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訊息

投入能源與氣候變遷領域多年的Woodrow Clark博士,因其參與IPCC第三次氣候變遷評估報告之撰寫,於2007年共同榮獲諾貝爾和平獎的肯定,並曾於2000年至2003年間,擔任加州州長的再生能源的特別顧問。 本中心特與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以及臺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合作,邀請Clark博士進行專題演講。此機會十分難得,歡迎大家前來參與! 【演講安排】 時間:2012年1月15日 下午2:00 地點: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辛亥路及復興南路口) 主講人:Woodrow Clark博士 主持人:林子倫(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台大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PLES於2011年12月14日舉行了「德班之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7次締約國大會」座談會,就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在南非德班舉行的第17次締約國會議的過程與結果進行討論。本次座談會由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主持,邀請到本中心成員汪信君副教授、本校政治系林子倫助理教授、政大法學院陳貞如助理教授、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謝英士董事長,以及環境法律人協會林仁惠秘書長擔任與談人。座談會的議題包括:京都議定書減量協商的突破與意義、德班結論對坎昆協議的補充與延續、德班會議在政治僵局的突破與未來前景、德班會議的過程與多層次治理,以及臺灣在上述發展下的氣候變遷政策與策略等。(詳細主題請參見討論題綱)。 座談會先由PLES針對德班會議的核心議題與進展進行簡要的觀察報告。PLES觀察認為,本次德班會議有以下重大發展:京都議定書的延續與第二承諾期、坎昆調適架構的推進、綠色氣候基金來源與運作主體的確認、MRV指導原則的確立、2012年技術機制的完全運作。在PLES報告的基礎上,與談人們分就各議題進行討論,各與談人的發言重點摘要如下。 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銜接是德班會議的主要議題 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在引言中提出,本次德班會議所應處理的議題,主要是承接哥本哈根與坎昆應完成但沒有完成的工作,即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限將屆,國際如何在機制上處理氣候變遷後續減量並與京都議定書銜接。同時,葉教授也指出,德班會議更凸顯了國際議題協商中多層次治理與國家中心本位的各種問題,此都有待後續進一步深究。 謝英士董事長:德班會議氣候變遷議題熱度減緩,溝通整合的重要性提升 謝英士董事長提出在參加本次COP17會議時,明顯感受到參加諸國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熱情下降與疲乏,而且中國在會中也提出要等待至2020年才願意承受全球新約的約束而不願意立刻承擔社會責任,很明顯可看出本次會議重點其實是政治的利益交換而非環境。在氣候變遷議題熱度下降之際,其認為未來各個國家與團體的傳播與溝通就更顯重要,國內也需要更多的教育與宣導。 林子倫助理教授:德班會議雖看似僅為各國的利益交換,但仍有一定成果 林子倫教授也贊成謝董事長對議題熱度減退的感受,但認為雖然本次會議為各國的政治利益協商交換,卻非如外界一開始預期的一無所獲。從結果上看來是以第二承諾期與2020年的新約作為交換的籌碼,至少歐盟所提的路線獲得了多數國家的認同。不過林教授也提到,第二承諾期在失去加拿大、日本與俄羅斯的承諾後,附件B國家的排碳量事實上僅佔全球的16%,其意義確實與第一承諾期不同。其次林教授也指出,從哥本哈根到坎昆到德班,整體的談判過程越往透明公開發展,今年由於在南非舉行,更透過Indaba這種參與式民主部落會議的運用,讓會議的進行更為多元包容。最後林教授也指出,在各國談判策略越來越靈活之際,臺灣應審慎思考本身的策略。 林仁惠秘書長:從政治與外交角度而言,德班會議有一定的進展,但卻欠缺環境重要性 林秘書長指出,本次會議的成果重申了坎昆會議的結論、延續京都議定書精神與完成了一個非強制性的協定。雖然從人權角度與氣候變遷的因應而言,德班會議的成果讓人疑惑,但從政治與外交常態來看,一切的國際談判本就需先達成最基礎的協議才能逐漸建構共識。本次會議中的協議打破了京都議定書中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的界線,因此跟過去比較而言,可說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進展。然而,林秘書長也強調,從環境與人權角度而言,德班會議並無任何實質發展。…
PLES氣候變遷時代量能提昇講座(五)邀請到本中心委員汪信君副教授,探討保險機制在氣候變遷議題中所面臨的困難,以及進一步討論保險機制在具體的制度上應如何設計之問題。本次講座並邀請政大風管系張士傑教授與談,希望能藉助張教授在數學、統計以及風險管理的專業,對氣候變遷下的保險機制有更深入的對話。 汪副教授的報告重點在於保險機制如何成為因應巨災風險的調適機制。其首先指出,在氣候變遷的巨災風險下,可能的保險機制包括社會保險、損害賠償與自然災害險、強制責任險,以及私人保險等。不論是那一種保險,面對氣候變遷,都有可保性的問題,因此瞭解氣候變遷風險的可保性以限縮不確定性,是設計氣候變遷下的保險機制不可忽略的。汪副教授繼而提出兩種模型:責任保險模式以及以損害賠償為基礎的保險模式,並就其優缺點進行討論。就保險的模式而言,汪副教授指出,他認為較為可行的模式是第一人強制險,不過其也同時指出,此模式可能會有道德危機、保險市場的無效率,以及風險歧視的問題。最後,汪副教授在結論中也指出政府的角色,政府在氣候變遷的巨災因應中,應擔提供賠償,也應該作為所有社會風險的最後承保人。張士傑教授的與談則首先指出臺灣保險文化與認知的不足,人身保險或已相當普遍,但對於財產保險的認知卻普遍低落,以房屋的火災險以及依附其上的地震險為例,承保率只有25%。同樣的問題在氣候變遷相關的保險機制中亦會出現,這也將牽涉到究竟是要採強制險或是採取較為彈性規範的問題。其次,張教授亦指出,氣候變遷風險的議題,亦牽涉到巨災與氣候變遷的關連,以及經濟損失與承保損失不相等的問題,此皆關乎應如何精算保險額。最後,張教授亦肯認汪副教授提到政府在風險管理中的角色問題。 下載氣候變遷下的保險機制投影片_汪信君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與台灣大學永續發展中心將共同舉辦2011氣候變遷、風險治理與公眾參與研討會,敬邀各界參與。氣候變遷是全球當前最重要的議題,與人類永續發展息息相關,此議題下如何進行風險治理?以及公眾參與是我國當前亟需要規劃的政策方向。主辦單位本次邀請台大副校長兼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羅清華教授,以及多位對於氣候變遷議題、風險治理與公眾參與題學養素有專長的學者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探討這個對臺灣至關重要的議題。名稱:2011氣候變遷、風險治理與公眾參與研討會地點: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300會議室(如有變動會以e-mail通知)日期: 2011/12/ 12 (週一) 13:20-18:30 (13:00開始報到)活動網址:http://www.nd.ntu.edu.tw/app/news.php?Sn=918報名網址:http://www.beclass.com/default.php?name=ShowList&op=regist&rgstid=142df624ed8d46abd1e1
PLES將於2011年12月8日13:30-15:30,在本院第一會議室舉行PLES碩博士論文研討會(一),將由本院博士候選人林春元就其博士論文初稿進行發表,題目為「超越內國行政法與國際法—氣候變遷全球行政法的演變、形貌與影響」,歡迎對此議題有興趣者前往參與!
PLES將於2011年12月8日10:00-12:00,在本院第一會議室舉行PLES碩博士論文研討會(一),將由本院碩士班盧一婷就其碩士論文初稿進行發表,題目為「政府政策與保險的視角:透視氣候變遷下天然災害的公私管制」,歡迎對此議題有興趣者前往參與!
有鑑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即將於2012年底屆滿,COP17的重要目標之一,勢必為打造第一承諾期屆滿以後的溫室氣體減量機制。此新機制將何去何從:是否將如同京都議定書般具有法律上拘束力,或僅是各國的政治承諾?COP17的另一個重要目標是:維持坎昆COP16會議中各國建立的信任關係,貫徹多邊主義以落實坎昆協議的內容,包括綠色氣候基金、建立坎昆調適架構,以及對開發中國家及脆弱國家提供技術、財務、調適及能力建立上的支持。本次座談會將邀集各界專家一同探討德班會議對氣候變遷治理的影響。按我報名 *時間: 2011年12月14日(三)12:30-14:30 *地點: 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四樓多媒體室(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 *主持人:葉俊榮(臺大法律學院教授;PLES主任) *與談人:汪信君(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PLES成員) 林子倫(臺大政治系助理教授;PLES院外委員) 林仁惠(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陳貞如(政大法學院助理教授)…
由於保險機制之主要功能在於分散與移轉風險,於因應氣候變遷下的巨災風險中扮演了關鍵角色。然而,即便科學證據已指出人類活動所排放的溫室氣體乃是造成氣候變遷的主因,目前的科學仍然無法預測其對於氣候所造成之確切影響。此類障礙,不僅導致保險業難以評估因極端氣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更增加保險業建立巨災風險模型的困難度。本次講座以因溫室氣體所導致自然災害之保險可保性為核心,探討氣候變遷對保險業的影響,並就保險機制提出可行的改革方案以減緩氣候變遷的風險。由於氣候變遷已改變了保險商品的態樣,首應面臨者,即為保險業者之承保意願及與風險承擔能力。其次進一步探討保險類型之選擇,究應以責任保險模式抑或以一般財產或人身保險模式作為主要機制之建構,即成為主要核心問題。 本次講座邀請到PLES成員汪信君副教授就氣候變遷下的保險機制進行報告,並由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張士傑教授擔任與談人,希望能藉此一機會促成法律與保險專業間的對話。按我報名 *時間:2011年12月1日(四)12:30-13:30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七樓第一會議室(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 *主講人:汪信君(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PLES委員) *與談人:張士傑(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法律學院學生可抵服務二 *備有簡便午餐 *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六)預告:2011年12月14日12:30-14:30(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7次締約國大會座談會)
 PLES氣候變遷時代量能提昇講座(四)邀請到本中心委員張文貞副教授,從國際法院Pulp Mills判決討論環評於氣候變遷時代的國際法規範地位以及相關環境法原則的適用,並邀請臺大國發所周桂田教授與臺大生工所系主任童慶斌教授共同與談。張文貞副教授分析該判決,歸納出該判決中有四大重要議題:程序義務與實質義務的區分、法院外專家的借重、預防損害或風險預警、國際環境法及相關原理原則的適用。張副教授並指出,本案凸顯了兩個國際環境法上的重要議題:司法造法與立法造法間的競逐、內國環境法與國際環境法的匯流。張副教授並特別指出,國際法院在本案中一方面在不引述ESPOO的情形下,僅憑藉其判決先例即將環評界定為國際法義務;另一方面以很長的篇幅審查紙漿廠是否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不借重專家。此際法院所展現的固然是對環境的積極態度,但同時卻也顯示了法院的傲慢。周桂田教授的與談則先從社會建構的角度分析法院的角色,再從風險治理與溝通的角度討論預警原則。周教授特別指出,法院的角色與功能必須要放在社會對於風險的治理與溝通的脈絡中觀察。童教授的與談則特別強調,科學有其侷限,判定對環境是否產生影響的標準若僅從科學角度思考,可能會產生數種結果,此時社會的共識與價值即非常重要。再者,童教授也提出臺灣的環評制度是針對個別單一的開發行為,而沒有考慮到這些開發行為對環境的累積影響,自然不易獲得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結論。針對兩位與談人的與談,張文貞副教授在回應中指出,既然法院也是社會建構的一環,法院的角色就不是一成不變的,或許在現在的脈絡背景下,一個積極或甚至有點傲慢的法院,對於環境價值的彰顯更能著力,也更能回應風險溝通的需求。*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國際法上的義務投影片下載(張文貞)*環境影響評估作為國際法上的義務一文下載(張文貞)
國際法上關於環境影響評估的相關議題,近來最值得矚目的就是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於2010年4月所作Pulp Mills(Argentina v. Uruguay)判決。在該判決中,法院認定國家對可能導致環境及人類健康上不良影響的開發,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此一義務具有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地位,任何國家均應遵行。國際法院此一判決引發國際法及國際環境法上對於環境影響評估規範地位的爭論,法院對於預防原則(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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