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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S將於2013年5月17日(五)於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第一會議室舉辦「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三)」。此為本系列第三年度的研討會,本次主題包括:氣候變遷與法律變遷、氣候變遷治理的國際化與在地化、氣候變遷財務機制的新發展、氣候變遷的制度落實。報告人包括葉俊榮教授、張文貞副教授、許耀明副教授、高仁川助理教授、施文真教授、汪信君副教授、張英磊助理教授、林春元博士後研究員;同時也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共同與談。歡迎大家一起來與會,持續關心氣候變遷法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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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COP18)暨京都議定書第八次締約國大會(CMP8)於12月7日在卡達落幕。本中心延續COP15以來的座談會傳統,舉辦「後京都時代的正式來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座談會」,由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擔任主持人、本中心博士候選人辛年豐報告會議結果,並邀請政大國貿系施文真教授、臺大政治系林子倫助理教授、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趙家緯先生及臺灣青年氣候聯盟代表張良伊先生與我們一起討論氣候變遷談判在COP 18的進展、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談判進度及其他可能的未來發展方向。
 
林子倫:後京都氣候談判的五大難題
       林子倫助理教授指出接下來的氣候變遷談判必須面對以下五大難題。第一,美國是否能領導全球氣候政策?相較於小布希,歐巴馬政府較積極參與談判,也企圖以聯合國的框架取代現有的架構。未來美國是否有能力領導全球積極減碳,值得注意。第二,工業化國家如何化解分歧的減量責任?即便在肩負減量義務的工業化國家中,對於減量的態度與程度也有相當高的歧見。以德英為首的歐盟國家原則上支持較嚴格的減量標準。歐盟在未來是否有機會繼續領導氣候變遷談判,也值得觀察。第三,開發中國家是否應承擔適當的減量行動?亞洲與中東等新興經濟體的排碳量越來越高,在全球減碳行動中的角色也更顯重要。為了釐清開發中國家的減碳責任,未來的氣候變遷談判勢必要重塑「歷史責任」的內涵。今年的卡達會議中,中國為了確保後續談判延用京都議定書的架構,而接受歐盟的2020年全球減量框架,附帶確保美國願意繼續參與談判,可說是本次會議的一大進展。難題四是技術與調適的龐大財務負擔。不論是減量或是調適計畫,都需要充足的經費支持。如何建立良好的財務機制支持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更是未來的重要課題。難題五則是如何建立符合公平正義的氣候制度框架?例如,該如何設置公平的彈性機制?
 
施文真:財務機制逐漸成為氣候變遷談判的核心
       施文真教授指出,近年來,財務機制逐漸取代減量義務,成為氣候變遷的談判核心。今年的會議中,確認了綠色基金(Green Fund)為UNFCCC下的主要財務機制。接下來的問題包含:綠色基金與其他相關財務機制間的關係、基金來源、如何將MRV機制應用在確認基金的財務來源及基金動用程序等問題。另外,在彈性機制的部分,本次會議也討論了是否應該建立受影響利害關係人就清潔發展機制的相關決議的申訴或紛爭解決管道,不過目前尚無確切的結論。除了以多樣化的手段充實、改善目前以市場為導向的彈性機制,施教授認為也不妨借鏡目前較成功的歐洲經驗,創造新需求,以活絡碳市場。
 
趙家緯:莫再迷航於杜哈途徑中的臺灣氣候變遷政策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趙家緯先生從民間團體的角度檢視COP 18的進展,強調國際趨勢應回饋至我國的氣候變遷政策中。趙理事認為當減量行動已不足以抑制增溫時,身為脆弱國家的臺灣,更應該注重能有效因應災害的調適策略。例如2010年的坎昆協議決議設置處理損失與損害的機制,我國民間團體也要求政府應建立類似的責任機制,並建立因應的財務機制,然而目前尚未看到有力的進展。另外,臺灣也應該討論如何在援外機制中納入氣候變遷的思考。
 
張良伊:鼓勵年輕世代積極參與氣候變遷談判
       甫當選聯合國認可之青年組織YOUNGO的代表窗口(Focal point)的臺灣青年氣候聯盟代表張良伊先生與我們分享年輕人透過自己募款參加相關會議的經驗。同時,張先生也鼓勵年輕世代將自己的專業與氣候變遷結合,積極參與相關活動以形成更制度化的力量影響相關決策。
 
       會中綜合討論非常熱烈,與會者針對如何建立制度化的研究組織以支持民間團體參與氣候變遷討論;非聯合國會員的臺灣如何透過雙邊協定或是外援政策,實質的對氣候變遷議題作出貢獻;中國的氣候變遷政策如何影響全球談判等問題進行討論。
本中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於2012年12月7日共同舉辦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討論環境基本法的意義、功能與成效。以下為上午三場專題報告的簡要紀錄。

專題報告(一)
題目:環境基本法的歷史脈絡與未來展望
報告人:葉俊榮
與談人:文魯彬、詹順貴
 
       時值環境基本法施行將近十週年,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的專題報告從我國環境基本法的立法歷史脈絡、環基法的性質與功能,以及十年來的落實情形,展望環基法的未來發展。
       葉教授首先指出環基法在歷史脈絡上的四個特徵:1. 環基法是從1970年代以來的大量管制性環境立法,走向「政策性立法」的一種立法嘗試;2.環基法的 目標從狹義的公害處理,走向環境永續;3. 環基法的立法經歷了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國際的脈動為環基法的立法帶來寶貴經驗與國際視野;4. 民主轉型以來公民社會的動能,將環境議題帶進國會,最後完成立法。
       對於環基法的性質,葉教授認為因為環基法被稱為「基本法」,一般在理解環基法時,經常環繞在基本法的理論基礎以及環基法中的原則性規定是否能在實務上操作等疑慮。相較於這樣的觀點,葉教授特別從「管制性立法」與「政策性立法」兩種立法的模式出發,指出環基法是屬於「政策性立法」,而不僅是傳統法學所指稱的總則性法律。「總則性法律」在於滿足法律邏輯體系的要求,政策性立法卻是動態的,具有議題擴展性。藉由活絡市民社會與環境的對話,並加強台灣與國際環境議題連結,才使得環基法涵蓋的問題從原本的環境公害,邁向整體的環境永續目標。政策性立法也具有時空穿越性,同樣的條文,隨著時間的經過,可能在新的環境事件發生、公民訴求或引入國際規範後而有嶄新的詮釋。更重要的是,政策性法律指導國家機關未來的運作與政策制定。行政部門執行政策,應以環基法為基準;立法部門也有義務制定法律以具體化、落實環基法的政策指示;法院適用法律審理案件時,也應詮釋環基法揭示的環境原則,有強化法院在環境議題角色的功能。
       環基法雖然應具有上述性質與功能,然而立法十年以來,仍有許多規定並未落實,葉教授特別指出非核家園以及溫室氣體減量兩個問題。環基法揭櫫的非核家園並未成為討論核能政策時所廣泛援引的論述依據,為人們所遺忘;在溫減政策上,溫室氣體減量法遲遲未通過,氣候變遷政策與政府編制的不足,使台灣落後於氣候變遷議題的國際步調。
       對於環基法的未來,葉教授認為我們應該著眼這十年來的情景進行思考,包含兩次政黨輪替、環保署到環境資源部的組織再造、莫拉克風災、日本三一一地震及福島核災、氣候變遷等叢生的環境問題、中國崛起伴隨的產業轉型、能源需求大增等。此外這十年全球都有經濟疲態、社會正義與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當此之時,立法機關如何呼應環基法的要求而為適當立法,確實為重大挑戰。葉教授期望,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應珍惜並延續環基法立法的「環境時刻」量能,對於環基法進行更深刻的論述,以充實環基法的內容。學者、律師、法院皆責無旁貸,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元貞法律事務所詹順貴律師贊同葉教授的觀點,認為環境基本法揭示之環境原則與政策方針應作為法院判決時的重要參考,但台灣的法院應優先破除歐陸法體系的權利思考模式。詹律師並指出無論經濟發展或環境保護,目的都是讓「人」活得更好,兩者可以也應該兼顧。詹律師呼籲政務官應落實環境基本法,企業則不應視環境保護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文魯彬律師指出葉教授的報告提醒了大家「方向可能比方案更重要」,而環基法正是一部提供「方向」的法律。文律師並特別指出,一個因應個案的方案,可能長遠而言會與正確方向背道而馳。文律師最後則指出,經濟環境、社會環境與自然環境三者之間並非空集合。經濟環境、社會環境、自然環境之間的關係,其實是經濟環境建立在社會與自然環境之上,而社會環境則是建立在自然環境之上。如果經濟大於社會、大於自然,則人類的發展勢必失去穩固的基礎。
 
專題報告(二)
題目:環境基本法,何去何從?Quo Vadis
報告人:王毓正
與談人:江嘉琪、林子凌
 
       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副教授的報告首先簡介了環境基本法的立法過程,與其作為保護環境與永續發展的意旨,並指出環基法並無主管機關,因此環保署並非主責機關。在環基法的引導功能面向,他認為大部分的環境相關法規都是在環基法實施前即通過,因此環基法對許多環境法規並無引導功用;即便是在環基法實施後才制定的環境法規,環基法在這些法規的制定與討論過程中也沒有發生效用。王副教授也觀察到環基法並非目前各級政府推動環境保護的依據,但應可透過環基法25條第2項讓地方活用環基法的內涵。
  王副教授認為,環基法基本原則的體系、定義與內涵有再充實的必要,可透過司法判決以解釋填補漏洞。然而,他的研究指出,目前環基法在司法案例上的運用率仍不高,當事人若引用環基法,只有不到三成的法院會有回應。有回應的法院,大部分對環基法的運用都採消極的解釋,認為環基法只是政策性的宣示,並非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少數特別的例子如美麗灣案的判決,該案雖未直接引用環基法,但在判決中仍可見環基法的影響。為使環基法能獲得更實際與廣泛的運用,應期待司法多做建構性的解釋以充實其內涵,或是可以第三代人權為論述基礎使環基法更有運用的可能。王副教授也期待公民社會環境意識的建立,讓環境主流化。
  中正大學法律系江嘉琪副教授就環基法的性質提出疑問,認為環基法的在法律體系中的位階,仍是必須處理的議題。環基法位階的相關議題與重要性包括以下幾點:可以進一步了解環基法如何引導其他法律;可以解決環基法與其他基本法之間的衝突;建立此類法律的自我防衛機制,以避免被任意修改。對於環基法的落實,江副教授肯定司法的解釋與運用是一重要的管道。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林子凌秘書長則表示,,民間團體提出意見參與修法或立法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希望在這過程中能獲得更多專業法律人的協助。
  王毓正副教授在回應時指出,要落實環基法,長期目標是透過環境主流化來影響社會與立法者,短期目標則是透過司法個案解釋補充,並期待法律人與各領域的人能共合作,以產生更多影響。
  葉俊榮教授對環基法位階的討論亦提出意見,其指出法律的階層或形式上的效力並不是落實環基法最迫切的議題,而應實際思考如何經營環基法使各方更加重視環境價值並執行之,讓環境法的政策性法律特性能獲得彰顯。
 
專題報告(三)
題目:環境基本法與兩公約:人權時刻對臺灣環境運動的啟發
報告人:張文貞
與談人:施信民、高涌誠
  
       本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在本場專題報告中,首先指出2009年3月31日我國立法院以條約案方式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同時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該施行法於同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後,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從此成為我內國法律的一部份。透過這個將國際人權內國法化的過程,台灣社會其實創造了一個人權時刻。環境與環境議題也成為人權倡議的重點。
       張副教授指出,兩公約中確實有許多關於環境人權保障的規範。兩公約規定與一般性意見中實體與程序環境人權的保障規範至少就包括生命權、健康權、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權利及所衍生的水權、隱私權及家庭權、自決權、文化權以及享有環境資訊的權利、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環境人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濟權利。環境基本法中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健康權保障與環境健康風險的評估及預防、環境資訊的公開與請求救濟的環境基本人權,都可以與兩公約所保障的環境人權或環境權相互輝映。未來對於兩公約與環境基本法之間的連結,一方面應積極適用兩公約,落實公約中保障環境人權與環境權,即是積極展現環境基本法的價值;另一方面,由於環境基本法主要規範的是政策方向、原則、制度與機制,若要深化與充實這些較為機制與方向性的規範,也都必須仰賴兩公約的人權內涵。
      與談人施信民教授則提到環境基本法雖已制定十年,政府、企業或學界卻並未重視,業者的阻礙及法治的不完備都讓環境保護不夠充分。另一位與談人高涌誠律師則指出,兩公約的國家義務三重性:尊重義務、保護義務與落實義務,都反映與規範在兩公約施行法中,人權機制確實是具體化並充實環境基本法規範的重要方式。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COP18)暨京都議定書第八次締約國大會(CMP8)在卡達舉辦,這次會議在國際氣候變遷談判的重要性包括兩個面向。第一,本次會議的主辦國為卡達,會議前的前導部長級會議則是由韓國主辦,而韓國與卡達代表著兩種不同發展型態。本次會議對亞洲國家的影響為何,值得觀察!第二,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將結束,明年2013年即正式進入第二承諾期。時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與第二承諾期轉換的關鍵時期,減量談判又將有何進展?

        這一次的大會的主要議題包括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承諾期的檢討、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走向、2020年後全面性的有拘束力法律文件的工作進展、調適委員會的三年工作計畫、綠色氣候基金等。 PLES邀請大家共同來關心COP18!

*時間: 2012年12月12日(三)12:30-14:30
*地點: 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實習法庭(近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
*主持人:葉俊榮(臺大法律學院教授;PLES主任)
*與談人:施文真(政大國貿系教授)
                 林子倫(臺大政治系助理教授)
                 趙家緯(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
                (其他專家學者與團體邀請中)


**臺大法律學院學生可抵服務二

本次講座邀請Kathinka Fürst研究員討論中國幾個重要的環境訴訟的發展,以及這些環境訴訟背後相關環境團體的行動與運作。Fürst研究員長期致力於中國環境司法的研究,其研究方法並不限於相關訴訟文本的詮釋,而是從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例如田野調查)來理解環境訴訟背後的趨力與過程。Fürst研究員指出,中國的環境訴訟在近年越來越蓬勃,而相關的訴訟行動,也與其他國家一樣,仰賴環境團體的訴求、支持與主張。中國現今最常見的環境訴訟屬於民事訴訟,主要是某地居民受到水、空氣污染的影響而發生損害,在環境團體的支持下,向造成污染公害的廠商求償。對這些協助求償的地方環境團體而言,多數的相關訴訟都容易受到地方政治的影響,因為各省在中央稅制改革之下,都有尋租、招商、稅收與地方政治上的壓力。不過,受到全國矚目的案件,則有可能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由全國性或全球性的環境團體出面來進行訴訟。因此,觀察中國的環境訴訟,還必須將相關的政治、團體的特性等相關因素納進來討論,而這也是她的研究透過田野調查的方式進行的原因。她也指出,中國的環境訴訟多數仍被以法院無權管轄,以及當事人不適格等理由程序駁回。由於中國有特殊的上訪制度,因此近年來環境訴訟雖然有日漸蓬勃的趨勢,但對於環境訴訟的觀察,仍必須放在中國法治與司法的脈絡,以及其他可供選擇的訴求行動選項中討論。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一)邀請荷蘭阿姆斯特丹荷中法律中心Kathinka Fürst研究員主講,講題為中國民間環境團體在環境管制程序中的功能與角色。關於對環境的監督控管辦法,除了單純由國家進行監控的模式之外,近來有學者轉以研究可能的民間組織監控模式。在本講座中,Fürst研究員即以此為基礎,討論下列問題:一、非政府環境組織在中國工業污染監管中扮演如何之角色;二、非政府環境組織為何及如何參與對工業污染之監管,而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污染之過程中,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了何種監管功能,又,為了發揮此種監管功能,其採取了何種策略,該策略背後又隱含了哪些考量;三、外部與內部前提因素如何影響非政府環境組織定位其本身在工業污染監管中的潛力與角色。在研究方法上,Fürst研究員以田野調查建立豐富的、多樣的個案資料以為基礎,再藉由觀察各中國非政府環境組織之行動並訪問其代表、檢閱相關法規、及二手文獻蒐集資訊。
      首先,Fürst研究員針對中國三十七個非政府環境組織,分析了非政府環境組織參與工業污染監管的狀態與歷程。一、就開始參與之時間而言,1990年代已有非政府環境組織開始介入工業污染監管,但在2000年代後才於數量上大幅增長,而不同地區的政府則對非政府環境組織有不同程度的容忍度。二、就其所處理之議題而言,許多非政府環境組織認為處理有關污染的議題可能是過於敏感的,因此民間環境團體並不處理所有種類之工業污染問題,就污染源而言,比起土地污染議題,其更關心水污染議題;就污染狀態而言,比起污染前議題,其更致力於污染後議題。三、非政府環境組織成立後涉入工業污染議題之時序先後,乃使各非政府環境組織之間不同的因素之一。四、就其功能發揮而言,關於與企業的關係,多數非政府環境組織對於企業行為及如何有效影響企業行為之理解有限,並認為中國企業不在乎非政府環境組織;有多種外部與內部的事因素,使得非政府環境組織之監管潛力無法發揮。
     再者,Fürst研究員認為,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環境污染上,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發揮了以下幾點監管功能:收集資訊與曝光、促進對話、提高公民對環境污染的警覺並教育之、設定標準、訴訟協助、能力的提昇、提供服務。不過,諸多內外部的因素也的確限制了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監管工業污染功能的潛力:就內部因素而言,其受限於對創立者的倚賴、經營管理能力之不足、人力資源在質上的不足、社會資源的不足、以及科技方面能力的缺乏;就外部因素而言,則受限於地理位置、政府對非政府環境組織的態度、有限的穩定資金取得來源、外界對非政府環境組織之信任或不信任、以及限制非政府環境組織自由發展之相關法規。
        總結來說,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在環境污染監管過程中,形塑而成為多種形式的事實影響要素,諸如對個案的影響、提高對執法人員的協助或壓力、透過不同手段給予企業壓力而提高其承諾可能、經由促使法律上監管標準改變而獲得更有效的監管工具、決策流程的去壟斷化、使多樣化聲音在公開辯論中得以發聲並挑戰對於「環境發展」的主流論述、連結民主程序與環境運動。然而,各非政府環境組織間卻對於其行動所產生的各影響有著不同的評價而意見分歧,以上各因素之間的關聯,亦為有待更深入的議題討論。

氣候變遷這一全球的環境課題,由於其具有大尺度與高度不確定性等特性,對既有的法律治理體系帶來許多衝擊與影響。在此一發展脈絡下,一個有趣且值得深入探索的問題是,責任機制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扮演什麼角色功能?在氣候變遷下,責任機制是否仍然重要?環境責任又是否能有助於因應氣候變遷?在氣候變遷的脈絡中,責任機制又有什麼樣的內涵與變化?此外,氣候變遷在全球各地也開始引起一些訴訟,這些訴訟不論是在國際或內國的層次,都與氣候變遷治理的發展相互牽引。究竟這些訴訟討論了哪些議題?又對氣候變遷治理有什麼樣的影響?

       PLES為了進一步從國際、區域與內國的層次探討氣候變遷責任機制與氣候變遷訴訟等議題,特別與政大法律學院合作,舉辦Workshop o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and Liability: International, European and Franco-Taiwanese Perspectives與會學者來自臺灣大學、政治大學、清華大學、法國國家科學院、法國愛克斯馬賽大學、中國上海社會科學院、中國北京理工大學、中國上海政法學院等。本次會議將從臺灣、中國與法國出發,從歐洲與亞洲的視角,深入探討氣候變遷的責任機制與氣候變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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