境責任法的理論發展及立法趨勢,並注意比較法上環境保險和補償基金機制的設計及實際運作經驗;(3)檢討既有環境責任機制並建制更有效且完整之環境責任機制。 本研究發現,公害糾紛制度固有其時代背景,惟現已難以因應環境議題的複雜性、變動性及不確定性,需要建立更多元而全面的責任機制。目前思考的方向是除了將公害糾紛機制的功能併入法院機制,並調整環境侵權行為相關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要件之外,並嘗試以環境保險和環境基金的機制事前地、合理地分配環境責任。此外,對於日益嚴重的跨境污染以及氣候變遷問題,未來環境責任法也必須提前思考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