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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中國大陸與臺灣項目環評制度比較研究報告 講者:金自寧副教授(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 時間:2014年11月6日中午12:30 – 14: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實習法庭 主持人:葉俊榮講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共同討論:張文貞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可抵服務二、碩博士班學習時數 歡迎於11月4日前至 …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八)時間: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中午12:30-14:00地點:法律學院霖澤館1304教室 講者:劉勇教授(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講題:大陸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現狀與展望主持人:張文貞教授(臺灣大學法學院)與談人:許耀明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可抵服務二、碩博士班學習時數歡迎於10月20日前至 http://goo.gl/forms/5XeIlMgdcY 報名參加 連絡方式: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氣候變遷的制度因應──決策、財務與規範》葉俊榮 主編葉俊榮、張文貞;施文真、許耀明、林春元著人們能否跳脫國家利益本位的現實國際政治運作邏輯?氣候變遷議題要求人類將自身當作一個整體,以普世價值展開思考。氣候變遷議題充滿著科技與管制面的不確定性,更是當代人類所面臨空間與時間治理的最大挑戰。在面對氣候變遷課題時,世界各國及依此所架構的國際組織,都充滿著制度因應上的焦慮。許多原本存在的制度,面對氣候變遷是否必須調整,才能發揮應有功能?許多因氣候變遷才發展出的新制度要如何做好制度設計以期真正發揮功能?逐漸獲得重視的「調適」問題,如何在既有制度之下,做好應有的制度設計?本書所收錄的各篇文章,都是在「氣候變遷議題對法律體系造成衝擊,法律典範必須有所轉變」的主軸下寫成,從氣候變遷的高度,探索關於財務、決策、規範等議題。期待能以本書作為開端,引導更多人文社會科學界對此課題的關心與投入。更多書籍資訊——http://www.press.ntu.edu.tw/index.php?act=book&refer=ntup_book00734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Moot Court Competition (IEMCC) 2014-2015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辯論賽代表徵選 各位同學好, 本院受邀派隊前往韓國崇實大學參加於2014年11月25-29日舉辦的2014-2015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辯論賽,有意願報名同學(限法律系大學部與科法所)於9月9日(二)來信至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收。 本中心將另擇日期對報名同學進行面試,詳細資訊可參考下列網站:2014-2015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辯論賽官網(題目與相關資訊):http://www.law.stetson.edu/international/iemcc/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辯論東亞區域賽(2014-2015)官網:http://www.ssu.ac.kr/html/themes/lawyer/index.htm…
臺灣2050能源供需模擬系統(Taiwan 2050 Calculator)工作坊 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協助工研院綠能所與英國經濟暨氣候變遷部(DECC)合作開發「臺灣 2050 能源供需模擬系統 」(Taiwan 2050 Calculator),在去年 11…
2014中達環境法學位論文獎學金口試,由葉俊榮老師、簡資修老師、汪信君老師擔任口試委員。口試已於2014.06.13下午14:00-15:00舉行完畢,本次共有三位研究所同學申請。其獎項與決定如下: 姓名 論文題目 評分 李彥麟 民法三 邁向自然資源損害的完全賠償:生態服務的觀點 一等獎 6,000 RMB…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誠徵海豚、山林水土與動植物的律師 職務名稱:專職律師 待遇:面議 甫成立10年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是台灣第一個環境法律團體,倡議符合永續的經濟發展,及人文與自然環境的多元與永續。我們以法律作為主要的運動策略,包括公益訴訟、立法與修法、行政程序監督等等。除了是公民團體外,也是以山林水土、眾生萬物及同樣想保護它們的人為客戶的法律團隊。 應徵條件: 現在,蠻野誠徵志同道合的律師夥伴加入,誠摯希望能找到一位熱情而負責的夥伴。我們依靠捐款人與志工的支持而存在,我們將把這些來自大眾的珍貴資源提供給你,在符合蠻野理念的情形下,給予你最大可能的空間,讓你盡情揮灑。 如果你是我們可能的夥伴,請即刻與我們連絡! 工作時間: 周間工作為主,如加班可補休。…
葉俊榮教授在進行綜合討論時,對各位報告人的內容提出了幾點反思:第一是大家的立法時間起源雖各不一致,但在國際氣候變遷大會進行後,也會因國際參與而帶動內國立法。第二,氣候變遷立法受到國內的政治氛圍影響很大,民眾的支持度也左右了策略,且這樣的現象並不是只有民主轉型國家才會如此。第三,大家所提出的各國立法顯現出氣候變遷治理上機制性的特色,包括管制工具的多元性與參與的增加,而組織的設計也透過立法而不斷增加,反應了氣候變遷的複雜度。而立法時間也造成立法模式的差異,例如墨西哥和英國,後進的氣候變遷立法往往比較完整而全面。然而真正要思考的是要如何將這些立法模式反應到臺灣,尤其面對著越來越弱的政府與越來越焦慮的市民社會,還要處理與面對和中國間的問題。 陳仲嶙教授回應了葉教授的發言表示:目前臺灣的立法屬於虛無因應,原因可能是在於緊密的政商關係使推動立法有所困難。但有什麼地方可能做出反應呢?或許可以思考司法者的角色,法院或許可以在個別判決中扮演催化劑的角色。另外在私部門部分,日本或墨西哥則有政府與私部門間的協議,可透過這些協議利用民間的力量推動進程;並且在臺灣民間的力量是有的,但還是需要有配套的制度,因此在公共參與和私部門協力加入後,或許可使民間的力量對於臺灣有所推進。立法與行政的失能,除了法院與民間力量的引入,也可加入專家治理的部分,但目前臺灣的專家治理是受到扭曲和不信任的,若能找到制度性的改善方向,例如增加獨立性等,或許可以有所改善而值得期待。 高銘志教授則指出,氣候變遷的立法面向非常廣,國外多為完整的推動架構,並且要有好的主管機關才能推動好的機關,並有適當的執行機構建構民眾的支持,所以如何建立整體的架構非常重要。臺灣推動的法律很多表面看起來像歐洲的法律,但內容還是帶有亞洲色彩,而使推動有所困難。並提到英國之所以成立能源與氣候變遷部門(DECC),就是為了解決跨部會的權責問題,但也指出或許是因為英國是內閣制,因此成立新機構較少阻礙;同時德國聯邦環境與核安署(BMU)的成立原因也是一樣的。另外有兩部分的法制很重要,將會貫串全部的氣候變遷治理:第一是政策環評;第二為公眾諮詢之整體架構。另外,國外立法的誘因與管制手段平衡兼顧也是很重要的,雖然有很多管制措施形成了很多阻礙,但政府所提供的誘因也很多,配套措施也很好。高教授也認為,在近期的氣候變遷談判中,新市場機制將成為臺灣的契機,或許臺灣可以藉此走出不一樣的路;教授並支持臺灣增加能源稅,因為其較排放交易的管制單純很多。他並指出問題不是在行政,而是極低落的立法效率,而使很多立法無法推動;同時也點出應利用支持再生能源與能源稅把非核家園把氣候變遷的目標結合。 蕭代基研究員建議在國際的法制比較研究應注意脈絡,例如英美法系國家,應留意是否與其他歐陸法系國家有所差異;像澳洲可以輕易的立法和重整,但對臺灣來說就有困難;同時英國和澳洲則建立了很多獨立機關,否則政策或立法很難通過。研究員並指出,關於環境除了要注重代際正義外,更重要的是糧食的問題,許多少數元素的不足可能使糧食供應撐不到一百年;另外,因為獨立機關缺乏代表未來世代的人,許多國家都因此設立以未來世代立場考量的委員會,以處理代際正義的問題;目前若沒人考慮未來世代的需求,處理氣候變遷問題將等於緣木求魚。並且在氣候變遷的立法背景上,現在已經知道全球的溫室氣體已超過氣候變遷回復的限度了,所以許多國家的氣候治理重點也擺向調適,因此未來的管制上跟過去20年的考慮也不一樣,應重新思考。在立法行政機關等,都應建立機關審慎考慮對後代的影響。同時他指出臺灣政府在做氣候變遷的補助時,不應該使用減稅的手法,因為減稅的預算程序和補貼程序完全不同,若使用減稅方式將造成財政部的負擔,使可用預算減少造成編列預算上出現問題。而他也回應臺灣氣候變遷的治理可能要靠地方政府主動,以地方包圍中央,使中央採取動作。 高仁川教授回應認為臺灣的問題,就是應區別專家的參與和公民的參與,然而政府多只聽專家卻缺乏公民參與的機制。另外學生林彥廷分享過去的經驗表示曾和水利署的人談論是否有氣候變遷策略的執行,但多仍是政令宣導;若是深入詢問面臨氣候變遷複合性的災害要如何時,水利署的回應只表示自己是行政部門無法做整體性的整合。學生李彥麟則回應臺灣的氣候變遷時機或許在學運之後,公民對公眾事務的意識增加,但對過去兩黨政治又很失望,因此綠黨或許因此而有機會進入政治主流對環境議題有所提升。陳志銘檢察官則指出,他注意到墨西哥政府有建立環境保護檢察官的制度,但應該很難套用在臺灣的體制上是有點可惜的事;同時在美國的體制中司法的介入一直很重要,在臺灣的檢察官也做了很多超越司法的行動,例如環境聯盟可作為平臺解決環境問題,並促進行政機關和環保團體的溝通。或許未來可以像墨西哥這樣,可以建立檢察官加入的機制,補強司法的機能,落實執法。張文貞教授則認為不管氣候變遷法採取什麼方式,背後推動的機關最好要比較高的階層,包括其科學的研究部分,才會把氣候變遷的優先順序放置較高;並且可以參考墨西哥,落實民眾參與的機制,可以避免人民的不信任,是未來臺灣立法可以借鑑的部分。葉教授總結指出臺灣雖在國際上似乎屬於邊陲,但我們應將邊陲翻轉為中央:臺灣的獨特經驗將會成為學術上豐富的研究素材,可以藉此產出很好的想法,而目前各國的經驗,更可以在未來作為臺灣立法的參考。
日本的排碳量情形是由一行政法人國立環境研究所底下,另成立的溫室氣體調查辦公室負責調查與報告。而日本整體的排碳量從1994年以來幾乎都高於1990年的基準,只有2009年明顯低於1990年,但之後的排放量仍持續成長。日本於1998年制定《有關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之法律》,最初目的就是要回應京都議定書。本法前後修正數次,適度反映現在國際現狀與重點議題,然而管制密度沒有很高,對碳排放部分沒有修正。而依據本法,除了中央以外,地方也要提出因應氣候變遷的措施對策。 組織部分,本法在中央(內閣)設置地球暖化對策推進本部,職司地球暖化對策計畫案的作成及實施,並採取跨部會決策的模式。但本法也特別強調中央應和地方合作。特別的是,地方的都道府縣知事及指定都市的首長可以委託「地球暖化防止活動推進員」,從事氣候變遷教育宣導、調查人民日常生活節能減碳措施、提供建言,以及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施政為必要的幫助等工作。 關於管制手段,本法要求政府制定地球暖化對策計畫,並每三年檢視排放量,檢討修正。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根據該對策計畫,制定具體的溫室氣體減量的整合性及計畫性措施;中央政府的「政府實行計畫」,由環境大臣預先與相關行政機關首長協議後作成提案,於內閣會議作成決議,其內容應包含計畫期間、政府實行計畫的目標、具體實行的措施內容等事項。在此等政府實行計畫實行後,應每年公開總排放量等實施狀況;而地方的「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計畫」的內容則會因地制宜而更為具體。本法也採取排放交易作為經濟誘因的管制工具。由行政部門決定執行時間,目前尚未開始。 關於能源議題,本法的規範密度不高,但連結《合理使用能源法》。主要規範內容包含使用能源的事業主申報排放量的相關規定,且政府部門原則上也適用。 森林議題的立法密度也不高,是由《對策推進法》連結《森林及林業基本法》做為方向性指引,要求中央及地方為了達成地球暖化對策計畫的目標,基於《森林及林業基本法》中的森林及林業基本計畫促進森林的碳匯作用。 罰則部分,分別使用刑罰與行政罰管制,但多是針對違反碳排放或碳交易的資訊申報義務或不為申報的行為做處罰。 至於財務及保險機制方面,《對策推進法》並沒有直接的著墨,但本法預設國家金融機關介入處理推進地球暖化對策的可能。內閣總理大臣可以將依本法所賦予的權限委任於金融廳長官,後者並可將權限一部分再委任於財務局長或財務分局長。 公民參與的範圍很廣。主要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其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計畫時,可組「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計畫協議會」,引進業者、地方住民、學者專家以及前述的推進員參與。 整體而言,日本的氣候立法規範全面,包括公私部門與事業者;決策層級也提升到內閣;資訊公開主體與客體擴張,要求業者公開資訊;減量和調適的立法分流,但目前減量方面的立法較為具體;而調適沒有立法,演變成各部門各自進行。 張文貞教授提出一個國際公法的思考角度:對於條約的效力如何,日本是採一元論的國家,公約、議定書不須經過內國法轉化。研究者可以比較日本1998年的立法與京都議定書的規範內容與強度。…
 歐盟作為國際氣候變遷政策領航者,其立法模式通常先建立長期性的立法計畫,再透過歐盟立法工具中的規則(regulation)或指令(directive)來執行。立法將先提出長期計畫與框架立法的整體政策,再以個別立法形成具體規範,也讓開發中國家加入歐盟後,可以視個別狀況調整立法策略。 《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中即指出了歐盟環境策略應追求防治氣候變遷措施之目標,並且也提及了環境、氣候變遷與能源事項為歐盟與成員國的共享權限。因此,歐盟提出了歐洲氣候變遷計畫(European Clim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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