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訊息

大家好,本中心邀請來自日本的鈴木光老師擔任氣候變遷時代決策量能提昇講座(十七)的講者,鈴木光老師是北海學園大學法學部的老師,近幾個月正在臺大法學院擔任訪問學人,對於河流管理有深入的研究。於3月19日(三)下午這次講座中,他將和大家報告並討論關於日本河流管理行政的課題,中心誠摯的邀請大家參與精彩的講座~~ 按我報名 
恭喜本中心代表(左至右)王欣于、林彥廷、吳達彥等三位同學參與第二屆東亞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辯論賽,獲得第三名!感謝張文貞老師的用心指導,以及其他同學們的熱情協助! 第二屆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東亞區域賽(2013-2014) 介紹East Asia Regional Round (EARR) of the Stetson…
大家好, PLES的氣候變遷量能提昇講座(十六)主題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9次締約國大會之會後座談會。本中心將邀請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政大國貿系施文真老師、臺大政治系林子倫老師、中原法律系林春元老師及臺灣青年氣候聯盟團長賴柏弘與大家一同討論大會報告之相關議題。 敬請各位踴躍參加!! 時間:2013.11.28 (四) 12:30-14:30 地點: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實習法庭(辛亥路與復興南路校門) * 現場備有餐點 * …
Thomas Merrill教授於演講中談到關於美國行政法在受到環境法影響後所產生的發展與轉變。在美國過去的行政管制有三種特色:一、由管制進行利益分配;二、管制與被管制者的雙邊對立性;三、決策者與調解者皆是具有經驗者而非特殊的專家。然而於1970年代,環境意識逐漸崛起後,在處理環境議題上行政管制的態樣也產生了一些變化,首先,環境問題著重在把內部成本外部化,而環境管制則追求將外部化的結果最大公益化;再者,由於環境議題的全球性,因此管制也從雙邊對抗轉變為全球多邊管制的消長;最後則是關於管制者使有經驗者成為必須具備專業知識的專家。 ­ 在行政管制的程序上,依據美國的行政程序法規,過去僅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定規則時須事先通知,接收外界意見並提出依據和目的等簡要說明;但由於在環境議題中有太多的資訊,因此公民團體與受管制者認為過去的程序有所不足,而政府對於資訊有更多的揭露,並且需對於外界意見解釋更為詳盡。在行政法上,當事人地位也有所轉變;過去人民需有明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才能提起訴訟,然而法院利用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中賦予人民環境訴訟地位的可能性:當機關作為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時,需有詳細的解釋與評估,否則司法就可介入影響政府作為。且由於1970年後環境立法停滯,不足以處理新興的環境問題,因此為了補足立法的不足,法院有時會主動處理環境爭議;儘管過去法院曾提出Chevron原則,限制當法條本身較模糊時,則行政機關有其管制的空間,然而所謂的模糊與否也有許多法院解釋的空間,因此在處理環境議題上法院的介入使得行政法產生了許多轉變。 另外在最後,教授也指出除了法院之外,也出現新的監督機關:Office of Information…
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邀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Thomas Merrill教授演講,講題為:The Evolu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American Regulatory State。演講的時間是8月5日(星期一)上午10:00-12:00,地點在本院霖澤館七樓的第一會議室。歡迎大家在炎炎夏日一起共享學術盛宴。按我報名。
*目的為鼓勵兩岸環境法研究,臺達環境教育與基金會特設立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其中設有學位論文獎學金,邀請兩岸大學推薦環境法學位論文,提供獎學金。本院為受邀參與該計畫的學院,授權由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進行該獎學金的院內評選事宜。*申請資格本院研究生,以環境法為碩博士論文研究題目,且尚未取得學位者。 *申請流程請於2013年6月11日下午5點前,將申請書電子檔寄送至PLES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PLES將於6月13日上午舉辦口試審查後決定推薦人選。 *獎勵方式本院向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推薦人選後,將由該計畫擇優選出二至五名獲獎者,每年度獲獎總金額以1,5000人民幣為上限。預定設立一等獎與二等獎,一等獎獎金為5,000人民幣,二等獎獎金為3,000人民幣。 *獲獎義務須於論文中註明該論文係由臺達環境教育與基金會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資助。同時可獲邀參加該年度的中達環境法論壇,參與學術交流。 申請書請上PLES網站(http://ples.law.ntu.edu.tw)下載,請以正體中文填寫,除最後一欄學院推薦意見外,均須填寫。 *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學位獎學金申請書下載*中達環境法學者計畫說明書下載
PLES將於2013年5月17日(五)於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第一會議室舉辦「氣候變遷下的永續環境治理:法律與政策的因應模式學術研討會(三)」。此為本系列第三年度的研討會,本次主題包括:氣候變遷與法律變遷、氣候變遷治理的國際化與在地化、氣候變遷財務機制的新發展、氣候變遷的制度落實。報告人包括葉俊榮教授、張文貞副教授、許耀明副教授、高仁川助理教授、施文真教授、汪信君副教授、張英磊助理教授、林春元博士後研究員;同時也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共同與談。歡迎大家一起來與會,持續關心氣候變遷法制的發展!按我報名。按我下載議程。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COP18)暨京都議定書第八次締約國大會(CMP8)於12月7日在卡達落幕。本中心延續COP15以來的座談會傳統,舉辦「後京都時代的正式來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十八次締約國大會座談會」,由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擔任主持人、本中心博士候選人辛年豐報告會議結果,並邀請政大國貿系施文真教授、臺大政治系林子倫助理教授、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趙家緯先生及臺灣青年氣候聯盟代表張良伊先生與我們一起討論氣候變遷談判在COP 18的進展、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談判進度及其他可能的未來發展方向。 林子倫:後京都氣候談判的五大難題 林子倫助理教授指出接下來的氣候變遷談判必須面對以下五大難題。第一,美國是否能領導全球氣候政策?相較於小布希,歐巴馬政府較積極參與談判,也企圖以聯合國的框架取代現有的架構。未來美國是否有能力領導全球積極減碳,值得注意。第二,工業化國家如何化解分歧的減量責任?即便在肩負減量義務的工業化國家中,對於減量的態度與程度也有相當高的歧見。以德英為首的歐盟國家原則上支持較嚴格的減量標準。歐盟在未來是否有機會繼續領導氣候變遷談判,也值得觀察。第三,開發中國家是否應承擔適當的減量行動?亞洲與中東等新興經濟體的排碳量越來越高,在全球減碳行動中的角色也更顯重要。為了釐清開發中國家的減碳責任,未來的氣候變遷談判勢必要重塑「歷史責任」的內涵。今年的卡達會議中,中國為了確保後續談判延用京都議定書的架構,而接受歐盟的2020年全球減量框架,附帶確保美國願意繼續參與談判,可說是本次會議的一大進展。難題四是技術與調適的龐大財務負擔。不論是減量或是調適計畫,都需要充足的經費支持。如何建立良好的財務機制支持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更是未來的重要課題。難題五則是如何建立符合公平正義的氣候制度框架?例如,該如何設置公平的彈性機制? 施文真:財務機制逐漸成為氣候變遷談判的核心 施文真教授指出,近年來,財務機制逐漸取代減量義務,成為氣候變遷的談判核心。今年的會議中,確認了綠色基金(Green Fund)為UNFCCC下的主要財務機制。接下來的問題包含:綠色基金與其他相關財務機制間的關係、基金來源、如何將MRV機制應用在確認基金的財務來源及基金動用程序等問題。另外,在彈性機制的部分,本次會議也討論了是否應該建立受影響利害關係人就清潔發展機制的相關決議的申訴或紛爭解決管道,不過目前尚無確切的結論。除了以多樣化的手段充實、改善目前以市場為導向的彈性機制,施教授認為也不妨借鏡目前較成功的歐洲經驗,創造新需求,以活絡碳市場。 趙家緯:莫再迷航於杜哈途徑中的臺灣氣候變遷政策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趙家緯先生從民間團體的角度檢視COP 18的進展,強調國際趨勢應回饋至我國的氣候變遷政策中。趙理事認為當減量行動已不足以抑制增溫時,身為脆弱國家的臺灣,更應該注重能有效因應災害的調適策略。例如2010年的坎昆協議決議設置處理損失與損害的機制,我國民間團體也要求政府應建立類似的責任機制,並建立因應的財務機制,然而目前尚未看到有力的進展。另外,臺灣也應該討論如何在援外機制中納入氣候變遷的思考。…
本中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於2012年12月7日共同舉辦環境主流化: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討論環境基本法的意義、功能與成效。以下為上午三場專題報告的簡要紀錄。 專題報告(一) 題目:環境基本法的歷史脈絡與未來展望 報告人:葉俊榮 與談人:文魯彬、詹順貴 時值環境基本法施行將近十週年,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的專題報告從我國環境基本法的立法歷史脈絡、環基法的性質與功能,以及十年來的落實情形,展望環基法的未來發展。 葉教授首先指出環基法在歷史脈絡上的四個特徵:1. 環基法是從1970年代以來的大量管制性環境立法,走向「政策性立法」的一種立法嘗試;2.環基法的 目標從狹義的公害處理,走向環境永續;3. 環基法的立法經歷了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國際的脈動為環基法的立法帶來寶貴經驗與國際視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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