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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九)

講題:中國大陸與臺灣之項目環評制度比較研究報告

時間:2014/11/6(四)12:30~15:00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實習法庭

講者:金自寧副教授(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

主持人:葉俊榮講座教授

共同討論人:張文貞教授

 

        本次的講座中,金自寧副教授比較臺灣與中國的環評制度,包含制度輪廓、實務運作、環評訴訟、代表性案例,以及否決制的存廢。

 

金自寧副教授指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早期來自於美國,此一制度之後也傳承到其他國家,但每個國家的接受度都不太一樣。中國的環評制度也受國際影響, 主要內容於2002年確立。中國的環評制度與臺灣大同小異,特別是中臺都採取否決權制,美國則否。中臺的環評主要差異在於:臺灣是二階環評,中國是三類環評,但功能大致相同。

 

中國的項目環評程序,依據《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分為三類。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開發案,不必編寫環評報告,僅須填寫「建設環境影響登記表」。根據金副教授的統計,此類僅須填表的案件數始終佔最多數。最完整、包含民眾參與的嚴格環評程序的開發案件,在近年雖有增加的趨勢,但目前的統計結果也只有6.8%。中國的經濟發展導致開發項目激增,但大多不需經由完整程序;且環評在中國中央的批准通過率有90%,地方更高達99%,環評制度似乎已經失去守門人的角色。這一點也說明了為何中國環境汙染嚴重。至於臺灣環評實務上,進入二階環評的案件有14%,通過率則是17%。

 

金副教授亦探討環評制度中否決制存廢之利弊。在臺灣各界的討論中,有論者以為,環評程序不應僅為參考之用,從人民權利保護觀點出發,若是廢除否決制,將會引出利害關係人權利保障受影響的問題。而另一方面,亦有論者以為,環保機關的否決權,將會讓環保署負擔不適當的壓力。至於中國目前對於否決權制存廢的相關討論並不多。而在制度設計上,臺灣的環評程序中,政府與專家的角色交織,分工並不明確。至於中國則明確分割責任主體,獨立完成各自階段的任務。

 

共同討論人張文貞教授則分享了臺灣中科四期環評案的判決分析。並指出:環評在臺灣的發展,不僅是從原本的「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到「法律」,也是從威權過渡到民主時代的產物。環評制度過程中,民眾的參與極為重要。於環評程序中,開發行為若有重大影響之虞,便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相較於第一階段的環評,第二階段的環評的程序保障較為全面,也有民眾參與的機會。然而綜觀環評運行結果,大約八成的案例無法進入第二階段。即使已經民主轉型,行政機關仍保留了威權時代的傳統,排斥民眾參與,仰賴專家在第一階段控制住程序,避免進入二階環評,但也引起公民團體及居民不滿而提出訴訟。從結果面來看,政府並未積極保障人民參與,因此最近法院擴大當事人適格的認定,藉由司法審查保障當事人在環評的程序參與。就環評程序的司法救濟制度,張文貞教授亦提出三點值得關注的問題:(1) 是否可以針對環評提起訴訟?(2) 於環評程序中,人民是否有利害關係的訴訟權能?(3) 法院是在提前保護人民的實質權利,或是保護人民的程序參與權?  
         

本次講座的學者及聽眾提問踴躍,提出的問題包括:中國是否有專家審理的制度?中國為何早期即選擇環評為諸多改革中的其中一個選項?相較於臺灣的環評訴訟實務,法院直到林內焚化爐案才認為環評是行政處分、可受司法審查,中國的環評則很早就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其背後的制度條件為何?中國環評制度是否能讓人民對評估的方法提出質疑?中國環評的公眾參與實境如何?金自寧副教授指出,中國法律沒有規定技術審,若行政機關看不懂相關報告,一般會請專家進行技術審,但這些審查結果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僅供行政機關參考之用。另外,中國環評制度的立法背景可追溯至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該次會議令中國開始重視環境問題,並將環境問題列入改革的項目考量。關於司法審查,由於中國一開始就沒有將環評審批認定為技術審,而是政府機關的行為,因此很早就允許司法審查。不過,在審查過程中,法官面對技術問題時也不會正面處理,根據統計資料,歷年來的一百多個案件中,有三十多件案件涉及民眾對技術性問題提出的異議,但是法官毫無例外地不深入技術性問題,而是相當尊重經過專家程序產出的結論,而迴避了技術性問題。

 

至於環評程序中的公眾參與,金自寧副教授亦指出:中國的公眾參與面臨了資訊流通不足的問題,且因為實質參與並提出意見的大多為一般民眾,發表的意見多是情緒性發洩,反而不容易解決問題。至於臺灣的環保團體較為活躍且成熟,在公眾參與及監督的場合表現較為專業。此外,中國的民眾參與只有在環評報告書草稿出來後由民眾評議,往往為時已晚。

 

講座主持人葉俊榮教授最後總結時,點出國際政治對於中國與臺灣環境政策造成的影響。中國在1971進入聯合國,為了宣示大國的決心,即使在南北對立及冷戰的全球氛圍下,仍然參與了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發現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環境反而比中國更好,因而受到來自國際的刺激。反觀臺灣,在退出聯合國之後,開始與國際發展脫鉤,所以臺灣的環保推動主要仰賴民間由下往上的參與,和中國的發展有結構性不同。葉教授也發表對於臺灣環評制度的意見,認為環評專家委員會的制度設計,使環保署對外得以將環評決策的責任推給專家委員會,聲稱一切都仰賴委員會的程序理性與專業;然而,委員會的組成其實包括五位政府機關人員,因此若政府對於開發案有預設立場,在否決權制度下,仍有可能透過環保署實質影響環評結果。

講題:氣候變遷的治理模式:科學與技術的整合思維

時間: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12:30-14:00
地點:臺大法學院實習法庭

主講:高仁川助理教授(臺北大學法學院)
主持人:葉俊榮講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學院)
與談人:周桂田教授(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林子倫副教授(臺灣大學政治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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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八)

題目:大陸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現狀與展望
日期:2014年10月22日(三)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

講者:劉勇副教授(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

主持人:張文貞教授(臺灣大學法學院)

與談人:許耀明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


 

          本次研討會中,劉勇副教授介紹了大陸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背景、現狀以及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大陸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的開端為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1年3月所提出的《十二五規劃》,以「2015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較2010年降低17%」做為目標。由於此目標以「碳強度」為標準,因此碳排放總量增加在大陸仍是被允許的。《十二五規劃》後,2011年10發布《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通知》,確定由深圳、廣東、上海、北京等七省市進行碳排放交易的嘗試,並於2011 年11月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設定各地方的碳強度减排目標。

 

目前大陸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主要法律規範來自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地方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各地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指標框架下,依據企業的歷史排放量、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產業的減排潛力等因素來決定排放配額總量;且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皆包括在內。在排放配額的分配方式上,目前以免費分配為主,並將年度配額分為「初始配額」、「新增預留」及「政府預留」。其中,初始配額分配給既有的排放者;新增預留配額分配給新進入市場的企業;政府預留的配額則是用以調節碳市場。若進一步將觀察焦點集中於目前試行的各省市,由於各省市發展狀況不同,因此,不僅減排目標各異,受到碳排放限制的行業範圍也有所差別:北京的受限制行業範圍最廣,工業、服務業、政府機關單位與事業單位都在其中;上海次之,受到限制者以工業、服務業為主;其餘省市則僅有工業遭到管制。

 

劉勇副教授表示,目前大陸採行的排放交易帶有一些彈性的履約機制,雖不允許排放者預借下一年度的排放配額,但允許將本期多餘的排放配額存儲至下一年度使用;同時,也承認抵銷(offset),也就是允許使用經核證的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來抵銷排放任務。在懲罰措施方面,政府以責令履約(在規定的時間內補交配額)、罰款、取消財政補助、計入信用紀錄、禁止審查新項目、雙倍扣除下一年度排放配額等方式,督促業者達成減排目標。而在前述諸多方式中,劉勇副教授認為計入信用紀錄的效果最為顯著。

 

然而,大陸碳排放交易市場仍屬於起步階段,仍有許多發展、調整的空間。劉勇副教授也因而提出對大陸碳市場的願景與想像:

 

制定更高層級的法律

由於目前碳市場的法源仍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設定行政罰措施時,須受到行政處罰法的限制;若要採取更嚴格的手段(如吊銷執照),依照目前法規限制仍無法做到。

 

調整控制排放單位或企業的範圍

目前受管制者為固定排放源,未來應將範圍擴及移動排放源,大眾運輸系統是可以考慮的第一步。

 

提高市場運行透明度

不論市場的交易資訊或政府管理的標準、程序,皆應該更為公開透明。

 

增強市場的活躍度

劉勇副教授認為碳市場上的排放配額流動性(交易量)仍然不夠高,應該鼓勵機構及個人投資者進入碳市場。

 

加強碳排放市場域外合作

建構區域性碳市場,可使市場機制更加穩固且成熟。當然,與域外的碳市場連結,勢必將面臨排放配額核定、計算、分配的困難,目前規劃中的「深港(深圳及香港)兩地區域合作碳交易市場」,未來發展狀況值得關注。

 

本次研討會的聽眾提問踴躍,包括大陸將氣候變遷納入政策考量的驅力、採取碳交易而非碳稅做為管制工具的原因,以及碳市場實際運作的情形與未來發展可能等。劉勇副教授指出,大陸將氣候變遷視為重要議題的原因可區分為內外兩個層面,外部是來自國際社會的壓力,內部則是政府本身也認知到犧牲環境換取經濟成長的發展模式無法長久維持,而碳稅在政治上較不討喜,也較難認定適當稅率,因此選擇針對性較明確的碳交易做為因應氣候變遷的管制工具,目前碳排放總量確實也有所下降。至於實際運作上,碳交易雖是市場導向機制,但初期企業難以透過碳交易獲利,因此前期的工作必須交由政府推動,如何將「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確實是需要思考的問題。劉勇副教授並進一步補充,目前未列入實行範圍的省市,可以和已經實施的區域合作,亦即現行的模式下也允許其他省市自主加入碳市場。

 

針對大陸碳交易機制,其他學者則從法制基礎、資訊公開、政治及社會現況等面向切入加以評論。與談人許耀明副教授指出,大陸的政策推動色彩仍然比較濃厚,許多發展比較隨機,若沒有明確的法律基礎,大陸碳市場的運行將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本次座談的主持人張文貞教授也提出疑問:大陆碳交易市場之所以能夠運行,目前是因為經濟發展狀況允許,然而當經濟發展停滯,此種以環境為思考核心的政策調節,是否仍有企業願意配合?另外,政府官員的貪腐、資訊不透明,有可能會成為碳市場運作的阻礙。

 

葉俊榮教授對於大陸碳市場的成效,同樣持較為保留的態度。葉教授認為:一個排放交易制度的運作,檢核、驗證機制都相當關鍵,而大陸碳市場的檢證機制是否完備、是否可信,將左右大陆碳市場的成敗。最後,葉教授指出:環境管制的發展軌跡,是「先處理傳統環境污染,後處理氣候變遷」;而管制模式,則是先採用「命令控制式」(command and control)的管制工具,較晚才採用本於經濟誘因與市場機制的排放交易。相對地,大陸所面臨的傳統環境污染,特別是近年來霧霾公害為大陸民眾的健康與醫療體系帶來巨大成本,也傷害大陸的形象,大陸對此都還沒能夠妥善解決,卻已經要實施碳交易來因應氣候變遷。大陸將因應環境問題的資源投注在氣候變遷而非傳統環境問題,又快速地擁抱經濟誘因、市場機制的管制工具,與西方國家形成鮮明的對比。大陸碳市場的運作與成效持續觀察後,才能夠回答。

講題:中國大陸與臺灣項目環評制度比較研究報告
講者:金自寧副教授(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
時間:2014年11月6日中午12:30 – 14: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實習法庭
主持人:葉俊榮講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共同討論:張文貞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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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八)
時間: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中午12:30-14:00
地點:法律學院霖澤館1304教室
講者:劉勇教授(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
講題:大陸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現狀與展望
主持人:張文貞教授(臺灣大學法學院)
與談人:許耀明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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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的制度因應──決策、財務與規範》葉俊榮 主編
葉俊榮、張文貞;施文真、許耀明、林春元著

人們能否跳脫國家利益本位的現實國際政治運作邏輯?
氣候變遷議題要求人類將自身當作一個整體,以普世價值展開思考。

氣候變遷議題充滿著科技與管制面的不確定性,更是當代人類所面臨空間與時間治理的最大挑戰。在面對氣候變遷課題時,世界各國及依此所架構的國際組織,都充滿著制度因應上的焦慮。許多原本存在的制度,面對氣候變遷是否必須調整,才能發揮應有功能?許多因氣候變遷才發展出的新制度要如何做好制度設計以期真正發揮功能?逐漸獲得重視的「調適」問題,如何在既有制度之下,做好應有的制度設計?

本書所收錄的各篇文章,都是在「氣候變遷議題對法律體系造成衝擊,法律典範必須有所轉變」的主軸下寫成,從氣候變遷的高度,探索關於財務、決策、規範等議題。期待能以本書作為開端,引導更多人文社會科學界對此課題的關心與投入。

更多書籍資訊——
http://www.press.ntu.edu.tw/index.php?act=book&refer=ntup_book00734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Moot Court Competition (IEMCC)

2014-2015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辯論賽代表徵選

各位同學好,

本院受邀派隊前往韓國崇實大學參加於2014年11月25-29日舉辦的2014-2015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辯論賽,有意願報名同學(限法律系大學部與科法所)99日(二)來信至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收。

本中心將另擇日期對報名同學進行面試,詳細資訊可參考下列網站:

2014-2015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辯論賽官網(題目與相關資訊):http://www.law.stetson.edu/international/iemcc/
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辯論東亞區域賽(2014-2015)官網:http://www.ssu.ac.kr/html/themes/lawyer/index.htm

去年參賽同學心得:

http://goo.gl/snYcuy


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 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02) 33663366 * 55237

臺灣2050能源供需模擬系統(Taiwan 2050 Calculator)工作坊 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協助工研院綠能所與英國經濟暨氣候變遷部(DECC)合作開發「臺灣 2050 能源供需模擬系統 」(Taiwan 2050 Calculator),在去年 11 月中旬已經正式啟動上 線,這是台灣首度有能源政策智庫,揭露其能源模型中所採用的參數和假設,包括各產 業能源效率的提昇幅度以及各類再生能源的發展潛力。為符合英國政府開發此系統必須 公開透明的精神,在系統開發過程中,工研院舉行了超過一百場的院內外專家諮詢會議; 啟動之後,也透過線上能源論壇的建立,持續推廣和蒐集改進建議,期望能達到溝通討 論能源政策的目的。其它相關詳細資訊請參考附件! 時間:七月七日 (星期一) 下午13:00開始報到,活動時間13:30-17:00
地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 1301多媒體教室
(近科技大樓捷運站,復興南路二段與辛亥路三段交叉口)
流程:
13.30-13.35 BTCO代表Chris Wood致歡迎詞
13.35-13.40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 葉俊榮教授致詞
13.40-14.10 BTCO經濟暨氣候變遷處處長 Andrew Beirne介紹英國2050政策推動
14.10-16.55 工研院帶領實際操作、討論Taiwan 2050 Calculator (包括休息時間)
16.55-17.00 工作坊結束
主辦單位: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
協辦單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 工業技術研究院 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2014中達環境法學位論文獎學金口試,
由葉俊榮老師、簡資修老師、汪信君老師擔任口試委員。
口試已於2014.06.13下午14:00-15:00舉行完畢,本次共有三位研究所同學申請。
其獎項與決定如下:
  

姓名

論文題目

評分

李彥麟

民法三

邁向自然資源損害的完全賠償:生態服務的觀點

一等獎

6,000 RMB

王德瀛

科法四

重塑臺灣的外來種邊境管制度:多重邊境的建立

二等獎 

4,500 RMB

楊品妏

基法三

環評制度在台灣的引入、建立與變遷:共生的觀點(1970s~2013)

二等獎

4,500 RMB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誠徵海豚、山林水土與動植物的律師
 
職務名稱:專職律師 
 
待遇:面議 
 
甫成立10年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是台灣第一個環境法律團體,倡議符合永續的經濟發展,及人文與自然環境的多元與永續。我們以法律作為主要的運動策略,包括公益訴訟、立法與修法、行政程序監督等等。除了是公民團體外,也是以山林水土、眾生萬物及同樣想保護它們的人為客戶的法律團隊。
 
應徵條件: 
 
現在,蠻野誠徵志同道合的律師夥伴加入,誠摯希望能找到一位熱情而負責的夥伴。我們依靠捐款人與志工的支持而存在,我們將把這些來自大眾的珍貴資源提供給你,在符合蠻野理念的情形下,給予你最大可能的空間,讓你盡情揮灑。 如果你是我們可能的夥伴,請即刻與我們連絡!
工作時間:  周間工作為主,如加班可補休。
 
福利制度:  依勞基法規定。
  
應徵方式:
 
請備自傳、個人履歷,以及一篇三百字以內的短文,說明
(1)你對本協會的認識為何
(2)應徵本協會的理由 
(3)未來希望投入的議題或案件。
 
寄至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的電子郵件信箱comment@wildatheart.org.tw我們會再與您安排面談時間。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網站:http://zh.wildathear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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