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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候變遷對生態系統與人類社會各層面所產生之衝擊漸趨明顯,亦是人類未來所必須面對的巨災風險與因應課題,尤其當氣候變遷此一全球性尺度的環境問題進入既定之人類社會系統,勢必衍生出諸多的規範與政策面向之衝擊與治理問題,因此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PLES)於10月9日星期六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針對當前從氣候變遷衍生之治理及規範衝擊,探討可能的法律與政策之因應模式。本研討會是由六位研究氣候變遷的法律學者(葉俊榮教授、張文貞教授、施文真教授、汪信君教授、李建良教授、許耀明教授)擔任報告人,邀請於幼華教授進行主題演講,並由自然科學、經濟學、社會學等相關領域學者擔任主持人以及與談人,其中主持人包括李玲玲教授、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等人,與談人則包括王作台教授、顧洋教授、李堅明教授、張士傑教授、周桂田教授及簡資修教授等,透過多元領域學者之間的交流,使得氣候變遷之治理議題更趨廣角性與多元性。 

    研討會中第一場次議題首先處理「氣候變遷的決策面向」,葉俊榮教授從整體之法律治理架構出發,認為當前氣候變遷處理的障礙,主要來自於當前治理模式所呈現的國家中心、利益本位與程序失調等三大隱憂,此亦彰顯當年法學典範並不足以因應氣候變遷的需求,有必要在行政法與國際法之分野外,探詢更適合氣候變遷的法律因應。此外葉教授觀察到,在以國家為中心之治理模式外,國際間亦產生了一種超國家、次國家領域之發展(葉教授稱之為「上沖」與「下洗」之發展),以及全球司法實踐之現象,皆非常值得重視。張文貞教授則認為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1997年京都議定書已發展出兩大溫室氣體排放之管制機制,然而由於涉及國家之間複雜的利益糾葛,以致實踐起來頗為不易,惟於各種溫室氣體管制之政策工具中,國家可以立即行動者,是針對各種可能引發氣候變遷衝擊之行為或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當前已有許多內國、區域以及國際金融組織對於具體行為或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將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納入考量,透過內國及國際合作將可對溫室氣體之跨境與累積問題進行適度之解決。

    研討會第二場次則探討「氣候變遷的財務面向」,施文真教授指出氣候變遷之減緩與調適措施的設計、執行有賴投入鉅額之資金,因此財務機制的設計對氣候變遷而言具有關鍵之地位,施教授並針對目前國際間有關氣候變遷之減緩與調適措施的三大財務機制(GEF、CDM、EU ETS)進行簡介,並歸納財務機制的三大要素—資源之取得、資源之分配與機制之管理—於制度設計上所需注意的指導原則。汪信君教授則指出,為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巨災風險,保險機制正是移轉與分散風險的重要一環,保險人可透過契約之締結、保險條款之約定與保險費之釐定方式對於被保險人、甚至第三人之行為產生經濟上的抑制效果,良善的保險機制設計可有效發揮在氣候變遷私領域的治理機能因此保險商品應如何藉由妥適之設計來提供適切誘因,即成為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研討會第三場次之主題為「氣候變遷法制的整合」,李建良教授從法體系的宏觀思維角度,探討減緩及順應氣候變遷的可能法律對策,其重點在於以氣候保護法制的建構為核心,並對現行環境法制進行總體檢以及各種防災法制對氣候變遷因應進行探討,以建構法律規範對氣候保護之可能模式與具體內涵。許耀明教授則針對氣候變遷之風險特性與跨國界特性進行分析,並指出對氣候變遷進行跨國規範的必要性,包括政府間、政府幕僚間、非政府組織、超國界組織之治理與規範模式等。

    氣候變遷對人類的影響已從對自然生態產生的直接效應,延伸至第二層次的問題,包括貧窮、巨災、生物多樣性危機、能源價格高漲、食物短缺、公共衛生、國家發展權、全球正義等,皆對國際社會構成嚴峻挑戰,臺灣雖非氣候變遷公約或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的會員國,但作為全球社群的一員,不可能自外於氣候變遷效應中。如何從法律及政策等制度面來回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種種議題,是臺灣在進行環境永續治理時所無法迴避的重要課題。

研討會論文全文下載

PLES將於10月9日星期六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由六位研究氣候變遷的法律學者(葉俊榮教授、張文貞教授、施文真教授、汪信君教授、李建良教授、許耀明教授)擔任報告人,邀請於幼華教授進行主題演講,並由相關領域學者擔任主持人以及與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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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PLES)暨去年公開播映「盧貝松之搶救地球」這部關懷地球的環境鉅片後,於2010年9月23日下午6點半於本院霖澤館一樓國際會議廳舉辦中心第二次電影放映及座談會,本次題材著重於海洋之永續經營與發展,期待藉此增加臺大學生對海洋漁業之認識與重視。

        本次活動由PLES主任葉俊榮教授擔任主持人,並由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邵廣昭研究員擔任與談人。魚類多樣性為邵廣昭教授研究專長之一,對於全球漁業問題與海洋生態保育有深刻的認識。這部「魚線的盡頭」為邵教授多次與國外廠商接洽之成果,電影所放映之版本為邵教授剪輯之60分鐘版本。

        中心主任葉教授在引言中談到,台灣為漁業大國,海洋資源的永續經營此一議題不但於國際上受到相當的注目,對於臺灣也有極重要的意義。

邵廣昭教授於電影放映後先就影片內容做一回顧,其指出片中的科學家皆為國際上享有盛名者,所提出之數據與資料都值得重視。全球對於海洋資源的過度補撈,很可能造成在2048年時,海洋生態系統中只剩下泥沙與小蟲子,這樣的生態系統過於簡單脆弱而無法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改變。甚至,無待於氣候變遷使海平面上升而使人類因無居住空間而面臨危機,海洋生態的崩壞將先威脅人類的生存。

針對應如何解決海洋危機一事,邵廣昭教授指出,漁業固為「再生性資源」,然而亦應取之有道,生態系具有一體性,魚群生態受破壞必然影響其他海洋中的生態系,不要使這個世代成為「人類可以享受野生新鮮魚類的最後世代」。保育區之設置為最直接之方法,然而設置後之經營管理為其是否具有成效之關鍵。養殖漁業曾一度被認為是可行方案但現在的養殖漁業只是將小魚換成大魚,而且轉換效率相當差,約十公斤的小魚才能產出一公斤的大魚。消費者可以藉由購買具有生態標章之海鮮為全球漁業之永續經營盡一份心,這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的義務。在政府政策方面,漁民雖較可能為資本社會中的弱勢族群而有保障其生存之必要,然而錯誤的補貼政策將釋放出錯誤的市場訊息,反而不利於漁民正確評估成本與轉業之可能性。

葉教授亦提出幾點回應,他首先以「過漁」的問題,點出台灣在國際政治與現實面,臺灣將因「吃」的問題,而不可避免的面對來自國際要求降低漁獲能量(fishing capacity)的要求,背後有環境面與政策面的考量。影片開頭所提出「海洋的最大掠食者」所指非所設想的鯊魚或其他掠食性魚類而是「人類」,人類實在應該深深反思。最後,即是人類在面對所處環境的資源時,傾向擷取超出生存所需的這種「貪」,也許是人類在面對環境時最大的「結」。

在場的中心成員張文貞教授則鼓勵所有在場的法律系同學,如果被影片所感動,可以投身國際法、國際海洋法等非傳統法律界所重視之研究領域,以注入「綠色生態海洋觀」,這對於生態、環境、永續發展與人權保障,皆有重大的意義。
 

 

PLES將於2010年9月23日晚上六點半在本院霖澤館一樓國際會議廳,舉行PLES環境電影放映會(二)。本次放映的環境電影為「魚線的盡頭」,本片曾獲日舞影展等國際影展邀約放映,深刻剖析人類因為過度捕撈對海洋造成的衝擊與影響。中研院邵廣昭教授取得本片版權,並監修翻譯。本次放映並請到邵廣昭教授就相關議題進行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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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於8月10日主辦「從中科三期看我國環評制度的未來」座談會,探討中科環評案系列裁判所凸顯之臺灣環評制度問題,以及該相關裁判劃時代的意義。

        中心主任葉俊榮教在引言中首先指出中科事件的重要性。葉教授認為,這是臺灣首次在設置科學園區上踢到鐵板,而且是因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使政府遇到困難。更重要的是,凸顯環評制度引發爭議的是法院的判決。這兩個特點也讓環境的制度、政策與法律面向獲得社會的重視。環評制度已是國際廣泛採用的制度,其重要功能在於促使國家在決策之前或決策之際,必須謹慎考量種種的後果與環境衝擊。從美麗灣案直到最近的中科環評案,彰顯的是法院態度逐漸轉為重視環境議題,這轉變在告訴行政部門,對環評制度不能敷衍了事。本次座談會的意義在於希望各界不要將本次事件視為災難,而應積極面對討論,讓臺灣能有正面的轉變。

        葉教授並進一步提出幾個觀察。第一,應肯定法院對於環境議題的視野與智慧。法院不僅勇敢地做出可能會引起社會震驚的結論,更重要的是,法院在裁判中仔細認真地論證,其所展現之勇氣與智慧已有別於過去僅將環境問題視為技術問題,對此我們應給予極大肯定。透過法院實踐制度是一常見的發展,環評制度的創始國美國,在制度建立之初也不知應如何執行這項制度,是透過法院許多判決及禁制令之發佈,才逐漸促使這套制度開始運作。第二,法院在相關裁判中捍衛的是環評制度的尊嚴,而非介入開發行為的實體決策。法院的論述是,在行政機關違反了程序的規定時,必須暫時停止開發;在沒有切實進行環評、在開發行為對於生命、環境與健康的顧慮還沒有移除前,開發行為不能繼續。法院並沒有越權,而是謹守法院應有的分際。第三,行政機關應提出負責任的補救方案。行政機關從程序的角度提出抗告固然無誤,但其更應同時提認真閱讀法院裁判所指出的不足之處,提出相關的補救方案,而不只是運用法律策略抗告,延長戰線。如此,才能真正回應法院的裁判並解決問題。第四,應正視科學園區的迷思。臺灣已經有不少科學園區,我們是否要以「科學」之名放任科學園區毫無限制地發展?科學園區跟已大量設置但卻閒置的工業區之間是否應進行整併值得臺灣社會思考。第五,應檢討環評的集中審查與否決權制。我國的環評制度將環評審查責任交由環境主管機關,並賦予環評否決開發案的權力,一方面使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置身於環境議題之外,另一方面使得開發單位只求「通過環評」,而不力求真正處理環境衝擊。在當今社會已邁向民主鞏固階段,市民社會活絡,法院功能漸趨完整之際,正是我們檢討環評制度的重要時刻。

        針對葉教授的引言,與會者都提出回應意見。首先在法院的態度部分,包括環保署蔡玲儀副所長在內的與會者都肯認所有行政行為都應受到司法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亦不例外。

        詹順貴律師指出,法院面對環境議題的思維態度轉變有其脈絡可循。法院的轉變是針對環評審查結論提起訴訟所會面對的三道關卡的重要突破。第一道關卡為環評結論是否為行政處分,民國92年行政法院判決已肯認其為行政處分而得予以爭訟;第二道關卡為地方居民或團體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之問題,法院亦已肯認為環評法為保護規範,雖有條件限制,然而居民或團體得據此取得當事人適格;第三道關卡則為法院面對專業行政決定有多少介入空間,林內焚化爐案是過渡至中科案判決的重要轉折,該案中法院明確指出行政機關作出之專業行政處分若是基於錯誤之事實或資訊應為違法。

        本中心成員施文真教授呼應葉教授看法,認為在中科判決及停工裁定中,法院並未將自己當成環評委員,其責難的是行政部門是否尊重具健康風險專業之環評委員的意見,指摘的是程序正當性的問題,而非直接介入實體決定。

        另一位中心成員張文貞教授則指出,臺灣之政治人物、媒體向來對於臺灣法制之進步有明顯脫節甚至反挫的現象,以致於當行政法院作出一份劃時代的判決時,政治人物與社會感受到的不是鼓舞,而是錯愕。法院在中科裁判中已明確指出環評審查上的重要程序問題,值得正視。此外,國際間亦已有許多跨國環評公約,法院介入環評審查是普遍之事。中科裁判中法院強調程序參與是人民之實體權利,此一程序參與之實體權利亦被立法院所批准的兩大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所確立,這兩大公約之施行法已於去年12月生效,對臺灣所有政府機關皆產生拘束力,法院之判決中雖未援引這兩大公約,卻相當符合國際趨勢。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籌備處黃丞儀教授特別指出媒體上常流傳兩個謬論,第一個謬論是環保與經濟的二元對立,但此對立之觀點在法院的停工裁定中根本不存在。當環評審查是有條件通過時,這些條件顯明了若動工確實會有造成嚴重且不可回復的環境衝擊的疑慮,因此法院認為有定暫時權利保護的必要。若僅將法院裁定包裝成經濟與環保的對立,將忽略了法院對本案諸多實質重要問題的提醒。第二個流傳的謬論是認為撤銷環評結論時應考慮經濟效益,而非不顧代價去追求環境正義,但法院事實上已在判決中花費大量心力來說明其如何進行諸多的利益衡量,而非不顧代價去追求環境保護。

        陳修君律師在法院部分則援引一段法院判決,指陳公共事務常會面臨價值取捨,在行政部門已投入鉅額成本從事公共事務之建制之際,公益團體的主觀訴求較強且資源與資訊並不如行政部門充分,加上法院對專業決定的審查能力有限,法院應以較為保守抑制的角度進行審查。
       在行政部門應如何回應的部分,詹律師指出,公共利益不應僅從廠商利益來考量,亦應評估居民之建康、財產與權益,據此之整合性考量方可稱為公共利益,但環保署卻忽視了此脈絡之轉變,忽略法院所重視之事為何,仍未有具體反省的行動。黃教授則對於司法與行政對立提出質問,其認為我們是基於專業判斷、效率與憲政體制而尊重行政權,但當法院已經指出行政判斷是基於不正確資訊或錯誤事實、行政效率反而造成其他公共利益的破壞、尊重行政權反而危害憲政體制時,我們是否還需要如此尊重行政權?

          在制度興革部分,蔡副所長首先說明環評立法始末。環評法草案最初送到立法院時,環評的審查機關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立法院變更制度設計,將審查主體改為環境主管機關並加入否決權制,目的是在於使環境主管機關能成為強而有力的環評審查機關,有其立法背景。環保署方就公民參與,也已多方努力,要求應在第一階段就公開相關資訊,並加強民眾之參與,這已是超越環評法關於第一階段環評之程序參與的要求。

        詹律師認為公民參與若能仿效美國以健全程序參與內容,則贊同刪除否決權之規定。林律師亦贊同現行法之集中審查制確有其問題,造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躲在環保署後面規避其環境審查之責任,故制度修正可朝分離審查制邁進。同時應提前環評審查時點,開發案尚處於構想階段即應開始進行環評審查。

        施文真教授認為環評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進行,可避免環保署承擔過大之政治壓力,此舉也許會引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有能力、意願來進行環評審查的疑慮,但這可從檢視、觀察其所主導之政策環評說明來著手,便可看出目的事業機關進行環評審查之能力或意願為何。黃丞儀教授亦指出,現行制度是民主轉型期之產物,依其當初之立法說明,否決權設計是基於對行政機關之不信任而來,且對於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否為環保進行把關亦有疑慮,故而有集中審查制之出現,賦予環境主管機關實踐環境保護之職責,但今日臺灣已逐漸完成其民主轉型,舊制是否仍應持續維持是值得反省之事。
中科三期環評從選定開發位址、環評程序、司法程序,以至於法院判決後的發展,皆引起高度的爭議與關注。最近法院作出判決,更進一步使問題浮出檯面。我們認為法院相當勇敢盡責地在捍衛環評制度的尊嚴,未來由法院就類似案件作出判決的情形只會更多。面對法院的判決,政府機關不應嚴詞相對,甚至語出威脅,而應坦誠面對並虛心檢討制度運作的缺失。我們認為,中科爭議反應出當前環境影響評估的制度問題,環保署與行政院應接受此一教訓,認真思考環評制度的興革。
 
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將於8月10日上午10時在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第一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辛亥路復興南路校門)舉行「從中科三期看我國環評制度的未來」座談會,將由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主持,邀請環保署代表、環境訴訟兩造律師(林三加律師、詹順貴律師、陳修君律師)、法學教授(臺大法律學院張文貞教授、政大國貿系施文真教授,以及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黃丞儀研究員),對中科三期爭議進行評析。
週五, 14 六月 2024 00:51

PLES週年慶!

PLES一歲了!

      為了慶祝PLES一週年,PLES從世界環境日的前一天起,即展開相關的週年活動。2010年6月4日早上9:30開始,在本院實習法庭舉行國際環境法一書的新書發表會暨中心週年茶會。新書發表會中邀請到姜皇池教授、施文真教授、許耀明教授與張英磊博士進行與談。四位與談人分別就海洋保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生物安全議定書以及奧爾胡斯公約進行與談,內容包括目前國際條約的規範內容、重要性與影響、與臺灣的關連,以及國際公約不足之處等等。當日前來參加者除了法律學院的師生外,更有環境實務界人士,如林三加律師與陳修君律師;亦有法律圈外長期關心環境事務的學者,包括李玲玲教授、詹長權教授與戴昌鳳教授。其他領域的學者們也發表簡短談話,給予中心許多鼓勵。
        
        同時,PLES也於6月4日至6月11日期間,在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舉行週年海報展,呈現中心一年來的成果,包括關心的議題、推展的計畫、開設的課程、與外界的交流等等。海報展是法律學院較為少見的活動形式,相當吸引路經的師生們以及在本院國際會議廳參加活動的來賓們。本次海報展內容於6月11日後,將搬遷至中心(萬才館305室)外繼續展覽,海報內容也將上載至網站上供各界參考!

PLES自2009年世界環境日成立以來,至今已屆滿一年。PLES也在成立一年之際,出版了第一本書:國際環境法:條約選輯與解說,作為中心的第一階段的成果。編纂國際環境條約集是中心成立之初,即希望可以完成的重要工作,因此我們可以很驕傲地說,我們如期完成了階段性的目標。

       建立環境法資源的平台是設立PLES的任務之一,這樣的平台除了網路整合資源之外,書本形式的環境法彙編亦不可忽視。環境問題的跨越國境特性,已使各國無法對自己之外的環境事務置身事外,更使得國際環境保護合作成為不可迴避的議題。有越來越多的國際環境法,針對生態維護、南北關係、資訊、財務、技術移轉、科學研究、國際貿易關連、損害賠償機制等與環境相關的事項進行規範。對台灣而言,雖然加入這些公約的路途可能十分辛苦,但即便不是締約國,為了建立未來因應環境問題的量能,我們必須正視並瞭解國際間究竟如何處理環境議題。這也是PLES編纂這本條約集的初衷。

        從選擇要編入哪些條約,到細部的修改名詞、用語,本書的主編葉俊榮老師、兩位編輯姜皇池教授與張文貞教授,以及PLES的助理群們,都投入大量的心力與時間。我們是以目前已有的中文譯本為基礎,再進一步地修改條約的譯文。現有的中文譯本包括國際官方中文版、臺灣官方版本、臺灣民間翻譯版本、中國翻譯的版本,又以國際官方中文版與中國翻譯的版本為多。因此,我們所取得的原始資料多為簡體版,這當中有許多與國內用語不一致之處,亦有許多誤譯或漏譯。PLES的成員們,逐字逐句的確認用語、經過多次討論後確定翻譯用語,每一份條約都多次再三校對。編輯這本條約集的時間,遠比當初預想的多很多,但我們仍然堅持著,因為只有這樣的努力,才能讓這本條約集真正為臺灣人所用。

       除了將條約的用語修改成臺灣的習慣之外,本書在重要的公約前都編有解說,說明條約的緣起、宗旨以及重要內容。解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能快速地掌握條約,亦是這本書的重要特色。 
 
       國際環境法:條約選輯與解說一書由新學林出版社出版,PLES非常感激新學林願意不考慮商業利益,為環境出版這麼重要的書,他們在編輯上也展現了高度專業。我們希望關心環境的人、想要瞭解國際環境保護趨勢的人、政府相關機關,都能多多支持本書、利用本書。未來,我們會在這個基礎上,繼續擴增環境條約集的編纂。

2010年3月22日下午,本中心於<環境及科技法專題研究>課程舉行PLES工作坊(二),邀請前環評委員文魯賓律師進行專題演講。演講主題為「環境保護與公益訴訟」,針對在臺灣涉及環境議題之公益訴訟為介紹,說明環境公益訴訟在臺灣之實踐與其遭遇的問題。文律師從一位追求名利的律師,轉而成為關心環境議題的公益律師,又因為特別關注臺灣的環境問題,進一步取得臺灣國籍,長期為臺灣奉獻己力。文律師在演講中介紹我國相關環境法中所設計之公民訴訟規定,並輔以相關實務案件說明之,例如近期中科三期的環評爭議、臺灣第一個公民訴訟獲得勝訴的台東美麗灣案等。由於文律師具有法律背景,多次親身參與環境爭議案件,更有擔任環保署環評委員之經驗,對於環境議題之法規與實務,皆有深入研究,演講中也對於臺灣環境議題的發展發表看法。文律師並以自身為例鼓勵在場學生,尤其是法律系的學生,應該一本初衷,不要迷失在金錢的追求中,而應為臺灣的各種重要議題努力,尤其是臺灣的環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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