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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9

司法三劉盈君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講到環境我們常想到的是地球暖化、資源耗竭等生態面向,然許多時候欲影響環境並不能僅僅觀看其表象,我想環境法這堂課幫助我們思及與環境相關的制度面及政策面。而這樣的政策思考也涉及了許多的經濟成分,當我們的立法或是政策走向某個角度,我們選擇了一方勢必也要犧牲部份的另一方,我們何以做出如此決策?背後的觀察是否足夠在在影響我們未來的環境。
   
    記得第一堂課葉老師的一句話讓我印象很深「How clean is clean?」,單元一當然是從認識環境這個主題開始,加上環境惡化和環境問題的不同成因和特色,而我欲探討的第一個問題是,污染的定義為何又應該如何定義?如果以字面來判斷我們得到的可能是超出正常的物質進而影響生命體系產生不利,或是從不同種類的汙染不同範圍的汙染來看。然而這樣的概念其實並不具體,因此除了認知到沒有截然純淨的環境,我們得判斷出超出多少程度的大自然自淨能力才能被稱為汙染。而這樣的標準很多時候是需要被制定出來的,但標準由誰來制定又是誰可以接受的範圍?對於汙染的判斷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具體個案中我們需要加以填充,抽象的概念無法判定不同事件中的要件事實是否符合。在環境權中我們並非將環境冠以無限大的權利卻無法否認的需要環境權來支撐法律以及訂出的標準,同時考慮了成本與福利後訂出的標準使得汙染亦有部分權利,就像老師提到的怎樣的乾淨才算是乾淨,我們必須考慮到太多面向,加上經濟分析等等政策思考才能定義出可接受並且得以實行的標準。汙染者在怎樣的限度被賦予權限,若能兼顧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當然得使環境權的面向更多樣化,但效率與社會成面的公益性亦是考量的重要要件,我們無法否認環境的影響無遠弗屆不僅僅在地域方面更是在時間軸上永不停止的影響著。所以對於汙染的定義與管制即便要兼及政策的考量仍應審慎權衡,對於規範當然有形式面及實質面兩種,此處我想深入討論的應該算是形式面的規制,撇處以環境為本位的經濟分析,管制結構的組成還有如何對管制工具的運用影響了法規的內涵。管制工具又包含了劃定汙染容許值的標準訂立、分區完全禁止或管制、申請許可、牽扯到經濟利益面的含稅或排放交易制度等等,欲定義汙染不得不從這種規範面來看,在不同種類的污染具不同性質和影響力的情況下,我們更該善用這些管制工具加以定義,如果不具彈性的加以規範可能造成的是太過寬鬆或動輒得咎,這樣的極端並無法對環境權有所保障,因此除了考量政治程序上可接受的標準,面對個案更應加以在多樣面向中滲入法律經濟分析,從實質面一起補充定義怎樣的汙染算是汙染。
 
    此問題討論的最後我想加上土地汙染法修正草案提出的改變做結,『環保署日前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修法方向,預期將採取刪除污染行為人定義中「非法」之規定、強化資訊公開,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之土地需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修正整治費徵收不再侷限於「化學物質」等規定。』之所以會有此方向的改變是因為長期以來權利義務的定義不夠明確使得土地開發意願有所影響。對於改變汙染行為人的定義,不僅僅是因為污染長期累積與合法排放與否無關更因為國際趨勢使然。誠如以上的討論,環境是全世界共同享用並應一同努力的任務,除了在我國的種種自身環境政策等影響,在某種成面我們亦應考量到對世界的影響,以及參酌不同背景之下考量的經驗立法等等,這並非我們受到外國壓迫,雖然不能否認施壓可能發生,但各國的差異發展亦是得以堅持和保留的。
 
    對於環境立法的走向隨著不同時代當然會有所差距,追求的不只是消極面的正當性,無法避免權衡利益、國際、科技等等的資源衝突,更應注意到最基礎亦是最終目標---永續發展。追求一個基本完整的體系外也應參酌如上段所述外國的經驗,台灣的法制有許多來自國外,其制定的背景以及我們本身的環境因素都應加以深入了解。環境牽動著人民的生存權,若從分類來看消極面是現在是得以安全生活而積極面則是能夠永續的仰賴此塊土地,在看到宜蘭人民反六輕的照片後,對於麥寮人的生存權我們確實應該多一份不同的態度。從報導文章中我們一再看到台塑六輕的工安事故以及麥寮人起而抗議,然而生存安全與經濟發展的權衡下,似乎法律制度無法掌控經濟的發展,無法達到停工的標準直到總統直接指示。當產業內部的力量無法自主管理而管制力量又不夠大,此時就該注意到調整法律規範或是如專家提到的設立專章,否則恐懼與危險將會隨著產業的恣意無限擴大。要如何健全環境法規制度真的不是一時間可以完成的任務,但隨著各個案例的深入思考我們可以看到更多台灣適合的走向,加上外國的啟發,人民本身起來為生存權奮鬥等等皆可以促使我們走向更完善的環境立法。
 
    環境價值滲入政策面乃是最深的目標,當我們做出選擇而犧牲的機會成本,可能有人站在相同立場,但也有人看到不同面向,很難說怎樣的選擇是對是錯,但時間地點等眾多因素下我們可能會有所改變。就如同1970大西洋水泥公司案,在考量衡平性與將私人訴訟提升到公目的的比較中,因為害怕犧牲了經濟利益而未將工廠關閉,雖要求了對損害復永久賠償,但我們無法否認該選擇會產生了疑惑以及不同意見。法律制度的適用還有對該當個案的回應在時間背景之下做出了權衡,那樣的比較利益其實也涉及到我在前面報告中提出的討論,污染的定義。汙染的程度在政策分析下能接受的範圍,被處罰的方式,不得不說在環境議題上很難有確定的答案,但在大西洋水泥公司案中受到廣大質疑的是,不應該付費就可以製造汙染。在現代我們其實有點離開全力衝刺經濟與開發的背景,全球議題更受重視,我們對於環境與未來與科技文明造成的改變更應加入相當的思考,反思之下當初的不同意見應會得到更大的迴響。如同葉老師推薦我們去看的環境電影「怪手下的農漁村」,當你採取不同的環境價值,做出不同的環境政策,所造成的影響也會南轅北轍。在檢視農業政策後,如果想使農村永續發展、農村人力活化應採取的方案為何?深思對環境發展的影響以及初衷,不得不說結尾十分有力,當你把農村打造成讓都市人流連的地點,以及具體的補助鼓勵年輕人投身農業,怎樣才是長久真心的經營農地難道還會不清楚?
 
    我想對於汙染最簡單的認識每個人已聽過、見過、並學過許多,常常我們會以為環境議題與我們離得很遙遠,但這次我卻認真的被葉老師提出的問句所吸引,眾多的報導和討論不管是簡略的或是深入都有助於讓我們更熟悉自己和環境的互動與改變,有時候會對於斷章取義或陳腔濫調的報導感到生氣,但字字句句都是使我們更靠近並熟悉環境意義的關鍵。另外就是認識環境決策以及環境權價值觀的建立,我們不能很單向的思考,因為在每個立法與政策行動的背後是受到眾多的因素拉扯,當新聞或報章雜誌的環境議題出現在面前所應伴隨的不僅僅是情感,在形成價值觀後我們做出的評斷更應立於全面了解之後。我們在環境議題的提出與思考後做出的規範判斷,也許微小但也可能造成影響,多元化的今天每個人的意見都有機會成為洪流,熱忱的參與能使我們的訴求更明確,適合台灣的環境規範制度亦可能因此而生。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8

司法参陳威韶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問題:除了政府、市場、法律(極限性)以外,是否存有另外的機制,可以解決人類所面臨的環境浩劫?
 
一、    政府、市場、法律的局限性
按照功能失調論,上述三種規範或運行於社會中的機制,都無法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

1.      政府:

    雜亂漸增主義,政府制定出來的政策大多是回應選民的需求,為了短期的利益考量,雖有考慮可行性等執行層面,卻未有前瞻性的思慮,使得污染等環境問題的解決方法,以各個擊破的方式,而非整體的,全面的探討環境問題之所以會出現的內容有哪些。再者,因為官僚組織運作,常常是缺乏效率、權力壟斷、寡頭政治等等,而出現失靈的問題。
 
2.      市場:

    因為外部性的因素,市場機制下的交易行為,並沒有考慮到第三人的效益或成本,但交易的雙方都沒有將之內部化,所以雙方不是高估就是低估了成本效益,使得市場失靈,無法調節;如同哈定的《共有財的悲歌》,正是描述市場失靈後,對於環境的破壞與玉石俱焚的例子,雖然哈定認為,在此情形政府應介入其中,但是政府的問題已如上所述。
 
3.      法律:

    因為法律有被動性的特色,所以當有新的環境污染、破壞出現,將無法適時的、有效的控制污染擴散,常是等到爆發後才會進一步立法,但卻為時已晚。再者,由於法律制定的基礎,是人民授權與同意,所以常必須在法條中反應選民的需求,所以對於環境議題,常有不同的聲音,而法律並不能一味保護環境,而應考量雙方的意見後,制定一套標準規範(環境權與污染權);但必須問的是,協調的立法方式,真能保護我們認為重要的價值嗎?還是常常淪落成財團、利益團體玩弄於鼓掌之間的工具呢?
 
二、    公民社會的建立
 
1.      公民社會作為另一種機制:

    公民社會的組織原則,不是如市場的競爭原則,也不是政府的命令原則,而是互惠、平等與信任。但必須承認的是,人們再面對環境議題的時候,仍然不免有自利的想法,但有自利的想法,不代表沒有建立信任的可能性,就像民間的救濟會(收會錢),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目的,比方說要買房子、買車子等等,但救濟會的基礎本建立於成員的互相信任,否則怎會有人願意將錢交出呢?但也正是因為自利,所以在資源的分配上必須是公平,若有不平等的分配資源,將破壞平等的原則,豈能有信任的產生?又按照囚徒困境的理論情境,雙方都採取了對自己最有利的作法(選擇認罪與背叛),但不是對團體最有利的作法,無法創造最高的利益與福利,所以能夠有信任基礎的建立,每個社會行動者都以團體最高的利益去做衡量,因為相信每個行動者都是肯維護團體的利益(信任與互惠的結合),而達成雙贏的結果,如此,就能打破囚徒困境。所以,公民社會的理論,能提供另外一套論述,供我們思考,現階段的社會規範、制度機制,既然無法有效解決環境面臨的浩劫,是不是可以透過公民社會的建立,使得全民共同參與於環境保護的行列,又不會感到堅守環保對其不利益?
首先,應該先建立公民對於環境保護的意識,這一點我認為相較1960、70年代,已經進步許多,透過大量的電影、新聞等媒體播送相關的消息與議題探討,使得人們反思究竟什麼是我們追求的?是眼前的金融風暴,是人類以其萬物之主的高度建立的金融市場、工業產業,還是與萬物共生共享的世界?

    再者,就市場機能而言,應建立買方與賣方的信任關係,因為公民認為環境保護議題是重要的,所以會要求廠商除了賺取利潤,更應該做到環境保護。
    
    最後,政府所要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平等的平台,沒有偏頗於任何一個利益團體,讓公民能夠參與其中,討論相關的環境議題應該如何面對?應該如何透過全體的力量去修正或補償過往對於環境的破壞與侵害?應該如何衡量,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二者間,達到調和。
 
2.      Elinor Ostrom,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土耳其的Alanya漁村

    這個漁村相較於其他的村落落後,人口大約是100人,兩三個人一組操作著漁船與漁具;在1970年代以前,因為漁民沒有節制地捕撈漁獲,又因為爭奪好的漁場而彼此衝突,漸漸地漁獲量減少,品質也不斷下降。1970年代初期,當地居民自發性地討論一種模式分配漁場,經過十二年的協商與討論,終於形成了一套機制,並且受到當地居民的遵守。
這套規則是,每年九月,只要具有合格捕魚證照的漁民會被列在清單上,同時漁場會按照捕魚的組數劃分,透過抽籤的方式,漁民分配漁場,並且每隔一個月,向東邊或西邊移動一個漁場。由於是抽籤的方式,每個漁民都有機會分配到漁獲量最豐盛的漁場,也可能被分到最差的,但又有定期轉換漁場的協議,所以不會由特定的漁民控制了主要的漁場,或特定的漁民一直捕不到魚,也因此免去了過往的衝突、搶奪等等產生的社會成本。

    這項規則的監督機制來自漁民的相互監督(利益動機的副產品,因為沒有人願意成為下一個遭到侵害的漁民),因為漁場的分配情況會被寫在清單上,所以一旦有人越界捕魚或者超量捕魚,其他人必然會給予譴責。在這個小魚村裡,因為彼此互相認識,所以使得人情壓力等社會互動能夠給予有效的監督與懲罰。如此,哈定的《共有財的悲歌》獲得解決。
以上的例子,說明了公民社會的建立是能夠解決環境問題,透過平等(漁場的分配)、互惠(漁獲量不會減少、品質不會降低、人人都有魚可捕,又不必透過衝突、競爭、爭奪的方式,增加不必要的社會成本)、信任(相信大家都會願意遵守規則)關係的建立。
 
 
3.      公民社會的缺陷

(1)   時間成本:

    如同上面所述,Ostrom的小漁村實驗,花費了十二年的時間,才能夠形成初步的公民社會,但人生能有多少個十二年?再者,這是一個成功的例子,有許多的案例是失敗的,即便花費這麼多的時間。所以,除了必須花費許多時間,才能夠達成一丁點的功效,甚至有失敗的機會外,也必須思考在這段時間之內,會不會仍持續地破壞環境?會不會跟法律制度一樣,都是緩不濟急的機制呢?
(2)   地域成本:

    上述舉的例子,都是存在於範圍比較小的地區中,比方說小漁村,農場。但是考慮到全球性的環境議題,就能看出公民社會的侷限,因為現階段全球仍是各自為政的國家、區域,所以每個國家也是一個自利的個體,該如何建立信任、平等、互惠的機制?目前仍然沒有很成功的案例,雖然有透過國際組織、團體,建立起單一性(對於特定環境議題)的標準,以平衡資源分配,與污染物責任歸屬等等,但其建立的基礎並非平等基礎,而是透過國際強權的主導下,衍生而出的規範內容;再者,也非有信任關係,因為有許多強權國家為了自己的國家利益,而不願意參與環境保護的行列中;再來,更不是互惠的機制,因為上述的原因,開發中的國家只是服從標準,而非打從心底認同環境保護的價值,甚至是能夠不服從就不服從,對於已開發的國家而言,在過去已經開發完成,製造許多的環境問題,如今卻由全球人民買單?最後,如今既然已成世界強權,掌握了科技等等較不破壞環境的產業,卻限制了開發中國家的發展機會,不禁讓人思考,這可能是環境議題的階級複製,豈有互惠的機制存在?
 
4.      公民社會與其他機制的互動關係

(1)    政治:即是代議制度受到草根民主、審議民主、參議式民主的調和,以尊重彼此差異為核心,透過聆聽、討論的方式,達成共識與協議,並強化了民主的正當性。

(2)    市場:企業必須提出讓公眾信任的產品、服務,並且負起社會責任,將部分的利潤回饋社會,又或者如印度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提倡的窮人銀行,即是打破了競爭、鬥爭為目的的市場機制,而透過合作、信任機制,解決資金無法有效利用、當地居民貧困的問題。
 
 
三、    如果公民社會能夠建立

當公民社會建立起來,我們能夠期待每一個存在於社會中的公民,都能對環境議題有所了解,並認知到我們為什麼要環境保護,進而可以要求市場、政府扮演著另外角色:

1.      就市場機制而言,公民可以要求公司主動揭露其生產過程、方式,並說明對於環境會有哪些影響(可能是危害,也可能是環境友善的生產方式),因為公民在乎環境保護,所以透過市場機制,公民拒絕購買那些對環境較不友善的產品,而去選擇對環境較友善的,進而能夠淘汰那些對環境較友善的,並且驅使廠商競逐於環境保護中,因為追求環境保護對他們的生意是有幫助的。
 
2.      政府部門而言,可以扮演著監督的機制,比方說提供環保標章,讓民眾可以信任自己購買的產品是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此外當有公司違反相關的行政規範時,作為守護者的角色,用公權力去介入並修正,但應該先讓社會去修正,透過拒買的方式,迫使廠商修改生產程序,甚至是停止生產,如果公民的力量無法適時或有效對抗時,在由國家機器介入修正,避免社會建立起的信任關係崩解。
 
3.      就法律部門而言,扮演的角色是協調與評價,當侵害產生、污染物造成人體的傷害,或者是污染責任難以界定時,由法院判斷並說明責任歸屬。
 
4.      如果公民社會能夠建立,我們能夠期待的是,人民不將是待宰的羔羊,反而成為社會中的行動主體,進而改變世界的風貌;但前提是,我們必須透過不斷的論述,不斷的教育,不斷的討論並揭露各方的資訊,讓公民了解到我們為什麼應該保護環境?當有公民得到共識的時候,才能進一步去論述,如何建立一套公民社會的機制,而藉此作為整體環境保護的守門員。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8

生工三石冠倫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題目:環境議題中農民運動的樣貌? ─ 從中科四期搶水爭議談起

    民國97年,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工程決定設於彰化縣二林鎮,主要是能讓友達集團在此設置晶圓廠。在工業製程上,水始終扮演重要的角色。為避免晶圓、半導體材料表面的髒污缺陷影響其功能和壽命,製程中得大量使用超純水作為潔淨之用。為因應這樣的用水需求,中科四期預定興建大肚攔河堰作為永久用水來源。短中期的工業用水,中科打算像彰化農田水利會買水,預計最高調度為每日8萬噸;位於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村的莿仔埤圳水源頭則是其取水地點。
   
    然而,每日由集集攔河堰總量管制下的莿仔埤圳,目前早已面臨供水四天、斷水六天的狀況。換句話說,莿仔埤圳灌溉範圍內共約18850公頃的農田已呈現半缺水的窘境。於是,當取水的專管鋪設工程一起,當地的農民便群起抗議,至今已多次至行政院、環保署前抗議,並已透過訟訴爭取權益,現正纏訟中。
   
    此爭議並不向國光石化的案子有強烈的破壞想像可供其他縣市的人民參考。此調水工程,充其量是只埋在地底下的大鐵管,看不到,也似乎沒有太大的污染可言。國光石化案子裡,人們可輕易想像石化工業的黑煙白煙佈滿海邊原本湛藍的天空,廢水汙染魚兒屍體浮起,以及濕地水泥化後一片死寂的狀況。汙染,在工業化快速而廣泛的台灣是較為人們熟悉的符號。
   
    但台灣稻田的消失,並不會讓消費者發現一包包的泰國米有甚麼可怕之處,人們也無法輕易認知到即便沒有了汙染,三農的困境仍在。
   
    從「以農養工」的「鄉村工業化」政策實施以來,由於工業的數量發展、區位的選擇,工廠從都市到城鄉交界到鄉村地區,伴隨著都市的擴張,農地萎縮的現象正持續著,水泥化以及受汙染的土地則不斷增長。亦即農民發現自己比鄰工廠,或受到工廠的包圍。環境風險持續升高,環境糾紛的發生率也在環境管制落後的情況下愈來愈多。但在都市裡少有工廠,人們生活在飲用水水質好、自來水接管率高、工廠廢水受隔離的環境裡。很明顯得,環境風險分配並不均勻,農民相較都市人而言,更容易也更快速面對到工業化下的危機;生活在水田、旱田生態系裡的農民無論是對爭(徵)地、搶水或汙染的問題都更亦感知到。
   
    因此各項運動興起,新聞報導也多了起來。以反國光石化運動來說,大眾及主流新聞報導普遍聚焦在經濟與環境的對立,對於經濟效益、外部性的分析,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的進展多所關心。在科技的不確定性、官僚作風、政治責任的批判也多所著墨。但假如走進大城當地,蚵農們關心的,則是自己的生計。所謂的永續不言而喻,因為這對他們是一輩子的工作,也是世世代代的維生方式。不需要環保人士添加的「生物多樣性」等名詞去包裝、去反抗。這也許只是很簡單的生計抗爭。雖然,這種抗爭形式在「環保打敗財團開發」的掌聲中被淹沒了,但沒汙染了不代表農漁民就安全了。中科四期的調水工程引發的抗爭,正體現了這種生計抗爭的模式。在難以與台北城裡高喊:「我們只有一個台灣」的環境運動連結的情況下,它脫離了主流媒體想像中的環境運動,以農民運動的姿態展現在世人眼前。「讓我們好好種個田也不行?」溪州當地的農民曾如此說。
 
    溪州的農民想展現的,顯然不只是所謂環境權,還有生存權的問題。而這個生存權也並非都市人所注重的,關於公共衛生和風險管理的生存權,而是經濟方面的生存權。 對於「搶水」的疑慮,彰化農田水利會作出「不會影響」、「用的是剩餘水」的回應。但反中科搶水自救會長寶元叔的一席話:「假如真的是用剩餘水的話何不從水尾調水就好?」正道破官方與中科對於農業、工業的價值選擇,與農民是有極大的不同的。水對於農業來說是必需品,這點跟耗水的晶圓廠是同樣的。也就是說,沒水就無法生存。於是,水作為一種資源,在中科四期的案子裡,似乎是引發了資源使用上的衝突。

    從經濟觀點來看,資源使用發生衝突時,要想辦法決定最有效率的分配方式。此最有效率,有「誰決定」、「如何決定」以及「以甚麼作為判斷依據」三種內涵。亦即代表性、程序性、判斷準則的問題。以中科四期調水工程為例,在工業與農業用水起衝突時,行政院、環保署、國科會、水利會、農委會互相踢皮球,使調水工程非但無法進行環評,也無法立即停工,甚至連主管機關都找不到。在程序上只有國科會和水利會的發包作業,並沒有經過環評的評斷,試挖前更無地方上的說明會,毫無讓民眾參與的機會。最後回歸基本的工調農水問題,更被中科管理局解釋為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並提出中科的產值、工作機會勝過農業的論點。加上近來彰化縣又遭提出另一個振興經濟方案,同樣主打的就業機會以及投資金額,在在顯現政府的效益判斷依據產值、投資報酬率等資本主義框架下的效益極大化邏輯。如此一整套的程序走完,便是台灣層出不窮的農地徵收、炒作和開發案。
   
    無論是依照Guido Calabresi或Richard Posner的判斷效率觀點,都須以整個社會作為受體。但在所謂的「公共利益」的利益判定準則有爭議的情況下,去談效率也是白談。前述水對於農、工兩造的重要性,實際上在台灣也有極大差異。在工業發展優先的價值觀下,工業用水的價格便宜(該說是水價本身就便宜),工業上攸關生存的成本並不是水價,缺水時也會在產值考量下調用農業用水。反觀農業,缺水只有休耕一途。在這種政治性決策的狀況下,也難以用Guido Calabresi的市場交易去尋求解決。於是,長期以來工農之爭一面倒的態勢,演變為類似受害與加害者的狀況。於是,在資源使用的衝突中,工業居於幾乎不敗的優勢。
  
    在反國光石化時主流群眾關注的工業化風險、科技官僚、環評問題激起不少討論,卻少有探討農漁民階級的生計抗爭問題。農漁民的環境識覺與都市人是很不一樣的,對於環境議題的想法也有很大的不同。在資源使用衝突的抗爭中,儘管農漁民多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生計而戰,但同樣能與都市人一般感覺到工廠的鴨霸和運轉後可能的汙染危機。「水泥化」和「安全」也許是農漁民們所使用最接近環保團體的詞彙了。但在環境議題中,有多少人記得小農階級的生存問題,和民國49年以來以農養工的價值延續呢?
   
    環境議題並非單純的只是經濟與環保的對立或協商。資本主義下的階級問題也該被探討,否則只是流於環境權勝利的浪漫想像而已。環保人士與農民的互動或衝突,環境議題中的階級問題等,都有待更進一步的討論。在台灣,農民運動正逐漸脫離傳統的環境運動外衣,走出自己的路。媒體也愈來愈注意到環境運動的成因以及社會價值上的根本原因。 無論是反搶水、反徵地、反污染……都是人民自身環境意識的覺醒和反應,即便他是基於經濟、環境或是其他理由,都可以是組成環境議題的一部分。忽略其中一個部分,而簡化其複雜性是有其危險性的。當然,這是需要大家共同去關心、去參與的。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6

財法三許又文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綠色經濟是解決環保與振興經濟的解藥嗎?

一、綠色經濟出現背景
   
    全球化與資本主義的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出現了很多的問題,2008年的金融海嘯,造成嚴重的經濟危機。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無薪假、失業率居高不下,一連串利空帶給政府、企業、勞工和上班族莫大的焦慮。歐美各國使用量化寬鬆的貨幣政策,大量政府支出的財政政策,並沒有將經濟救活。如何挽救經濟,增加就業機會,目前仍是各國政府亟欲解決的棘手課題。
   
    另外一方面,大量消費,永無休止的消耗,地球的能源及資源逐漸枯竭,人類賴以居住生存的地球也起了悄悄的變化。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由於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以及加速毀林和破壞草原,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的濃度大量增加,造成溫室效應、氣候變遷。而近年來全球暖化日益嚴重,極端氣候成為全球面臨的最大環境挑戰,其影響包括極冰消融、物種滅絕之外,更因氣候異常帶來威力更甚以往的各種天災,乾旱讓農作物減產,暴雨又引發土石流,危害人民居住的安全。如何與大自然和諧的共處,讓地球生態系統與人類文明能夠永續發展,實為當務之急。

    目前全球資源使用的分配其實是呈現不公義的型態,因為人們未曾考慮到要給下一代留下的是什麼。例如核廢料問題、過度地引地下水灌溉…等,皆是取得短暫的利益,卻將這一代造成的負擔留給後世的子孫承受。此外,非再生能源使用問題也日趨緊張,因此各種因應暖化、氣候變遷及節能的工作逐漸應運而生。在綠色議題全面受到重視下,為了合理使用稀缺的自然資源,產業的「綠化」勢在必行,與綠色相關的科技產業也快速的推升,綠色科技儼然成為最具商機的新興產業。根據美國市場調查機構(Cleantech Group)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早在2009年,綠色科技產業獲得的創投資金就已經超越IT與生物科技,成為最受歡迎的產業。

    各國政府皆注重本國經濟的永續發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府採用了傾斜的產業政策大力扶植綠色產業,從法律、稅收、財政等方面,促進了綠色產業的發展,綠色經濟遂於此情形下出現。而消費者的綠色意識也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用「綠色觀點」來選擇商品並向生產者施加影響,這種新的「綠化」的需求結構引導了「綠化」的生產和產業結構,從而推動了綠色產業的發展。惟長久以來,即有人主張,環保問題係因過度追求經濟發展而生,若欲解決經濟問題所增生的成本,勢必需要犧牲經濟發展,環保與經濟的取捨是否互斥,有無兼顧可能性呢?
   
    有論點指出,有助於改善環境危機的綠色工作(Green Jobs)與綠領(Green Collar)可能是解決環保、失業與振興經濟的三效解藥,然而這帖藥是否能發揮藥效,有效改善問題?對環境、就業與經濟真的能振衰起敝嗎?

二、揭開綠色經濟的神秘面紗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與國際勞工組織將「綠色就業」定義為:「在農業、製造業、科學研發、公務部門以及服務業等,以減緩人類面臨的環境危害為目標的工作。」
根據相關機構對綠色工作的定義,大致共通點是必須符合四項原則:
1.      低碳排放量
2.      具永續性
3.      提供工作機會
4.      在地化

    傳統型的綠色工作,像是各個綠色組織的環保NGO工作者、環境工程人員、回收工作者、環境教育者、有機農業、生態旅遊業…等,直接與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育相關的行業。而在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有一些既有事業是這波節能減碳的趨勢下,首先面臨轉型綠化需求的,包括:綠建築設計師、綠裝潢師傅、太陽能板安裝人員及新綠能源的相關從業人員。

    綠色工作不只是可再生能源產業,保育生物學者、節能規劃師、有機食品生產者,都是屬於綠色工作。因此,綠色就業的種類包括協助生態系的維護與復育、減少能源耗用、經濟體去碳化、廢棄物與汙染減量…等。將其概念擴張,所有在企業經型態中考慮到永續性發展,以環境保護為基本考量,透過科技改良技術,力求節省資源、減輕環境污染、無毒、無害,對環境友善的生產機制,推展綠色文化之產業,均可視為廣義的綠色產業。

    舉例而言,金融服務業在進行金融貸款服務時,考慮業者之綠色程度給與不同之額度或優惠,協助業者之綠色化,是一種形式之綠色產業;服務業於行業型態中時時考慮所使用之物品或系統中,均以綠色產品或包裝為優先考量者,亦可視為一綠色產業。

    隨著綠色運動的蓬勃開展,巨大「綠色市場」的出現,全球進入了一個「綠色經濟」時代。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各國紛紛進行產業結構的「綠色」調整。尤其是當前地球生態逐漸惡化、眾多國際環保協定的要求,環保已成為各國的共識,很多的先進國家為了達到環保目標,已紛紛在貿易上設限,或在產品標準上加強把關,故想成為具備競爭力的廠商都必須顧及產品的環保成分。

三、產業綠化的趨勢

    國際社會對能源與環保議題愈來愈重視,台灣雖然因為於國際地位上遭受限制,未受國際環保規定的直接約束,但全球化發展下,各國產業已非僅以國內為發展對象,也須因應國際趨勢,故環保的相關發展,與企業關係仍息息相關,對注重國際化的國內企業影響尤大。
   
    綠色消費在全球蔚為風潮,愈來愈多的消費者要求企業提供綠色產品,已是未來趨勢,其要宣導的觀念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能考慮到環保問題,選擇符合環保精神的商品,改變消費模式,進而改變生活型態,以減少天然資源、化學物質之使用及減少污染物在大自然間流動排放,追求人類永續的生存與更佳之生活品質。

    當消費者儘量購買選用「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對環境破壞少、污染程度低的產品時,將引導、改變廠商的生產、銷售特性,進而減少地球的污染負荷。亦即透過消費者的力量來改變生產者的生產行為,以達到對於環境友善的生產目標。

    從政府的角度而言,在綠色產業發展的起步階段,獎勵綠色科技研發、加大境內優惠政策的力度、推廣企業改變傳統能源結構以降低生產成本…等政策是必要的,但是要使綠色產業較快的發展,從長期來考慮,需要政府政策前瞻的支援及規劃;各地方政府應努力從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出發,盡快完善綠色產業發展的基礎環境,提高其環境最適化水平,協助企業轉型開拓綠色產業市場,進而推動境內的綠色產業發展。

    另外,以國家之力投入綠色研發,並規定相關的環保法令或政府採購法令,以提高綠色產業市場競爭地位之公平性,增加消費者市場產品多元化選擇等,亦是極為重要的政府政策。

    企業界則因迫於各方壓力以及受誘於種種利益而進行綠色生產,採用綠色營銷策略,並且進行整個企業的綠化,企業必須以利益關係人的觀點來考慮各項管理,即以「綠色管理」(Green Management)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

    產業最終畢竟是由企業組成的,所以企業的綠化必然推動整個產業的綠化。企業進行綠化不但能協助提升生產效率、能源使用效率與環境績效,邁向永續經營,透過提升產業綠色生產力及能源有效利用,也能促進整體產業的永續經營發展,達成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

    綠色產業對永續發展具有巨大的貢獻價值,是企業與社會獲取「雙贏」經濟與社會效益的一種策略性產業。產業的綠化能付諸行動,正是由於人們有著愈來愈強烈的生態價值觀,包括作為消費者的綠色消費意識、生產者的綠色生產意識、政府的政策和立法者者的永續發展觀念,才能真正促使產業的綠化,使綠色產業朝向兼顧環保與經濟的方向發展。


參考資料
1.      The Green-Collar Economy: How One Solution Can Fix Our Two Biggest Problems / Van Jones
2.      Hot, Flat, and Crowded:Why The World Needs a Green Revolution
- And How We Can Renew Our Global Future / Thomas L. Friedman
3.      Cradle to Cradle:Remaking the Way We Making Things / William McDonough…
4.      The Necessary Revolution: How 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 Are Working Together to Create a Sustainable World / Peter Senge、Bryan Smith…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6

財法三許又文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綠色經濟是解決環保與振興經濟的解藥嗎?

一、綠色經濟出現背景
   
    全球化與資本主義的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出現了很多的問題,2008年的金融海嘯,造成嚴重的經濟危機。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無薪假、失業率居高不下,一連串利空帶給政府、企業、勞工和上班族莫大的焦慮。歐美各國使用量化寬鬆的貨幣政策,大量政府支出的財政政策,並沒有將經濟救活。如何挽救經濟,增加就業機會,目前仍是各國政府亟欲解決的棘手課題。
   
    另外一方面,大量消費,永無休止的消耗,地球的能源及資源逐漸枯竭,人類賴以居住生存的地球也起了悄悄的變化。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由於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以及加速毀林和破壞草原,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的濃度大量增加,造成溫室效應、氣候變遷。而近年來全球暖化日益嚴重,極端氣候成為全球面臨的最大環境挑戰,其影響包括極冰消融、物種滅絕之外,更因氣候異常帶來威力更甚以往的各種天災,乾旱讓農作物減產,暴雨又引發土石流,危害人民居住的安全。如何與大自然和諧的共處,讓地球生態系統與人類文明能夠永續發展,實為當務之急。

    目前全球資源使用的分配其實是呈現不公義的型態,因為人們未曾考慮到要給下一代留下的是什麼。例如核廢料問題、過度地引地下水灌溉…等,皆是取得短暫的利益,卻將這一代造成的負擔留給後世的子孫承受。此外,非再生能源使用問題也日趨緊張,因此各種因應暖化、氣候變遷及節能的工作逐漸應運而生。在綠色議題全面受到重視下,為了合理使用稀缺的自然資源,產業的「綠化」勢在必行,與綠色相關的科技產業也快速的推升,綠色科技儼然成為最具商機的新興產業。根據美國市場調查機構(Cleantech Group)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早在2009年,綠色科技產業獲得的創投資金就已經超越IT與生物科技,成為最受歡迎的產業。

    各國政府皆注重本國經濟的永續發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府採用了傾斜的產業政策大力扶植綠色產業,從法律、稅收、財政等方面,促進了綠色產業的發展,綠色經濟遂於此情形下出現。而消費者的綠色意識也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用「綠色觀點」來選擇商品並向生產者施加影響,這種新的「綠化」的需求結構引導了「綠化」的生產和產業結構,從而推動了綠色產業的發展。惟長久以來,即有人主張,環保問題係因過度追求經濟發展而生,若欲解決經濟問題所增生的成本,勢必需要犧牲經濟發展,環保與經濟的取捨是否互斥,有無兼顧可能性呢?
   
    有論點指出,有助於改善環境危機的綠色工作(Green Jobs)與綠領(Green Collar)可能是解決環保、失業與振興經濟的三效解藥,然而這帖藥是否能發揮藥效,有效改善問題?對環境、就業與經濟真的能振衰起敝嗎?

二、揭開綠色經濟的神秘面紗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與國際勞工組織將「綠色就業」定義為:「在農業、製造業、科學研發、公務部門以及服務業等,以減緩人類面臨的環境危害為目標的工作。」
根據相關機構對綠色工作的定義,大致共通點是必須符合四項原則:
1.      低碳排放量
2.      具永續性
3.      提供工作機會
4.      在地化

    傳統型的綠色工作,像是各個綠色組織的環保NGO工作者、環境工程人員、回收工作者、環境教育者、有機農業、生態旅遊業…等,直接與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育相關的行業。而在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有一些既有事業是這波節能減碳的趨勢下,首先面臨轉型綠化需求的,包括:綠建築設計師、綠裝潢師傅、太陽能板安裝人員及新綠能源的相關從業人員。

    綠色工作不只是可再生能源產業,保育生物學者、節能規劃師、有機食品生產者,都是屬於綠色工作。因此,綠色就業的種類包括協助生態系的維護與復育、減少能源耗用、經濟體去碳化、廢棄物與汙染減量…等。將其概念擴張,所有在企業經型態中考慮到永續性發展,以環境保護為基本考量,透過科技改良技術,力求節省資源、減輕環境污染、無毒、無害,對環境友善的生產機制,推展綠色文化之產業,均可視為廣義的綠色產業。

    舉例而言,金融服務業在進行金融貸款服務時,考慮業者之綠色程度給與不同之額度或優惠,協助業者之綠色化,是一種形式之綠色產業;服務業於行業型態中時時考慮所使用之物品或系統中,均以綠色產品或包裝為優先考量者,亦可視為一綠色產業。

    隨著綠色運動的蓬勃開展,巨大「綠色市場」的出現,全球進入了一個「綠色經濟」時代。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各國紛紛進行產業結構的「綠色」調整。尤其是當前地球生態逐漸惡化、眾多國際環保協定的要求,環保已成為各國的共識,很多的先進國家為了達到環保目標,已紛紛在貿易上設限,或在產品標準上加強把關,故想成為具備競爭力的廠商都必須顧及產品的環保成分。

三、產業綠化的趨勢

    國際社會對能源與環保議題愈來愈重視,台灣雖然因為於國際地位上遭受限制,未受國際環保規定的直接約束,但全球化發展下,各國產業已非僅以國內為發展對象,也須因應國際趨勢,故環保的相關發展,與企業關係仍息息相關,對注重國際化的國內企業影響尤大。
   
    綠色消費在全球蔚為風潮,愈來愈多的消費者要求企業提供綠色產品,已是未來趨勢,其要宣導的觀念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能考慮到環保問題,選擇符合環保精神的商品,改變消費模式,進而改變生活型態,以減少天然資源、化學物質之使用及減少污染物在大自然間流動排放,追求人類永續的生存與更佳之生活品質。

    當消費者儘量購買選用「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對環境破壞少、污染程度低的產品時,將引導、改變廠商的生產、銷售特性,進而減少地球的污染負荷。亦即透過消費者的力量來改變生產者的生產行為,以達到對於環境友善的生產目標。

    從政府的角度而言,在綠色產業發展的起步階段,獎勵綠色科技研發、加大境內優惠政策的力度、推廣企業改變傳統能源結構以降低生產成本…等政策是必要的,但是要使綠色產業較快的發展,從長期來考慮,需要政府政策前瞻的支援及規劃;各地方政府應努力從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出發,盡快完善綠色產業發展的基礎環境,提高其環境最適化水平,協助企業轉型開拓綠色產業市場,進而推動境內的綠色產業發展。

    另外,以國家之力投入綠色研發,並規定相關的環保法令或政府採購法令,以提高綠色產業市場競爭地位之公平性,增加消費者市場產品多元化選擇等,亦是極為重要的政府政策。

    企業界則因迫於各方壓力以及受誘於種種利益而進行綠色生產,採用綠色營銷策略,並且進行整個企業的綠化,企業必須以利益關係人的觀點來考慮各項管理,即以「綠色管理」(Green Management)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

    產業最終畢竟是由企業組成的,所以企業的綠化必然推動整個產業的綠化。企業進行綠化不但能協助提升生產效率、能源使用效率與環境績效,邁向永續經營,透過提升產業綠色生產力及能源有效利用,也能促進整體產業的永續經營發展,達成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

    綠色產業對永續發展具有巨大的貢獻價值,是企業與社會獲取「雙贏」經濟與社會效益的一種策略性產業。產業的綠化能付諸行動,正是由於人們有著愈來愈強烈的生態價值觀,包括作為消費者的綠色消費意識、生產者的綠色生產意識、政府的政策和立法者者的永續發展觀念,才能真正促使產業的綠化,使綠色產業朝向兼顧環保與經濟的方向發展。


參考資料
1.      The Green-Collar Economy: How One Solution Can Fix Our Two Biggest Problems / Van Jones
2.      Hot, Flat, and Crowded:Why The World Needs a Green Revolution
- And How We Can Renew Our Global Future / Thomas L. Friedman
3.      Cradle to Cradle:Remaking the Way We Making Things / William McDonough…
4.      The Necessary Revolution: How 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 Are Working Together to Create a Sustainable World / Peter Senge、Bryan Smith…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6

法學二李宇璿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第七章的環境司法的討論當中,老師提到了法院在環境議題的角色,其中在環境訴訟的審查密度上,有多元自由主義與環境主義的兩個大方向,在當前社會政治狀態下,是否真的應該走向環境主義的法院?實際上有沒有這樣的例子?
 
    依據權力分立的原理,在一國政府中,應該由立法部門制定法律設定政策目標,由行政部門實現目標,而由司法權進行事後的控制。由此可知,整體國家施政方向的決定,應該由立法部門做最初的設定,不然也應由有民主正當性的行政部門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制定政策,實現其欲彰顯的價值,而似乎不該由法院帶頭影響政府,決定在施政時哪種價值應該優先被考慮。雖然以上的政府權力分立模型相當粗略,但其中對於各部門主要工作的描述大致構成了我對政府的想像,因此初聽到「環境主義」的審查標準時,這個概念令我印象深刻,並在心裡留下疑問:法院真的應該離開中立的角色,而優先考量某種價值嗎?
   
    在上課的投影片中,老師使用John H. Ely的代表性強化理論解釋上述問題,這個理論本來主要用來解釋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其中相當強調民主代議政治,在民主政治正常運作之下,法院不應該介入價值選擇的問題,但是若民主代議政治失靈,沒辦法真正反映民意時,司法權就有介入的空間。
   
    那麼以台灣現在的社會政治環境,是否已經發生民主政治失靈了呢?首先就選舉制度來看,最能有效表現多元意見的立法委員選舉,經過修憲後改為單一選區制,在選區中小黨候選人本已經不易當選,又設下百分之五的政黨比例代表門檻,使得現今的立法院109名立委(缺額4名)當中,國民兩黨合計共占104席,雖然不能以此席次數目就斷定代議政治失靈,但從選舉制度整體觀察,較為堅持環境主張的小黨(例如綠黨),確實很難進入立法院。至於現有兩大黨的民意代表,受限於政黨以及連任的壓力,需要現在擁有較多資源者(例如企業)的支持,而不願輕易改變現有的資源分配模式,去主張環境價值,因此雖然有眾多環境立法,似乎仍然無法用立法權的力量,改變現在政府經濟價值第一的做法。沒有在政府作為中表現出對環境的關心,是否整個台灣社會本來就不重視環境呢?若是如此,也沒有所謂代表性的問題,但是我們看到關於國光石化的爭議,最後是由行政部門指揮中油撤案,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社會輿論的壓力,在此顯示至少有一部分的台灣人民希望考慮環境的問題,但是在立法院中或在整個政府當中,這樣的聲音相對是非常微小的,由此可以看出台灣現今政治環境中,民主政治在環境議題上失靈的現象,此外環境問題還有跨世代的問題,在我們的政府當中也沒有下一世代的代表,來主張資源永續利用的概念。
   
    因為以上代表性的缺陷,依據上述代表性強化理論,法院可以正當的介入政府中價值選擇的問題,而在環境訴訟當中,以環境價值優於其他價值的審查密度來裁判。
   
    雖然在理論上建立了正當性,「環境主義法院」還是一個抽象的審查標準,到底在訴訟中有什麼意義?特別是很注重法律適用的我國司法,似乎很難找到空間讓法院採取如此的審查標準。為此我產生第二個疑問,「環境主義」的審查密度,有沒有法院的判決嘗試採用過?
    
    最近很常被討論、很具爭議性的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或可找到一絲環境主義的痕跡。針對中科三期開發案,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在經過審查後認為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有條件通過開發計劃,後來當地居民提起訴訟欲撤銷環評結果,理由包括環評會議投票程序問題,未依環評法第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十九條判斷開發案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且就本開發案事實判斷,應該做成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的審查結論。環保署則主張環評的程序合法,做出的結論也是委員多數決的結果,在沒有違法情況下,司法機關不能審查其妥當與否。

    這個案件當然牽涉許多法律問題,在此關注法院對於行政處分的審查標準與密度,觀察在判決當中法院所明白提到的標準,還有從判決理由當中看出的判斷標準,再與一般理論上的標準做比較,討論有無環境價值優於其他價值的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本案做出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結果是撤銷環評結果,環保署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了上訴。
    
    在關於行政處分的審查標準部分,法院認為對於行政機關依裁量權的處分,法院只能審查其合法性,而不能審查妥當於否。至於「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而且是屬於專業領域的判斷,法院在此應該降低審查密度,承認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 。法院列出七種行政機關恣意濫用權限或違法的情形,只有這七種情形法院才可以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處分,包含後來運用的「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一條。就此標準應該與一般行政法上其他案件相同,與行政法課堂上的說法也是如出一轍,看不出有對環境議題的特別待遇。

    不過在上述標準與事實的涵攝與說理時,法院似乎有了些動作,首先就最高行政法院肯認的原審判決理由觀察,第一點就論及開發計劃所排的汙水對農業、用水、居民健康有影響,似乎一開始就決定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非先觀察有無上述七種違法的事由,接著判決提到周晉澄委員在會議中多次提出要求開發單位提出更完整的空氣汙染、水汙染的資料,並做成該次會議的結論,但是最後並沒有得到完整的答覆,認為委員會決策時依據的事實因此不完整。最後法院認為開發條件中,開發單位應另案做成毒性化學物質相關的健康風險評估以供審查,否則撤銷本開發案的部分,顯示出審查委員會自己既已認為有致健康風險之虞(所以才要再作評估),又在沒有評估結果的狀況下通過環評,是依據不充分的資訊做成的決定,也就符合上述「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台灣環保聯盟的新聞標題寫到:「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被撤銷 司法挑戰民主機制的多數暴力」正好提到司法與民主間的關係,與上述的代表性強化理論前後呼應,在本案當中似乎有一個較小尺度的代表性危機,21個環評委員當中,只有一個健康風險專家,縱使汙染物所造成的健康風險卻是全案的重點,在多數決下這一票無足輕重,然而探究環評委員會的目的及外界的期待,就在於評估可能造成的種種風險,社會大眾對健康風險非常關心,環保署理論上也應該很注意開發計劃是否會影響人民健康,但是在決定的力量(票數)上無法反應,這樣做成決策就很類似制度失靈的情形,為此法院不再站在委員會外觀察,不只看到最後的表決結果,進而審查做成決策的過程當中是否有瑕疵。

    關於決策過程中的瑕疵,法院認為周晉澄委員提議應有更完整的評估,委員會也做成結論時,這個提議就成了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因此開發單位若沒有提出,就成了資訊的不完全,依此做成的裁量也成了違法裁量。
    
    但是在最後委員會做成有條件通過,不需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結論時,也是多數人的決定,也就是說委員會做為一個整體,覺得沒有進一步的標準也無妨,可以以附條件的方式解決這一個問題。可是法院認為這樣的決定不合法,因為既然前面有要求更完整的評估結論,後又附加另案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的條件始准開發,這個「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就成了自相矛盾的裁量。也就是說法院認定,先前做成「需要更完整健康風險評估」的結論是重要的,若缺少了這個資訊,之後依多數決做出的決策就是違法,決定哪些事項重要,而影響環評結果,最後投下通過/不通過票的,似乎是平常環評委員的權限,法院好像有點進入實體判斷的領域。

    若把本案對於行政處分的裁量標準,看成「嚴守行政與司法權力分立關係」的價值,與「環境價值」(原審判決理由一:『對農民灌溉、當地居民用水、國民健康及安全等,均有相當影響。』)間的取捨,似乎就有環境優先、代表性強化的概念隱含其中。其實法院在環境決策中上有很多其它的功能,例如促進民間團體與政治部門的對話,還有資訊的公開等等,這些功能對於決策的永續性也有一定的幫助,這也是我們除了訴訟結果之外應該注意的。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5

科法一周嘉鈴

環境影響評估法解決了問題還是製造難題         -以中科三期為例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緣起

    台灣自經濟起飛後,因持續追求經濟高度發展,未能顧及環境汙染問題,民眾亦未對環境議題有所意識,對於往昔清澈見底、小魚悠遊的水溝和河流轉變成惡臭難耐、垃圾、油污漂浮的「臭水溝」,雖無奈卻視為理所當然,偶而聽起長輩以無限懷想的口吻談起童年時暢遊於大自然的樂趣,而那大自然竟就在自家門外。悲哀的是仔細一想就知道這並非是很久遠以前的事,距今也不過四十餘年,台灣的環境在經濟掛帥的發展態勢下被快速犧牲。
 
    幸而,民眾的環境意識最終被層出不窮的公害事件給喚起了。台灣的環運萌芽於1970年代中期至1985年間,當時所關心的議題包含飛歌女工中毒案、中部地區多氯聯苯中毒案、保護關渡紅樹林、保護恆春過境侯鳥、反對太魯閣立霧溪興建發電廠等等[1]
 
    政府於1972年開始回應民眾對環保議題的訴求,首先制定的是飲用水管理條例及國家公園法,爾後是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空氣污染防治法,由此看來政府的回應是片面、零散、缺乏計畫性、制度性的,而環境影響評估法則遲至1994年底才完成制定。
 
二、中科三期事件始末

    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之環境影響評估,於2006年由當時第六屆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表決「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環保團體以「審查會表決程序違反正當性」,未能體察「光電產業廢水有毒、對居民健康有顯著不利影響」,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事實,提起訴訟籲請撤銷。歷經三年纏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境保護署敗訴定讞」,創下我國第一件環保署通過審查、卻遭法院撤銷的案例。[2]中科三期案例可視為環評制度上的重要里程碑,不僅是因先前環評法雖屢屢引起爭議,卻未受過實質挑戰,更因理論上環評法之本質為事先預防和民眾參與,故通過環評意味著國人可放心開發事業單位之開發行為應對環境衝擊減到最小,而事業開發單位亦不需要擔心民眾之抗爭影響其投資。然而此案例卻顯現出環評制度不僅在最重要的健康議題未能作到把關,亦未有民眾參與而引起抗爭,甚至訴訟並遭法院撤銷,致事業開發單位之投資成本不斷提高。故藉由中科三期案例,我想了解環評制度為何在實踐上製造了本來它所要預防的問題。

三、檢視環境影響評估法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茲藉由檢視環評法法條本身設計及行政機關之執行層面,分析如下:

(一)一階環評中缺乏民眾參與

    環評法第三條中規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猜測之所以納入專家學者主要是為了稀釋委員會中皆由行政官僚主導的缺點,但專家學者皆由行政機關所邀請,其就算能秉持中立專業意見,亦可能只是並無影響力之建議,而委員會究竟如何作成決議,並未公開透明,至於專家學者的邀請標準更是無從得知。第六條關於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完全未提及居民意見,僅於第十條規定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者,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並在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評估書應包含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綜觀整體相關法條,民眾參與僅佔環評制度的一小部份,即第二階段的界定評估範疇,並顯得相當被動,僅能等待被動邀集,其訴求無法形成有力影響,況且大部分環評皆停留在第一階,不須要進入第二階。
    
(二)環說書由開發單位撰寫,可信度引爭議[3]
    
    我國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由開發單位提供,再加上缺乏民眾參與,其客觀性令人質疑。通常開發單位會委託顧問公司撰寫環說書,因其立基於「使開發案順利過關」,故就算環評委員未依附行政機關意見而保持中立,亦可能因環說書內容不實而受誤導並做出誤判。反觀美國之環說書是由非業者之公部門綜合資訊加以作成評估報告,且佐以嚴格之司法審查制度,因此報告內容往往能獲得民眾信服。

                (三)以管制為唯一手段,成效不彰

    關於罰則部分,環評法規定於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佔全部條文約1/3,份量不可謂不重,其包含刑法刑(自由刑、財產刑)及行政罰(罰鍰、限期改善、按日連續處罰)。弔詭的是,行政機關爲求經濟成長,往往違反行政中立原則,如國光石化案,當初行政院強調[4],國光石化環評仍要按照規定通過,只是壓縮時程,行政院希望藉由加速動工,可以有效導引民間投資,活絡台灣的整體經濟。而行政院所稱「環評仍要按照規定通過」,實誤解環評精神、違反環評實質正義。但綜觀環評法,政府盡是以管制手段企圖逼迫開發事業單位配合環境影響評估結果,卻缺乏與開發事業單位溝通、協商甚至協助、輔導之機制,顯露出高高在上的姿態,然而且不論這樣的姿態是否引起開發事業單位的反彈,最重要的是政府以這樣的管制手段是否能達到所預期的功能,也就是立法目的「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四)環保機關的集中審查制致環保署角色混亂[5]
    環保署的角色原本應是調解開發事業單位、環保團體、行政機關及當地民眾的意見,但因環評法第十四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顯見行政機關之決策須取決於環保署,且環評不是行政機關於決策前所為之環境理性自我檢視,而成為被動接受環保機關之審查。故中科三期環保署成為被告,致其遭受多方批評。
四、小結

    綜上所述,環評法之條文設計亟有待修法改進,不僅應增加公民參與,更應讓行政機關在核可某開發行為時,自主將環境考量一同納入,並自行負責,避免將責任轉嫁給環保署。雖中科三期之環評遭撤銷,是公民訴訟之一大勝利,然我國之行政機關常年獨大、霸權,往往有恣意妄為之虞,而司法權之本質謙遜自抑,且我國之司法權一向未受尊重,故2007年美麗灣渡假村事件,雖環保署在7月發函認定,此開發案違反環評法,必須立即停工,但台東縣政府及業者以分期開發方式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為由,依然繼續施工旅館建築。[6]行文至此不禁讓人對行政機關之蠻橫深感憤怒,並對司法機關之無能感到失望,就算公民訴訟贏得勝利,行政機關就是可以將之恣意曲解而大膽妄為,故環評法之修改應該要做,但如何使行政機關尊重法院的判決更具有實質重要性。
 
 
 


[1] 台灣環保運動研討會重點整理,網址:http://www.tepu.org.tw/?p=1092(瀏覽日期:2011年11月5日)
[2]中科三期環評通過案遭最高法院撤銷的省思,網址:http://www.npf.org.tw/post/1/7003(瀏覽日期:2011年11月5日)
[3]環評歷險記:從中科三期環評無效判決談起(一),網址:http://e-info.org.tw/node/52125(瀏覽日期:2011年11月5日)
[4]環評審查絕非延宕重大投資建設案的因素,網址:http://www.npf.org.tw/post/1/5603(瀏覽日期:2011年11月5日)
 
[5]葉俊榮,捍衛環評制度尊嚴的行政法院中科裁判,月旦法學雜誌,185期,2010年10月,68-79頁。
[6] 2007台灣回顧:台東美麗灣開發案 杉原海岸不再美麗,網址:http://e-info.org.tw/node/28641(瀏覽日期:2011年11月5日)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5

司法三蔡瑞芳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一、    前言
    我家住在苗栗縣苑裡鎮,外公家則在鄰近的三義鄉,每次要到外公家時總會經過苗栗縣第50號鄉道。從苑裡延著此條路向東走到了快盡頭時還要彎進一條條的小路才會到達外公家,去年差不多此時再回外公家前剛好得知關於苗縣50道拓寬以及新建之消息,原以為舅舅會很開心,因為他老早就在抱怨每次從他家要到高爾夫球場從地圖上明明就只是短短距離,可是每次繞起來總是快一個小時,實在很不方便。沒想到回到外公家時卻聽到舅舅很生氣的在跟鄰居談論此事,心裡覺得很納悶,便問了身旁的媽媽,媽媽說是因為縣府說拓寬以及新建苗50道是為了連結台13線與一高之間的替代道路,卻極有可能影響到當地的生態,因為所經過之地正好不但是台灣已瀕臨絕種的珍貴稀有一級保育類動物石虎的棲息地,更是新竹苗栗地區麝香貓的棲息地!也難怪一向注重環境生態的舅舅會那麼生氣。
    接著媽媽上網找了一張環境說明書中的路線圖叫我用GOOGLE地圖交叉比對,比對後我的腦海不禁出現問號:其實台13線和一高已經有不少的連接路段了,所以如果真要說是連接台13線與一高之間的替代道路照理講應該要筆直才有興建此替代道路的合理性,且應盡量尋找兩條路之最短距離。可是我從地圖上看:首先沿著原苗50道拓寬及新建之路段其實並不是兩條路之間最近的路段;再來不論拓寬的路段部分,新建之路段不但非有筆直可形容,甚至可以用左彎右拐來形容,毫無連結的便利性可言;又如果說是順便打通觀光之目的而言,此路段沿路也並未有觀光景點,實在不免讓人對此路段拓寬及新建之必要性產生疑問。
    後來聽舅舅與鄰居的談話中隱約聽到部分居民猜測是為了原苗50路段旁的高爾夫球場,但舅舅認為沒那麼簡單,他指出在高爾夫球場再南一點就是之前挖到溫泉的火炎山遊樂區,那裡有另一個開發案是由海線某位議員所擁有,因為這邊與作業無關所以不繼續討論下去。令我在意的是政府在考慮此替代道路的路線位置時真沒考慮到環境問題嗎?於是,事隔一年,我想藉由此次作業為自己找出解答。
 
二、問題與答案
問題一:
    政府在為一項建設之前,都不會先進行初步的環境影響評估嗎?即使只是調查一下以瞭解有於開發的必要性都沒有嗎?如果有的話,在發現對環境有影響之虞仍執意繼續的原因為何?又如果沒事先初步調查,原因又是什麼?難道政府非得等到有環保機構起而抗議、學者有所評論、民間有所輿論時才會被動的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嗎?
回答:
    環境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在開發道路時對環境有影響之虞時,應做環境影響評估,其規範對象依同法第六條本文應為開發單位。由第五條之文字解釋,係為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時對於環境有影響之虞,應而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該開發行為依第四條第一款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可得知法有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開發行為之規劃時即負有環境影響評估之責任。又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中第七條中並未排除政府不可為開發之單位,故可知當政府得為開發之單位,其為開發單位時,於開發行為之規劃時亦即有作成環境影響評估之必要。依本法第六條於開發行為之規劃時對於環境有影響之虞,政府即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惟管見以為規劃之時雖開發行為並未作成,且依施行細則第八條該規劃行為尚含可行性研究,然若以一般觀察之方法在為開發行為之規劃之前即顯而可得開發行為對於環境影響之可能性時,為顧及公眾之權益及避免政府公帑之浪費(因即使只是規劃,也必然有政府人事費用之支出、調請專家為第一階段之環境評估之費用以及為此所浪費之時間、勞力與精神),其於開發行為之規劃前即應於本於維護公共利益(此處之公共利益強調的不只是全體人民之“人”的利益,尚及於一切攸關公共之環境利益)以及基於憲法上保護人民之生存、生命、身體等基本權政府所具之人民基本權保護義務,於以一般觀察方法即可知道之範圍中為初步之環境影響評估,若顯而可見有影響之虞(如大家都知道某處是某瀕臨絕種生物的重要且唯一棲息地,就不該有在該處開發之想法),則應立即停止,不應在落入下一步的規劃時對於其可行性為討論時方為環境影響之評估。
 
問題二:
    該開發行為對當地生態影響究為何?真能如苗縣工務處所言可以動物廊道來降低影響?
答案:
    由《苗50線拓寬後續建設工程(山區段)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七章〈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對生態環境之評估之資料中,可知此路段開發對於當地野生動物生態之影響如下簡述:
1.       野生動物的棲地消失與縮小、族群喪失遺傳多樣性以及族群量下降:
    
    完整林地經路線開闢後,最大森林面積將縮減為原來的7成,石虎、白鼻心與麝香貓的所需之活動範圍面積大,且石虎具有領域行為,然而不同個體間的重疊程度,並無明確的在地研究可供參考。而麝香貓以及石虎之族群狀況皆為稀少且危急的物種,計畫樣區對於此兩種保育類動物有極大的重要性,應盡可能避免人為干擾與破壞。保育類猛禽雖受地面構造物之影響較小,然由於計畫路線行經天然森林,以及過境猛禽起鷹山谷,因此仍造成其棲地損失。
    經學者之研究發現道路常為生物族群間的主要隔離,並造成道路兩旁的族群具遺傳分化的現象。由此可知,計畫路線將造成火炎山脈南北向動物播遷的障礙,長期將產生族群內部的基因弱化,以及族群間的遺傳距離增加。
 而道路致死率更是營運階段對野生動物最直接的衝擊,除了陸生動物可能遭受汽車碾壓致死,亦可能出現猛禽為了撿食路死的小型動物而停留在路面,影響行車安全,並增加遭車輛撞擊的機率,形成二次路死
 
2.       家畜疾病的引入以及外來種的進入、因道路的便利性使人為狩獵活動深入山林:
    除了要考慮隨著道路的開通可能使帶有家畜疾病之家畜進入該區,藉不同管道直接或間接傳染給同為食肉目哺乳動物的石虎、麝香貓、白鼻心與鼬獾,亦應考慮到石虎與家貓雜交之可能性,避免基因汙染之情況。而外來種多為人為環境的優勢物種,常隨著道路等建設,漸漸擴展棲地範圍,進而影響到原生物種之生存。又道路之開通得以讓獵人更為輕易地進入森林內部,佈設陷阱捕捉石虎、藍腹鷴與白鼻心等保育類動物。
 
3.       另外別忽略了人為之干擾對野生動物之影響:

    施工期間機具的輸送、便道的興建以及夜間照明等工作,即使只是導致地景地貌與棲息地稍微的改變,但對於對噪音、廢氣與光害有敏感反應的野生動物而言亦帶來生存壓力,又若工期榆猛禽過境期進行,將造成遷徙猛禽改變路線,增加死亡率,降低遷徙成功率
動物廊道之可行性:
    在台灣第一條動物廊道是在國道3號嘉義民雄路段。由於國道3號幾乎都是沿著山區闢建,造成自然棲地破碎化,很多動物須跨越國道到另一處覓食、求偶、繁殖或遷徙,常造成野生動物之路死,而每年4至8月是白鼻心活躍期,為降低白鼻心的死亡率,高公局靈機一動,利用國道下方既有的涵管與車行涵道設計動物專屬的「地下道」,而此通道果真有發揮功能,使白鼻心路死之機率大降。由此看來以動物廊道來解決道路造成的棲地破碎化似有可行,但此並未解決猛禽過境期之問題,即使路旁設有警告標誌提醒駕駛人經過相關路段時需減速慢行,其成效仍相當有限,且此並未解決外來種可能侵入、家畜疾病之引入以及獵人之深入等問題,尤其應當思考最根本之問題,即究竟有無開發此路段之必要性,衡諸經濟發展以及環境保護就該如何取捨?由該評估報告中可得此路段開發後對於附近之觀光景點會帶來正面之效益,但真可為了此經濟效益而犧牲環境生態實有可議,尤其當面臨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受保護之該當性問題實更為衝突,誠然以見若於此情況下應承認該野生動物受保護之該當性大於開發之必要性,而不應再為納入開發之範圍,更無單以動物通道欲解決一切生態影響之思考。
 
三、結論

    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議題上,人民與政府之立場時常相對立,政府在兩者考量中多傾向優先發展經濟之政策,而環境保護至多為在發展經濟同時兼顧者,而非為第一順位之考量;然人民之立場卻非固定,而會因當代社會背景於不同個案中有所搖擺。於1960到1970年代台灣經濟快速發展之時,政府與人民一致以發展經濟為優先,甚少考慮到環境問題,當時公共汙水下水道之普及率不到3%,垃圾妥善處理率僅有0.8%,空氣品質不良率高達17%,重要河川嚴重汙染率亦高達11.7%,若言台灣經濟奇蹟的創造係以環境付出相當慘痛之代價所換來的一點也不為過。遲至1980年代起台灣島上為環保而發聲者漸多,1986年更是環保抗爭活動力最強的一年,相繼發生“反三晃”、“反杜邦”、“圍堵李長榮”三件激烈的環保自救事件,讓台灣人民環保意識高漲;而相繼發生的環境汙染事件更使政府應人民要求提高中央環保機關層級,於1988年成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主管機關位階的提升,加上大量增修相關法律以及管制措施,使重大公害糾紛於1990年代後數目明顯減少。環境影響評估法更於在1994年訂立,揭示著台灣在環境保護之立法上更近一層之發展,但台灣果真因此立法而進入全面注重環境保護之時代實令人有所質疑,因現有之環境調查、研究方法有其極限,尤其對於社會發展之相關部分有所不足之處,舉公民之公共參與階段為例,其在時機選取上的一個基本信條是越早越好,因越早實行公共參與,意外越少發生,方案也越有效;但實際運作上卻少有能做到此之個案,另外於方法以及參與對象之選取上亦常有所違誤,都造成實際上環境影響評估之正確性,該如何突破此困境,非單以立法即可解決之事,政府之態度以及人民對公共事物之參與度亦會影響。

參考資料
[新聞] 苗50線火炎山段恐毀石虎的家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3/5966954.shtml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2

中文三王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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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提出:以2001年新竹香山牡蠣汙染事件為例觀察,第一級產業居民對於揭露產業地域環境汙染的學術研究作出反彈的原由何在?
 
    第一級產業(農、林、漁、牧業)相較於二、三級產業而言,屬於相對高度依賴自然資源者,自生產要素之投入、生產過程乃至於最終之產出,全套生產活動皆與自然資源緊密結合;因此,對於第一級產業之生產從業者而言,自然環境不僅為其終日所居處、生活之核心,更是其生產活動進行之場所與生產要件的提供者(如森林之於林業、海洋之於海洋漁業)。為維持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與產出產品的質與量,第一級產業之從業者對於環境之重視應較他人來得更高,除尋求提升生產活動產出與自然負載力之間的平衡外,針對可能造成自然環境暫時、長時甚至是永久性破壞之汙染,亦應是相當關心。
 
    日本於1950年代後半至1970年代發生之著名四大環境公害事件中,發生在熊本市水俁灣的「水俁病」,以及發生於富山市之「痛痛病」(イタイイタイ病),傳人體病變之肇因,即有機汞化合物、重金屬鎘等,自汙染源傳播至人體積累而至發病之途徑,大多來自於對於第一級產業產品之直接攝取,因此嚴重打擊了該病發生地區之漁、農業生產活動,不但造成其原先產出收入的減損,更可能導致其高度依賴之生產環境遭到長時間甚至永久性的破壞,而這樣的嚴重打擊也反映在後續訴訟的損害賠償之中[1];而在臺灣,如轟動一時的林園堵廠事件,亦揭始於區域村民就廠方排放廢水對於其漁獲銳減表達抗議及要求賠償。
  
    自上述試舉事例試進行歸納,若一地區之第一級產業從業者自覺(或依據自覺而自行進行調查)某一汙染源(如工廠)之汙染行為,造成其產出之農業產品受到汙染,或是造成其產出收入上的減損,基於財產權、工作權與生存權之受害,即極可能據此對於該汙染源進行賠償或改善之要求,而可能在整起糾紛與權利救濟之過程中,立於汙染源之對立面;然而,另有如發生於2001年新竹香山之牡蠣汙染事件[2],該地區蚵農與漁會一致砲口對向的,除了「未針對汙染採取行動」,的相關單位外,更是對「刻意打壓弱勢漁民」[3]的學者大為不滿,向其任職機構採取激烈的抗議,甚至考慮提告以及求償高額賠償金,學者與其發表論文並引來政府高度關切,甚至針對發表學者,要求其至法務部說明[4]。原先本應盡力為環境之保護與汙染事實之發掘,甚至是為一級產業生產者與市場消費者提供積極作為的學術研究,究竟為什麼在此次事件中,反倒成為了眾矢之的,人人群起而攻之?
 
 
(二)試列舉原因回答
 
    今時之第一級產業,無論農、林、漁、牧業,無一不具極高程度之市場指向,如企以高投入換取高產出,進入市場換取現金後再投入生產系統之中,以提高產量級品質,進而再創造更多的利潤;另一方面,由於運輸革新、冷藏技術成長等科技進步條件,使得農、漁等產業區位可以遠離市場,相對來說農、漁獲便可以從專事生產的農、漁村,進入城市進行販售,即據比較利益法則形成之區域專業化與時空收斂現象。因此,農、漁業等第一級產業之從業者,對於市場反應相當關切,如消費者反應、政府政策影響等等,在在影響其產業活動的進行,舉凡任何一點不利因素,大多都是生產者所不樂見的,因為這都有可能造成市場消費者的消費意願降低,而影響其產出量及利潤的賺取。
 
    據當年(2001年)相關報導[5]中漁會人士指出,集中收獲於七月至九月、十一月至二月兩個時段的牡蠣,是為沿海漁民相當重要的收入來源,光香山一地每年總產值極達近五千萬元,全省總產值更可上達十餘億元。本次新竹香山地區牡蠣汙染事件揭載於國內報章媒體的時間,約於該年一月十日左右,恰好位於牡蠣的盛產期,兼逢年關將近[6],一向都被預期為「大賺一筆」的時間點上,竟然爆發了人人聞風喪膽、避之唯恐不及的汙染「醜聞」,是以嚴重地影響了漁民的收入。以一月十號當日為例,作為主力市場之一的大台北地區,當日批售量急速驟降到僅剩平時的三分之一,價格更是下滑了四到六成之多。此事件由於發生於相當敏感的時間點,勢必造成漁民之極大憤怒,是以將矛頭對準了揭載汙染情形的學術研究的原因之一。[7]
 
    另外,相似性質的牡蠣汙染事件,亦曾於1986年於高雄茄萣海域爆發過———即赫赫有名之二仁溪「綠牡蠣事件」。由於二仁溪中游兩岸於1980年代出現許多專事處理廢五金回收、提煉的工廠,在其大量使用有毒的酸性化學藥劑,並將廢液逕行傾倒溪中,甚至在岸邊堆積大批電子廢棄物,而在1986年爆發整起事件。事後,政府補貼蚵農損失近八億元,並銷毀所有的綠牡蠣,工程之大、情況之嚴重,甚至連國外媒體都規劃了專題報導,對於蚵農更是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有鑑於十餘年前的「前車之鑑」,重拾消費者信心的蚵農更是戰戰兢兢,因為一地汙染事件的爆發,很有可能一併衝擊全台蚵農集體,造成難以計量的龐大損失。
 
      本事件濫觴於傳播媒體引用國內六位學者發表於英國期刊《環境汙染》(Environmental Pollution)的牡蠣研究論文,然據論文發表者之一的韓柏檉學者於10日召開之記者會中表示,在媒體的報導之中,對於該論文中探討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危險性所採的毒性、濃度及攝取量三因素上,僅僅擷取了三者皆位於「極大值」時的假設[8]進行引述,卻未於報導中清楚解說其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擁有強大宣傳及渲染力的媒體,卻做出此番「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行為,導致消費者眾人心惶惶,對於蚵農來說更是無妄之災,也讓該論文跳脫了其學術研究之本質,變成了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動盪蚵農經濟收入的凶器,社會大眾對該論文的抨擊與非難,甚至更成為了有關當局推卸責任的絕佳模糊焦點[9],以及政治人物作秀的宣傳利器[10]
 
    二仁溪綠牡蠣汙染事件等「前車之鑑」,是為遠因;事件發生時恰巧進入盛產期的時間背景,則為近因。前、後二者分別代表了「牡蠣盛產」對於眾蚵農的負面及正面壓力,使得蚵農們在這段期間,懷抱著如履薄冰的謹慎心情,期待著年前這波盛產季所即將帶來的收益。在這樣二重龐大的壓力之中,一篇遭斷章取義的國際學術論文受到國內媒體引述,掀起了軒然大波,讓蚵農是又驚又怒;再加上政府相關單位、政治人物從旁的推波助瀾,使得蚵農身為被害者的心情愈發強烈,即對其心目中的「加害者」———即發表學術論文的學者愈加憤怒,才有如發表學者之一韓柏檉口中「接到無數抗議」、「來函索賠」的情形發生。這樣的情況即使在三年後(即2004年),農委會漁業署委託台大海洋所副教授林曉武連續三年監測香山海域重金屬汙染的結果發表時,蚵農反應還是大同小異[11],但終於開始面對環境惡化之事實,漁業署自此也展開為蚵農進行輔導轉業、價購汙染牡蠣等相對積極的作為[12]。 
 
(三)參考文獻資料
 
(1)報章雜誌報導
(如各註腳所記)
 
(2)網路資源
1. 近藤忠孝(1998年)。《イタイイタイ病裁判》,載於日本環境法律(JELF)家連盟網站
http://www.jelf-justice.org/newsletter/contents/kougaisoshou.html(最後瀏覽日:11/06/2011)。
2. 洪榮志、林宏聰(2011年)。〈二仁溪挖廢IC板 拍攝紀錄片〉,載於中時電子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12050902/112011102500323.html(最後瀏覽日:11/06/2011)。
3. 魏怡嘉、鍾麗華、洪素卿(2001年)。〈英期刊:我牡蠣致癌風險 逾美標準509倍〉,載於自由電子新聞網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jan/10/today-c1.htm(最後瀏覽日:11/06/2011)。
4. 王錦時(2001年)。〈牡蠣滯銷 批發價跌四成〉,載於自由電子新聞網,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jan/11/today-c3.htm(最後瀏覽日:11/06/2011)。
5. 不明(2001)。〈毒牡蠣事件傳陰謀論?檢方調查〉,載於民視新聞網,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sno=010202000038&ntype=class#(最後瀏覽日:11/06/2011)。
6.(2001年)。《90年年報.拾捌、重要事紀》,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4587(最後瀏覽日:11/06/2011)。
7. 石秀娟(2001年)。〈波及蚵價 論文作者道歉〉,載於自由電子新聞網,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jan/11/today-c3.htm(最後瀏覽日:11/06/2011)。
8. 夏傳位(2001年)。〈遠離環境賀爾蒙〉,載於天下雜誌網站,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13067&page=8(最後瀏覽日:11/06/2011)。
9. 黃惠如(2006年)。〈韓柏檉的秘密生活〉,載於康健雜誌網站,http://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16344(最後瀏覽日:11/06/2011)。
 


[1] 如「痛痛病」公害事件之後續訴訟中,被告三井金屬礦業即被判定負有汙染農地恢復之義務,如負擔協助恢復農地機能支經費等。
[2] 新竹香山地區的牡蠣汙染,以國內六位學者於英國期刊《環境汙染》(Environmental Pollution)中發表之研究論文題材,首為平面媒體揭露於2001年;至2004年,由農委會漁業署委託台大海洋所連續三年監測該地區重金屬汙染結果公布。此二研究的公布,皆造成了該地牡蠣的價格大跌。而在2006年時,漁業署正式公開證實香山地區海山漁港一帶近二百公頃蚵田遭到重金屬汙染。
[3]聯合報(01/12/2001),香山牡蠣 漁民生吃給你看 邊吃邊罵 指責學者說法是刻意打壓弱勢,20版。
[4] 據《天下雜誌》2011年5月號〈遠離環境賀爾蒙〉、《康健雜誌》2006年12月號〈韓柏檉的秘密生活〉二文對當年論文發表者之一的學者韓柏檉的訪問中,韓柏檉提及漁會曾向其要求一億五千萬元之賠償,更因傳出這篇研究是「不法集團為走私大陸農漁產品,提供英國媒體假數據,再轉載國內」,為此韓柏檉曾拜會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說明「案情」。
[5]中國時報(01/11/2001),牡蠣價格崩盤 漁會急、漁民罵 農委會謀解套,6版。
[6] 該年之農曆大年初一為國曆之一月二十四日,報載揭露日期之一月十日約為農曆十二月十六日,距離過年僅剩下約半個月的時間。
[7] 另外,前年(2000年)12月於新竹亦發生了「毒魚事件」,即新竹市環品會委託清大教授凌永健調查,去年底公布新竹地區檢驗出十四種魚類含有高劑量有機氯,新竹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魚價立即慘跌一半,即使凌永健等學者事後在媒體公開道歉,買氣依舊未見提升。聯合報(01/11/2001),牡蠣致癌? 竹市質疑資料過時,20版。
[8] 據韓柏檉表示,論文中的極大值就是一個人每天攝取一百卅九公克牡蠣、約一碗公的量,連續攝取三十年,體內才會達到這樣的重金屬含量。中國時報(01/11/2001),牡蠣論文發表人 韓柏檉:媒體翻譯以偏概全,6版。
[9] 農委會在這段「牡蠣風暴」期間,除邀請衛生署、環保署、國科會及相關學者專家研商外,更聯合台灣十縣、市於1月13日辦理牡蠣品嚐活動,再下一週則聯合頂好、松青、惠陽、台北農產等連鎖超市系統業者所屬近二百家門市辦理促銷活動;但農委會亦曾表示「報導中的毒牡蠣報告可能是一樁陰謀論」,因為該研究早在去年就已經發表,不過卻在兩個月後,才被新聞媒體大肆炒作,論文發表學者亦曾因此被法務部要求說明(見註4),民視新聞報導(02/02/2001),毒牡蠣事件傳陰謀論?檢方調查;另外,新竹市政府漁業課則於10日以市府委外監測資料,質疑該論文有不當引用過時資料誤導消費者之嫌,新竹市衛生局更向衛生署爭取,由相關縣市同步抽驗市售牡蠣(見註7)。
[10] 據報導,彰化縣與嘉義縣皆有政治人物因應此事件,以生吃蚵仔的方式表達支持;另外,新竹市立委更曾邀中央主管機關移師香山天后宮前,舉辦牡蠣致癌真相探討公聽會,會中有業者情緒激動點名向曾補助該論文研究的國科會索賠的情形發生,中國時報(01/11/2001),牡蠣價格崩盤 漁會急、漁民罵 農委會謀解套,6版;聯合報(01/16/2001),蚵農揚言向國科會索賠 指稱補助研究論文「害死人」應負起責任善後 國科會代表承認公布兩年前研究報告不恰當,17版。
[11] 據報導,香山漁民在該監測報告公布後,前往市議會陳情,希望漁業署補償損失並輔導轉業;而由多名市議員接受後,促漁業署儘速回應,否則不排除發動抗爭。聯合報,(12/25/2004),香山牡蠣賣不掉 漁民陳情議會 冀望漁業署補貼 多名議員應允幫忙 市府已提報計畫等回,C2版。
[12] 漁業署於2006年5月9日正式對外公開證實,新竹市香山海山漁港一帶近二百公頃蚵田確遭重金屬汙染。時任漁業署長的謝大文同日到新竹市政府,針對香山綠牡蠣的處理,拜會時任市長林政則,表示若蚵農始終無法協議出清理蚵架補償標準,漁業署將全數價購杜絕流入市面,並避免影響其他地區的牡蠣銷售情況。中國時報,(05/10/2006),漁業署:香山綠牡蠣 確遭重金屬汙染,C2版。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52

法學三林品君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法院在做判決時有抗多數困境的優勢,但反面來說,這代表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民主正當性,在某程度上,這也是法院面對人民的一項劣勢。但我們在環境訴訟的案件中,該如何看待司法這項特質呢?民主正當性對於環境訴訟訴訟來說是否真的需要呢?

    在以往的司法案件中,人民不會去探究司法機關做出的判決是否有民主正當性,因為司法必須、而且我們希望它有超然性與中立性,況且司法要解決的,多是私人與私人間、私人與政府間、政府與政府間的案件,但在新興的環境訴訟,卻是公益和政府之間的紛爭,以往在水平分立的原則下,就算審理和行政相關的案件時,法院仍會守著司法和行政的界線,會尊重行政的裁量權和保留餘地,僅就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做審查,而不去干涉是否合乎目的性。可是當影響影響人民甚巨的環境議題送進法院時,法院是否還要侷限在法律條文的解釋和以往的原則,到底要不要在新的訴訟類型改變過去的訴訟方式?這時候,法院到底該如何拿捏裁判的標準呢?

     在這裡先提一個時事,就是中科三期七星農地的環評,它是一個打破司法和行政彼此相敬、牽制原則的有名案件。行政高等法院撤銷了中科三期的環評,環保署先是扭曲撤銷訴訟的效力,後等上訴被駁回了,又進一步扭曲環評法第14條的文意,依通常觀念,第14條並非只要有環評程序,不論其有無通過、是否被自始失效便可以開發,依環保署的解釋,豈非將環評程序架空到了一個程序性而無實質意義的位置? 
  
    環保署和開發單位漠視法院的行為引起社會輿論,但惟獨不見被行政機關占盡便宜的司法體系出來說話,是因為司法必須保持它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嗎?又行政機關有著民意的正當性,相較之下,法院扮演人民權利保護者的角色,若是讓兩者發生衝突,那似乎只會顯得尷尬。因此在發動了司法救濟後,人民和法院只能眼睜睜看著行政機關無視判決和人民受損的權利。

    其實在一般判決中,也會有敗訴者不服判決的情況發生,此時法院有強制力和積年累月的判決使得執行力和公信力可以確保,但是中科三期這類的環保議題卻是新興、又有特殊性質的訴訟案件,它對人民、後代的影響甚大,我們不應該等法院用判決去累積公信力,那在形成公信力的過程中只會製作更多中科三期環評案的翻版。

    基於以上原因,我開始思考此類環保議題的判決,是否可以讓它沖淡「無民主正當性」的味道,來使司法有更正當、平等的權原讓行政機關受到判決約束?中科三期這個事件,在法律人眼中是難以想像和忍受的,但它就是一個行政機關漠視、迴避司法的事實。行政權已經失去自我控制的功能,司法是要恪守自己中立被動的身分,還是要隨行政的荒誕行徑做出改變呢?
    
    接下來我開始思考要是有了民主正當性,會不會影響到最基本的權力分立原則?還有,有了民主正當性,司法機關在實務上有沒有可能拘束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分前,都會舉辦的公聽會和諮詢委員,可是實務上,常會讓人無法信賴和有橡皮圖章之感,認為做決定者只聽自己想聽的部分而毫無公信力,若是在訴訟程序中可以依兩造的要求,就想爭辯的部分好好攻擊防禦,真正保障人民參與決策的權利,還可以如同民事訴訟法中的信賴真實說,使雙方容易對結果心服口服,而不是因為法院有立場導致了判決結果。還有當人民信賴司法會做出公正判決時,就不會去尋求制度外的解決方式,以往包圍圍堵這種救濟管道,不但會增加兩方之間的摩擦,還會讓尋求救濟人民被稱為環保流氓、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如此看來有民主正當性對人民是好的,但在行政程序法中已經規定了要讓民眾參與決策的條文,若是到了訴訟又允許民眾對此環境案件和行政機關進行溝通、辯論,使人民心想到了訴訟還可以參與,似乎也是架空了前面的公聽程序,無端浪費國家行政資源。再來,法院要是有了民主正當性,在目前除了增加人民的信賴,也沒辦法使行政機關遵守判決,中科三期的案件告訴我們行政機關並非都懼怕社會輿論,如此一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使行政機關有義務受判決拘束,或使司法機關有權力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法條,不然法院最後也只是行政機關的諮詢機關。

    可是動用了立法權使司法權有拘束行政權的能力,那為何不直接用立法權的立法來拘束行政權,還要多此一舉透過司法判決呢?如果用立法在前行的決策程序就嚴行控管,例如環評人選的選擇如何公正可信、多數暴力該如何處理……做出最令大家信服的行政決定,這樣就不會使司法權和行政權面臨這麼尷尬的情況,也可以減少訴訟資源。另外就是加強對於企業的管制和輔導,如果企業的形象良好,願意公開透明或是為環保盡心盡力,受到人民的信賴,則開發區的衝突也可以減少。對於企業的拘束,如同對行政機關,也是可以透過立法來達成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司法或許可以在訴訟中多請一些專家學者來使他的判決有公信力,畢竟法官的專業並沒有辦法面面俱到,所以在環境訴訟中廣納多方意見,做出好的判決是必須的。但最好的方法應該是在行政處分做成時就令人信服,減少訟源,否則司法機關廣納四方意見後就用民主正當性拘束行政機關,無疑成為了一個更上位的行政機關。至於中科三期的案件,目前只能期待監察機關或釋憲機關出來糾正這荒唐的現象,而不是讓司法機關因為行政機關的離譜行徑而變成了四不像,在問題可以用其他方法解決時,我認為還是要把握住原則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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