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為鼓勵兩岸環境法研究,臺達環境教育與基金會特設立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其中設有學位論文獎學金,邀請兩岸大學推薦環境法學位論文,提供獎學金。本院為受邀參與該計畫的學院,授權由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進行該獎學金的院內評選事宜。*申請資格本院研究生,以環境法為碩博士論文研究題目,且尚未取得學位者。 *申請流程請於2013年6月11日下午5點前,將申請書電子檔寄送至PLES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PLES將於6月13日上午舉辦口試審查後決定推薦人選。 *獎勵方式本院向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推薦人選後,將由該計畫擇優選出二至五名獲獎者,每年度獲獎總金額以1,5000人民幣為上限。預定設立一等獎與二等獎,一等獎獎金為5,000人民幣,二等獎獎金為3,000人民幣。 *獲獎義務須於論文中註明該論文係由臺達環境教育與基金會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資助。同時可獲邀參加該年度的中達環境法論壇,參與學術交流。 申請書請上PLES網站(http://ples.law.ntu.edu.tw)下載,請以正體中文填寫,除最後一欄學院推薦意見外,均須填寫。 *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學位獎學金申請書下載*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說明書下載
PLES將於2013年5月17日(五)於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第一會議室舉辦「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三)」。此為本系列第三年度的研討會,本次主題包括:氣候變遷與法律變遷、氣候變遷治理的國際化與在地化、氣候變遷財務機制的新發展、氣候變遷的制度落實。報告人包括葉俊榮教授、張文貞副教授、許耀明副教授、高仁川助理教授、施文真教授、汪信君副教授、張英磊助理教授、林春元博士後研究員;同時也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共同與談。歡迎大家一起來與會,持續關心氣候變遷法制的發展!按我報名。按我下載議程。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COP18)暨京都議定書第八次締約國大會(CMP8)於12月7日在卡達落幕。本中心延續COP15以來的座談會傳統,舉辦「後京都時代的正式來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座談會」,由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擔任主持人、本中心博士候選人辛年豐報告會議結果,並邀請政大國貿系施文真教授、臺大政治系林子倫助理教授、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趙家緯先生及臺灣青年氣候聯盟代表張良伊先生與我們一起討論氣候變遷談判在COP 18的進展、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談判進度及其他可能的未來發展方向。 林子倫:後京都氣候談判的五大難題 林子倫助理教授指出接下來的氣候變遷談判必須面對以下五大難題。第一,美國是否能領導全球氣候政策?相較於小布希,歐巴馬政府較積極參與談判,也企圖以聯合國的框架取代現有的架構。未來美國是否有能力領導全球積極減碳,值得注意。第二,工業化國家如何化解分歧的減量責任?即便在肩負減量義務的工業化國家中,對於減量的態度與程度也有相當高的歧見。以德英為首的歐盟國家原則上支持較嚴格的減量標準。歐盟在未來是否有機會繼續領導氣候變遷談判,也值得觀察。第三,開發中國家是否應承擔適當的減量行動?亞洲與中東等新興經濟體的排碳量越來越高,在全球減碳行動中的角色也更顯重要。為了釐清開發中國家的減碳責任,未來的氣候變遷談判勢必要重塑「歷史責任」的內涵。今年的卡達會議中,中國為了確保後續談判延用京都議定書的架構,而接受歐盟的2020年全球減量框架,附帶確保美國願意繼續參與談判,可說是本次會議的一大進展。難題四是技術與調適的龐大財務負擔。不論是減量或是調適計畫,都需要充足的經費支持。如何建立良好的財務機制支持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更是未來的重要課題。難題五則是如何建立符合公平正義的氣候制度框架?例如,該如何設置公平的彈性機制? 施文真:財務機制逐漸成為氣候變遷談判的核心 施文真教授指出,近年來,財務機制逐漸取代減量義務,成為氣候變遷的談判核心。今年的會議中,確認了綠色基金(Green Fund)為UNFCCC下的主要財務機制。接下來的問題包含:綠色基金與其他相關財務機制間的關係、基金來源、如何將MRV機制應用在確認基金的財務來源及基金動用程序等問題。另外,在彈性機制的部分,本次會議也討論了是否應該建立受影響利害關係人就清潔發展機制的相關決議的申訴或紛爭解決管道,不過目前尚無確切的結論。除了以多樣化的手段充實、改善目前以市場為導向的彈性機制,施教授認為也不妨借鏡目前較成功的歐洲經驗,創造新需求,以活絡碳市場。 趙家緯:莫再迷航於杜哈途徑中的臺灣氣候變遷政策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趙家緯先生從民間團體的角度檢視COP 18的進展,強調國際趨勢應回饋至我國的氣候變遷政策中。趙理事認為當減量行動已不足以抑制增溫時,身為脆弱國家的臺灣,更應該注重能有效因應災害的調適策略。例如2010年的坎昆協議決議設置處理損失與損害的機制,我國民間團體也要求政府應建立類似的責任機制,並建立因應的財務機制,然而目前尚未看到有力的進展。另外,臺灣也應該討論如何在援外機制中納入氣候變遷的思考。…
本中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於2012年12月7日共同舉辦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討論環境基本法的意義、功能與成效。以下為上午三場專題報告的簡要紀錄。 專題報告(一) 題目:環境基本法的歷史脈絡與未來展望 報告人:葉俊榮 與談人:文魯彬、詹順貴 時值環境基本法施行將近十週年,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的專題報告從我國環境基本法的立法歷史脈絡、環基法的性質與功能,以及十年來的落實情形,展望環基法的未來發展。 葉教授首先指出環基法在歷史脈絡上的四個特徵:1. 環基法是從1970年代以來的大量管制性環境立法,走向「政策性立法」的一種立法嘗試;2.環基法的 目標從狹義的公害處理,走向環境永續;3. 環基法的立法經歷了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國際的脈動為環基法的立法帶來寶貴經驗與國際視野;4.…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COP18)暨京都議定書第八次締約國大會(CMP8)在卡達舉辦,這次會議在國際氣候變遷談判的重要性包括兩個面向。第一,本次會議的主辦國為卡達,會議前的前導部長級會議則是由韓國主辦,而韓國與卡達代表著兩種不同發展型態。本次會議對亞洲國家的影響為何,值得觀察!第二,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將結束,明年2013年即正式進入第二承諾期。時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與第二承諾期轉換的關鍵時期,減量談判又將有何進展? 這一次的大會的主要議題包括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承諾期的檢討、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走向、2020年後全面性的有拘束力法律文件的工作進展、調適委員會的三年工作計畫、綠色氣候基金等。 PLES邀請大家共同來關心COP18! *時間: 2012年12月12日(三)12:30-14:30 *地點: 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實習法庭(近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 *主持人:葉俊榮(臺大法律學院教授;PLES主任) *與談人:施文真(政大國貿系教授) 林子倫(臺大政治系助理教授)…
下載座談會題綱。下載詹順貴律師投影片。下載王俊秀教授投影片。
本次講座邀請Kathinka Fürst研究員討論中國幾個重要的環境訴訟的發展,以及這些環境訴訟背後相關環境團體的行動與運作。Fürst研究員長期致力於中國環境司法的研究,其研究方法並不限於相關訴訟文本的詮釋,而是從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例如田野調查)來理解環境訴訟背後的趨力與過程。Fürst研究員指出,中國的環境訴訟在近年越來越蓬勃,而相關的訴訟行動,也與其他國家一樣,仰賴環境團體的訴求、支持與主張。中國現今最常見的環境訴訟屬於民事訴訟,主要是某地居民受到水、空氣污染的影響而發生損害,在環境團體的支持下,向造成污染公害的廠商求償。對這些協助求償的地方環境團體而言,多數的相關訴訟都容易受到地方政治的影響,因為各省在中央稅制改革之下,都有尋租、招商、稅收與地方政治上的壓力。不過,受到全國矚目的案件,則有可能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由全國性或全球性的環境團體出面來進行訴訟。因此,觀察中國的環境訴訟,還必須將相關的政治、團體的特性等相關因素納進來討論,而這也是她的研究透過田野調查的方式進行的原因。她也指出,中國的環境訴訟多數仍被以法院無權管轄,以及當事人不適格等理由程序駁回。由於中國有特殊的上訪制度,因此近年來環境訴訟雖然有日漸蓬勃的趨勢,但對於環境訴訟的觀察,仍必須放在中國法治與司法的脈絡,以及其他可供選擇的訴求行動選項中討論。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一)邀請荷蘭阿姆斯特丹荷中法律中心Kathinka Fürst研究員主講,講題為中國民間環境團體在環境管制程序中的功能與角色。關於對環境的監督控管辦法,除了單純由國家進行監控的模式之外,近來有學者轉以研究可能的民間組織監控模式。在本講座中,Fürst研究員即以此為基礎,討論下列問題:一、非政府環境組織在中國工業污染監管中扮演如何之角色;二、非政府環境組織為何及如何參與對工業污染之監管,而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污染之過程中,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了何種監管功能,又,為了發揮此種監管功能,其採取了何種策略,該策略背後又隱含了哪些考量;三、外部與內部前提因素如何影響非政府環境組織定位其本身在工業污染監管中的潛力與角色。在研究方法上,Fürst研究員以田野調查建立豐富的、多樣的個案資料以為基礎,再藉由觀察各中國非政府環境組織之行動並訪問其代表、檢閱相關法規、及二手文獻蒐集資訊。 首先,Fürst研究員針對中國三十七個非政府環境組織,分析了非政府環境組織參與工業污染監管的狀態與歷程。一、就開始參與之時間而言,1990年代已有非政府環境組織開始介入工業污染監管,但在2000年代後才於數量上大幅增長,而不同地區的政府則對非政府環境組織有不同程度的容忍度。二、就其所處理之議題而言,許多非政府環境組織認為處理有關污染的議題可能是過於敏感的,因此民間環境團體並不處理所有種類之工業污染問題,就污染源而言,比起土地污染議題,其更關心水污染議題;就污染狀態而言,比起污染前議題,其更致力於污染後議題。三、非政府環境組織成立後涉入工業污染議題之時序先後,乃使各非政府環境組織之間不同的因素之一。四、就其功能發揮而言,關於與企業的關係,多數非政府環境組織對於企業行為及如何有效影響企業行為之理解有限,並認為中國企業不在乎非政府環境組織;有多種外部與內部的事因素,使得非政府環境組織之監管潛力無法發揮。 再者,Fürst研究員認為,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環境污染上,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發揮了以下幾點監管功能:收集資訊與曝光、促進對話、提高公民對環境污染的警覺並教育之、設定標準、訴訟協助、能力的提昇、提供服務。不過,諸多內外部的因素也的確限制了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監管工業污染功能的潛力:就內部因素而言,其受限於對創立者的倚賴、經營管理能力之不足、人力資源在質上的不足、社會資源的不足、以及科技方面能力的缺乏;就外部因素而言,則受限於地理位置、政府對非政府環境組織的態度、有限的穩定資金取得來源、外界對非政府環境組織之信任或不信任、以及限制非政府環境組織自由發展之相關法規。 總結來說,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在環境污染監管過程中,形塑而成為多種形式的事實影響要素,諸如對個案的影響、提高對執法人員的協助或壓力、透過不同手段給予企業壓力而提高其承諾可能、經由促使法律上監管標準改變而獲得更有效的監管工具、決策流程的去壟斷化、使多樣化聲音在公開辯論中得以發聲並挑戰對於「環境發展」的主流論述、連結民主程序與環境運動。然而,各非政府環境組織間卻對於其行動所產生的各影響有著不同的評價而意見分歧,以上各因素之間的關聯,亦為有待更深入的議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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