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訊息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COP18)暨京都議定書第八次締約國大會(CMP8)在卡達舉辦,這次會議在國際氣候變遷談判的重要性包括兩個面向。第一,本次會議的主辦國為卡達,會議前的前導部長級會議則是由韓國主辦,而韓國與卡達代表著兩種不同發展型態。本次會議對亞洲國家的影響為何,值得觀察!第二,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將結束,明年2013年即正式進入第二承諾期。時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與第二承諾期轉換的關鍵時期,減量談判又將有何進展? 這一次的大會的主要議題包括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承諾期的檢討、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走向、2020年後全面性的有拘束力法律文件的工作進展、調適委員會的三年工作計畫、綠色氣候基金等。 PLES邀請大家共同來關心COP18! *時間: 2012年12月12日(三)12:30-14:30 *地點: 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實習法庭(近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 *主持人:葉俊榮(臺大法律學院教授;PLES主任) *與談人:施文真(政大國貿系教授) 林子倫(臺大政治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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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講座邀請Kathinka Fürst研究員討論中國幾個重要的環境訴訟的發展,以及這些環境訴訟背後相關環境團體的行動與運作。Fürst研究員長期致力於中國環境司法的研究,其研究方法並不限於相關訴訟文本的詮釋,而是從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例如田野調查)來理解環境訴訟背後的趨力與過程。Fürst研究員指出,中國的環境訴訟在近年越來越蓬勃,而相關的訴訟行動,也與其他國家一樣,仰賴環境團體的訴求、支持與主張。中國現今最常見的環境訴訟屬於民事訴訟,主要是某地居民受到水、空氣污染的影響而發生損害,在環境團體的支持下,向造成污染公害的廠商求償。對這些協助求償的地方環境團體而言,多數的相關訴訟都容易受到地方政治的影響,因為各省在中央稅制改革之下,都有尋租、招商、稅收與地方政治上的壓力。不過,受到全國矚目的案件,則有可能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由全國性或全球性的環境團體出面來進行訴訟。因此,觀察中國的環境訴訟,還必須將相關的政治、團體的特性等相關因素納進來討論,而這也是她的研究透過田野調查的方式進行的原因。她也指出,中國的環境訴訟多數仍被以法院無權管轄,以及當事人不適格等理由程序駁回。由於中國有特殊的上訪制度,因此近年來環境訴訟雖然有日漸蓬勃的趨勢,但對於環境訴訟的觀察,仍必須放在中國法治與司法的脈絡,以及其他可供選擇的訴求行動選項中討論。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一)邀請荷蘭阿姆斯特丹荷中法律中心Kathinka Fürst研究員主講,講題為中國民間環境團體在環境管制程序中的功能與角色。關於對環境的監督控管辦法,除了單純由國家進行監控的模式之外,近來有學者轉以研究可能的民間組織監控模式。在本講座中,Fürst研究員即以此為基礎,討論下列問題:一、非政府環境組織在中國工業污染監管中扮演如何之角色;二、非政府環境組織為何及如何參與對工業污染之監管,而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污染之過程中,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了何種監管功能,又,為了發揮此種監管功能,其採取了何種策略,該策略背後又隱含了哪些考量;三、外部與內部前提因素如何影響非政府環境組織定位其本身在工業污染監管中的潛力與角色。在研究方法上,Fürst研究員以田野調查建立豐富的、多樣的個案資料以為基礎,再藉由觀察各中國非政府環境組織之行動並訪問其代表、檢閱相關法規、及二手文獻蒐集資訊。 首先,Fürst研究員針對中國三十七個非政府環境組織,分析了非政府環境組織參與工業污染監管的狀態與歷程。一、就開始參與之時間而言,1990年代已有非政府環境組織開始介入工業污染監管,但在2000年代後才於數量上大幅增長,而不同地區的政府則對非政府環境組織有不同程度的容忍度。二、就其所處理之議題而言,許多非政府環境組織認為處理有關污染的議題可能是過於敏感的,因此民間環境團體並不處理所有種類之工業污染問題,就污染源而言,比起土地污染議題,其更關心水污染議題;就污染狀態而言,比起污染前議題,其更致力於污染後議題。三、非政府環境組織成立後涉入工業污染議題之時序先後,乃使各非政府環境組織之間不同的因素之一。四、就其功能發揮而言,關於與企業的關係,多數非政府環境組織對於企業行為及如何有效影響企業行為之理解有限,並認為中國企業不在乎非政府環境組織;有多種外部與內部的事因素,使得非政府環境組織之監管潛力無法發揮。 再者,Fürst研究員認為,在遏止、減少、及預防工業環境污染上,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發揮了以下幾點監管功能:收集資訊與曝光、促進對話、提高公民對環境污染的警覺並教育之、設定標準、訴訟協助、能力的提昇、提供服務。不過,諸多內外部的因素也的確限制了非政府環境組織發揮監管工業污染功能的潛力:就內部因素而言,其受限於對創立者的倚賴、經營管理能力之不足、人力資源在質上的不足、社會資源的不足、以及科技方面能力的缺乏;就外部因素而言,則受限於地理位置、政府對非政府環境組織的態度、有限的穩定資金取得來源、外界對非政府環境組織之信任或不信任、以及限制非政府環境組織自由發展之相關法規。 總結來說,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確在環境污染監管過程中,形塑而成為多種形式的事實影響要素,諸如對個案的影響、提高對執法人員的協助或壓力、透過不同手段給予企業壓力而提高其承諾可能、經由促使法律上監管標準改變而獲得更有效的監管工具、決策流程的去壟斷化、使多樣化聲音在公開辯論中得以發聲並挑戰對於「環境發展」的主流論述、連結民主程序與環境運動。然而,各非政府環境組織間卻對於其行動所產生的各影響有著不同的評價而意見分歧,以上各因素之間的關聯,亦為有待更深入的議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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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這一全球的環境課題,由於其具有大尺度與高度不確定性等特性,對既有的法律治理體系帶來許多衝擊與影響。在此一發展脈絡下,一個有趣且值得深入探索的問題是,責任機制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扮演什麼角色功能?在氣候變遷下,責任機制是否仍然重要?環境責任又是否能有助於因應氣候變遷?在氣候變遷的脈絡中,責任機制又有什麼樣的內涵與變化?此外,氣候變遷在全球各地也開始引起一些訴訟,這些訴訟不論是在國際或內國的層次,都與氣候變遷治理的發展相互牽引。究竟這些訴訟討論了哪些議題?又對氣候變遷治理有什麼樣的影響? PLES為了進一步從國際、區域與內國的層次探討氣候變遷責任機制與氣候變遷訴訟等議題,特別與政大法律學院合作,舉辦Workshop o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and Liability: International, European…
臺灣大學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中心於2012年10月26日上午10:00假臺大法律學院(復興南路與辛亥路校門)霖澤館多媒體室,舉行「臺灣面對氣候變遷政策建言發表會」,由羅清華副校長主持,基於臺大關懷社會的學術良心,就臺灣氣候變遷的因應提出政策建言。 氣候變遷所形成的氣候異常已在全球各地造成損害,臺灣也不例外。政府雖已經逐漸重視氣候變遷議題,不過一直到目前為止,多半都還停留在災害防救與政策宣導的層次,不僅負責的組織事權不清,政策也缺少長遠的規劃和實際的措施,對於基礎資訊的調查亦不清楚。不論是防免災損或全面的產業調整,政府都應該高調積極,形成氣候變遷政策,但當前政府的施政現狀卻令人憂心。 臺大作為臺灣學術機構的龍頭,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發展有其重要的學術與社會責任。在這樣的認知下,臺大成立了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中心,希望藉由這個中心的統合機制,提出政策建言,以推促政府的氣候變遷因應。臺大法律學院的葉俊榮教授、社會科學院的周桂田教授與林子倫助理教授,配合臺大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中心分別從政策、風險調查與城市氣候治理的觀點,指出目前臺灣在氣候變遷因應的不足與建議。臺大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中心郭鴻基主任、理學院的陳正平教授、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的童慶斌教授,以及法律學院的張文貞副教授亦共同出席,表達臺大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關懷與憂心,呼籲政府應有更整體、紮實的作為以因應氣候變遷。 在氣候變遷政策層面,葉俊榮教授指出,臺灣當前在組織、政策與立法三個面向的因應作為,政府所提出的項目看似多樣,但多淪於零碎片段,欠缺全面而深度的思考,無法形成有效健全的制度基礎,也因而無法感受政府的強烈用心與企圖。在組織方面,宜透過立法在行政院下設置跨部會的氣候變遷政策統合與協調機制,由專責的政務委員主導,幫助行政院長結合各部會首長統籌氣候變遷決策。在政策方面,政府應該全面從減量與調適規劃氣候變遷政策的藍圖與進程,而不是停留在一再重複的「節能減碳」的口號宣導。在立法方面,政府應該結合前述的政策藍圖,短期內提出因應氣候變遷的全面向框架性立法,並有計畫有決心地推動後續立法,藉以解決當前溫室氣體減量法懸宕在立法院的困境。 國人對氣候變遷的理解與認知,更是政府應該掌握的。周桂田教授從氣候變遷風險感知、永續社會風險感知、風險溝通,以及風險治理與專家政治四個方面進行調查。周教授的調查指出,臺灣民眾確實已經將氣候變遷視為全球最重要的問題。在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之間,民眾已逐漸認同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可以兼顧。在能源議題方面,高達八成的民眾願意付出代價支持再生能源,且多數的民眾不支持核能替代。整體而言,民眾對於世代正義與永續發展的意識正逐漸提高中。在風險溝通部分,調查顯示風險溝通缺乏,各種政府的風險溝通指標都偏低。在風險治理方面,超過七成的民眾認為政府在因應氣候變遷的行動不足,且對政府的信任度偏低;民眾也普遍認為企業沒有負起該有的社會責任;雖然有近半數的民眾信任專家管理氣候變遷,但也認為有爭議時不該依賴專家。整體而言,氣候變遷的決策仍需要更加透明化、增加民間參與,並積極與民間合作。 在五都成形及都市化的環境下,政府更應重視氣候變遷的城市氣候治理。林子倫助理教授從經濟面、制度面、知識面、政治面與文化面分析臺灣城市氣候治理的困境。林助理教授指出,在經濟面有自主財源缺乏、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在制度面則有中央與地方權限不明確、氣候變遷相關法案延宕、國際參與合作的限制、城市內部協調與跨域機制不足、NGO合作模式有限等問題;在知識層面,包括氣候變遷專業知識與地方性知識都有所欠缺;在政治層面,氣候變遷議題的優先性有待提昇,且需要長期規劃的氣候變遷政策如何突破短期選舉操作的影響更是重要課題;在文化層面,臺灣消費者的環境意識亦需要強化。林子倫助理教授建議,應從強化中央政府與城市氣候政策的連結、強化正式的水平溝通與協調平台、加強與國際社會的交流合作、增加各種利害關係行為人的參與、建立多層次的知識網絡等五大方面來因應目前城市氣候治理的困境。下載新聞稿。下載臺灣面對氣候變遷政策建言發表會書面資料。下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律通訊第1-7期。
你知道臺灣司法史上第一個公民取得勝訴的環境公民訴訟案件是什麼嗎? 美麗灣度假村透過土地合併與分割的方式,刻意規避環境影響評估的要求,在沒有進行環評的情況下,即進行開發。臺灣環保聯盟在2007年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公民訴訟條款提起訴訟,在2008年1月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勝訴判決;更在2012年9月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臺灣環保聯盟勝訴,全案確定! 第一個環境公民訴訟條款是在1999年1月加入空氣污染防制法中,環境影響評估法則是在2002年的修法中加入了公民訴訟條款。在長達十多年後,環境公民訴訟終於出現了公民勝訴的確定判決。在這個歷史的一刻,PLES邀請各位一同來關心環境公民訴訟的議題,一起從美麗灣的公民勝訴來檢視臺灣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時間:2012年10月3日(三)13:00-15:00*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實習法庭(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主持人:葉俊榮(臺大法律學院教授;PLES主任)*與談人:詹順貴(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環境團體(邀請中)*本院學生可抵服務二 按我報名!
 PLES的氣候變遷量能提昇講座(十一)的主題為中國民間環境團體在環境管制程序中的功能與角色(Non-state Regulation of Industrial Pollution in China:?A Multiple Case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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