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law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25

學生短評精選-陳家慶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11/9演講心得

回復生物多樣性的本土實踐與國際挑戰

法律學系法學組 四年級 B95A01150 陳家慶


一、前言

  11/9台大李玲玲教授蒞校演講,以「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為主題。隨著全球暖化的加速以及幾無節制的人類開發,全球各地的生物多樣性遭受嚴重的破壞。在農業、漁業、居民健康等層面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生物多樣性公約,作為國際社會應對此一危機的國際建制之一,提出了「維護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惠益均享」等原則。約堡會議亦倡議「積極採取適當措施,於2010年停止全球、區域、國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2010年將至,我們仍然可以看到人類仍有許多待改善的地方。李教授的演講,讓我們在這個議題上有了許多新思維與思考方向。而筆者對此議題所想問的是,除了「停止喪失」之外,人類是否能有更積極的作為去「恢復」當地原有的生態系?停止喪失是阻止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而恢復則是進一步地去挽回人類過去犯下的過錯。以下將藉由台灣保育濕地的實踐以及鹹海問題,分別就本土以及國際兩個層面探討。


二、台灣恢復生物多樣性的努力──以濕地復育為中心

  行政院「2010生物多樣性目標」的分項目標其中一項即是減少生物多樣性流失的速度,濕地的復育即屬其中成果。台灣西南沿海低溼,自古以來多為潟湖,如台江內海、倒風內海等等。隨著淤積漸漸變成濕地、泥灘而後被改為魚塭,紅樹林、鷺鷥、魚類等生物往往因此而滅絕。近年來台灣積極將漁塭、現有廢地改為濕地,已恢復當地生機;前者如高雄援中港濕地[1],原為魚塭,後經軍方收回並捐給地方為紅樹林濕地公園之用。後者如高雄半屏湖濕地,[2]原為台泥公司之沉砂滯洪池,後經規劃為半屏湖濕地公園,與其他濕地串連成高雄濕地生態廊道。這些經復原(或是新規劃)的濕地,原有的生物多半回來了,可謂有初步的成果。

  探究台灣在濕地保護有初步成效的原因,除了政策支持以外,台灣在產業上並不非常倚賴養殖漁業,因此面臨的阻力相對而言較小,若養殖漁業為台灣經濟命脈,是否得將漁塭恢復為濕地不無疑問。再者,就台灣的濕地生態而言,其並未越過所謂的”Tipping Point”,也就是生態系組成已經瓦解,組成與功能也大幅改變,如巴西雨林退化為疏林草原。台灣並沒有跨越這個the point of no return,雖然經過人類開發的破壞,但在全國仍然有許多既存的生態系,生物遷徙的廊道雖然被影響,但只要我們即時恢復部分環境,仍然可以取得成果。例如援中港濕地就曾經出現過黑面琵鷺,七股濕地即為我們的既有生態系,可作為恢復生物多樣性的基礎。


三、國際合作恢復生態系的挑戰──以鹹海為例

  鹹海,自1960年蘇聯政府修建分流阿姆河與錫爾河至沙漠地區的運河,以建立龐大的棉花生產以來,鹹海的面積只剩下原本的10%,其中南鹹海的海水含鹽量更是一般海水的兩倍,造成當地生態系完全崩潰,連帶導致漁業崩潰;流入鹹海或是週邊原有農地的大量殺蟲劑、化學農藥殘留,也因鹹海乾涸導致的沙漠化而暴露,隨著狂沙把有毒物質吹往人類居住地區,造成嚴重的健康問題。[3]

  鹹海的案例,很明顯越過了Tipping Point,當地的生態系已經完全崩潰。而要減緩此一趨勢,最根本的辦法便是恢復阿姆河以及錫爾河原本流入鹹海的水流量。這勢必衝擊南中亞一帶棉花的生產,而棉花等農業佔烏茲別克GDP達24%(2006)[4]。另一個鹹海的臨國,哈薩克可以憑藉石油生產滿足國民生活需求,從而有餘裕進行北鹹海的復育,耗資6.2億美元阻隔南北鹹海,以擴大境內北鹹海的水量。若是烏茲別克想如法炮製,例如放棄棉花生產,改種小麥以減少農業用水,所衝擊的將是2761萬國民的產業模式以及生計。從而其甚至主張增加用水,不過他們也將無水可用了。

  從鹹海的例子當中,我們可以分以下幾點觀察停止喪失,甚致恢復生物多樣性所遭遇的挑戰:

  1. 國內產業無法配合

  如上所述,台灣將漁塭換成濕地,可以憑藉的產業優勢是農業不是台灣的主要產業,並不擔負著國家發展的使命。反觀烏茲別克,若要增加阿姆河的水流量,勢必要減少國內用水,所來開刀的就是攸關24%GDP的農業。烏茲別克的棉花在世界上居第四位[5],還希望增加生產以賺取外匯。要其輕易放棄該項產業殊非易事。

  1. 即便國內產業配合,也有其執行上困難

  當然,若是以渠道現代化等措施來減少農業用水,對於恢復鹹海也是不無小補,然而,渠道現代化至少要花費160億美元,各國不是沒有經費就是沒有意願[6]。若是回到前蘇聯時代提出的一個解決方法:引進西伯利亞地區河流的水來充實鹹海。姑不論其對於中亞地區可能帶來的新的衝擊,例如水流改變後西伯利亞以及中亞生態系的改變等等,就現在中亞分立多國的情勢看來,其可行性也是備受質疑的。

  1. 國際合作難以推展:

  因此,可行之道或許是訴諸國際合作,藉由國際社會的力量聚集資金、技術與人力來改善鹹海的情形。然而,現行國際法並無法對於破壞生態嚴重的國家進行制裁,況且該國可能亦無從改善,例如烏茲別克可能需要放棄其全球第四大的棉花產業。該國犧牲鹹海地區週邊的卡拉卡爾帕克自治共和國(Karakalpakstan)來維持現在搖搖欲墜的產業結構,雖說是殺雞取卵,但國際社會至今仍然無法找到一個兼顧當地居民生計以及鹹海復育的方案。

  此外,不企求單一國家的解決途徑,藉由中亞各國的合作,似乎也有可能。但以前述引進西伯利亞河流地方案為例,俄羅斯願不願意將水資源分給烏茲別克將是一個問題。俄羅斯雖然在中亞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現今該地局勢似乎並沒有讓俄羅斯需要特別去為此一行為的誘因,況且此計畫必須經過哈薩克,中亞各國雖然感情不差,但要如何建構一個三國均可互利的方案又是一大問題。

  生物多樣性公約雖然有一目標是「惠益均享」,但在一方自掃門前雪(哈薩克),另一方不願改變現況(烏茲別克)的情況下,要如何利用並無強制拘束力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來改善鹹海問題,在國際間的折衝樽俎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四、結語

  與鹹海相比,台灣可謂幸運,生態系的破壞尚未到達the point of no return,現在及時採取措施還來得及。但以鹹海為例,我們看得到國際上仍無具體明確的跨國改善機制。現行可行的解決之道,或許是將不同的國際公約整合處理,結合WTO等對國家較有直接影響力的國際組織,利用不同議題的溝通與交換,逐步建立一個週邊國家均可接受的鹹海改善方案。此外就是利用現有的國際機制,如國際合作救助等等,對當地進行「急救」,如協助灌溉效率、進行醫療救護以及當地居民照護等等「輔助」措施減緩鹹海消失所造成的損害。但若要進一步去中止生態系的崩潰,甚至恢復,恐怕還需要更為細緻的國際合作與更完備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

 

[1]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http://www.wetland.org.tw/kh/uanchaun/index.html查閱時間:09.11.16

[2]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http://www.wetland.org.tw/newweb/restore/BanPingLake/index.htm查閱時間:09.11.16

[3] 科學人雜誌2008年第75期5月號 http://sa.ylib.com/read/readshow.asp?FDocNo=1187&CL=18

[4] http://en.wikipedia.org/wiki/Uzbekistan#Economy 查閱日期: 09.11.16

[5] 烏茲別克國際塑橡膠及化工展展覽簡介http://tw.asiamachinery.net/exhibition/detail.asp?Exhibition_Code=FPLSUZ2009&Country_Code=UZ&Category_Code=PLS

[6]科學人雜誌2008年第75期5月號 http://sa.ylib.com/read/readshow.asp?FDocNo=1187&CL=18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17

學生短評精選-辛年豐

別說「左右為難」!

─促進生物多樣性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辛年豐*

生物多樣性公約於1992年簽訂,其目的一在於確保本於遺傳資源利用所生利益公平分配。本此,由於傳統文化習慣的生物資源利用習慣有助於生物物種的保護,故針對住民傳統生活文化設定智慧財產權機制,以求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可以獲得庇蔭。本來將遺傳資源當成公共財並賦予其一定地位的「已開發國家」,及管領遺傳資源而獲得利益的「開發中國家」,兩者間本有對立的情況。此等機制可以說是以「右派」的智慧財產權機制,來彌補全球資本主義擴張所帶來的貧窮問題,如能有效運用,確實是平衡了左派及右派的主張。但本文以為事實上卻是一個難以達到的目標,對此,我們或許可分為「技術研發」及「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兩個階段加以探討。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智慧財產權機制


(一)技術研發階段

為求兩者的調和,其結果在公約中肯認智慧財產權的同時,也肯定領域國對遺傳資源的主權,其利用也遵從該當國家的內國法,並服從領域國的許可,且事前對領域國提供充分的資訊並得其同意。公約締約國在遺傳資源領域國對遺傳資源的開發研究,也應在該國家充分參與下努力實施,所得的研究成果及利益也應依「公平與最佳條件」分配給開發中國家,並得到雙方的合意。是以,該制度可謂是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中之企業共同合作的機制,也成為開發中國家寄予厚望的制度[1]

(二)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

就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支援,要求已開發國家支援發展中國家,以因應該等國家就生物多樣性保全及利用所須研究及訓練的需求。發展中國家也可以以最有利的條件利用並移轉該技術。又因為技術的所有者多為私人,因此,也要求締約國必須對私部門採取順利的移轉措施。特別,也要求先進國家從新並追加提供資金[2]

然而,這樣的機制,真的如公約建立之初所言一樣樂觀,而認為對開發中國家或未開發國家有利嗎?這本身卻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疑慮


(一) 技術研發階段─北方暴力的擴張

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本來即為了鼓勵人們創新,使發揮腦力創作或發明的人可以獲得相當經濟上的利益,藉以讓人類社會可以在人們充分發揮創意以獲得利益的前提下,持續發展與進步。然而,當智慧財產權的機制,特別是專利權的制度推廣到全世界,成為一種全球所承認的法制度之後,我們可以發現,所帶來的結果,卻是北方國家得以不斷有新的發明,並在全世界取得專利權,從而,拉大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在財富上的差距[3]。在「技術研發階段」中,由於具有研發能力者,本來就是具有高度技術能力的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或未開發國家由於不具有相應的研發技術,因此,勢必無法僅以一己之力本於傳統的生活技能進一步研發成商品,並取得專利權。因此,當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或未開發)國家對研究成果及利益的分配進行磋商時,協商的優勢勢必站在已開發國家的一方。開發中(或未開發)的南方國家可能為了其國家一時性的利益,而以相當低廉的價格賤賣掉該國傳統有助於生物多樣性的技藝。其結果,暫有締約優勢的北方國家,可以憑藉著既有經濟及技術上的優勢,以低廉的對價發展更具經濟價值的新專利,並據以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最終,因為站在現有資本主義運作的邏輯之下,造成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財富差距進一步擴大的結果。因此,本文以為這樣的制度,實為包藏著照顧弱勢國家的糖衣,實際上卻行壓榨、宰制南方國家之實的毒藥。


(二) 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回饋給誰?

由於全球資本主義運作的結果,造成全世界許多國家都將資本主義的民法及商法規則奉為圭臬,在各個內國再次複製同樣的運作邏輯,大肆行諸於各個國家的社會之中。這樣的制度運作,所造成的結果,卻是內國貧富差距的擴大,財團(財閥)憑藉其法律、經濟及主流社會智識上的優勢,對內國的弱勢族群進行壓榨。因此,當在「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中,公約雖訂有支援研究及訓練、以有利條件移轉技術、提供資金等規定;但實際上,具有研究及訓練能力、實施專利技術的人卻非國家及擁有大量財富之人莫屬。更諷刺的是,在南方國家的財團,又有多少是本國的財團?如果回饋技術的對象基於「肥水不落外人田」的考量,而使獲得專利技術施行權者變成同樣是來自北方國家的「外商」,或由該「外商」與南方國家的政府合作,則南方國家所獲得的援助也就相當有限了。同樣的,已開發的北方國家所提供的資金,究竟最終落入誰的口袋?也是相當值得推敲的。

最為根本的問題是,當初提供傳統生活技能的人是誰?在許多國家中,提供這些傳統知識技能的人是當地的「原住民」,而原住民在許多國家中,因為長久以來歷史及文化上的弱勢,使得該族群在該國家中居於被宰制的地位。再加上民主機制下「多數暴力」粗暴對待的結果,使得多數族群壓榨少數族群「看似」取得了正當性。總總因素加乘的結果,則當北方國家真的有「良心」地回饋給南方國家時,這些資源回到提供重要技術智能的原住民手裡,又剩下多少?如果如此的機制在各個內國沒有充分的配套,則實際運作之後所帶來的卻是右派再次取得實質的勝利。


三、正確的方向

從以上的探討可知,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加入了典型右派法制度的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資本主義向生物多樣性扎根的表現。當右派的資本主義者拋出兼顧弱勢國家,這樣看似對左派的社會主義者釋出善意的制度設計時,我們更應仔細檢視制度背後的包藏禍心。

本來,生物多樣性與人的生存及永續發展就具有相當密切的關係,而將智慧財產權的思考導入生物多樣性這樣一個具有強烈左派意涵的主張之中,原本就相當突兀,如說智慧財產權對生物多樣性有所「裨益」,最多也只是間接的助益而已,但制度運行所造成的「敗害」或許更是直接的。尤其實際運作的結果,可能讓許多人或國家「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時,我們更應戰戰兢兢檢視制度的妥當性。事實上,將傳統技藝導引入維護生物多樣性的方式有無限多種想像,本文在此也提供一種可能的制度建議,亦即,藉著全球機制的運作,由全球性組織或團體組成具有研發能力的團隊,由這些公益性團隊直接與擁與有助於生物多樣性之傳統技能族群進行合作,一旦有進一步的研究發展時,在打平研發成本後,所得收益及專利權可由該族群取得。如此也比現有的機制更有助於南北差距的縮小。

當傳統智識技能與生物多樣性推動成為之後生物多樣性重要的研究課題時,我們也應對現有的制度本身進行進一步的檢視,千萬不要在不經仔細思量之下吞下了毒藥而不自知。

 

* 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博士班學生。學號:d97a21008。

[1] 除此之外,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的還有保全生物多樣性及促進做為生物多樣性之生物資源及遺傳資源的永續利用。這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條的規定。詳見,大塚直,《環境法》,有斐閣,2006年4月20日二版,頁167~169。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臺灣觀點》,巨流,2001年2月,頁291。

[2] 大塚直,前揭書,頁169。葉俊榮,前揭書,頁291~292。

[3] 詳見謝宏仁、吳奎克、辛年豐,<被遺忘的世界>,天主教輔仁大學社會系,2008年11月。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16

學生短評精選-李崇菱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Who’s Afraid of Thinner Polar Bear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Biodiversity and Climate Change

 

 

Seminar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Semester 98-1

Class Reflection Paper

李崇菱 Tsung Ling Lee[1]

R95A41013

 

If the beloved and once-chubby bears have the right to sue, they would collectively sue the egocentric human for destroying their habitat and causing them to involuntarily to loss weight. Fortunately, we do not live in a “Bee” world where creatures other than Homo sapiens possess the right to sue, otherwise, the compensation for bears would be inestimable where human are collectively responsible; the price to pay for their apparent weight loss would enslave the species Homo sapiens.

 

Polar Biodiversity

Nevertheless, the noticeable weight loss of polar bears illuminates some serious concerns and by no means should be taken lightly. An average female polar bear now weights around 225 kilograms, which is 25% less than two decades ago.[2] Moreover, a 15 percent drop in birth rates among bears has been observed.[3] One concrete fact thus points out the alarming reality; bears are thinner and are less in number, and this is mere the tip of iceberg, as Arctic biodiversity is more than just polar bears. The observable changes in bears signal the impacts of climate changes in the Arctic region, where it is already warming 2-5 times faster then the global average[4], and this will have grave repercussions for all other global regions and biodiversity through changes in the hydrological cycle, the weather cycle, and the carbon cycle to name a few.

 

If the charismatic Arctic bears continue to decline in number and weight, as the largest predator on earth, their disappearance would bring a catastrophic disruption to the delicately balanced Arctic ecosystem, as these celerity bears feed mainly on ringed and bearded seals, scavenge on carcasses of beluga whales, walruses, narwhals, and bowhead whales.[5] The decreasing number of bears at the top predatory level means that the seals which the bears feed on, could increase in population and intensify food competitions amongst Arctic species down the food chain. Hence the disappearance of polar bears would initiate a formidable cascading effect on the Arctic interlinked food chain, and in term, also affect the human system; because the uncertainty in fishery production would impact the employment and income source of human population.  

 

Migratory species

Beside the trepidation about Arctic ecosystem disturbance, migratory species, which are dependent on breeding and feeding grounds in the Arctic, are also affected by climate change. Though the warmer Arctic may help some bird species to obtain food and thus increase their species' survival rates, nevertheless, for others, climate change has impacted on their migration routes, disrupted food sources, and increase their vulnerability to diseases as they might be force to migrate to non-traditional areas[6]. The changes in migratory behaviours are of particular concern, mainly because the changes in behaviours are the result of human-induced climate change.

 

In other word, if climate change continues and intensifies at the current predicted speed, it would pose a grave concern for global biodiversity because new species would evolve as a result of the warmer climate. At the same time, for those species that are unable to adjust to the warmer climate, would simply disappear and extinct[7]. The current richness of species and the wealth of genetic pool would be depleted as the result of human-induced global warming, where the selection criterion for species survival would be solely dependent on its ability to adjust to extreme weather. Species that evolve as to adopt the extreme weather would exhibit similar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richness of current biodiversity would simply be depleted. This is even more problematic and profound because human other than nature itself induced this selection criterion, where the human intervention acts against the natural progression as in Darwin's evolution theory. The evolution of new species would be the result of an indirect and artificial selection process, accelerated by industrialisation so celebrated by capitalist prosperity. More paradoxically, human might not even endure the extreme weather as a selection process, as recent wave of sporadic weather anomalies around the world have exposed the vulnerability of human populations.  

 

Additionally, as the climate deteriorates and become even more unpredictable around the world, how state actors in their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and laws that have contemplated and adjust their policies to reflect the climate change factor, would determine the extent of their future success, both in terms of domesti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 well as domestic economy prosperity. Though climate change is quintessentially a trans-boundary issue and demands global strategy and effective global governance to halt the warming effect, nevertheless, how individual state-actor response to the change and take preparatory steps through its policy implementation would largely determine the outcome of their future success. The more progressive and active role a state-actor invests in its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ies through the allocations of research funds, investments in education, skills, and technology know-how currently, would transcribe to invaluable asset tomorrow. This is because climate change alters the competition conditions at international level, and it might present itself as opportunity alter the current disparity between North and South, despite the some traditional thinking that climate change may aggregate the divide.

 

Biodiversity and the potential as 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Chip

The world richest wonders often are not found in the industrialised nations, but rather in developing or un-developed nations. The richness of nature and its potential uses have been long neglected since the inception of industrialization until recently. Biodiversity offers inspiration for biotechnologies, and is most evident in the pharmaceutical sector, where the earth flora and fauna provide the basis for at least fifty percent of world pharmaceuticals[8]. The high levels of biodiversity mostly found in less industrialised nations have been neglected and overlook as a potential to turn around the North and South Divide, as pharmaceutical extractions with exclusive reliance on specific plant varieties that only grow in specific geographical locations is itself an opportunity for less developed nations. This is because it more or less equalise the negotiation power at the international field, where industrialised nations with greater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are in need of genetic data, which only can be found in location-specific plants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is consequently increases the bargaining chip for which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may negotiate with their technology-advanced counterparts, through regulatory framework such as the Conventi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For example, Taiwan as an island nation and its unique geographical location means Taiwan possesses extraordinarily abundant biodiversity resources and home to numerous endemic species. Till recently, the government had not taken an active step in documenting and cataloguing the rich biodiversity and unique ecosystem in Taiwan[9]. Without a solid domestic regulatory framework that regulates and protects the accesses and usages of these highly patentable genetic materials encrypted in plants, the island’s rich and unique flora are subject to exploitations from foreign pharmaceutical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Biodiversity is an extraordinary gift from nature, because a high level of biodiversity essentially is a rich genetic database for which biotechnologies are dependent on, and this distinguishes biotechnology industry from other traditional industries such as steels and manufacture industries, because biodiversity is location specific, whereas steels and manufacture industries are not. Taiwan's post-war heavy industrial expansion like steels manufacturing though accelerated Taiwan’s economic boom in the past, but it also scarified and resulted in some irreversible ecological damages. In retrospective, government’s policies in the last millennium much reflected how a state actor in implementing its domestic economic policies would affect the state of play in the future. Though, the change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the trajectory of biotech bloom in the last two decades was not foreseeable by the government, nevertheless, Taiwan’s case demonstrates the importance of early policy implementation and the need for capability building through regulatory framework, to prepare a state actor to step ahead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Nevertheless, in terms of the economical values brought about by biodiversity, each plant variety unique to Taiwan represents unlimited opportunities because investment in conservation means the preservation of valuable and patentable local genetic resources, which can be capitalised when conducting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This means Taiwan has the potential to transcend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talemate, even though Taiwan is not a signatory to the CBD, where the objective is "to ensure conserva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and sustainable use of its components; and to promote a fair and equitable sharing as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biodiversity”. Nonetheless the CBD objective and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 can serve as an inspiration for Taiwan as a feasible approach to gain new technologies.

 

Taiwan voluntarily abide and observe the CBD obligations, in April of 1999, th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compiled a national report on biodiversity which gave rise to the ”Biodiversity Action Plan”, and was later passed in the Executive Yuan.[10]. By cataloguing and documenting the existing flora unique in Taiwan, and through a systematic documentation and allowing these information to be accessible through web, Taiwan not only increases its profile, at the same time, for those foreign pharmaceutical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searching for specific plant variety, the database increases the efficiency of search, and theoretically, create the incentives for foreign pharmaceutical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to enter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s with local research institutions.

 

Additionally, the establishment of flora databank means that the existing plant species in Taiwan are documented, and this would be complemented even further if a proper regulatory framework that establish the usages and promote the principle of equitable sharing similar to that of the CBD’s. This would be invaluable as it would increases Taiwan’s negotiation power at international level, where Taiwan could enter into bargaining and fast track to technologies that Taiwan currently cannot access.

 

In absence of a proper regulatory framework that provides the usages and accesses to the genetic databank encrypted in Taiwan’s natural wonders, Taiwan’s ecosystems are at risk of exploitation. Moreover, to extract and unearth the useful genetic materials in plant species require specific technological know-how, that could only be achieved through capability building. As the world economies move towards knowledge-based economy, to step ahead in the global competition, the specialisation in relevant fields and establishment of soli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ector is essential if Taiwan intends to sustain its economy. Even though Taiwan is not a party to the CBD,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for Taiwan to allocate research funds to the rising industry, establish a functional regulatory mechanism, as well to polish its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 power to obtain the needed technology-transfer. The rapid losses of biodiversity and the speed of climate change mean the government must seize the opportunity to re-examine the domestic industries and reconstruct its allocation of funding accordingly.

 

Biodiversity as Ecosystem Service

Although sceptics doubted the possibility of climate change and its effects in the last century, recent reports and weather anomalies around the world has proven otherwise. The capitalist prosperity enjoyed in the last century coincided with the speed of deterioration of world ecosystems which raised little alarm until recently. Biodiversity should be equate with the concept that conservation of ecosystems should be construe as a “service”, where conversation of coastal areas and inland wetlands which help to filter and purify water, when the ecosystem services is converted into monetary terms would cost $74,000 and $14,000 per hectare per year.[11] Moreover, as ecosystems are not all equal either in their value for their potential as carbon storage and other ecosystem services, this means the world richest ecosystems are often are found the developing nations, these hidden assets have been overlooked as potential bargaining chips. Achim Steiner, the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United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gramme, calculated that the amount of carbon dioxide captured and stored by coastal ecosystems such as mangroves, salt marshes and seagrass beds was equivalent to the half the emissions produced by the world’s mechanised transport.[12]

 

To halt the climate change and its devastations require collective and global alliance, the North and South need to work together to solve this human-induced catastrophe by recognising the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 responsibility. Conservation of biodiversity and maintenance of current ecosystem function are important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strategies, the world need to recognise the much taken-for-granted services that ecosystems around the global serve, and perhaps through a formal recognition, developing countries may be able to negotiate through exchange of their ecosystem services, be granted technologies and knowledge that are needed to close the North and South gap.

 

Conclusion

Debates on global warming are increasingly heated as its effect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pparent and are in need of feasible regulatory frameworks both at the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evels. Climate changes exacerbates the long-neglected problem of loss of biodiversity throughout the world, and despite some pessimistic predication that the climate changes would aggregate the North and South divide, yet the recent conservation awareness and human’s awaken realiza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biodiversity, is a fresh air for the developing nations. As this might be a trade-off opportunity for developing nations to obtain some technologies from the developed nations. Nevertheless, the loss of biodiversity accelerated by climate change is itself a vicious cycle, and is alarmingly exerting a catastrophic domino effect on the world’s ecosystem. The declining number of polar bears at Arctic affects the polar ecosystem, and in terms affects the migratory species and their migratory behaviours; these cascading effects penetrate through every corner of the global as the Earth and its inhabitants are intrinsically interconnected. So who’s afraid of thinner polar bears? We all should be, very, very afraid. 

 

[1] All copyright waived

[2] Polar bears on involuntary diets http://www.norden.org/en/news-and-events/news/polar-bears-on-involuntary-diets

[3] Melting Arctic Sea Ice Threatens Polar Bears, http://earthtrends.wri.org/updates/node/138

[4] The Arctic Experience: Arctic Biodiversity Beyond Polar Bears http://www.grida.no/polar/news/2393.aspx

[5] Polar bears, diet and eating habit http://www.seaworld.org/animal-info/info-books/polar-bear/diet.htm

[6] At Risk: Migratory Specieshttp://www.edf.org/page.cfm?tagID=43061

[7] Natural Selec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Natural_selection

[8] A New Paradigm of Drug Discovery Better and More Affordable Medicines for Everyone http://sebs.rutgers.edu/research/archive.asp?22

 

[9] See Class Lecture, Prof. Lee, November 9, 2009  

[10] Bureau of Forestry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21461&ctNode=1887&mp=3

[11] Letting a thousand flowers witherhttp://www.economist.com/world/international/displaystory.cfm?story_id=14686491

[12] Ibid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SEMINAR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AND LAW
授課時間:星期一第七、八(法1403)

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
多核心規範關係的全球觀點

葉俊榮/張文貞課堂演講
曾燕倫/呂尚雲整理
2009.11.16

壹、當環境保護遇上國際貿易

        環境議題與國際貿易是兩個國際規範上早已開始發展的機制,這兩個議題分別代表著其背後不同的價值信念。1989 年11 月柏林圍牆倒塌,前蘇聯勢力的瓦解,冷戰正式宣告結束,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個人主義及財產權保障,儼然成為未來世界的主流價值。福山(Fukuyama)在當時就提出「歷史的終結」之說法,認為未來人類歷史發展將朝向西方資本主義式民主的單一道路前進。植基於比較利益法則之上的國際貿易,在冷戰結束的此一背景下更是加速發展,成為國際合作的各議題中最成功的代表。與此同時,冷戰結束所代表東西政治對立的結束、集權主義的崩解,也使得去中心導向性濃厚的環境議題在此時正式躍上國際舞台。環境保護、乃至永續發展,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價值。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是國際社會最核心的兩個合作領域,如何達到二者間的平衡,也是國際規範上最受重視的問題。

        若將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比喻為發展過程的兩隻腳,長期以來台灣無疑是處在跛足的狀態。1971 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台灣正式被拒於國際體系之外,其後在一切議題上,皆與國際社會失去聯繫、斷絕資訊,台灣失去正常參與國際社會的機會,台灣的所有資料皆反映不到國際(尤其是以聯合國為主)的各種平台之上。面對這樣的外部危機,政府於是將重心轉到國內的發展,希望強化對內的正當性,以緩解外在國際地位所帶來的統治正當性的危機。政府開始以基礎建設及經濟發展為主要目標,同時積極發展經貿活動。經濟發展獨大,壓縮了環境議題、甚至是政治議題所應有的發展空間。台灣積極從事國際貿易,某程度確實達到了對外效果;隨著台灣經濟實力的增強,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也逐漸重要,位居國際政經龍頭地位的美國更是相當重視台灣,甚至在1980 年代後期因為台美貿易間的失衡而要求台灣進一步開放市場、台幣貶值等。在此一背景下,台灣對外經貿關係從未真正斷過,與國際連結機會較多,國際貿易成為台灣在國際社會上唯一可以積極參與的議題。在經貿議題上,台灣對外的參與相對順遂,2002 年更得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之名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在台灣,國際貿易儼然成為「國際化」、「與國際接軌」的同義詞,台灣對外關係的各項資源也紛紛投入經貿領域。

        不過,與此同時,台灣在國際環境議題的面向上,卻面臨嚴重被邊緣化的危機。不但沒有參與各個環境公約的機會,甚至還因保育不力而遭到貿易制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1992 年的犀牛角事件,可以說是台灣在國際環境及保育議題上首次付出代價高昂的一課。當時英國BBC 獨家報導台灣使用犀牛角作為中藥材並且欠缺野生動物保育的問題,在國際及各國保育團體的壓力下,各國出現對台灣貿易制裁的聲音,美國最後也真的援引其為落實華盛頓公約所通過的內國法,正式對台灣實施貿易制裁。這一次的經驗,才讓我們的政府明白原來在國際社會上,除了貿易以外,也有其他如環境或保育的重要議題,台灣也必須關心,甚至可以因此受到貿易制裁。但是台灣過去長期以來將資源過度投資在貿易領域,導致在其他議題上極度缺乏理解、遑論進一步參與、甚至是論述的能力。以環境議題而言,台灣與國際社會長期脫鉤的結果,就是各界普遍缺乏對環境問題應有的理解,政府官員更是對於國際環境公約的規範現況一無所悉。如何使台灣與國際連結,環境與國際貿易能均衡發展,是大家都必須努力的目標。環境與經貿雖然並重,但經貿議題無疑掌握較多「通路」。連結經貿議題來討論環境問題,在經濟論壇上呈現環境議題,是提昇國際環境議題的能見度、發揚環境領域的重要方法。環境與國際貿易的交會,也是我們必須把握的面向。

貳、多核心的國際規範關係

        談到貿易的國際規範,一般多習於將思考的架構放在WTO 的規範機制。其實,WTO 架構並非是唯一因應國際貿易規範議題的機制,也不是最早發展的機制。雖然目前WTO 機制已經納入各項包括商品以外的服務、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議題,但WTO 機制對於與貿易相關的跨領域議題究竟是不是一個最佳的處理機制,也都還有進一步思考的空間。

        在WTO 規範機制之前,許多全球性或區域性的規範機制,早就將貿易、甚至是層面更廣的經濟發展議題納入。聯合國體制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聯合國憲章宣示其組織的重要目的,不僅在維護世界和平,更在促進全球經濟的共同發展。而且要在平等、不歧視、確保人權的基本價值下來實現這些任務(聯合國憲章第1 條第3 項規定參照)。此外,聯合國安理會也可以透過有拘束力的決議來採取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各項措施。例如,安理會便曾因南非實行「種族隔離」(apartheid)而決議對其實施貿易制裁;2001 年後恐怖攻擊威脅全球和平及經社秩序,安理會也作成許多決議對特定國家、組織、甚或個人實施不同的管制或限制性經濟措施。歐盟(最早發端自歐洲煤鋼共同體)與聯合國一樣,都是國際社會上整合國際經貿的主要力量,而且有完整的規範框架與成熟的規範體系。事實上,歐洲相當早就開始進行經貿整合。二次大戰後不久,歐洲便有了整合各國經濟發展的倡議,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演進至今,歐洲整合早已超越經貿層次,對於包括安全、人權、環境、衛生等各項議題都有所規範,各議題的規範也相當成功的一同整合在歐盟的基礎框架下。在經貿領域上,歐盟的規範特色在於,開宗明義就先強調在促進經貿發展的同時,人權、平等、環境等價值應該並重(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 條參照)。亦即,歐洲經濟共同體是在這些人權、平等及環境等價值得以確保的前提下,鼓勵經貿整合。因此,在歐盟架構下,諸如人權、環境等議題,反而不是經貿發展的障礙。相較於此,WTO 架構卻是將這些議題放在國際貿易的對立面,以「例外規定」的方式,開窄門讓這些價值通行。歐盟架構(圖一)毋寧更契合國際規範發展的需要,也與聯合國規範的價值體系較為相容。

 
 
圖一:多核心的國際規範體系(以歐洲國家為例,最內圈是歐盟下的經濟共同體(EEC),其次是
歐洲人權公約(ECHR),最外圈是聯合國(UN)的規範。
 
       
        我們從聯合國及歐盟的規範發展歷程來看,就可以清楚認知到WTO 絕非唯一、更非最佳的國際貿易規範架構。只是台灣受限於艱困的國際處境,被排拒於聯合國體制之外,在所處區域內也沒有類似歐盟的整合性區域規範機制;因為台灣目前只能參與WTO 規範體系,在國際貿易議題上便產生這種全以WTO 為中心的現象。不過,在環境、人權等價值昂揚、也已經發展出相當豐富的國際規範體系的現在,台灣如單從WTO 體制為出發點來探討貿易相關的議題,將失去許多有效參與國際規範機制的契機,在許多政策與規範的形成上也將因無法宏觀考察而流於片段與偏頗。

        以單一規範體系(如WTO)為出發點探討國際議題,不僅可能失之偏頗,也已不符國際現況。即便僅就單一議題,規範體系競合之情形亦非無可能。事實上,國際社會中對於同一議題(甚至跨議題間)的多重規範體系的現象,已有了解及掌握,並且有現實案例反映此一趨勢。例如,近年歐洲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就在幾個判決中觸及多重國際規範體系間競合、甚至是法院權力競逐的問題。在Bosphorus 案中,愛爾蘭留置一架涉及恐怖活動的飛機,當事人質疑此一作法侵害人權,向歐洲人權法院(ECtHR)爭訟。愛爾蘭則主張其係配合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並且主張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拘束力應該優於歐洲人權公約,法院因此不得審查。歐洲人權法院卻認為,愛爾蘭既為歐洲人權公約之會員國,歐洲人權法院自得對其行為加以審查,不因其是在執行聯合國規範的任務而有不同。又例如,在Kadi 案中,涉及為反恐而凍結帳戶是否合法的爭議。歐洲法院初審法庭認為凍結資助恐怖活動之帳戶是在執行聯合國安理會之決議,而其決議優先於歐盟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相關規定,法院尚無介入審查的空間。不過,歐洲法院卻推翻初審法庭的決定,認為仍應以歐洲體系的人權規範來審查其會員國執行聯合國安理會之決議,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之規範效力並不當然高於歐盟的相關規定,尤其是涉及基本人權及自由的相關保障規定。由此二例可見(圖二),國際規範重疊、甚至衝突的現象非不可能,而法院於審判個案時必須作出選擇。在未來,這種各規範體制相互競逐的情形只會越來越多。

 
 
圖二:反恐議題的國際規範競逐關係
 

        此外,另一則美國因人權考量而對緬甸實施貿易制裁的案例,也反映出國與國間、甚至國家內部之間,面臨不同議題相互對立的規範衝突以及規範競逐的情況。美國麻塞諸塞州基於人權考量,決定以限制政府採購的手段,對緬甸實施貿易制裁;聯邦政府則是採取較輕微的貿易制裁手段。面對麻州與聯邦政府的不同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以聯邦政府已對緬甸制裁為由,認定麻州的作法逾越了聯邦與州的權限分際而違憲。不過,本案更有趣的是後續發展。一開始對美國的貿易制裁,歐盟持反對立場,認為美國的制裁違反了WTO 的規範,但後來歐盟在其各會員國人權團體的壓力下,也對緬甸採取了制裁措施,反而自己陷入是否違反WTO 的爭議。由此我們可以發現,面臨各領域議題的規範衝突,國與國間、甚至一國內部間都有可能出現不同政策立場,甚至必須進一步相互取捨、協調或競逐(圖三)。

 
 
圖三:「制裁緬甸案」中的議題衝突與規範競逐情境
 

参、多核心國際規範的發展與台灣的法學教育

        國際社會的規範發展在這十多年間有非常快速及革命性的進展,因此也更需要具有高度議題整合能力的法律人。可惜台灣的法學教育卻仍相當僵化、制式與侷限。連帶的,在這樣的風氣之下,台灣法律人的發展也受到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學者狹隘的視野與偏頗的法律論述,反映出台灣法律發展隱憂,許多方面仍停留在與幾十年前相同的情況,絲毫沒有改變。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卻不斷快速發展,並不會因為台灣在法學教育改革上的遲滯,而給予台灣更多的等待時間。當國際規範體系在各種議題上已經呈現多核心的發展取向,而各議題間的交錯與流動更是日益複雜,台灣的法學卻仍停留在科目間壁壘分明、以及文本釋義式的原始階段,怎不令人擔憂?台灣的發展背景與歷程,造就了目前的發展模式,成功的民主轉型以及其他國家所無的民主深化經驗,是未來台灣走向世界的重要資產。觀察大尺度面向的國際規範發展模式,便能了解到台灣的法學發展必須改頭換面才能抓住時代脈動,急起直追。台灣的「法律產業」是否能走向世界,創造最大「產值」,端視法律人是否能對此有所體認。
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
舊公約與新挑戰--氣候變遷下國際生態保育公約的調整與回應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
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
2009.11.2
壹、氣候變遷下生態保育與政策之互動
全球氣候變遷不只影響人類的生活,在全球暖化日趨嚴重的今日,許多生活在各地的自然物種已飽受威脅。最明顯之例,即為居住在極地的北極熊。由於全球暖化、冰山融化,北極熊的棲地快速消失,熊群們的健康狀況也隨之惡化。然而,冰帽融化、棲地喪失、物種滅絕的問題不只是生命科學界關切的議題,其更連帶牽動民主國家政治局勢的發展。例如,在美國,環保團體與政治人物對於北極熊是否要列入聯邦〈瀕臨滅絕物種法〉中加以保育,就引發了強烈的爭辯,甚至引發後續的政治效應,背後更牽涉到美國共和黨對於支持阿拉斯加油田開採的政策利益。
有趣的是,北極熊的保育除了在上述例子中造成美國政治、聯邦各州政策的激盪與爭辯外,科學界竟也出現歧見。當地伊努特族人和部分科學家認為近年來環保意識的高漲和環境保育工作的實踐,事實上已經使北極熊的數目增加,根本不需再特別保育熊群。對北極熊列入保育物種在美國引起之訴訟或是政策辯論,是否會因為科學證據的改變而有完全不同的結論,亦值得持續觀察。事實上,法律或政策如何回應不斷變遷的環境或科學知識,是環境或科技相關法律或政策典型的挑戰,兩者間也應該建立更好的連結與回饋機制,才可能發展出有效因應當今受氣候變遷重大影響之相關環境或生態國際規範機制。
貳、國際生態保育公約面臨氣候變遷議題之挑戰
生物多樣性與生態保育在氣候變遷議題受矚目前,已有相當多的討論,並有許多國際公約做為規範基礎。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有三大原則:1)生物多樣性的保育; 2)永續利用; 3)生物資源利益的公平合理分享。其中生物資源的公平與合理分享可以說是此一公約最重要的原則。公約一方面讓各個國家基於主權來享有其生物資源,但另一方面同時要求各國必須允許其他人得以公平合理地接近使用,任何植基於這些生物資源所得的科技研究成果或智慧財產權,均必須為所有人類,尤其是擁有這些生物資源的國家及人民所共同分享。在過去,許多大型藥廠到巴西蒐取珍貴雨林植物做成抗癌新藥,卻又以極高的價格賣回當地市場,完全未考慮生物資源使用的公平和正義,類此情況就是生物多樣性公約所欲避免的。值得一提的是,台灣的氣候、地理位置以及環境造就了許多獨一無二的生物,因此在生物基因資源上占有很強的優勢,這在主權國家擁有生物資源的前提下非常有利,我們應設法利用。
值得進一步省思的是,這些公約的基本原則是否足以因應氣候變遷在物種、生態及環境上所產生的各種新興議題?在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更多生態或是自然環境面臨巨大的威脅,例如珊瑚、環境敏感地區、沙漠、和濕地。先舉濕地為例,濕地具有低窪、鄰近海洋的特質,全球暖化導致海平面上升、海岸線快速後退,因此造成濕地面積大量減少,連帶使居於其中的生物面臨流離失所的困境。而棲地的喪失也是嚴重影響生物多樣性消失的主因,棲地的破壞、汙染和零碎化,都使賴以維生的生物無法繼續生存。棲地消失的問題在台灣原本就特別嚴重,原因在於我們是地質敏感、面積狹小卻又為眾多亞種生物聚集之處,建設公路或輸油管所帶來棲地零碎化的負面影響格外重大。在氣候變遷的衝擊之下,地貌快速改變、土石流日趨頻繁,遷徙鳥類的生存空間也被壓縮。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黑面琵鷺,黑面琵鷺為瀕臨絕種的保育鳥類,全世界大約有一半的東北亞黑面琵鷺在冬季南遷時,會停留於台灣曾文溪口的七股濕地,氣候變遷導致海岸線後退、濕地消失,使其在台灣喪失重要的中繼休息站,連帶影響其南遷的時程、破壞生物的生理時鐘,黑面琵鷺因此面臨更快速滅絕的危機。面對這些氣候變遷下的新興議題,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機制足以反應與處理?其又應如何與其他國際公約配合、接軌?或是必須重啟另外的程序來做反應?凡此均亟待我們更深入的進一步思考並提出法律與政策上的回應。
参、既有之國際生態保育公約的相關機制仍不足以回應氣候變遷的影響
在反省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同時,我們可以回到前述北極熊的例子,作進一步的思考。北極熊棲地喪失的問題,當然不只是美國的開發行為或是任何單一因素所造成,背後牽涉到全球暖化與各國共同責任的問題。對於這些涉及共同連帶以及大尺度的氣候變遷議題,我們如何從目前的法律或政策機制來作適切回應?環境保護公約緣起於六零年代,當時的公約仍然尊重國家主權、信賴科學與協商機制。但是這些區域性、以國家為中心的公約在氣候變遷下已經不足以前述這種處理大尺度的連帶責任問題。
同樣的困境也曾出現於國際人權的發展歷程中,這也使得人權公約在晚近所發展出的問題解決機制或許可以作為參考。國際人權與環境議題的交界面,可從很多人提到的沙漠化談起。許多非洲國家缺乏水和食物,有時已達到威脅生命、健康的程度,在國際人權法上,利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簡稱ICESCR)的機制,從原本公約第十一條享有食物、免於飢餓的權利,發展出人民享有乾淨用水的權利,權利主張對象更因此從當地政府、內國、延伸擴及到外國以及國際組織等。換言之,如果人權已經是跨越國境的普世價值,且有國際訴訟的機制可供使用,氣候變遷所帶來大尺度規模的破壞,是否也應以類似國際人權公約問題處理機制等大尺度的方式回應?尤其是在現行ICESCR的訴訟方法下,以全球共同的人權價值做為基礎,去主張環境、水、食物鏈結的破壞所造成之人權侵害,是否更能完整且迅速的回應全球氣候變遷下急迫的生態滅絕問題?近來國際人權公約中已經打破國家主權疆界,但環境生態保育公約仍然侷限、聚焦在每個國家對於生物資源的利用,未能掌握問題的重點,遑論發展出一套具體可行的解決機制。
當然,面臨氣候變遷這樣大尺度的問題,所面臨的挑戰不僅於主權國家的疆界或生物資源利益的獨占或分享,更多是涉及氣候變遷與其影響的連結中所產生複雜的生物、生態、政治、經濟等相關問題。在前述美國環境團體保育北極熊的例子中,環境保育團體僅討論各種利益團體的衝突,希望利用將北極熊列入保育動物的方法來緩解物種消失的問題。不過,物種消失的背後,隱藏的是棲地破壞、等全球暖化等全球連帶責任的問題,在北極熊的例子中,這部分卻鮮少被凸顯及深入反省。又如台灣的濕地,今天在全球暖化、海水上升的威脅下,已經不同於過去只要停止人為開發就能解決濕地遭破壞的問題,大尺度、跨國的氣候影響超越了國家所能控制的範圍。這些都顯示暖化所帶來的物種滅絕、冰山融化等等現象,法律政策決定者很難判斷應以何種方法、在何時介入,也因此在生態保育的面向下,氣候變遷將為全球生態保育帶來更大的挑戰,並需要投入深切的思考、發展靈活多元的機制始能有效解決問題。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11

學生短評精選-黃如璟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能源、碳與地球人的世界       B96A01014法學三黃如璟
A. 節能VS減碳?
「我們在念書的時候,課本上就寫說再過五十年,能源就會被消耗殆盡。現在,我想你們的教科書上應該還是這樣寫著,『再過五十年,能源就會被耗盡』,你看因為人類一直不斷地尋找新的能源……」蕭院長說著。這時的我,腦中不禁想起幾個畫面:曾經看過的一部紀錄片,那是關於台大學生組隊到澳洲參加太陽能賽車大賽。在片中有來自世界各地的隊伍,各個專精的好手們,都卯足了勁,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最省能的技術、設計最輕巧地太陽能車。賽程中,他們每日都要精準計算出可以吸收最多太陽能的時刻出發,並在沿途忍受著澳洲特有的蚊蠅騷擾、熾熱難耐的高溫,以及一整天待在特殊而非人體工學的座椅上。
在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中,我去過了一次,我驚嘆於中國大陸為了養活那上億的人口,為了生產全世界的食衣住行、為了成為世界金融老大,所做的犧牲。所犧牲的是千年古蹟、中華文化的遺跡、還有成千上萬被迫離開老家、被逼著遷村的居民。
        不論那些經濟學者、科學家、政治人物在國際會議上對於「節能減碳」這四自政策如何詮釋,從太陽能賽車手的汗流浹背、長江三峽淹沒的古都……,都可察覺到,雖然過了五十年人類還有能源可用,人類總還可以找出新的替代能源,但那過程總是非常艱辛的、是耗時的、而更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所謂的新科技、新技術都是個未知數。
        因此當院長最後說「節能優先於減碳」時,我深表贊同。因為一旦明白能源的取得在未來只會更加不易時,就不難理解蕭院長所謂「節能」的重要性了。尤其在能源依存度接近百分之九十九的台灣,大部分的能源都是靠進口而來時。另一方面如果未減碳而過度地消耗能源,豈不是使得。
 
 B. Carbon Tax VS Cab and Trade?
        從綠色稅制改革到碳交易市場,蕭院長主張台灣應先徵收碳稅,也就是能源稅,當管理機關取得足夠的相關資料,知道大約各個產業、不同區域碳的排放量後再漸進式的採行現在某些已開發國家中已在採行的碳交易市場。
        根據蕭院長的分析,台灣現行碳稅制度,一方面反映代際間的外部性(intergenerational externality),也就是使用者成本,由於大多數能源屬於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資源,這一代的使用量會影響下一代的使用量;而另一方面則反映在人類使用能源對於環境所造成的損害。除此之外,它還能夠達到至少雙重紅利的好處,第一為促進環境保護、能源的節約利用;另一則為財政中立原則。
C. 碳稅的訂定
今天蕭院長演講中提到對於碳稅的訂定,其實一個bargaining的過程,覺得很有意思,因此在今天聽完演講後,特地上網查了相關的資料,很好奇台灣還有世界各地相關政策的發展狀況。
碰巧的是,就在今年四月二十八日,高雄才剛通過「碳稅徵收自治條例」,條文中規定,「本市境內經營營利事業,每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公噸以上者,都應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碳稅;由於碳稅屬於特別稅,課徵年限為4年。條例訂定的稅率為每年排放200萬噸者,每公噸課徵50元,超過200萬噸者採累進稅率,最高每年課徵7億元。」根據新聞指出,該條例施行,高市每年可增加28.8億元稅收,包括中鋼、中油、台電就佔了28億元。
可見得高雄市就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來課稅的,超過一定額度的二氧化碳就累進。另外其他國家的做法,則是以化石源料為燃料所產生的CO2排放量為課稅的稅基,以各種能源的「含碳量」之多寡來決定稅率,含碳量高的能源課以較高的稅率。他的好處在於除了可以減二氧化碳的排放,更可以課稅的手段,增加高含碳量能源的使用成本,透過價格機能來減少高含碳量能源的使用量。
D. 中央vs地方
    目前台灣包括花蓮縣、雲林縣都已制定碳稅課徵自治條例,但中央政府財政部、經濟部反對,至今均無法施行。這是目前國內的情形。有趣的情況是,若從世界(聯合國)政策的角度來看,也出現了「地方想要,中央猶豫」的情形。
  ICLEI(地方環境行動國際委員會,全世界最大的城市聯盟,台北縣市和高雄市有加入),才在上個月在波瀾的波茲南召開,還故意挑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隔壁開,目的就是要對聯合國施壓,要求聯合國會議協談代表,就爭議事項儘快做出協定。所謂地方勢力,就是以「城市」做為減碳的主體,他們主要是以減量為目標。但是同樣的,並不是強制規範。
  除了減量,最令人驚奇的是英國的例子,由於英國政府是在2010年開始,只要超過一定使用量便徵收碳稅,因此有NGO便邀請34個地方政府,一起試行模擬碳交易,以強制減碳5%,未達成者要像其他城市買排放權。而碳價是由市場喊價來達成的。英國的做法和蕭院長所提倡的先徵碳稅,再逐步朝向碳交易市場比較起來似乎很不一樣,不過因為有許多細節技術上的操作和概念是不相同的,我並未仔細比較。
 上述的資料正好可以和蕭院長的演講呼應,「集體決策的制定相當困難,尤其當政治的力量又很大的時候。」的確,若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體制,中央的腳色是沉重的,畢竟每一個決策都會造成極為深遠的影響。台灣,占世界總排放量高達1%(三億噸),全球排放量高達22名;然而無論在總人口、世界面積相較之下,卻又顯得如此渺小。在短短的一年內,台灣飽受天災的威脅,多半與氣候變遷也有絕大的關聯,縱然台灣不在受管制地國家之列,然而若要使台灣環境不至過於脆弱,便是要以國際環保工作為責任,並將其列為國家長期的環保政策的首要項目才是上策。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04

學生短評精選-黃麗竹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我國施行碳稅可能產生問題之探討
科法一 r98a41027 黃麗竹
前言
「綠稅」是這次演講中蕭院長極力主張的政策。而綠稅中的「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兩制度,在環保意識覺醒的現今,皆為世界許多國家實施節能減碳政策重要的工具。惟兩種制度各有其擁護者,何者最適,至今爭論不休。
蕭院長極有創見地提出了「碳稅先行10年,碳排放交易後行」的策略。其依據Weitzman定理來說明「短期應以稅為減量工具,長期以總量管制為工具,以降低經濟效率損失」。如此的作法,以經濟模型來看,相當有說服力;不過實際上的運作,不可能總是像模型一般順利。雖然原則上我贊成這項策略,但是關於碳稅,仍有以下幾點疑慮。
 
對碳稅的質疑
1.      能源稅、環境稅與碳稅之間的關聯與差異
演講過程中,院長多次交替使用能源稅、碳稅等名詞,讓人有些困惑。直到後來才說明了其將之分為「能源稅」及「環境稅」兩大架構。但由此引發了疑問:將「碳稅」(即對CO2排放量課稅)置於「環境稅」之下,而院長又說對使用能源課稅其實就等於對溫室氣體課稅,如此一來,不是有對同一客體重複課稅之嫌?
2.      課稅對於碳排放減量真的有效?
施行能源稅,能源價格提高,除了主要能夠降低人們使用能源的誘因外,確實
能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但此為「間接」而非直接的效果,對於減碳的「量」力道是否足夠,值得探討。如果說能源稅主要功能本來就是「節能」,「減碳」則須由碳稅來實現,但其實效果還相當不確定的。因為碳稅從價格面而非數量面來管制。蕭院長說「課稅事實上就等於無限制出售排放權」,那這豈不表示雖然廠商有經濟誘因減少碳排放量,但如果對其來說排放所獲得的利益大於繳稅的不利益,則課稅的結果還是無法像碳交易一樣來的明確?
3.      討價還價而來的最適稅率?
演講後的課堂討論中,蕭院長坦承,其實所謂每公斤課的碳稅價格都是依靠「bargaining」而來的。最適稅率無法單純從經濟模型中知,因此需要政府與其他民間團體部門協商;而每個人提出的稅率不但不會相同,還都會各具理由。例如蕭院長剛開始提出極高的每公斤兩千元價格,目前降到一千,而在〈經濟衡論〉(2008.10)專訪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文章中提到他以IPCC資料每公斤20~50美金為依據,認為台灣應先從10美金開始課徵再逐年往上調整。由此可看出稅額協商可能面臨各執一詞的情況,遑論背後還可能有利益團體因利益分配而操弄的問題。
4.      對誰、對什麼課碳稅
這也是令我相當困惑的一點。蕭院長的簡報中(碳排放交易機制建置之研究期末報告98.9.25 p.41)提及碳稅徵稅對象「全面」,是指工業部門而言又或是全國人民大小商家?如果是連住家單位都課徵碳稅,那麼是以何種標的為課徵的目標呢?住家的碳排放量如何測量?將之加諸於水電費之上?
又如果只將碳稅限定施行於產業界,會不會是一種不公平呢?產業界各廠商的碳排放量又是如何測定?抑或是非用測定碳排放量方法而是直接將碳稅加諸於所產出商品之上,那進出口產品是否應課徵?會不會與別國重複課徵?
5.      實際實行的困難
除了制度面設計有其困難外,實際施行時也有其問題。首先在申報方面,蕭院長說「誠實申報」,有助於課稅資料的建立,並於其簡報中也肯認如此能為將來碳交易市場資料之前導。但從屢屢被揭露的逃漏稅弊案可知,利益往往引發逃漏稅,何況是碳稅如此龐大之金額?
再者,相較於碳排放市場能自由交易排放量,碳稅強制加諸於所有廠商之上,容易引起反彈。最令人掙扎的,就是上課同學們對於碳稅可能造成廠商被迫轉型甚或因而倒閉引發失業潮的問題。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命權,所以我認為一定要有完整配套措施保護其權益才可施行。
另外,雖然目前我國似乎不承認所謂「環境權」的概念,但根據憲法第22條以及目前國際對環境問題日益關切之發展趨勢,環境權將來極可能成為人民之重要權利。那麼,有人有可能據此對政府請求,或對抗廠商,權利衝突發生時,孰輕孰重?
 
結論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的公平性,以及其可能帶來之多重紅利,碳稅施行的願景相當吸引人。相對於目前我國國內碳交易市場太小,而如何與國際接軌的制度尚未建立,也需長久時間才能建立。因此我贊同蕭院長碳稅先行的政策,但不能因此忽略上述問題,必須儘量建立完善配套措施防範之。
    另外,除了關注產業界的節能減碳,其他如住家、學校等地方也應納入考慮,但是我認為以課稅以外方式應較為可行。以自身為例,現在住宿的地方是以購買電力卡的方式計算電費,且一度電價錢3.7元,為住家用電相當高的層級,因此用電習慣和以往住校內宿舍真的大不相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理」,調高電價或省電折扣應該能夠達到使民眾節約使用能源的效果。
 
 
參考資料:
http://www.tri.org.tw/oil/file/article22-971029.pdf 能源稅碳稅及碳權交易制之整合 梁啟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04

學生短評精選-黃麗竹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我國施行碳稅可能產生問題之探討
科法一 r98a41027 黃麗竹
前言
「綠稅」是這次演講中蕭院長極力主張的政策。而綠稅中的「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兩制度,在環保意識覺醒的現今,皆為世界許多國家實施節能減碳政策重要的工具。惟兩種制度各有其擁護者,何者最適,至今爭論不休。
蕭院長極有創見地提出了「碳稅先行10年,碳排放交易後行」的策略。其依據Weitzman定理來說明「短期應以稅為減量工具,長期以總量管制為工具,以降低經濟效率損失」。如此的作法,以經濟模型來看,相當有說服力;不過實際上的運作,不可能總是像模型一般順利。雖然原則上我贊成這項策略,但是關於碳稅,仍有以下幾點疑慮。
 
對碳稅的質疑
1.      能源稅、環境稅與碳稅之間的關聯與差異
演講過程中,院長多次交替使用能源稅、碳稅等名詞,讓人有些困惑。直到後來才說明了其將之分為「能源稅」及「環境稅」兩大架構。但由此引發了疑問:將「碳稅」(即對CO2排放量課稅)置於「環境稅」之下,而院長又說對使用能源課稅其實就等於對溫室氣體課稅,如此一來,不是有對同一客體重複課稅之嫌?
2.      課稅對於碳排放減量真的有效?
施行能源稅,能源價格提高,除了主要能夠降低人們使用能源的誘因外,確實
能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但此為「間接」而非直接的效果,對於減碳的「量」力道是否足夠,值得探討。如果說能源稅主要功能本來就是「節能」,「減碳」則須由碳稅來實現,但其實效果還相當不確定的。因為碳稅從價格面而非數量面來管制。蕭院長說「課稅事實上就等於無限制出售排放權」,那這豈不表示雖然廠商有經濟誘因減少碳排放量,但如果對其來說排放所獲得的利益大於繳稅的不利益,則課稅的結果還是無法像碳交易一樣來的明確?
3.      討價還價而來的最適稅率?
演講後的課堂討論中,蕭院長坦承,其實所謂每公斤課的碳稅價格都是依靠「bargaining」而來的。最適稅率無法單純從經濟模型中知,因此需要政府與其他民間團體部門協商;而每個人提出的稅率不但不會相同,還都會各具理由。例如蕭院長剛開始提出極高的每公斤兩千元價格,目前降到一千,而在〈經濟衡論〉(2008.10)專訪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文章中提到他以IPCC資料每公斤20~50美金為依據,認為台灣應先從10美金開始課徵再逐年往上調整。由此可看出稅額協商可能面臨各執一詞的情況,遑論背後還可能有利益團體因利益分配而操弄的問題。
4.      對誰、對什麼課碳稅
這也是令我相當困惑的一點。蕭院長的簡報中(碳排放交易機制建置之研究期末報告98.9.25 p.41)提及碳稅徵稅對象「全面」,是指工業部門而言又或是全國人民大小商家?如果是連住家單位都課徵碳稅,那麼是以何種標的為課徵的目標呢?住家的碳排放量如何測量?將之加諸於水電費之上?
又如果只將碳稅限定施行於產業界,會不會是一種不公平呢?產業界各廠商的碳排放量又是如何測定?抑或是非用測定碳排放量方法而是直接將碳稅加諸於所產出商品之上,那進出口產品是否應課徵?會不會與別國重複課徵?
5.      實際實行的困難
除了制度面設計有其困難外,實際施行時也有其問題。首先在申報方面,蕭院長說「誠實申報」,有助於課稅資料的建立,並於其簡報中也肯認如此能為將來碳交易市場資料之前導。但從屢屢被揭露的逃漏稅弊案可知,利益往往引發逃漏稅,何況是碳稅如此龐大之金額?
再者,相較於碳排放市場能自由交易排放量,碳稅強制加諸於所有廠商之上,容易引起反彈。最令人掙扎的,就是上課同學們對於碳稅可能造成廠商被迫轉型甚或因而倒閉引發失業潮的問題。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命權,所以我認為一定要有完整配套措施保護其權益才可施行。
另外,雖然目前我國似乎不承認所謂「環境權」的概念,但根據憲法第22條以及目前國際對環境問題日益關切之發展趨勢,環境權將來極可能成為人民之重要權利。那麼,有人有可能據此對政府請求,或對抗廠商,權利衝突發生時,孰輕孰重?
 
結論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的公平性,以及其可能帶來之多重紅利,碳稅施行的願景相當吸引人。相對於目前我國國內碳交易市場太小,而如何與國際接軌的制度尚未建立,也需長久時間才能建立。因此我贊同蕭院長碳稅先行的政策,但不能因此忽略上述問題,必須儘量建立完善配套措施防範之。
    另外,除了關注產業界的節能減碳,其他如住家、學校等地方也應納入考慮,但是我認為以課稅以外方式應較為可行。以自身為例,現在住宿的地方是以購買電力卡的方式計算電費,且一度電價錢3.7元,為住家用電相當高的層級,因此用電習慣和以往住校內宿舍真的大不相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理」,調高電價或省電折扣應該能夠達到使民眾節約使用能源的效果。
 
 
參考資料:
http://www.tri.org.tw/oil/file/article22-971029.pdf 能源稅碳稅及碳權交易制之整合 梁啟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03

學生短評精選-洪國華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探索生質能源的第二條路:農業廢棄物與基因改良作物的重新定位》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Reflection Paper                                          B94B01078 生命科學四 洪國華
    能源(Energy),此一事物可以說是維繫我們生命現象不可或缺的存在,舉凡所有的生命現象代謝、生長、生殖、感應和演化均是建立在生物本身可以自周圍獲取能源的基礎上;而社會活動當然也是如此,從最基層的生產活動到最後的消費活動,也一樣是一個能源傳遞的過程,由此可見能源對於現代社會之重要性,能源的取得變成主宰一國發展的關鍵。
    就我們能夠利用的能源而言,化石能源可以說是我們人類最大的能源來源,但是一直以來,
以我國的自然環境和其他先天條件而言,高達97.8%的能源依賴進口[1],一旦在能源進口這方面受到國際政治或是其他因素的影響,或是國際能源市場大幅波動的情況下,勢必會對於國內民生經濟有著相當大的影響,為此我們也當然要重視如何能從對於能源進口或是根本就要從化石能源的依存上解脫出來,為此生質能源本身或許也可以算是一個發展的空間。
 
固有生質能源作物並非我國可以主要仰賴的對象
    世界上絕大多數發展生質能源都是透過種植能源作物來著手,如巴西的甘蔗、美國的玉米和大豆等,藉由將這些作物轉換為一般可以利用的能源形式,多半是燃料,來替代使用化石能源。
    不過於我國而言,不可能如這些國家透過大規模的種植來降低生產成本[2],反而會因為種植能源作物來排擠一般糧食作物的生產,如美國就是因為種植能源作物降低生產糧食的比例,固然使得美國農民的收入提高,但是卻造成其他國家的糧食價值大幅提高,如果從整體來說,我們可以說美國農民額外的收入是來自於那些國家額外支出購買糧食的費用。而我國也的確有可能因為降低糧食生產的結果,造成糧食自給率的降低,固然我們可以從能源作物的生產獲利,但是考慮糧食進口的可能的額外支出後,未必對於國家本身有利。
    此外誠如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所言,如果將生產能源作物本身所投入的能源一併考慮進去,有可能儘管能源作物可以作為能源來源,但是其投入之能源反而有可能會高於能源產出,或是將能源作物透過轉換後可利用的能源,甚至不比將能源作物本身作為燃料的更多,這一點也在在駁斥我國支持生產生質能源作物的論調。
    但是在生物科學和農業科學研究者眼中,這當然是低估了我國可以利用的資源和生物科技本身發展的潛力,特別是如果認為可以透過能源政策促進能源科技的發展,那麼當然也可以適用在生物科技的發展上。
 
農業廢棄物的再利用
    不過對於我國來說的確也有著可以降低生產生質能源的作法,不是透過生質能源作物,而是經由一直以來農業上被忽視的農業廢棄物這一塊。
    農業廢棄物在我國最大宗就是生產糧食作物中所產生無經濟價值者,最常見的是稻桿、研磨糙米的米殼等[3],但是以往的處理方式為就地焚燒,然後將灰分作為鉀肥,但是在燃燒過程中所產生的熱能就會全部散失掉,而如果可以將這些農業廢棄物用作生產生質能源的原料,我國則並非沒有可以和外國競爭的能力可言。
    加上將農業廢棄物作為生產生質能源的原料,不只可以增加能源來源,另外可以降低處理這些廢棄物時所造成的環境汙染和處理成本,而一直以來政府對於稻桿等廢棄物的處理方式都是容許就地焚燒,
基改作物在生質能源上有相當發展的空間
    的確如蕭代基院長批評我國在發展生質能源作物上無法及於巴西或是美國的先天條件,但是那是在於使用同一種作物的假設下,同樣為甘蔗而言,我國集約農業所投入的人力、肥料成本都會比起巴西和美國粗放式來得高,可是如果可以將這個壓力作為助力,促使我國在這方面進行改良品種的研究,當然也有可能在我國狹小的耕地上發展出超越他們的成果。
    在品種改良上,就是透過基因轉殖的方式創造出新品種作物,有著高於傳統作物的產量、耐旱、抗寒、抗病蟲害等優點,不過在作為糧食作物上來說,考慮到對於環境的副作用,人民和政策在數十年來對於基改作物都是持保守態度[4],因此在欠缺市場的情況下,在我國自然基因轉殖的技術無法利用在生產作物新品種上,只能使用傳統緩慢的研發育種方式。但是如果作為研發能源作物的方法,當然就是一大利器。
 
政策配套
    當然方案本身也需要有政策的配合,於這一點無論是將農業廢棄物作為生質能源的生產原料或是透過基改作物為之,都會面對到直接讓其進行市場競爭或是透過經費補貼的方式加以扶植,在這方面來說,的確以經費補貼會造成較無效率的結果,因此在學者的意見中[5]認為最上策是透過能源稅的課徵來造就人民進行替代化石能源的研發,然後完全交由市場競爭的方式,中策才是在於透過補貼淨能源產出高的政策補貼工具。
    在農業廢棄物處理上來說,確實可以透過上策來促使有企業願意從事這一塊產業,畢竟比起種植能源作物來說,直接以低價取得農業廢棄物更可以降低生產成本,但是在基改能源作物上則更需要政策的配合,這方面則需要透過專利法和植物種苗法先對於基改作物研發成果的保障,作為研發生產的誘因,再來是在農委會政策上放鬆對於基改作物的限制,否則即便研發生產,也沒有可能透過市場競爭找出最有利於能源政策的基改能源作物。
 
結語
    在能源危機成為全球各國密切思考的問題的當下,我國除無法自身於國際潮流外,更還有先天上能源自給率低的不利因素,因此仔細考量以上各界學者對於政府能源政策的建議,找出我國在面臨危機時的出路,是政府勢在必行的當務之急。


[1] The Economist, 2006. Pocket World in Figures.
[2] 以生質酒精的生產為例,採粗放農業的巴西生產成本為每公升6元,美國為10元,但是同為集約生產方式的中國大陸則為16~20元,而我國的生產方式和中國大陸雷同,只是土地規模更小,更不可能大規模生產,想來成本更在這之上。參照 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林俊義所長,《打造綠色油田-生質能源之開發》2007.11.24
[3] 在農委會所列之農業事業廢棄物中很少包括作物廢棄物,而多是在規範家禽家畜生產過程的廢棄物需要透過如何規格化的處理方式以防造成汙染,而農產品的廢棄物則是認為透過焚燒或是碾碎當肥料為之,難以進行有經濟價值的再生產。參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 當然這與其說是基改作物對於環境或是生物體本身可能造成副作用,更大的理由是在於我國一直沒有如其他國家一樣迫切感受到糧食價格高漲的影響,像是墨西哥等國就因為糧荒而產生暴動。因此對於糧食政策就沒有如同能源政策來得積極,也一直不熱衷於推動糧食作物的研究,而只是一味使用傳統需要耗費數年或甚至十數年以上的育種技巧,而不願意投入基因轉殖技術於糧食作物中。參照 中研院分生所 余淑美研究員,《植物分子農場生產生物製劑》,植物種苗生技第九期,頁38-41,2007年。
[5] 參照 蕭代基《最佳的、次佳的與不佳的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經濟前瞻第35期,頁35-37,2007年。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03

學生短評精選-涂若筠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1012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演講心得
經濟取向的能源政策?
國際法組二 涂若筠 R97A21112
一、前言
在工業革命之後,地球資源被大量開採,許多國家成為經濟大國,當人們意識到資源的有限性時,便上演資源爭奪戰,引起國際情勢的緊張甚至戰爭,即使曾經經歷石油危機,人類依舊不斷開發地球資源,並對環境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氣候變遷帶來的極端災變導致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與此同時,人類也逐步邁向能源耗竭的危機。
為了解決能源與環境問題,各國召開多次高峰會,並簽訂相關議定書、條約,不同國家亦提出不同的能源政策,對於台灣的能源政策,蕭代基院長提出了精闢的見解,對於蕭院長的見解,我有贊同與不贊同之處,以下將分別以再生能源之發展與綠色稅制之採行兩部分進行說明。
二、再生能源之發展
生質燃料是再生能源的開發項目之一,當美國大量種植玉米以轉換成酒精時,卻排擠其他糧食作物之耕種面積,導致價格的提升與其他國家的糧食危機,然而,玉米酒精並未帶來應有的效益,其他生質燃料,例如大豆製柴油,甚至排放出更多的溫室氣體,且在製造生質燃料的過程中,也耗費相當多的能源與人力,亦可能造成溫室氣體的排放,依照蕭院長的觀點,在投入生質燃料的開發前,應仔細評估成本效益,才能為之。
生質燃料的開發與否,除了經濟成本與環境保護效果的考量外,另一個重要因素應為糧食危機,從美國大量種植玉米導致小麥價格高漲,並引發以玉米為主食的墨西哥必須以汽車爭奪糧食的緊張局勢,可看出一味發展生質燃料可能帶來的危機,此已可能涉及人權問題,把空間拉回台灣,台灣土地狹小,可耕種面積未如其他國家廣大,倘若一窩蜂種植能源作物,將會排擠已為數不多的稻米耕作,當一國之主要糧食無法自給自足而需要完全仰賴進口時,假若遭到封鎖,則將陷入嚴重危機,因此,維持一定的糧食耕作是必要的,政府在推動開發生質燃料前,亦必須考量攸關人權的糧食問題。
除了生質燃料外,太陽能、風力、水力亦屬於再生能源,蕭院長認為政府所應補貼者係為再生能源科技之研發,而非價格補貼,此頗値贊同,因價格補貼無法使市場進行淘汰機制,再生能源科技之研發則可以保存真正具有效益的科技。
雖然蕭院長強調節能之重要性,對於再生能源之發展似乎有所保留,但面對能源逐步耗盡,開源亦相當重要,對於環境負擔最小的開源更為重要,當科技發展使人類可以充分利用太陽能、風力、水力的再生能源時,將會減少地球環境的負荷,如同電影「搶救地球」所述:「哪一個地方沒有陽光?哪一個地方沒有風力?」位處亞熱帶的台灣,具有充足的陽光,澎湖、恆春等地具有強勁的風力,在高山陡峭之處,亦有發展水力之潛能,當台灣在進行開源時,應考量所擁有的自然資源,並將這些得天獨厚的自然資源為最大的利用,政府並應針對這些科技之研發給予相當的補貼。
三、綠色稅制之採行
蕭代基院長認為國家應該課徵能源稅與環境稅,其理論源自於使用者成本、污染者付費原則、雙重紅利(四重紅利)與能源安全,這些新增稅收的所得則可用於低收入戶所得補貼、補貼大眾運輸、取消四種貨物稅、印花稅及娛樂稅、調降所得稅及營業所得稅、改善財政收支並用於研究發展,並根據Weitzman理論,短期以碳稅之課徵為減量工具,長期以總量管制,即碳排放交易為減量工具。
為達到降低碳排放量,綠色稅制與碳排放交易之採行似乎是勢在必行,根據蕭院長的說法,此項政策對於長期經濟是有所助益的,假使高耗能產業無法在此政策下存活,那就只能讓他們出走或倒閉,此為經濟發展所必須之陣痛期。
對此,我卻有所質疑,根據目前的調查,台灣碳排放量之大宗為台塑集團與台灣中油之企業,一個是台灣數一數二的大集團,一個是國營企業,這兩大企業可推估其能夠負擔綠色稅之課徵,然而其他較小的企業呢?當這兩大企業繳稅後繼續大量排放溫室氣體,其他較小企業因無法負荷而出走或倒閉,減少的只是少部分的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卻是上萬個失業人口與其背後的家庭負擔,就如同加入WTO後,農業與其他傳統產業所受到的嚴重衝擊,但政府並未以其他配套措施加以有效輔導,受到最大衝擊的是這些原本就收入不豐的人民,也因此可以看到許多國家的農民與受衝擊之勞工對於WTO與其政府之大規模抗議活動,當政府努力與國際接軌推行綠色稅制之時,是否又對中小型企業造成另一波打擊?政府若沒有足夠的配套措施,所侵害的是這些人的工作權與生存權,這難道是為了未來經濟前景所能夠犧牲的?這場遊戲似乎也只有資本主義與大財團才玩的起。
這些綠色稅之課徵者如為中央政府,稅入又該如何分配給地方政府?是否應該由受到較多污染的縣市獲得較高的分配?若課徵者為公司營業登記地,所多大企業之登記地為台北市,但很明顯的,其工廠與污染之排放地為高雄地區與雲林地區,這豈不成了「稅留台北,污染留給高雄與雲林」的荒謬窘境?
除了國內本身的失業問題外,當這些產業無法在國內生存而出走到其他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時,亦將對該等國家造成污染,而溫室氣體之排放也不過是從台灣改到其他國家而已,全球總體排放量並未因此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系具有全球性的,當許多已開發國家紛紛採行綠色稅制與碳排放交易時,企業便紛紛前往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減少的只是某單一國家的排放量,溫室氣體之總體排放量依舊未減少,難道這就真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嗎?或者又只是駝鳥心態的眼不見為淨?真正受害的卻是那些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之人民,且當氣候變遷造成極端災變時,這些國家又會受到嚴重的衝擊,其所需要的復原時間又比已開發國家長久,這又成了已開發國家對於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之侵害,一種資本主義大國之遊戲,假如此種政策只注重單一國家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而未重視溫室氣體的全球排放量,那似乎是過於狹隘了。
四、結論
每一項政策之制定,必須考慮許多面向,不應以單一面向決定政策之全部,政府應該有全面性之考量,這才是負責任之政策。
能源政策之推行對於現今與未來之環境保護具有相當大的重要性,但在制定能源政策時,似乎不應該只重視經濟取向,政府應該重視被犧牲者之人權,採取配套措施或相關的社會福利政策,亦應評估對於其他國家之影響,從全球宏觀的角度來思考,因此,能源政策之制定,除了經濟取向外,還必須加入人權取向、社會福利取向以及國際環境取向。
一項政策之推行會造成數十年之影響,可以想見不良的政策會帶來多麼可怕的後果,受害最深的往往是無法參與決策之人民與後代子孫,國家在制定並推行政策時,應該經過深思熟慮與通盤考量,期望台灣能夠有更完善、細膩的的能源政策。
第 32 頁,共 4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