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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台大國發所2011氣候變遷、風險治理與公眾參與研討會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與
名稱:2011氣候變遷、風險治理與公眾參與研討會
地點: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300會議室(如有變動會以e-mail
日期: 2011/12/ 12 (週一) 13:20-18:30 (13:00開始報到)
活動網址:http://www.nd.ntu.edu.tw/
報名網址:http://www.beclass.com/
2011.12.8PLES碩博士論文研討會(二)
PLES將於2011年12月8日13:30-15:30,在本院第一會議室舉行PLES碩博士論文研討會(一),將由本院博士候選人林春元就其博士論文初稿進行發表,題目為「超越內國行政法與國際法—氣候變遷全球行政法的演變、形貌與影響」,歡迎對此議題有興趣者前往參與!
2011.12.8 PLES碩博士論文研討會(一)
PLES將於2011年12月8日10:00-12:00,在本院第一會議室舉行PLES碩博士論文研討會(一),將由本院碩士班盧一婷就其碩士論文初稿進行發表,題目為「政府政策與保險的視角:透視氣候變遷下天然災害的公私管制」,歡迎對此議題有興趣者前往參與!
2011.12.14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六):德班之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7次締約國大會座談會
有鑑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即將於2012年底屆滿,COP17的重要目標之一,勢必為打造第一承諾期屆滿以後的溫室氣體減量機制。此新機制將何去何從:是否將如同京都議定書般具有法律上拘束力,或僅是各國的政治承諾?COP17的另一個重要目標是:維持坎昆COP16會議中各國建立的信任關係,貫徹多邊主義以落實坎昆協議的內容,包括綠色氣候基金、建立坎昆調適架構,以及對開發中國家及脆弱國家提供技術、財務、調適及能力建立上的支持。本次座談會將邀集各界專家一同探討德班會議對氣候變遷治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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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氣候變遷相關規範/主講人:許耀明副教授)
2011.12.01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五):氣候變遷下的保險機制
由於保險機制之主要功能在於分散與移轉風險,
本次講座邀請到PLES成員汪信君副教授就氣候變遷下的保險機制進行報告,並由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張士傑教授擔任與談人,希望能藉此一機會促成法律與保險專業間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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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7次締約國大會座談會)
2011.11.10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四):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國際法上的義務--國際法院Pulp Mills(Argentina v. Uruguay)判決評析會議紀要與會議資料
PLES氣候變遷時代量能提昇講座(四)邀請到本中心委員張文貞副教授,從國際法院Pulp Mills判決討論環評於氣候變遷時代的國際法規範地位以及相關環境法原則的適用,並邀請臺大國發所周桂田教授與臺大生工所系主任童慶斌教授共同與談。
張文貞副教授分析該判決,歸納出該判決中有四大重要議題:程序義務與實質義務的區分、法院外專家的借重、預防損害或風險預警、國際環境法及相關原理原則的適用。張副教授並指出,本案凸顯了兩個國際環境法上的重要議題:司法造法與立法造法間的競逐、內國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匯流。張副教授並特別指出,國際法院在本案中一方面在不引述ESPOO的情形下,僅憑藉其判決先例即將環評界定為國際法義務;另一方面以很長的篇幅審查紙漿廠是否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不借重專家。此際法院所展現的固然是對環境的積極態度,但同時卻也顯示了法院的傲慢。周桂田教授的與談則先從社會建構的角度分析法院的角色,再從風險治理與溝通的角度討論預警原則。周教授特別指出,法院的角色與功能必須要放在社會對於風險的治理與溝通的脈絡中觀察。童教授的與談則特別強調,科學有其侷限,判定對環境是否產生影響的標準若僅從科學角度思考,可能會產生數種結果,此時社會的共識與價值即非常重要。再者,童教授也提出臺灣的環評制度是針對個別單一的開發行為,而沒有考慮到這些開發行為對環境的累積影響,自然不易獲得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結論。針對兩位與談人的與談,張文貞副教授在回應中指出,既然法院也是社會建構的一環,法院的角色就不是一成不變的,或許在現在的脈絡背景下,一個積極或甚至有點傲慢的法院,對於環境價值的彰顯更能著力,也更能回應風險溝通的需求。
*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國際法上的義務投影片下載(張文貞)
*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國際法上的義務一文下載(張文貞)
2011.11.10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四):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國際法上的義務--國際法院Pulp Mills(Argentina v. Uruguay)判決評析
國際法上關於環境影響評估的相關議題,近來最值得矚目的就是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於2010年4月所作Pulp Mills(Argentina v. Uruguay)判決。在該判決中,法院認定國家對可能導致環境及人類健康上不良影響的開發,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此一義務具有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地位,任何國家均應遵行。國際法院此一判決引發國際法及國際環境法上對於環境影響評估規範地位的爭論,法院對於預防原則(prevention principle)及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理解及適用,也引起國際環境法學界的重視。國際法院在本案中詳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的具體內容,彷彿搖身一變成為專業的國際環境法院,同時令人側目。此一判決對於氣候變遷時代下各國的決策因應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影響,更是值得進一步重視。
PLES的氣候變遷時代量能提昇講座(四)即邀請到本中心委員張文貞副教授,從此一判決討論環評於氣候變遷時代的國際法規範地位以及相關環境法原則的適用。同時,為了創造跨領域的討論,邀請臺大國發所周桂田教授與臺大生工所系主任童慶斌教授共同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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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國際法上的義務--國際法院Pulp Mills(Argentina v. Uruguay)判決評析
*時間:2011年11月10日(四)12:30-13:30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七樓第一會議室(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
*主講人:張文貞(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PLES委員)
*與談人:周桂田(臺大國發所教授)
@法律學院學生可抵服務二
@備有簡便午餐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五)預告:2011年12月1日12:30-13:30(氣候變遷下的保險機制/汪信君副教授)
PLES「退潮」 &「太平路上的相思寮」映後座談紀錄
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應邀於2011.9.27至亞洲法律學生會演講,講題為「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
本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應亞洲法律學生會(ALSA)之邀,於2011年9月27日至該學生社團以「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為主題進行演講,獲得熱烈回應。
*演講投影片下載
*論文下載:張文貞、呂尚雲,〈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臺灣人權學刊》,1卷1期,頁69-102(2011)。
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2011.8.19環境法律人協會演講內容
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於2011年8月19日應邀至環境法律人協會演講,講題為「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從我國已制定施行法的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探討探環境人權如何透過兩公約獲得落實。演講影片已可於網路上觀看,欲瞭解詳情者可前往下列網址觀看。
*張文貞副教授兩公約與環境人權主張演講影片
*張文貞副教授兩公約環境人權主張演講投影片
*案例一:大溪地原住民以家庭權為主張基礎的〈Hopu and Bassert v. France〉一案
判決英文版
判決中文版
*案例二:〈CCPR.C.GC.34.CRP.4〉
*兩公約參考資料: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