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討論

壹、前言 葉俊榮教授: 日前法國的恐怖攻擊事件,讓全球籠罩 在一股不安的恐怖氛圍當中。值得慶幸的 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二十一屆締約 方大會(COP21)仍然平安落幕,達成了《巴黎 協議》(Paris Agreement)。《巴黎協議》誕生 之前,學者及公民團體便已不斷預測:新的 協議對於氣候變遷會造成什麼影響?各個國…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方大會(COP 18) 暨京都議定書第八次締約方大會(CMP8)重要議題初整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方大會(COP18)暨京都議定書第八次締約方大會(CMP8)於2012年11月26日在卡達的杜哈開幕,預計至12月7日閉幕。值得注意的是,COP18的前導部長級會議在11月22至23日由韓國主辦,本次會議之於亞洲國家的有其重大意義。韓國為亞洲新興的已開發國家,標榜著「綠色經濟」的口號,並甫通過碳排放交易法;卡達則是國際重要的石油輸出國,而石化燃料正是造成全球暖化的主因。由這兩個代表亞洲兩種不同發展型態的國家聯合主辦這次會議,在正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與第二承諾期轉換的關鍵時期,將為本次大會注入什麼樣的活力與變數,是值得期待的觀察點。 這一次的大會的主要議題,包括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承諾期的檢討、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走向、2020年後全面性的有拘束力法律文件的工作進展、調適委員會的三年工作計畫、綠色氣候基金等。各議題的脈絡與爭議,分述如下: 1.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結束與檢討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將於2012年結束,CMP8的議程中將相關的檢討排入議程中,由聯合執行監督委員會提出工作與檢討報告。此份報告除了揭示2008-2012年預估的溫室氣體減排結果(達到4.4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之外,亦將就未來聯合執行機制的運作架構提出改革建議。該份報告將提交於CMP8審查與決議,一般認為決議結果將可能對第二承諾期的實施產生影響。 2. 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定向…
下載Jiunn-rong Yeh (2012), Transitional Environmentalism: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Courts, and Civil…
COP17德班會議的主要議題整理者:林春元 在南非德班舉行的第17次UNFCCC締約國大會(COP17)暨第7次議定書締約國大會(CMP7)(以下簡稱「德班會議」),一般預料有三個最重要且受到爭議的議題領域,分別是(1)後京都時期的國際合作、(2)調適政策與機制推展以及(3)完成前次坎昆會議任務。 一、後京都時期的國際合作 德班會議必須面對的政治問題,是指國際社會如何合作因應未來氣候變遷的挑戰。主要是因為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即將於2012年屆至,德班會議承擔著延續氣候變遷國際因應的使命,最核心的議題就是後京都的減量規範。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只要求附件一國家定量的強制減量義務模式被認為不足且不公平,但引入開發中國家強制義務的提議也受到強烈的抵抗。如何突破政治的衝突建立有效的減量規範將是德班會議最棘手的任務。減量規範的延續、破局或轉變,還都會促動京都議定書建立的彈性機制,包括清潔發展機制(CDM)和共同執行機制(JI)、排放權交易機制(ET),決定未來碳市場的存續與運作。 儘管未來合作的議題幾乎是每一屆締約國大會的核心,德班會議在一開始就提出了兩個重要的方向。首先,合作的討論是以建立「規則為基礎」的系統為目標。其次,未來合作必須要符合「公平」和「負責」兩個原則。公平是指應建立在共同和區分責任原則與各自不同能力的基礎上,負責是指使各國有辦法即時因應將全球溫度上升幅度控制在攝氏二度內的目標。 二、調適的政策與機制進展 坎昆會議的「坎昆調適架構」,讓向來低度發展的調適政策朝向機制化和系統化的方向發展,卻也留下許多未完成的議題。在德班會議之前,IPCC發表的「特別報告」首次確認極端氣候事件與氣候變遷之間的關聯,加上主辦國位於被認定為最脆弱於氣候變遷的非洲,一般期待德班會議會在調適和災害損失的因應上有更為實質的進展。主要的議題包括建立國家調適計畫(National Adaptation Plans)的指導和方法論、調適委員會的組成與功能、運作方式以及與對先前那諾比計畫(Nairobi Work…
1. 誰來負擔颶災損失:從日本的複合災害談起 2011年3月11日在日本東北外海發生了高達芮式規模9.0的強震,強震海嘯與核災接連發生造成空前的損害,對日本經濟透下震撼彈,甚至對全球經濟產生連動影響。在地震與海嘯直接造成人員傷害與財務損害之外,尚有無法預估損害範圍的福島核電廠的輻射外洩。整個核災事件中最嚴重之處在於輻射影響是長期的,遭受輻射污染的地方要經過數十年的時間才可能回復到沒有污染的狀態。因此,輻射所造成的損害在空間上相當廣泛,在時間向度上則是往後延伸。 有了損害,就必須要填補,不論填補損害的方法是什麼,最終都需要財務的挹注。誰應該為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的損害負責?東京電力公司?日本政府?輻射會殘留在土壤或環境中,若二十年後的世代因為輻射遭受損害,他們有什麼方式可以獲得補償?又是誰應該負起責任? 福島核電事件其實正反映出我們面對這種全球性的災害,在時間與空間上都無法確認損害影響程度時,確實有需要一個合乎時代需求的環境責任制度。此種全球連動的環境災害,在全球氣候因為溫室效應產生變異因而引發許多颶災的今日,更值得我們重視。福島核電事件固然是因為天然災害而引發的後續災禍,而不是肇因於氣候變遷,但福島核電事件反映出全球性環境災害的特色,與氣候變遷的效應有類似之處。更何況,氣候變遷所造成的海平面上升,使得原來海岸地帶的設施,更進一步暴露在海嘯的威脅。 環境責任機制是為了因應環境污染所形成法律制度。傳統的環境責任制度建立在損害填補的原初觀點,注重污染者有沒有過錯的過失判定以及損害是否真的是污染者所造成的因果探究。然而,當代的環境責任制度已經轉向以集體責任為出發點,並以財務與風險的分擔為主要內涵。這種以集體責任思維為基礎的環境責任法制,在氣候變遷的時代中更顯重要。 2. 氣候變遷的特性與傳統環境責任制度的不足 氣候變遷議題之所以受到全球的注目,不管是科學界或社會科學界都將其視為本世紀最重要的議題看待,是由於氣候變遷有不同於其他環境議題的內涵,從而帶來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氣候變遷是全球氣候系統的問題,因此其所帶來的相關影響是極端大尺度而又同時具有高度的跨界性。 其次,氣候變遷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就空間上的不確定性而言,全球任何一個地方的碳排放,都可能對全球任何一個地方造成影響;就時間上的不確定性而言,碳排放高度累積的作用,使得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影響,其確切時點的因果追溯,變得複雜而難以確定。這對凡事追究過錯,講究因果關係的法律思考而言,是相當大的乖違。…
2010年3月5日工商協進會工商講座演講紀要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的雙贏策略 演講人: 葉俊榮教授整理者:莫冬立、郭思岑 一、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不相容? 以「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的雙贏策略」作為本次演講主題的出發點是希望各位不要把環境保護議題視為產業界的危機,而應該把它看成是機會。我晨泳很多年了,過去三年我從游泳獲得一個體悟:我在水中所有的動作並不是避免讓自己往下沈,而是為了讓自己往前進。我們也應該以這樣積極的態度來看待臺灣,我們所有的作為並不是避免往下沈,而是為了往前行。環境議題之於產業發展亦是如此,若以消極的心態看待環保議題,自然會認為重視環境價值只會阻礙產業的發展,產業也只會以不被處罰的態度面對環保的要求;然而如果能以「往前進而非避免向下沈」的想法看待環境價值,環境意識的提升對於產業發展而言,毋寧是推動產業轉型與改變企業形象的契機,而非阻力。 然而,從臺灣的實踐看來,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間似乎仍充滿著相當多的衝突與爭執,包括民間、產業界與政府,都有其各自不滿之處。民間環保團體擔憂產業發展已造成環境資源的過度耗損,且將持續惡化,要求政府增加環境管制,也期待產業界多納入環境關懷。產業界抱怨政府有過多不合理的管制、環境標準過高、程序效率低落,凡此都損害企業的競爭力。政府認為民間團體有太多關於環境的要求,而產業界在環境關懷上則太仰賴政府。在各方都有各方的堅持與不滿的情形下,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是否真能獲致平衡與雙贏?如果這個理想是值得努力的,又該如何達成?是否有任何方式可以讓民間、產業與政府都滿意? 事實上我們所處的環境是一個不完美的環境,任何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要同時滿足這三方所有想法或需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制定法律到執行法律這個過程來看,即可瞭解法案從引進到最後執行的過程中,必然充滿許多妥協與偏離。法案的引介或立法的提案最初都是為了解決某一問題或相關問題,有其一定的訴求。在法案進入正式立法程序後,立法者、執行部門或社會各界可能會在草案中加入新的意見,草案也可能為了區域平衡、公平性等考量而讓法案失去或偏離原有的完整功能與訴求。法律通過後,在執行面上也需要考慮與預算機制的連結,包括是否有足夠預算以執行該法律等。各級政府執行法律時,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致使執行不力,而無法發揮法律的效能。從大眾面而言,媒體也可能以與法律立意完全相反的觀點來報導這個法律,一般民眾對法案的認知可能完全錯誤,甚至可能完全空白。這個例子告訴我們,任何事都有其發展脈絡。法律從提出、立法到執行的過程中有相當多的變數,法案最初提出時可能是為了解決特定問題,但最後的立法成果卻可能考量是公平、相互分擔,利益交換等的產物,而無法完全落實最初的立意。 這就是我們所處的現實:不完美的社會與複雜的決策環境。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樣的不完美與複雜性?一個理想性的想法是希望有一個萬能的政府能想到所有的問題、清楚所有的脈絡,由政府做好所有的規劃,過去六年、四年的經濟計畫都是這樣思維的結果。然而我們從過去的經驗發覺,即便政府事前做好各種規劃,但經濟成長率、失業率等經常有所變動,政府無法照原來的預測施行政策。我們面對的是一個複雜而動態的決策環境,充滿種種不確定性。這個變動的環境也不僅限於臺灣,同時也包括全球的範疇。 上述關於決策環境的討論與今日的主題中的「永續」概念有密切關係。所謂的永續發展或永續經營,其中「永續」二字所指涉的意義究竟是什麼?永續指的就是要面對、掌握這些不確定性,而且要有能力處理這些不確定性。面對不確定性是永續發展一個很重要的條件。事實上我們處於一個充滿風險與不確定性的決策環境中,不論是企業的生產、投資、貿易,甚至社會福利制度的規劃都是如此。我們不可能期待大環境的變數能依照預測變動,而應該培養應對的量能,才能獲致真正的永續發展。 二、兩個本土實例: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責任…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SEMINAR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授課時間:星期一 第七、八(法1401)…
氣候變遷與公民社會的角色: 氣候變遷下公民社會之理論與實踐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補充 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 2009.12.28 一、前言 公民社會在理論取向上有不少重要的看法,哈伯瑪斯對市民社會的理解是其中一環。而在公民社會的實踐觀察上,也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出發,但對法律人來說,從與公民社會運作最息息相關的在野法曹—律師的角色出發,進而探索法律體制(legal institution)之設計及其與國家、市民社會等相互間運作關係,應是最重要的思考與觀察面向。氣候變遷議題的興起,則是一個考驗公民社會成熟與否的新挑戰,其中律師或所有法律人又能扮演何種重要角色,相當值得期待與觀察。氣候變遷的全球性與跨領域性,是否因此能引領出一個全球性、議題導向的公民社會,打破以個別國家疆域為運作核心的傳統,也是另外一個值得觀察的議題。…
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 環境責任制度之過去與未來—以訴訟作為環境問題的解決途徑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 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 2009.11.30 壹、環境責任制度的發展與環境訴訟 長期以來,環境責任在認定上的最大困難,在於環境汙染對於人身、財產、自然資源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責任要件及賠償範圍等面向。從傳統的環境污染、毒性化學物質到今日氣候變遷導致的環境生態變遷、甚或巨災,大尺度的環境議題在在衝擊傳統以民法、行政法為基礎的侵權行為損害責任和單純行政管制的二分法,如我們繼續採取這種傳統的二分法來面對環境責任相關議題,在理論和執行上都會遭遇相當大的困難。目前由台大法律學院環境及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幾位成員包括葉俊榮教授、張文貞教授及汪信君教授等,所參與的環境責任法草案研究中,就對環境責任的思考兼採民法及行政法的觀點,不但針對前階段行政管制的責任義務加以規範,同時也擬定損害發生後的賠償責任認定標準,再從財務及風險的管控上搭配完善的保險、基金等機制,以因應環境污染導致之大規模損害。這部環境責任法草案如果順利通過,將可以提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司法訴訟一個更為合理與順暢的管道,這也是台灣環境法在整個發展過程中,較為缺乏的一環。過去台灣在大規模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上,往往採取特別的行政措施、甚至是以政治手段來解決,透過司法訴訟解決環境責任爭議的個案非常之少,因此大幅限縮法院及法律人—尤其是環境律師,透過具體司法訴訟進一步型塑環境法具體內容的機會。 以RCA事件為例,RCA為1969年來台投資的美商公司,其事業以製造販賣家電用品為主,當時在桃園、竹北、宜蘭皆有設廠,雇用大約兩、三萬之台灣員工。1994年,環保署揭露RCA在台設廠期間長期違法挖井傾倒有毒廢料和有機溶劑(主要為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導致當地地下水和土壤嚴重汙染。1997年以後,許多離職員工相繼罹患癌症,至2001年共計有超過千人罹患癌症,其中200多人已因癌症死亡。RCA事件的相關損害賠償爭訟,到現在都還在進行,損害賠償數額也都尚未確定。類似大型的公害案件在日本通常都有專業的律師團體協助受害人進行訴訟,也有法律扶助制度的介入幫忙。但台灣即使在經歷RCA事件後,仍然沒有建立起利用訴訟解決環境汙染問題的機制,且法律實務界與學界皆不曾正視此問題,也因此缺乏關於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及評釋,遑論尤其進一步衍生的本土環境法理論。1988年的林園事件發生後,也並未透過司法訴訟,而是藉由談判、協商等政治解決手段弭平爭端。台灣未曾經歷過大量環境訴訟的洗禮,法院亦未有機會就大型環境汙染案件表示意見,整個社會也就沒有機會透過對於這些環境訴訟案件的討論,來進一步型塑其對環境法以及環境的公共意見,是過去台灣在環境法發展上較為可惜的地方,也是將來透過環境責任法的制定及實施,或可以予以補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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