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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算是國際上因應氣候變遷的優等生。不僅向來是《京都議定書》的大力推手,在國際上、歐盟內的溫室氣體減量成績斐然,在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減排成果超過原先承諾的目標。 英國最主要的氣候變遷立法是2008年的《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Act 2008),具有強制性,是全國性的立法,主要就程序、權責及組織事項進行規定,實際管制事項則授權管制機關做細部規範。《氣候變遷法》設定了2050年的減量目標,建立碳預算系統,提供設置排放交易機制的基礎,也包含了能源與調適等方面的規定。 在組織方面,英國整併能源與氣候變遷事務,成立「能源及氣候變遷部」(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Climate…
相較於加拿大,澳洲一開始抗拒進入京都議定書,但是2007年加入後,內國立法數量大增。2010年聯邦選舉後積極通過氣候變遷立法,2011年通過能源效率法此一大型包裹的18個法律。澳洲整體而言,對氣候變遷立法態度反覆,此與澳洲政黨有關,而氣候變遷政策立場甚至影響到政黨實質上可否勝選。 在機關設置上,近幾年權責機關搖擺不定。雖然也成立跨部門組織,例如2010年勞工黨成立跨政黨氣候變遷委員會,之後卻被廢除,由氣候變遷會議取而代之提供政策上的諮詢意見。此外包括提供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相關管制諮詢的氣候變遷管理局也被廢除,而溫室氣體辦公室被併到清潔能源監管機構。上述均反映出澳洲的氣候變遷政策不甚穩定,同時也受到政治角力影響。 在規範機制與管制手段上,澳洲以能源規範為重心。管制手段的選擇,一度在碳稅或排放交易之間有所掙扎,最終採取折衷方法。2011年通過的潔淨能源法最終是希望建立排放交易系統:前三年採取固定價格,2012年與歐盟排放交易系統連結,2013年廢除固定價格,由市場決定。碳稅目前則以減排基金代替。潔淨能源法的另一特色是,若推動減量對企業、社群造成過重負擔甚至傷害,有補償措施來補償其收支,也就是在減排政策中設有補貼措施。 澳洲因為氣候變遷造成許多天災,從2007年起就把調適議題提高到國家層次,制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框架,首要任務是調查各地脆弱性,在不同領域定義出調適行動的優先順位,包括對澳洲氣候變遷衝擊最大的六個領域:水資源、海岸、基礎建設、生態、自然災害管理與農業。 在減排基金部分,透過類似基金的方式促成後續具體的政策,反而像是用財務機制來推動減量。此基金有相當清楚的政策指導與程序,必須要是低成本,達到真正的減量,且程序便利易於參與。澳洲政府與清潔能源管制者在基金運作方面有任務上的分工,政府主要負責決定方法與發展的順序並設定相關標準;而清潔能源管制者則負責核准並信用化計畫、進行拍賣與締約程序及執行報告等。 林教授認為,澳洲的氣候變遷立法觀察重點包括:在氣候變遷政策上,政黨成為關鍵,使澳洲的氣候變遷立場仍搖擺不定;而大規模立法通過是否有後發先至的效果也值得觀察;對原住民、農業與調適的重視,以及減排基金與補貼政策也是觀察重點。 蕭代基研究員指出,澳洲工黨是因為氣候變遷政策當選,之後大力推動氣候變遷政策,但也是因此失敗而下臺;而現在剛上臺的政黨也是剛上臺就把前人推動的相關立法都廢除;建議將此脈絡加入報告中。另外減排基金是新政府代替舊政府的措施,在排放交易中新政府採的是給排放者好處的方式來做。最後,新政府想將碳稅廢除,而蕭研究員認為原來的固定價格加上碳交易系統是很成功的機制。在此部份希望了解制度之間時間上的關係。林教授則回應,減排基金是2013年11月開始,已經是新政府時代,根據最近發布的白皮書,應是新政府上任想取代舊政府的碳排放交易政策。
加拿大與澳洲在氣候變遷立法上有許多相似性,兩國氣候變遷立法發展也都與政黨政治有關。最初對於立法的態度頗為積極,但2011年卻退出京都議定書,使各方對加拿大成為領導角色的期望某程度上落空。 在立法方面,2007年制定京都議定書施行法。此施行法類似框架立法性質,當時正好COP 11也於蒙特婁召開,便在這個時間點左右開始制定本法。而制定出的各式標準都與京都議定書有緊密結合。令人意外的是加拿大在2011年退出京都議定書,且在2012年廢除本施行法,根據這個演變,預期將會使之後立法推動緩慢。2007年京都議定書施行法可說是後續氣候變遷立法的框架,之後推動的各式法律其實都可放在此框架內,有趣的是框架被廢但後續法律仍存續,變成分散立法的模式。在廢除框架法後,制定聯邦永續發展策略,成為推動永續發展的基礎。至於組織上並無新設機關,仍是環境部在推動,包括制定、評估、管理、執行都是環境部的權責。而政策內容多與美國亦步亦趨,傾向採取與美國相同標準。 規範機制與手段,整體而言重心放在交通與能源,在能源上有積極發展,制定能源效率法,2008年的修正納入溫室氣體相關條款,2012年環境部公布一系列規範,要逐步淘汰火力發電的形式。此外,加拿大也側重農業與林業,特別把農業放進管制政策。在研究與資訊建立部分,包括潔淨空氣管制進程,每年要調查溫室氣體排放情況並提出報告。而聯邦永續發展策略則要求環境部進行相關報告。 相較於美國較不重視財務機制,加拿大財務機制有三面向:首先是關於科技發展,先制定溫室氣體科技投資基金法,2010年也有資助清潔科技的發展基金;此外非常重視調適,從2007年至今每年都投注非常多資金在研究氣候變遷調適措施,發展調適方案;另外也有氣候融資,幫助發展中國家發展減量調適政策。 林教授認為加拿大氣候變遷立法,從跟國際緊密互動到退出京都議定書,之後如何發展相關政策,值得繼續觀察。是否會因為退出就停止發展,或是關起門來發展自身的政策?另外,在加拿大的新政策裡也可以看到跟美國相似之處;而聯邦與地方角力也值得觀察,由於地方傾向不贊成聯邦政策,所以是否可以由地方的整合合作來帶動,值得觀察。加拿大也非常重視調適,且與財務機制緊密連結,投注資金推動調適,均為值得注意的重點。 施文真教授指出,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排放制度和美國加州相連,可以發現州的推動比聯邦還要積極。葉俊榮教授也認為加拿大和美國產生次國家層級的州和州(省)跨國合作是一個現象,另外碳市場的發展,在美國和加拿大會有何種連結也是觀察重點。 張文貞教授也提到,由北美地區觀察,政黨都會影響氣候變遷推動。此外,在條約法上加拿大採二元論,退出條約後,施行法就無所附麗,但從加拿大並沒有將之轉換成內國法,可發現加拿大退出氣候變遷國際機制的力道是很強的,且其當初建立內國施行法的動力也不足。值得觀察者,是在加入京都議定書到訂定內國施行法之間並不代表沒有實踐,只是這些實踐沒有內國法的效力和地位。葉俊榮教授並補充,可以觀察到將氣候變遷放在政治脈絡下所反映出的政治現象,此外加拿大是目前唯一既退出京都議定書又廢止自身內國法律的國家。
石油業興盛的德州在氣候變遷議題上的消極態度,相對於加州,是一個鮮明的對照。 先不論氣候立法與政策,根據美國耶魯大學環境溝通研究計畫(Yale Project on Climate Change Communication)2013年所作的調查,德州公民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認知與態度,表現不如加州公民,特別是在「認為全球暖化是人為因素造成」與「不管其他國家如何因應,美國都應減排」兩個問題上的差距最大。 自從2007年的Massachusetts v. EPA,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依據《潔淨空氣法》(Clean…
雖然自從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以來,美國聯邦層級對於氣候變遷的態度相對消極。作為美國的一州,加州不僅有豐富的氣候變遷立法建制,也加入西部氣候倡議(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跳過國家層級,直接進行次國家層級治理單元的國際串連。加州積極的氣候變遷立法,即處在這種跟聯邦消極態度的強烈對比之下。 加州最重要的氣候變遷立法建制是2006年的《全球暖化對策法》(Global Warming Solution Act of 2006)。該法以加州空氣資源管理局(California Air…
美國的氣候變遷政策與立法起步很早。1978至1992年的早期階段,美國的氣候立法主要著重在氣候變遷的科學研究,有《國家氣候計畫法》(National Climate Program Act of 1978),另外搭配其他能源政策相關法律,採分散立法模式。此一時期美國的氣候變遷國際參與較積極,也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的重要推手。 美國對氣候變遷的因應後來受到國內政治影響而轉趨消極,1992至2014年間,主要是以氣候變遷政策取代立法持續推動。然而在組織方面,並沒有在能源等議題方面顯著提高權責機關的層級,例如在能源管制方面是由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下設Director of…
墨西哥作為新興民主國家,正需要經濟發展的時刻,卻在2012年通過《氣候變遷總法》(General Law on Climate Change),引起了世人關注。 在立法背景上,墨西哥作為開發中國家,本來在《京都議定書》下並無強制的減量義務,但是2010年時墨西哥舉辦第16屆締約方大會之前,東道國墨西哥有意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有所進展與表現。雖然因為內國未達成共識而無法在大會之前完成立法,但會後墨西哥各政黨卻願意繼續推動立法,並在2012年完成。有論者就認為國際因素是墨西哥的氣候變遷立法動因。但是,隨著氣候大會結束、立法時機已過、鎂光燈不再,墨西哥為何能夠將立法的動能延續下去,張教授認為是將來需要釐清的重點。而墨西哥在民主轉型歷程、政黨與政治勢力分佈、社經結構變遷上與臺灣相似,而墨西哥在兩次政黨輪替的過程中,為何都能持續推動氣候立法,更是值得臺灣研究與師法的對象。張教授報告時也指出:不論是何黨執政,綠黨在墨西哥的氣候立法上持續扮演「關鍵的少數」角色。值得注意的是:氣候變遷立法也帶動了墨西哥的修憲,在憲法加入環境權條款。可見除了國際因素之外,內國的政治與民主因素也跟氣候立法密不可分。 從1992年以來,在《氣候變遷總法》通過之前,墨西哥的氣候變遷立法模式偏向零散的分散立法:法律上主要是透過個別的森林法、能源法分別從各個氣候子議題進行管制,再搭配各種「政策」、「策略」、「計畫」推動低碳發展與氣候調適;此一時期也陸續設立各種氣候變遷專責的政府組織。《總法》通過以後,即轉為框架立法的模式,早期的個別立法成為《總法》的補充。 《總法》在政府組織架構與權責機關的部分,面臨如何整合原有機制的問題。張教授認為墨西哥在新舊整合上做得很好,許多舊有的機關以及環境保護檢察官機制都保留,並新設跨部會的氣候變遷委員會以協調相關政策。《總法》也劃分了聯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在氣候變遷議題上的權限,以落實多層次的治理。 在規範機制與管制手段上,《總法》針對減緩議題,設定了具體的減量目標、清潔能源目標與時程,授權聯邦政府設立排放交易機制,建立了碳排放的申報、監測與資訊機制,並針對不同的產業部門採取不同的減量策略。在調適行動上,《總法》挑出內國脆弱性、糧食安全、生物多樣性、水資源、能源等重點調適領域。值得注意的是,在減緩及調適議題上,墨西哥都非常重視森林保育。在財務機制方面,《總法》設立了聯邦層級的氣候變遷基金,明定資金來源與用途,在減緩、氣候變遷教育與資訊等用途之外,最重要的是協助脆弱族群進行調適。 墨西哥也重視氣候決策的民主參與及資訊公開。《總法》要求各層級政府的氣候決策必須引進公民社會與學者專家的參與,給予影響決策的機會;也要求政府建立氣候變遷資訊系統,供所有人民取得相關資訊。而為了充實氣候變遷資訊平臺,政府有權要求私部門提供相關資訊。《總法》並就資訊議題設有罰則,可見墨西哥對於資訊公開的重視。…
本次的氣候變遷立法圓桌論壇,由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主持,並發表開場致詞。 葉俊榮教授認為:在各種議題的立法中,氣候變遷立法的特殊性在於,氣候變遷議題的規範化一大半是在國際場域進行,透過國際上簽訂的公約、議定書,以及每年舉行的締約國大會,逐漸累積成果。而締約國對於是否簽署、是否遵行國際公約及議定書,在內國常常發生政策爭議。 氣候變遷國際層次的規範與談判往往牽動、引領、推促內國的立法進展。但國際上有些國家的氣候變遷立法起步較早,例如日本與瑞士,透過氣候立法表現出凝聚的國民意志以及積極的國際參與,而非只是被動地遵守公約及議定書的義務而已。特別是具有中立國傳統而較不積極加入國際組織的瑞士,早期仍然透過氣候變遷立法宣示與國際共同對抗氣候變遷的決心,值得臺灣學習。 臺灣並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締約方,在國際上參與氣候變遷議題的機會較少,已經缺少來自國際的立法壓力。而即令在內國面對許多呼籲,臺灣的立法者仍遲未立法,政府的氣候變遷政策始終「虛無因應」、一片空白。 葉教授希望:數年來在法律學界累積的氣候變遷議題研究量能,到了今年能夠有所轉化;本次的圓桌論壇目的不只是從事氣候變遷立法的研究與討論,更要在不久的將來為臺灣產出一份富有研究基礎與學理思考的氣候變遷立法草案與政策白皮書,並且積極從事遊說、推動立法。為臺灣的氣候變遷治理與國際參與實質貢獻一份心力。
大家好, 本中心(PLES)、環境法律人協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苑裡反瘋車自救會,將於5/4(星期日)早上10:00至下午5:00,在本院霖澤館三樓1301多媒體教室,舉行「風能發展與人權保障-大型風機設置規範論壇」。 按我報名 苑裡沿海居民自2012年9月發起「反瘋車」抗爭,引起社會大眾開始關注大型風機設置所引發之爭議,國內外學者專家及研究報告紛紛指出大型風機存有安全風險、健康危害等諸多問題,而大型風機所帶來的環保、人權等議題也成為台灣能源發展及環保運動所必須面對的新興課題。針對此議題,國內必須以嚴謹的民主程序制定一套完整的規範,解決大型風機對附近居民及環境帶來的衝擊,以促進台灣再生能源的永續發展。 本次論壇邀請了法律、人權、醫學、工程等各領域的學者專家,針對大型風機設置之各方面爭議進行跨領域的研究與討論,釐清大型風機設置時所面對的相關問題,並提出具體的政策建議,以及政策制定之聽證程序應遵守之原則,俾供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日後研修相關規範之參考。 主辦單位: 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PLES)、環境法律人協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協辦單位: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苑裡反瘋車自救會
大家好,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PLES)將於5/3(星期六)下午1:00,在本院霖澤館7樓第一會議室,舉行第四屆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圓桌論壇,主題為「氣候變遷的立法建制:比較法上的考察」。會中將由參與氣候變遷立法建制整合型計畫的老師們,報告氣候變遷的相關比較法例,其中包括了墨西哥、美國、英國、歐盟、日本等地的重要制度。*法學院學生可抵服務二按我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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