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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減法,然後呢?——法律學者評新通過溫減法

日期:2015年7月3日

時間:10:00–12:00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實習法庭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大學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
協辦單位:元照出版公司

 

與談學者:(依發言順序排列)

葉俊榮(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施文真(政治大學國貿系教授)

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高仁川(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汪信君(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許耀明(政治大學法律系)

 

座談會記錄整理者:(依姓氏筆劃排列)

李彥麟、林彥廷、張郁質、劉耀仁、鄭羽秀、賴昭彤、謝雨修


文字記錄由此下載

引自葉俊榮、施文真、林春元、高仁川、汪信君、許耀明(2015)。〈溫減法,然後呢?──法律學者評新通過溫減法〉,《月旦法學雜誌》,245期,頁52-73。


影音紀錄

恭喜蘇筱涵、顏良家、黃傳家、張念涵同學獲選為2015-2016 Stetson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比賽本校代表。


 



日期:2015年9月21日

時間:15:30–17:30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實習法庭


講者:

詹順貴 律師(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張文貞 教授(臺大法律學院)

葉俊榮 教授(臺大法律學院)

 

葉俊榮教授從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台灣發展的歷史與現況談起。早在1989年,葉教授於《經社法制論叢》刊出〈民眾參與環保法令之執行:論我國引進美國法上「公民訴訟」之可行性〉一文,主張引進美國環境法上的公民訴訟制度。葉教授希望公民訴訟制度的引進,能夠在民主化初期為環保團體提供環境參與的制度性管道,同時帶動法院對於環境議題的回應和成長。經過十年的努力,公民訴訟終於在1999年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時成為我國環境法律的一部分。不過,在實踐上,直至2008年的美麗灣案判決,才是首件由環保團體勝訴的公民訴訟案件,公民訴訟制度的功能也開始被重新評估。葉教授認為,公民訴訟制度可以從社會量能的建立、立法策略、司法態度等三個面向加以分析。

  除了公民訴訟制度,台灣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也是從美國引進。但在實際運作上,歐陸式的行政訴訟制度、拼湊式的行政程序、傳統行政法的法律視角,使得環評制度無法跟既有的法制順暢銜接、和諧運作。從結果面來看,我國的環評制度究竟發生什麼問題?與原先想要達成的制度目的有何不同?葉教授提到一個相當重要,但在我國易被忽略的發展趨勢——環評制度的區域性或跨國運作。葉教授認為,我們必須瞭解台灣的環評與外國及國際趨勢有何不同、為何不同,也應思考改變的可能性。

     
        葉教授點出環評的制度原意:環評所要評估的對象,應該是任何可能影響環境的政府決策本身(葉教授稱之為「環境影響評估的決策納採」),而非個別的、私人的開發案;環評的重點也不應被窄化為開發申請的准駁。美國從1969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第102條創設環評制度以來,即本於此制度原意,以聯邦政府決策及提出法案等政府行為為環評的對象。葉教授指出,我國現今環評制度的最大問題,即在於僅以個別的、私人的開發案為環評對象,卻讓真正對環境有影響的政府決策機關自外於環評程序。

    葉教授也指出台灣的行政法系統不利於環評制度的運作與發展。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受到歐陸的行政法影響,程序問題必須附屬於實體爭議才能被司法審查。過去,環評程序被視為政府機關作成開發許可的前階段程序,而不允許對環評結論提起行政救濟。但在林內焚化爐案(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519號裁定),法院將環評結論認為是行政處分,自此開啟了環評司法審查的大門。但葉教授認為,本來應該具有高度格局和視野的環評程序,成為一個尋常的行政處分,使得原本應該重視各機關參與的環境決策程序,被轉換成以行政處分為中心的訴訟議題,造成環評決策機關的自我退縮。


        此外,葉教授也主張,面對市民社會的崛起,環評需要更多的民間力量參與,更重視程序參與及決策理性;而不應停留在威權時代,總是用科技的眼光看待環評,將環評程序窄化為充斥科技術語的環評報告,以科技的高門檻阻撓環評的公民參與。

    

        接著詹順貴律師從法律實務的角度切入問題。由於實務上,在同一件開發案中,常有多個階段的行政程序與多個行政處分彼此相關聯,導致訴訟處理上非常麻煩。若能從最後允許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從行政程序進行救濟,即可以節省訴訟上的勞力時間費用。此外,詹律師也指出我國環評法第4條第2款對「環境影響評估」的定義不易釐清,時常產生爭議。詹律師也回應葉教授的看法,認為我國環評制度之所以會從「環境影響評估的政府決策納採」變成「開發案的審查」,此種「本土化質變」實是出自於當初立法者對於經濟建設主管機關的不信任。


        此制度性的質變,為我國環評訴訟實務帶來三個難關:(1)在歐陸式的行政法體系下,環評結論是否可以作為行政爭訟的對象?(2)地方居民作為原告是否具有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3)行政機關在環評所享有的判斷餘地與行政法院的審查密度。


        關於環評結論的可爭訟性,自從林內焚化爐案(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519號裁定)以來,行政法院已認為環評結論是行政處分,而允許對環評結論提起行政訴訟。關於地方居民的訴訟權能問題,法院似乎也已經漸漸接受環境律師的主張,認為環評相關法律屬於保護規範,旨在維護地方居民的健康權等權利,因此可能受開發案影響的居民具有訴訟權能。關於司法審查密度的問題,最高行政法院也透過案例建立一定的判準,劃定司法審查與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的界線,認為法院得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而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而且,行政機關必須盡說理義務,始能享有判斷餘地的抗辯。


        詹律師認為,開發單位所做的環境影響評估時常隱匿對於環境可能的真正影響;而主管機關仍為發展主義的迷思所蒙蔽,時而對環評放水。這樣反而造成環評結論容易被法院撤銷。


        另外,我國環評運作上,仍有許多問題。首先,依照環評制度設計的原意,一階環評理論上本應是較寬鬆的篩選機制,而二階環評才是實質審查的重點。但我國主管機關反而常在一階環評的審查耗費太多時間,也讓開發單位較難接受。並且,在環評法第8條的解釋上,在一階環評時只要發現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主管機關即應進入二階環評,在法律上毫無裁量的空間。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常以「有條件通過環評」處理,其實已經違反了環評法第8條。


        詹律師也分享環評訴訟的要領。例如,由於環評法第6條與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對於環境影響說明書的應記載事項規定詳細,所以只要可以找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對於應記載事項有漏未調查、漏未記載或記載不實,即可引動行政法院撤銷主管機關的環評結論。但此種訴訟策略的實行,需要紮實的準備工作,包括事先閱讀資料、親自走訪當地居民、蒐集在地經驗,才可能竟其功。詹律師也歸類出行政法院常用的撤銷事由,包括附款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環評委員會透過合議制先通過結論再個別補正意見資料、環評委員應迴避卻未迴避等等。對於公民訴訟條款中具有當事人適格的「受害人民」的範圍界定,詹律師認為應該與環評撤銷訴訟的「利害關係人」的認定範圍一致,而此見解也被行政法院所採納。末了,詹律師認為年輕的法律人可以勇於投入環境實務,讓越來越多的案件可以真正進到法院,發揮環評制度保護環境的功能。



        張文貞教授從人權的角度做出補充。張教授認為,在人權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的許多人權應可解釋為保護規範,賦予人民提起環境訴訟的當事人適格。令人遺憾的是,行政法院目前為止尚未接受此見解。縱使在訴訟上突破了詹律師前述的三個難關,卻無法正本清源的解決主管機關在決策時漠視環境影響評估的困境。張教授憂心,若無法做出根本性的改善,恐怕最後只能落入徒勞無功的訴訟循環。


         
  
        講座的最後,葉俊榮教授道出對於環評的期待:整個政府都應將環境保護的思考內化至各機關的凡百庶政之中,成為「實質的環保機關」;不應因為有了環保署,其他的行政機關就脫免了環保與環評的責任。葉教授也勉勵法律人:法律的作用不應只在於法院實踐,更應該在法院以外的領域實踐;環境法律人不應滿足於打贏環境訴訟,而應該進一步推動有利環境的制度興革。

臺大法律學院本學期(2015年秋)由張文貞教授與詹順貴律師合開「環境公益訴訟實務」課程。本課程將於第二週上課舉辦「環境公益訴訟與環境影響評估:理論與實務」講座。歡迎非修課同學、各界人士參與旁聽。

 

 
主題:環境公益訴訟與環境影響評估:理論與實務

 
講者:
詹順貴 律師(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張文貞 教授(台大法律學院)
葉俊榮 教授(台大法律學院)

 
時間:2015年9月21日(一),15:30–17:30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實習法庭

 
※本講座可抵台大法律系服務二或碩博士班學習時數
※本講座為「環境公益訴訟實務」課程之一部分。若現場座位不足,仍以修課同學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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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屆Stetson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比賽(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Moot Court Competition)將於2015年11月底於南韓崇實大學舉行東亞區域初賽(East Asian Regional Round)。在東亞區域初賽名次優良的隊伍,可晉級2016年4月在美國舉行的世界決賽。比賽須以英文撰寫書狀、口頭辯論。請有興趣參與的同學,於2015年9月7日(含)以前寄信至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報名甄選。甄選日期及時間將另以email通知。

 

報名資格:臺大法律系「大學部」學生或「科法所」學生

(因比賽規則限制,不含「法研所」學生!)

 

報名方式:於2015年9月7日(含)以前,寄信至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報名甄選信件標題範例:[環境模擬法庭報名] 科法一,李小鹿,R04A41000

信件內容附上簡易自我介紹,說明參與此一比賽的意向即可。

 

辯題:Cultural proper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elephants

比賽規則:http://www.stetson.edu/law/international/iemcc/media/2015-2016%20IEMCC%20Rules.pdf

比賽使用的假設案例:http://www.stetson.edu/law/international/iemcc/media/2015-2016%20IEMCC%20Record.pdf

 

東亞區域(East Asian Regional Round,EARR)初賽資訊:

時間:2015年11月24日至28日

地點:南韓崇實大學(Soongsil University)

網站:http://stetson.ssu.ac.kr/ 
 

決賽資訊:

時間:2016年4月13日至16日

地點: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Florida, U.S.A.

網站:http://www.stetson.edu/law/international/iemcc/

 

聯絡人:

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 李彥麟 助理

(02)3366-3366 # 55237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作為行動的法學系列講座(第二講)

主題:氣候變遷的治理如何可能?制度與學術的展望

主講:葉俊榮(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時間:2015年8月4日(二)20:00-21:00

地點:誠品書店臺大店三樓藝文閣樓

 

氣候變遷已成全球議題,在國家利益主導的本位主義架構下難以有效因應。然而,氣候變遷的治理如何可能?再再考驗決策者與「氣候公民」的智慧與決心。葉俊榮教授在本講將從制度與學術兩個面向,析論氣候變遷治理的困境與突破。

 

延伸閱讀:

葉俊榮,《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臺大出版中心,2015年3月。

葉俊榮主編,《氣候變遷的制度因應――決策、財務與規範》。臺大出版中心,2014年8月。

 

主辦單位:臺大出版中心

 

活動網址:

http://www.press.ntu.edu.tw/index.php?act=news&refer=news2015.07.13-3

 

《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 葉俊榮著

在當代全球秩序之下,氣候變遷議題一直受到「國家」的主宰,
本書以國家利益中心主義作為全書論述與批判的對象,
藉由氣候變遷議題,對以國家為本位的治理,尋求制度和理論的突破。

在當代全球秩序之下,氣候變遷的協商一直受「國家」主導,參與協商的國家從利益出發,造成共識難產與行動拖延;相對地,氣候變遷的治理則呈現多層次並行、管制工具多元、以及減緩與調適並重的現象與需求,再再考驗決策者與「氣候公民」的智慧與決心。臺灣既是氣候變遷的貢獻者,也是極端氣候下的最大可能受害者,不論政府或民間都應該掌握議題並積極因應。作者研究氣候變遷與環境法多年,在本書中對於氣候變遷的治理與法律制度的因應,作出一些反省。

本書從法律角度提出因應氣候變遷的分析架構,聚焦於「全球治理」、「政策工具」、「關鍵議題」以及「制度規範」等四個面向,以臺灣作為立足點,用深具批判性、濃厚政策取向的方式,論述全球氣候變遷治理,為當前國際上國家本位的治理模式,尋求制度與學理上的突破。

更多資訊:
http://www.press.ntu.edu.tw/?act=book&refer=ntup_book0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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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題:

論壇時間:
2015年08月01日(六)08:30~12:20
 
論壇地點:
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梁國樹國際會議廳(校總區復興南路後門右側第一棟)
 
主辦單位:
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報名網址:www.goo.gl/5rEEUu
 
論壇簡介:
2014 年 7 月 31 日的夜晚,南臺灣非常不平靜,高雄歷經了有史以來最恐怖的氣爆驚魂夜。此次高雄氣爆範圍極大,不同地區接連爆爆爆,聲響震耳欲聾、石塊如雨砸落,馬路竄出熊熊烈火,焰火和不安不斷從地底冒出。高雄氣爆不僅造成許多家庭的破碎,也讓全民感受到無比的恐懼,不管是不是災民都徹夜難眠。
 
時至今日,高雄氣爆 365 天過去,我們改變了什麼?高雄氣爆事件突顯的不只是工業安全問題,而是整個國家與社會正面臨系統性風險與結構轉型之挑戰。這個挑戰相當嚴厲,綜合全球化各種風險因子與威脅,牽動到臺灣下一個十年到三十年的生存與走向,而我們正處在這轉型的破口中,『轉型』指向『能源轉型』,進而牽動著當前重要的『空氣污染』問題。COP21 即將於年底召開而這些正值圍繞於全球邁向從褐色到綠色、低碳社會的驅動與競爭中。
 
面對這些深沉的結構性問題,我們需要停下來思考,什麼是我們要的社會?我們需要正視問題來思考臺灣產業與能源轉型的方向並邁開步伐,大步向前!我們已經蹉跎十多年了,何能再耽擱?
 
本次論壇先邀請李遠哲院士引言,邀請張慶瑞副校長主持,而後規劃學界不同領域之學者共同就問題一同與談,最後的圓桌論壇由臺大公衛學院詹長權副院長主持,擬邀請高雄市陳菊市長、台中市林佳龍市長、嘉義市涂醒哲市長、雲林縣李進勇縣長、經濟部鄧振中部長、環保署魏國彥署長、公民團體代表共同對談。而本次論壇主題將圍繞在「空氣污染與能源轉型」此一主軸上來做對談、激盪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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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達環境法學位論文獎學金口試,

由葉俊榮老師、簡資修老師、張文貞老師擔任口試委員。

口試已於2015年6月18日下午14:00-15:00舉行完畢,本次共有三位研究所同學申請。

其獎項與決定如下:  

姓名

論文題目

評分

柯亦儒

科法四

城市聯盟在氣候變遷領域的崛起與管制角色之初探

一等獎

6,000 RMB

林彥廷

科法三

從人權角度思考氣候變遷下的遷村議題:以臺中市和平區松鶴社區為例

二等獎 

4,500 RMB

陳文葳

科法二

跨國規範程序觀點下的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建構、組織及功能演變

二等獎

4,500 RMB



                                        

對於國際參與困難的臺灣而言,氣候變遷立法的意義特別在於凝聚國民意志,並主動連結於國際社會。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自從2006年基於這樣的想法被提出以來,歷時九年,終於在2015年6月15日通過。九年的延宕,歷經了政黨輪替、金融海嘯,國際氣候變遷治理趨勢也發生重大變化,當初原本在國際上相當先進的一部草案,我們現在應該如何看待它?面對年底國際上即將召開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屆締約方大會,以及可能通過的後京都時代新氣候協議,我們的溫減法是否充分表現了臺灣面對氣候變遷的決心,足以跟各國的努力相提並論?在國內,時空脈絡的轉變、政治利害的折衝,使得這部溫減法暴露出哪些不足之處?更重要的是,溫減法通過了,然後呢?這部溫減法是否已經足以帶領臺灣人民、產業、政府部門面對氣候變遷?如果不是,那麼臺灣氣候變遷立法的下一步又該是什麼?
本次講座,由研究氣候變遷法多年的葉俊榮、施文真、汪信君、許耀明、高仁川與林春元等六位法律學者,帶我們一起認識這部溫減法,看看它有什麼問題,並且為臺灣今後的氣候變遷立法與氣候治理提出具體的方向。請關心臺灣與氣候變遷的您前來聆聽,一同討論與思辯。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升講座(二十三):溫減法,然後呢?法律學者評新通過溫減法
 
日期:2015年7月3日(週五)
 
時間:10:00–12:00(9:40開始報到入場)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實習法庭
(近捷運科技大樓站/辛亥路及復興南路口)
 
 
(議程請參見附檔)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
 
協辦單位: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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