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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2012.10.3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二)會議紀實
本次講座邀請Kathinka Fürst研究員討論中國幾個重要的環境訴訟的發展,以及這些環境訴訟背後相關環境團體的行動與運作。Fürst研究員長期致力於中國環境司法的研究,其研究方法並不限於相關訴訟文本的詮釋,而是從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例如田野調查)來理解環境訴訟背後的趨力與過程。Fürst研究員指出,中國的環境訴訟在近年越來越蓬勃,而相關的訴訟行動,也與其他國家一樣,仰賴環境團體的訴求、支持與主張。中國現今最常見的環境訴訟屬於民事訴訟,主要是某地居民受到水、空氣污染的影響而發生損害,在環境團體的支持下,向造成污染公害的廠商求償。對這些協助求償的地方環境團體而言,多數的相關訴訟都容易受到地方政治的影響,因為各省在中央稅制改革之下,都有尋租、招商、稅收與地方政治上的壓力。不過,受到全國矚目的案件,則有可能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由全國性或全球性的環境團體出面來進行訴訟。因此,觀察中國的環境訴訟,還必須將相關的政治、團體的特性等相關因素納進來討論,而這也是她的研究透過田野調查的方式進行的原因。她也指出,中國的環境訴訟多數仍被以法院無權管轄,以及當事人不適格等理由程序駁回。由於中國有特殊的上訪制度,因此近年來環境訴訟雖然有日漸蓬勃的趨勢,但對於環境訴訟的觀察,仍必須放在中國法治與司法的脈絡,以及其他可供選擇的訴求行動選項中討論。
2024/06/14
2012.9.28 氣候變遷決策時代量能提昇講座(十一)會議紀實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一)邀請荷蘭阿姆斯特丹荷中法律中心Kathinka Fürst研究員主講,講題為中國民間環境團體在環境管制程序中的功能與角色。關於對環境的監督控管辦法,除了單純由國家進行監控的模式之外,近來有學者轉以研究可能的民間組織監控模式。在本講座中,Fürst研究員即以此為基礎,討論下列問題:一、非政府環境組織在中國工業污染監管中扮演如何之角色;二、非政府環境組織為何及如何參與對工業污染之監管,而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污染之過程中,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了何種監管功能,又,為了發揮此種監管功能,其採取了何種策略,該策略背後又隱含了哪些考量;三、外部與內部前提因素如何影響非政府環境組織定位其本身在工業污染監管中的潛力與角色。在研究方法上,Fürst研究員以田野調查建立豐富的、多樣的個案資料以為基礎,再藉由觀察各中國非政府環境組織之行動並訪問其代表、檢閱相關法規、及二手文獻蒐集資訊。 首先,Fürst研究員針對中國三十七個非政府環境組織,分析了非政府環境組織參與工業污染監管的狀態與歷程。一、就開始參與之時間而言,1990年代已有非政府環境組織開始介入工業污染監管,但在2000年代後才於數量上大幅增長,而不同地區的政府則對非政府環境組織有不同程度的容忍度。二、就其所處理之議題而言,許多非政府環境組織認為處理有關污染的議題可能是過於敏感的,因此民間環境團體並不處理所有種類之工業污染問題,就污染源而言,比起土地污染議題,其更關心水污染議題;就污染狀態而言,比起污染前議題,其更致力於污染後議題。三、非政府環境組織成立後涉入工業污染議題之時序先後,乃使各非政府環境組織之間不同的因素之一。四、就其功能發揮而言,關於與企業的關係,多數非政府環境組織對於企業行為及如何有效影響企業行為之理解有限,並認為中國企業不在乎非政府環境組織;有多種外部與內部的事因素,使得非政府環境組織之監管潛力無法發揮。 再者,Fürst研究員認為,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環境污染上,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發揮了以下幾點監管功能:收集資訊與曝光、促進對話、提高公民對環境污染的警覺並教育之、設定標準、訴訟協助、能力的提昇、提供服務。不過,諸多內外部的因素也的確限制了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監管工業污染功能的潛力:就內部因素而言,其受限於對創立者的倚賴、經營管理能力之不足、人力資源在質上的不足、社會資源的不足、以及科技方面能力的缺乏;就外部因素而言,則受限於地理位置、政府對非政府環境組織的態度、有限的穩定資金取得來源、外界對非政府環境組織之信任或不信任、以及限制非政府環境組織自由發展之相關法規。 總結來說,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在環境污染監管過程中,形塑而成為多種形式的事實影響要素,諸如對個案的影響、提高對執法人員的協助或壓力、透過不同手段給予企業壓力而提高其承諾可能、經由促使法律上監管標準改變而獲得更有效的監管工具、決策流程的去壟斷化、使多樣化聲音在公開辯論中得以發聲並挑戰對於「環境發展」的主流論述、連結民主程序與環境運動。然而,各非政府環境組織間卻對於其行動所產生的各影響有著不同的評價而意見分歧,以上各因素之間的關聯,亦為有待更深入的議題討論。
2024/06/14
2012.10.26 臺灣面對氣候變遷政策建言發表會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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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2012.11.15-16 氣候變遷責任與訴訟工作坊
氣候變遷這一全球的環境課題,由於其具有大尺度與高度不確定性等特性,對既有的法律治理體系帶來許多衝擊與影響。在此一發展脈絡下,一個有趣且值得深入探索的問題是,責任機制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扮演什麼角色功能?在氣候變遷下,責任機制是否仍然重要?環境責任又是否能有助於因應氣候變遷?在氣候變遷的脈絡中,責任機制又有什麼樣的內涵與變化?此外,氣候變遷在全球各地也開始引起一些訴訟,這些訴訟不論是在國際或內國的層次,都與氣候變遷治理的發展相互牽引。究竟這些訴訟討論了哪些議題?又對氣候變遷治理有什麼樣的影響? PLES為了進一步從國際、區域與內國的層次探討氣候變遷責任機制與氣候變遷訴訟等議題,特別與政大法律學院合作,舉辦Workshop o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and Liability: International, European…
2024/06/14
請政府用「極重要」等級面對氣候變遷:臺灣大學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中心提出政策建言
臺灣大學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中心於2012年10月26日上午10:00假臺大法律學院(復興南路與辛亥路校門)霖澤館多媒體室,舉行「臺灣面對氣候變遷政策建言發表會」,由羅清華副校長主持,基於臺大關懷社會的學術良心,就臺灣氣候變遷的因應提出政策建言。 氣候變遷所形成的氣候異常已在全球各地造成損害,臺灣也不例外。政府雖已經逐漸重視氣候變遷議題,不過一直到目前為止,多半都還停留在災害防救與政策宣導的層次,不僅負責的組織事權不清,政策也缺少長遠的規劃和實際的措施,對於基礎資訊的調查亦不清楚。不論是防免災損或全面的產業調整,政府都應該高調積極,形成氣候變遷政策,但當前政府的施政現狀卻令人憂心。 臺大作為臺灣學術機構的龍頭,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發展有其重要的學術與社會責任。在這樣的認知下,臺大成立了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中心,希望藉由這個中心的統合機制,提出政策建言,以推促政府的氣候變遷因應。臺大法律學院的葉俊榮教授、社會科學院的周桂田教授與林子倫助理教授,配合臺大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中心分別從政策、風險調查與城市氣候治理的觀點,指出目前臺灣在氣候變遷因應的不足與建議。臺大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中心郭鴻基主任、理學院的陳正平教授、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的童慶斌教授,以及法律學院的張文貞副教授亦共同出席,表達臺大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關懷與憂心,呼籲政府應有更整體、紮實的作為以因應氣候變遷。 在氣候變遷政策層面,葉俊榮教授指出,臺灣當前在組織、政策與立法三個面向的因應作為,政府所提出的項目看似多樣,但多淪於零碎片段,欠缺全面而深度的思考,無法形成有效健全的制度基礎,也因而無法感受政府的強烈用心與企圖。在組織方面,宜透過立法在行政院下設置跨部會的氣候變遷政策統合與協調機制,由專責的政務委員主導,幫助行政院長結合各部會首長統籌氣候變遷決策。在政策方面,政府應該全面從減量與調適規劃氣候變遷政策的藍圖與進程,而不是停留在一再重複的「節能減碳」的口號宣導。在立法方面,政府應該結合前述的政策藍圖,短期內提出因應氣候變遷的全面向框架性立法,並有計畫有決心地推動後續立法,藉以解決當前溫室氣體減量法懸宕在立法院的困境。 國人對氣候變遷的理解與認知,更是政府應該掌握的。周桂田教授從氣候變遷風險感知、永續社會風險感知、風險溝通,以及風險治理與專家政治四個方面進行調查。周教授的調查指出,臺灣民眾確實已經將氣候變遷視為全球最重要的問題。在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之間,民眾已逐漸認同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可以兼顧。在能源議題方面,高達八成的民眾願意付出代價支持再生能源,且多數的民眾不支持核能替代。整體而言,民眾對於世代正義與永續發展的意識正逐漸提高中。在風險溝通部分,調查顯示風險溝通缺乏,各種政府的風險溝通指標都偏低。在風險治理方面,超過七成的民眾認為政府在因應氣候變遷的行動不足,且對政府的信任度偏低;民眾也普遍認為企業沒有負起該有的社會責任;雖然有近半數的民眾信任專家管理氣候變遷,但也認為有爭議時不該依賴專家。整體而言,氣候變遷的決策仍需要更加透明化、增加民間參與,並積極與民間合作。 在五都成形及都市化的環境下,政府更應重視氣候變遷的城市氣候治理。林子倫助理教授從經濟面、制度面、知識面、政治面與文化面分析臺灣城市氣候治理的困境。林助理教授指出,在經濟面有自主財源缺乏、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在制度面則有中央與地方權限不明確、氣候變遷相關法案延宕、國際參與合作的限制、城市內部協調與跨域機制不足、NGO合作模式有限等問題;在知識層面,包括氣候變遷專業知識與地方性知識都有所欠缺;在政治層面,氣候變遷議題的優先性有待提昇,且需要長期規劃的氣候變遷政策如何突破短期選舉操作的影響更是重要課題;在文化層面,臺灣消費者的環境意識亦需要強化。林子倫助理教授建議,應從強化中央政府與城市氣候政策的連結、強化正式的水平溝通與協調平台、加強與國際社會的交流合作、增加各種利害關係行為人的參與、建立多層次的知識網絡等五大方面來因應目前城市氣候治理的困境。下載新聞稿。下載臺灣面對氣候變遷政策建言發表會書面資料。下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律通訊第1-7期。
2024/06/14
2012.10.3 從美麗灣公民勝訴看環境公民訴訟座談會
你知道臺灣司法史上第一個公民取得勝訴的環境公民訴訟案件是什麼嗎? 美麗灣度假村透過土地合併與分割的方式,刻意規避環境影響評估的要求,在沒有進行環評的情況下,即進行開發。臺灣環保聯盟在2007年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公民訴訟條款提起訴訟,在2008年1月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勝訴判決;更在2012年9月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臺灣環保聯盟勝訴,全案確定! 第一個環境公民訴訟條款是在1999年1月加入空氣污染防制法中,環境影響評估法則是在2002年的修法中加入了公民訴訟條款。在長達十多年後,環境公民訴訟終於出現了公民勝訴的確定判決。在這個歷史的一刻,PLES邀請各位一同來關心環境公民訴訟的議題,一起從美麗灣的公民勝訴來檢視臺灣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時間:2012年10月3日(三)13:00-15:00*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實習法庭(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主持人:葉俊榮(臺大法律學院教授;PLES主任)*與談人:詹順貴(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環境團體(邀請中)*本院學生可抵服務二 按我報名!
2024/06/14
2012.9.28 氣候變遷時代量能提升講座(十一)報名!
PLES的氣候變遷量能提昇講座(十一)的主題為中國民間環境團體在環境管制程序中的功能與角色(Non-state Regulation of Industrial Pollution in China:?A Multiple Case Study…
2024/06/14
2012年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優秀學位論文獎學金與學位論文獎學金公告
2012年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優秀學位論文獎學金與學位論文獎學金已由該計畫委員會審查完畢。 在優秀學位論文部分,本院推薦的林春元博士以「超越內國行政法與國際法:氣候變遷全球行政法的演變、形貌與影響」之博士論文獲得優秀學位論文獎。 在學位論文獎學金部分,本院共推薦四人,皆獲得學位論文獎學金。一等獎的獲獎人為辛年豐(環境風險中公私協力的極限與實現:從履行國家任務的觀點出發)與曾燕倫(共同但差別責任原則的再建構:氣候議題、永續發展與全球治理的觀點);二等獎的獲獎人為黃杰(跨國公司的碳排放管制)與金益先(氣候變遷時代的巨災防治-以「預警原則」及「Worst Case Analysis」為基礎)。一等獎的獎學金為4500元人民幣;二等獎的講學金則為3000元人民幣。 恭喜各位獲獎人!**下載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審查結果公告。
2024/06/14
2012.6.15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升講座十
主講人:施文貞教授(政大國貿系)與談人:溫麗琪(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地點:台大法律學院第一會議室時間:2012/6/15 12:30~13:30歐盟於今年即將要將民用航空器納入其排放權交易的措施,非歐盟的業者也同樣必須承擔此一責任。本講座將以此一措施為例,討論氣候變遷邊境調整措施相關的法律問題。按此報名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viewform?formkey=dGxwbTBsc1ltWlRsUDk0T19Dd2FvT0E6MQ
PLES 於2012年5月12日在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多媒體室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以下為第三場的報告與討論紀要。 本場由台大法律學院李建良教授擔任主持人。第一部分由張文貞副教授以「氣候變遷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的全球實踐:趨力的比較分析」為報告題目。張副教授從UNFCCC第4條要求各國應「在有關之社會、經濟及環境政策、行動中,儘可能的考量氣候變化的因素」出發,以各國環境影響評估的實踐為例檢視各國為何及如何將氣候變遷的因素整合進環評系統。在UNFCCC未定有強制規範要求各會員國將氣候變遷因素內入環評考量的前提下,包含歐美、亞洲、紐澳、太平洋島國等許多國家卻已將氣候變遷因素納入環評制度。張副教授進一步從內國及國際趨力兩大方向分析上述各國何以將氣候變遷因素納入環評考量。張教授指出,制度化著力最深的美國及澳洲主要是透過內國趨力而非國際影響。在內國趨力中,司法、行政、立法相互帶動借力使力的複雜合作圖像才能解釋美國及澳洲的環評實踐。自然地理因素及貿易考量在冰島、荷蘭、北歐國家、東南亞臨海國家的環評實踐中也扮演的重要角色。回顧臺灣在相關議題的實踐落差,張教授清楚指出我國在國際政治上所面臨的侷限並不必然帶來消極結果,我國應著眼於司法訴訟、立法及行政遊說的積極作為來影響後續氣候變遷政策的走向。相較於張教授從全球實踐的宏觀視角,與談人張英磊助理教授則從微觀視角、以不同行動者的互動為中心的角度提供本研究後續發展的方向。 第二部分由許耀明副教授以「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及其與WTO法制之相容性問題」為報告題目。大尺度的氣候變遷問題帶來了國際治理體系的變遷。以經濟合作為創立宗旨的歐盟作為國際間最成功的超國家治理實體之一,其在氣候變遷政策的發展及實踐對於氣候變遷的全球治理體系的發展研究有其重要性。許副教授首先分析了歐盟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機制面及管制面的政策及行動,並將關懷聚焦在能源、溫室氣體減排及碳交易系統三個面向。氣候變遷政策與經濟議題息息相關,歐盟相對強勢的環境政策與WTO的自由貿易間的衝突也成為其治理上必須面對的問題。歐盟的環境政策與WTO的規範的衝突面主要集中在同類產品的認定標準與環境政策得否以GATT第XX條的例外條款建立正當性兩個面向。評論人蘇義淵助理教授從相關案例的評析檢視內國憲法、WTO規範、歐盟法間相互衝突的互動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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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S 於2012年5月12日在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多媒體室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以下為第二場的報告與討論紀要。 本場由中研院經濟所的蕭代基研究員擔任主持人。第一部分中,施文真教授以「由雙邊氣候變遷財務機制論我國之外援政策可能之發展」為報告題目。施教授於報告中指出,不論在調適或減緩的面向上,財務機制在氣候變遷領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在另一方面,氣候變遷與國家發展的關連性日益顯著,氣候變遷政策與國家發展政策間的互動與衝突也是相關領域重要的研究議題。在這樣的背景下,針對氣候變遷政策的「官方發展外援(Official Development Aid, ODA)」已成為許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會員國」提供ODA的援助項目之一,與氣候變遷相關的外援金額也逐年上升。施教授主張,在國際性的財務機制尚未完備之際,透過雙邊財務機制較具有彈性也較具有主導性的方式來提供氣候變遷的援助,為較務實的做法。我國邦交國多為受氣候變遷影響甚鉅的島國,雙邊財務機制不僅可較有效率地提供邦交國外援,更可以藉此增加我國與相關國際組織及開發銀行的互動,為一多贏的政策工具。施教授以七個國際間的氣候變遷雙邊財務機制為基礎,提出我國未來以氣候變遷財務機制作為外援政策的思考方向。第一,在資源取得方面,除了預算之外,也可以配合未來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構,將部分的拍賣所得作為資金來源;亦可鼓勵私部門的投入。第二,在資源分配方面,除了貸款、贈與及技術援助外,可考慮投資或捐助相關國際氣候基金;在計畫類型上,則應適當分配減緩於調適計畫。第三,在管理與組織面,則可由負責外援與環境、氣候變遷議題的機關共同負責。 與談人李貴英教授首先肯認施教授認為可將氣候變遷雙邊財務機制納入外援政策的構想。其指出,目前的援外政策是以外交部 2009年5月出版外援政策白皮書及國際合作發展法為基礎,現有的問題是援外贈與政策多為無監督機制的贈與。氣候變遷雙邊財務機制納入外援政策中應避免這樣的問題,並可從投資型援外政策及公私協力的角度有更細緻化的思考。 第二部份由汪信君副教授以「保險機制之建構與氣候變遷之調適與減緩:以風險內化與道德風險為中心」為報告題目。汪教授於報告中指出,保險機制與保險產業分散風險的功能已成為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時不可或缺的機制。然而,保險機制究竟如何判斷其於風險管制扮演之角色以及判斷採取何種保險模式仍有相當討論空間,也是汪教授在本次報告中的主要研究議題。汪教授檢視兩種風險內化與保險機制的基礎,並指出此兩種基礎應用在氣候變遷議題的困境與道德疑慮。第一種是以侵權行為責任與責任保險為基礎,第二種則是以補償保險與巨災風險轉嫁為基礎。前者的困境在於侵權行為損害基於以上考慮,汪副教授進一步指出未來氣候變遷保險應採公私協力模式為之,可參考的對象為在我國已建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住宅地震保險。 與談人張士傑教授從有效性的觀點,認為保險機制不僅有補償的功能,更有事先控管及內化風險的功能。然而我國政府與人民對於保險的認知不足,也尚未將其風險管理內化至政府運作中。未來的氣候變遷風險管理,就中央層級而言,如何有效整合資源並將風險管理的概念內化在政府運作模式將是一大重點;而在地方政府層級與民眾方面,也應考慮如何以政策增加自我風險管理的誘因。
PLES 於2012年5月12日在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多媒體室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以下為第一場的報告與討論紀要。 本場討論由廖義男教授擔任主持人,由PLES主任葉俊榮教授報告,主題為氣候變遷的責任機制。 在氣候變遷的討論架構下,比起碳排放交易、碳稅與能源稅、基金等制度,損害賠償並不被認為是重要的管制工具。在這次報告中,葉教授則嘗試指出既有損害賠償責任機制在氣候變遷案件所面對的挑戰,,嘗試對氣候變遷責任機制提出理論基礎與與制度設計。 葉教授指出,傳統的損害賠償機制有「法院中心」、「個案中心」、「侵權行為本位」的特色。然而這三個特色與具有「時空大尺度性」、「高度不確定性」與「決策於未知之中」等特色的氣候變遷議題有跟本的衝突。若要在氣候變遷案件中適用傳統的損害賠償責任機制(尤其是侵權行為),將會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認定」、「因果關係的確定」、「損害的界定」幾個方面受到侷限。葉教授進而主張,如果傳統的責任機制無法突破這些侷限,則有必要重新省思氣候變遷的環境責任理論,揚棄傳統個案式、個人對個人式的責任思維,設計更適合氣候變遷的責任制度。氣候變遷環境責任制度應具備「財富重分配」(正義)與「管制溫室氣體排放」兩機能。 葉教授從美國的Sindell案提出的市場佔有率責任理論出發,嘗試以科學上「或然率」建構一個以國家為主體責任基金模式的氣候變遷環境責任機制。在國際層次上,應以各家的歷史排放總量作為其責任比例,國家按責任比例提撥設置「氣候變遷責任基金」;在內國層次上,國家應按照內國溫室氣體排放者的歷史排放總量比例攤分基金之來源。葉教授認為此種責任基金模式可突破上述傳統責任機制的侷限,降低訴訟證明上的成本,更提供國家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誘因,而能滿足氣候變遷環境制度所應具備的機能要求。 與談人范建得教授與陳聰富教授皆認同葉俊榮教授之觀點,也分別提出進一步的想法。范教授指出,在這種基於或然率的責任機制之下,傳統的證據法則將遭遇挑戰,司法也必須增加與科學的互動性。不過一個必須面對的」議題是正義「正義」的考量會使問題複雜化,環境責任機制的正義機能,也必須清楚的區分、處理「分配正義」與「匡正正義」。范教授並建議,可以更細緻地思考氣候變遷環境責任機制如何跟調適、預警原則以及NAMA (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PLES 於2012年5月12日在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多媒體室舉行「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二),以下為台灣氣候變遷政策體檢場次的紀要。 葉俊榮教授代表PLES,從「組織、政策、立法」三個大項目,對台灣政府氣候變遷的因應行動進行「體檢」。結果發現:台灣政府的氣候變遷因應行動呈現了「雜亂漸增」且「虛無空泛」的樣貌。 在組織方面,目前對於氣候變遷的組織因應,較多非制度化的任務編組,而且在不同的部會零星建制,欠缺全盤規劃,且將減量與調適分屬不同機關辦理,形成政策的分離。氣候變遷議題需要全盤思考並連結多元的資源力量,更應以高調的方式強調施政的重要性。因此,除了充實各部的職掌(例如環境資源部)外,宜透過立法在行政院下設置跨部會的氣候變遷政策統合與協調機制,由專責的政務委員主導,幫助行政院長結合各部會首長統籌氣候變遷決策。 在政策方面,政府雖然提出各種計畫與政策,但這些都容易淪為口號或僅處理邊緣的問題,欠缺高調的全面政策規劃。目前,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仍然定位不清,推動的調適綱領僅是學者進行研究計畫的累積,對於國際參與的方式與定位也大都流於制式與表面。我們認為,政府應該全面規劃氣候變遷政策的藍圖與進程,而不是停留在一再重複的「節能減碳」。政策的推動,應以市民社會的共識為基石,提出明確的減量目標,並且全面檢討氣候變遷的調適機制,政府機關人員必須更投入,不能僅仰賴個別的研究或調查計畫。在國際連動方面,必須釐清國際參與的目的及策略,並與國內政策連動思考。 在立法方面,目前立法行動遲滯零碎,且有往能源與產業傾斜的現象,忽略核心議題且未能與既有制度結合。政府應該結合前述的政策藍圖,短期內提出因應氣候變遷的全面向框架性立法,並有計畫有決心地推動後續立法。具體的個別立法必須實質處理核心的減量與調適問題,並結合既有的環境影響評估、空氣污染防制法、災害防救以及環境責任等法制,提供氣候變遷立法因應的整體法制基礎。 整體檢驗臺灣當前在組織、政策與立法面向的因應作為,目前所提出的項目看似多樣,但多淪於零碎片段,欠缺全面而深度的思考,無法形成有效健全的制度基礎,也因而無法感受政府的強烈用心與企圖。今日所提出的思考方向,期待能促成政府未來對氣候變遷議題有更紮實、全面而深層的作為。
2024/06/14
2012.5.29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九)報名!
PLES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九)邀請到上海社會科學研究院彭峰副研究員主講,講題為全球氣候治理中的中國:新崛起的權力,並由中研院歐美所吳建輝助研究員以及PLES博士後研究員林春元博士與談。 全球化帶來了國際體系的深刻變革。氣候變化是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全球性議題之一,一方面,這一關係到全人類根本利益、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及未來命運的重大問題持續惡化;另一方面,氣候外交從邊緣步入國際政治的核心領域,由於手段的缺失,全球氣候治理陷入集體行動的困境。2007年,被喻為氣候元年——聯合國安理會首次將全球氣候變暖問題納入議程,標誌著氣候問題成為國際安全問題。由於氣候問題附著了國際政治秩序屬性,氣候外交也成為主要國家謀求主導未來國際秩序的新途徑,引發關於未來國際秩序的大國博弈。伴隨著後京都時代的來臨,國際氣候制度迎合了政治學家所說的「多層次治理」架構,公平性原則、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有效性原則將是未來制度建構的核心基點;未來氣候制度的重心正由「議定書」轉向「公約」,自上而下的方法由自下而上的方法代替,並且提供了約束性激勵機制;遵循透明度的邏輯,MRV機制(可測量、可報告、可核證體系)逐步代替履行機制。歐盟氣候政策的制定,以歐盟ETS(排放交易系統)第三階段改革為代表,與超國家主義相對,進一步印證了自由政府間主義的方法;多層次治理代替了國家中心主義方法,擴張了超國家機構的影響力。美國氣候政策表現為司法主義與地方推動的特徵。伴隨著以中國為代表的中等國家的群體性崛起,國際氣候制度的未來充滿了不確定性。中國氣候政策的制度趨力不僅來自於國際壓力,同時與國家安全、經濟成長、公民社會的興起密切相關。國際氣候制度與內國氣候政策相互脈動,中國作為新崛起的權力,在未來國際氣候治理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將是重要的課題。 請各位共同來瞭解、探討中國在全球氣候變遷治理中的角色與崛起!按我報名。 時間:2012年5月29日(二)12:30-13:30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實習法庭(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 主講人:彭峰(上海社科院副研究員) 與談人:吳建輝(中研院歐美所助研究員) 林春元(PLES博士後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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