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標籤顯示項目: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29

學生短評精選-李昕

*本文為回應11/23施文真教授<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調和?

 

--試提出可能之政策並分析之

 

財法四
B95A01327
李昕
       

        此次講題不斷被提及的,是貿易自由化與環境保護以貿易為管制工具間之衝突,而相較於環保、人權相關條約,WTO爭端解決機制有力,使各國不得不顧忌,且各國之貿易力亦因此而被保護,故也願受其規範,此為一不可否認之事實。然在氣候變遷造成巨災屢見不鮮,環保議題愈受重視的今日,出現極具力量的環保公約似為指日可待,而其時若無法如歐盟般就自由貿易與環保公約作統一解決時,有無辦法制訂可達環境保護之目的然又無違自由貿易之國內政策?僅試著提出幾項可能之解決方案以及其缺點與質疑。

 

對高污染產品制訂同樣的課稅標準

(一)政策思想與方法

設定同樣標準課予關稅,即依據產品製造過程之CO2排放量來課稅,例如排放量每100噸課10元。此為最直接可達環境保護目的之方式,表面上對較無技術之開發中國家極其不利,顯為已開發國家變相保護其內國產業之方式。然而,細想之下,許多民生基本必需品來自開發中國家,因其勞力成本僅為已開發國家數分之一,而因此為「民生基本必需品」,縱課關稅後價格上漲已開發國家仍不得不購買之,且縱已開發國家自己生產,因其勞力成本太高,產出之產品價格未必比課稅後的輸入品更高。甚至可能迫使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予以技術協助,使其能達到環保標準而不致被課關稅,如此已開發國家始能買到較便宜的產品,此乃達成環保目標又非對開發中國家不利之雙贏局面。

(二)缺點與質疑

        此政策乃基於價格優勢而為立論,於實行此政策時,尚須考慮以下各點:(1)技術改良之成本必須低於其關稅課予所增加之支出,否則,已開發國家即寧可讓該產品被課關稅亦不願協助技術改良(2)國際運輸成本必較國內運輸成本高,此亦應計算入內(3)此類產品雖多具價格優勢,然其品質多不如已開發國家所產製,此亦為消費者所考量者,即價格僅有些微差距時,消費者可能寧買價格較高但品質較有保障者(4)又對於開發中國家所出口非民生必需品者又應如何處理亦為一問題。

 

依照不同國家制訂不同污染容許標準課稅

(一)政策思想與方法

     若訂定統一之課稅標準有對開發中國家不公之疑慮,則似應採行就不同國家制訂不同污染容許標準課稅,即為達「實質平等」而就不同國家之污染控管能力、技術發展程度,評估其可達成之程度訂定課稅標準,如製造過程排放100噸CO2之產品,對美國課10元稅,對越南課5元稅。如此即能達實質公平及環保目標。

(二)缺點與質疑

        此政策之最大阻礙乃在現實問題,蓋制訂標準之國家多為先進國家,如此標準制訂下對其多為不利(因其技術較高,標準自較高,亦會被課以較多的稅)就以「自利」為中心的各國是否願意制訂、實行此措施為一大問題。另外,事實上若該關稅所造成之成本仍低於改善技術所需要之成本,其仍不會改善其技術。又如何具體化、量化各國之「污染控管能力」、如何評估「一國之技術發展程度」也值探討。

 

雖對該高污染產品課關稅,但對該企業做補助

(一)政策思想與方法

之所以有此想法,乃本於自由貿易之考量,想找出能否制訂一個政策讓該輸入國不會有貿易上不利益者?即不使之因為課稅而造成「輸入台灣成本變高」,蓋此等於阻礙輸入,於是思及若仍提高關稅,則其產品價格仍提高,會使消費者少購買不環保之產品,然而,因實際上對該輸入者有補助,故就其成本上實並未增加,自不會對自由貿易造成阻礙。且亦不會造成所謂carbon leakage—即該產業選擇至不用課稅之國家規避該環保政策之問題。

(二)缺點與質疑

此政策有一致命之缺點:對該企業為補助後,其即無改善其技術之動力,並無法達成環保之目標。並且,一來企業獲得補助後,應會降低其販售價額,使課徵關稅後之產品價格不見得會提高;而反之,若該產品價格真的因此而提高,將造成消費較少,自然進口也會變少,此乃對該企業產品的間接抵制,亦無法滿足自由貿易之要求。

 

小結

        據上所述,雖僅為個人粗淺提供可能制訂之內國政策,然似已可發現,欲在自由貿易強力把關下,以關稅作為達成環保目標之管制工具,多將難以達成環保之目標,或者與自由貿易衝突,蓋在此全球化之時代,各國乃互相影響互相牽制,除有力的自由貿易規範為把關者,各國為捍衛自己利益亦虎視眈眈。僅以內國力量以達成環保目標及自由貿易實為不易。

 

代結論:未來展望--平衡自由貿易與環境政策之可能方法

        除有些區域機構已有將貿易、環保等要求做綜合考慮而有統一規範解決其衝突,然就利益追求差別過大以致無法達成共識之國家,是否可以如2010年生物多樣性目標、京都議定書之減碳目標一般,制訂一期限目標,訂出如以下規範:於20X0年以前,各國之產品製造過程所生之污染必須低於某標準(此標準依各國情形規範之),於該期限到達之時,凡低於該標準者即不為自由貿易之保護對象!在貿易自由、追求經濟發展如此重要的現在,此項規範似有些匪夷所思,然在環境災害同樣日漸嚴重之今日,並不難想像將來可能有優先追求環保之一日,畢竟此為攸關人類生存之事。

來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29

學生短評精選-曾燕倫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與國際接軌的努力: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議題

 

公法組一年級

R98A21017

曾燕倫

 

一、台灣:一個被阻絕於國際社會之外的重要成員

   

    由於國際政治因素,台灣一直未能正常參與國際社會。連帶地在許多非政治性的其他議題上,儘管國際社會就規範與合作方面持續不斷有新的進展,台灣卻少有參與空間,往往必須單方面的在國內立法制定相關措施以配合國際趨勢。在生物多樣性議題上,也是呈現如此情況。

  

    有鑑於生物多樣性對於環境永續發展的重要性,早在1970年代,生物學家已經發出生物多樣性消失的警訊。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mnent)中,就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列為重點。聯合國環境總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於1988成立生物多樣性公約政府間協商委員會(INC),經過4年的研議,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在1992年巴西里約熱內盧的地球高峰會中簽署通過,於1993年正式生效,截至目前為止已有192個國家加入。公約的規範內涵主要有三,分別是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永續利用、基因資源利益的公平合理分享。生物多樣性公約許多條款都是政策性的條款,把如何執行公約的條款留給各國自己做決定,而非硬性加以規定,強調主要的決策權在於國家。和其他保育公約不同的是,公約沒有把須保育之物種和棲地納入的附錄,也沒有制裁規定。 具體規範包含:保育與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措施與誘因、基因資源與傳統知識的取用規範(包含「事先告知同意原則」)、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締約國間的生物資源研究發展與利用、生物科技的合作與技術轉移、環境影響評估、教育與公眾意識、資金來源、公約執行有關的資訊會報等。生物多樣性公約可謂是二十世紀,人類保育史上最大的成就、國際社會合作上最成功領域。  

   

    台灣的物種豐富,數量是所有國家平均值的100倍,海洋生物更是全球平均值的400倍。然而在台灣,「生物多樣性」之觀念起步較晚。即使生物多樣性相關的各項保育工作其實已進行多年,但台灣向來的保育工作重點與世界生物多樣性保育的重點其實有很大的差距。例如,台灣仍以瀕臨絕種的物種或或明星物種為主,對物種生活史的調查與研究,則集中在高等動物、植物及農業昆蟲等,對其他類群所知有限,對於生態系整體、基因多樣性保育等相關的調查研究工作更是不足。保護區的經營管理則是以自然學科領域為主軸,幾無社會學、法律、經濟學人士參與做全盤規劃,欠缺跨領域整合。此外,台灣也未能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失去了與國際接軌的第一步。台灣因非聯合國成員,無法申請加入公約,因此目前僅以非政府組織身分派員參加締約國會議。

 

二、我國政府對於生物多樣性議題的因應措施   

 

    在此情形下,我國政府做了相當程度的措施以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行政管制方面,自1995年起,行政院全球變遷政策指導小組及永續發展委員會先後規劃生物多樣性業務,指定由行政院農委會召集處理相關業務,及負責撰寫公約締約國大會所要求的《生物多樣性國家報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00年2月15日完成台灣生物多樣性國家報告(草案),送行政院永續會審查,作為我國未來推動本工作之參考。2001年8月15日行政院永續會「生物多樣性工作分組」提出「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該方案也提出了台灣生物多樣性所面臨的幾個問題:包括生物多樣性之國家機制未整合、管理架構鬆散、研究與資訊未有效整合、教育及民眾參與不足以及工作連結薄弱等,提出現階段推動生物多樣性重點工作,期能保育生物多樣性,使自然資源可永續被利用。總之,台灣在生物多樣性工作之推動,是以行政院由政策宣示之方式來實現。論者認為,如此因應生物多樣性的措施,不足之處,在於組織權限重疊、權限不清、資源與人力有待調整等問題。更重要的是,缺乏高層跨部會的指導規劃,辦理單位(農委會)的層級過低。

   

    國內法規方面,在生物多樣性議題上,主要仰賴有關物種保育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晚近台灣也重視生物對環境的依存性,例如棲地的保育。然而目前國內法規面臨的問題,在於對於生物多樣性並無一部類似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架構性立法規範,而是散見於各不同領域的法規,主關機關等也因此大不相同,欠缺統整性。即以台灣保護區的設置為例,台灣各類保護區係依不同法源設置,例如:「國家公園」係內政部營建署依〈國家公園法〉劃定公告,「自然保留區」係農委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定公告,「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農委會或各縣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公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係農委會林務局依〈森林法〉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及〈臺灣省國有林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劃設。

   

    總之,生物多樣性是與台灣最切身相關的重要議題,而國際參與空間受限的問題,使得台灣內部更迫切需要一套整合性、全面性、有效率的法制規範,與國際接軌。此一重要目標之達成,相較於其他領域的學者專家,無疑更需要法律人居於領導地位,貢獻一己之心力。

 


資料來源:

我的e政府-世界年鑑http://www7.www.gov.tw/todaytw/2008/international/ch03/3-3-4-28.html

台灣生物多樣性工作之省思與未來願景,楊舜行

http://hysearch.wra.gov.tw/wra_ext/deveinfo/%E7%B0%A1%E8%A8%8A/1%E6%9C%9F/%E7%B0%A1%E8%A8%8A1%E5%B0%88%E8%AB%963.htm

台灣大學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http://bc.zo.ntu.edu.tw/biodivctr/jsp/show.jsp?MasterNo=1&SlaveNo=1

台灣生物多樣性資訊網

http://taibnet.sinica.edu.tw/

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http://biodiv.sinica.edu.tw/

生物多樣性公約網站

http://www.cbd.int/convention/  

來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29

學生短評精選-林彥寬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生物多樣性公約 v. 生物科技 IN TAIWAN - 相輔相成?成長障礙?

林彥寬 科法一 R98A41001

[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IN台灣]

李玲玲教授在演講的一開始就提到,在聯合國的報告中,台灣屬於氣候變遷高危險群。百年以來,平均溫度增加了1.3℃,是全球平均值的2倍,也比鄰近的日本、中國大陸高。氣候變遷造成具有豐富生物多樣性的台灣在許多方面都面臨了危機,在農業(極端大雨造成農業損失)、漁業(烏魚量減少)、森林(大雨造成森林流失)、海洋(珊瑚種類減少)等方面都已經有實質的影響。生物多樣性的消失絕對不單是某些物種在台灣就此消失而已;若以台灣政府大力推動的生物科技研發角度來看,生物多樣性的消失會造成某些含有稀有基因的物種、含有醫療效果的草本植物等的消失,如此會使生物科技研發上減少許多寶貴的資源。因此氣候變遷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絕對是台灣未來發展生物科技產業,不可輕忽的重要議題。

[生物科技產業現況在台灣]

當台灣政府於2002開始推動兩兆雙星的計畫,其中生物科技產業(包含製藥產業、醫療器材產業及新興生技產業)被視為其中未來的明星產業,要大力的培植;2007年政府更宣示要輔導生技產業成為台灣下一個兆元產業。截至2008 年我國生技產業總營業額為新台幣2,010億元,較2007年成長5%,其中醫療器材產業占我國生技產業營業額最高,營業額為新台幣790億元,製藥產業 營業額亦有新台幣690億元,至於新興生技產業營業額則為新台幣530億元。

[滿足國內市場為大宗;進口為主、出口為輔 - 技術輸入者]

根據經濟部生物技術與醫藥工業發展推動小組的資料,如下圖所示,政府的支持、帶動國內市場需求的成長,進而使企業營業額上升。但同時,出口值的成長趨緩,並且只有進口值的一半;因此可以看出我國在此產業的技術尚處於技術輸入者非輸出者,落後西方技術領先國家。並且,台灣的內需市場成長空間有限,生物產業若無法像半導體產業在國際上打出自己的名號,光靠政府的支持是不夠的。因此如何在技術上有所突破,追上領先西方國家是此產業能否繼續發展、成為明日之星的重要關鍵點。

  

 圖表資料來源 : 經濟部生物技術與醫藥工業發展推動小組


[生物多樣性-生物科技產業之關鍵]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一條

本公約的目標是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 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 ,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從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一條的內容,我們可以感覺到此公約強烈的”商業氣息”,生物技術發展需要龐大的資金投資,因此,生物技術的開發某種程度上建立於商業的利益上。而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的取得是生物技術研發的關鍵,由此可看出各國對於取得生物多樣性資源的看重及渴望。台灣感覺到了嗎?

[生物多樣性公約-會員國自主原則]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六條

每一締約國應按照其特殊情況和能力:

為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制定國家戰略、計劃或方案,或為此目 的變通其現有戰略、計劃或方案;這些戰略、計劃或方案除其他外應體現本公約內載明與該締約國有關的措施; 盡可能並酌情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久使用訂入有關的部門或跨部 門計劃、方案和政策內。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在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永續使用以及合理分享利用生物資源所產生收益。其中,第六條如上所示,生物多樣性公約建立會員國自主原則,要求各會員國自行將公約內容轉換為內國法律及計畫等,並自為執行。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配合其國情及能力而發展出國家戰略(national strategies)、計畫(plans)、方案(programs),以達成生物多樣的保護與利用。

[台灣被動的回應及參與]

台灣因政治因素,非聯合國會員國,因此也無法正式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成為締約方,但是我們依然可以以觀察員的身分,參加會議、得知各國最新進展。由李玲玲教授的分享,讓我們了解,許多國家確實都會將國內在生物多樣性的工作進展及實際作為,一一在大會中呈現,並且大多數的國家都以在內國法中推動相關的生物多樣性的立法,以便可以主動參與在國際間生物多性資源的取得及發展。但台灣至今卻仍未有回應公物多樣性公約的相關立法推動,如生物技術法、生物安全法;僅於2001年行政院通過「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本方案性質上屬於行政規則,旨在為跨部會各種工作之分配與合作。當政府對於台灣的生物科技產業有高度的期待時,確在生物多樣性的議題上,政府並未有明確、積極的目標及立法的推動,是不是沒看清楚方向?

[被動回應阻礙產業發展]

臺灣生物資源相當豐富,概估全島的生物約15萬種,佔全球物種數的1.5%。臺灣地理位置與生態環境跨亞熱帶與熱帶,有多樣性的棲地與生態系,是全球生物資源的重鎮;因此過去常常會有其他國家的生物技術人員,到台灣來”免費”取得我們的生物資源。但在各國參與生物多樣性公約後,許多生物資源豐富的國家以依公約內容制訂與它國惠益均享的內國法,主動參與在生物技術的開發上。但台灣卻仍處於被動狀態,以致學界研發及產業,在無內國法的依據上,只能被動地接受它國的要求及配合,在此技術一日千里的生物產業上,長久下來並定造成產業技術發展的障礙。

[生物多樣公約 v. 生物科技 - 片面遵守公約或主體思考]

葉俊榮教授在1999出版的全球環境議題-台灣觀點書中即指出,各種國際環境條約的規範內容差距很大,對台灣的意義也不一樣,並且依個別條約與台灣的關聯區分了四種類型:(如下圖)

 

消極防免

積極創造

容易作到或遵行成本低

類型一

(如華盛頓公約)

類型二

(蒙特婁議定書)

不容易作到或遵行成本高

類型三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類型四

(生物多樣性公約)

圖表來源 : 全球環境議題-台灣觀點,葉俊榮

如圖所示,生物多樣性公約即屬於類型四,當我們以發展生物技術的角度思考時,縱然要花上我們許多成本去配合,但對於想要發展生物科技並擁有豐富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台灣來說,是值得我們以主體性思考,來主動參與的。十年很快就過了,政府在生物科技的發展上也下了許多功夫,但有沒有在關鍵議題上,如生物多樣性,以主動者的角色來定位自己,還是依然被動著參與國際社會的快速腳步,將會決定下一個十年的發展。

[參考資料]

(1)生物多樣性概論-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法律與政策議題

http://www.medie.com.tw/book/b/b18.htm

(2) 全球環境議題-台灣觀點–葉俊榮

(3) 我國生技產業現況

    http://www.biopharm.org.tw/2t2s/situation.html

(4) 生物多樣性公約

    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biolodivesty.htm

來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28

學生短評精選-任孝祥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台大科法所 一年級

任孝祥

 

用野心對抗野心—落實環境保護

「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演講心得

 

一、前言

  氣候變遷為全球生態環境帶來重大的影響。降雨分布的改變、兩極冰山的融化、極端氣候的產生、海水溫度的升高與酸化,間接造成生物時鐘的改變、物種的滅絕與入侵、生物基因庫的減少、糧食供給的不穩定。李玲玲老師從生物學觀點,對這個不確定的未來提出了一些因應之道,包括在環境上辨認熱點優先保護、資源利用上固本支息以維持永續、農作上維持基因多樣性以分散風險、物種保護上建立生態廊道使之能夠遷移。對於這些方法,我有一些思索和反省,敘述如下。

二、從理想到落實—用野心對抗野心?

  李玲玲老師相當務實,她指出環保不只是崇高的理想,更和人們的食衣住行醫藥需求息息相關。然而,環境問題來自其共有財的本質,而致生的共有財之悲劇(tragedy of commons)。經濟分析假設人人皆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極大化,因此雖然人人有環保知識,卻都有搭便車(free-rider)心態,期盼他人種樹、我來砍樹,他人節約、我來揮霍。而行政首長、民意代表亦是理性人,追求短期選票極大化(或索賄收入極大化),不願為環境做長久考量。因此,如何扭轉這種情況,恐怕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關鍵。

  思及此,我就想到了我的非洲肯亞旅行經驗。肯亞是開發中國家,有嚴重的公衛、貧窮、治安、族群問題,而且官員貪汙腐敗、政治情勢不穩。這樣的國家,卻有40多座妥善維護的國家公園及國家保護區,他們為何能做到?

  幾經思索,我認為是政治場域中,野心成功對抗野心所致。肯亞國家公園多由非營利組織KWS(Kenya Wildlife Service)經營,KWS對外國觀光客索取高額入園費,每人每天約US$50至US$60,專款用於國家公園維護。此外,觀光客跟團、租車、用餐、住宿,都為肯亞帶來巨大經濟利益。這樣高額的觀光產值,事實上確保了土地能被保護下來,不被開發。

  根據比較利益原理,人們會設法利用資源,換取最大利潤。若觀光產值低於農林漁牧工商產業,則立法等種種努力,恐難發生效果。其他業者可能施壓修法、可能買通執法警察偷偷開發。只有觀光產值夠高時,觀光業者、環保團體的遊說力量才能壓過農林漁牧工商業者,主導政策朝觀光發展,也才有經濟能力進行監督,確保國家公園內沒有盜獵、盜伐情事。甚至當盜獵、盜伐者欲行賄買通執法者時,觀光業者、環保團體也才有能力付更高的價格,再買通執法者執法。

  而除了來自內國觀光業者、環保團體的壓力外,外國觀光客對肯亞政府造成的壓力,恐怕是肯亞生態環境能被成功保存的更重要原因。肯亞因其自然美景,一直是歐美人士的觀光首選地。這些渴望肯亞環境被保存的外國觀光客,或透過國際環保團體直接影響肯亞,或透過施壓本國政府、間接施壓肯亞。對民主政治尚未成熟的肯亞而言,這些國際壓力,恐怕比來自內國的壓力,更能影響政府決策。

  或許肯亞環境維護的成功能帶給我們啟示:如果我們要落實環保,就要提升環保產業經濟、政治實力。對非民主國家,可行之道包括使其環保產業利潤上升(例如國際觀光為其帶來觀光收入,增加經濟實力)、國際社會施壓要求其政府保護環境(增加政治實力);對民主國家,可行之道則包括政府獎助環保產業(增加經濟實力)、擴大環保團體參與人數、設計「環境民代」為環境發聲、重大環境議題交付公民審議或投票(增加政治勢力)。

三、從生物到人類—人類的危機和解決之道?

  另外,李玲玲老師基於生物學背景,提出維持農作基因多樣性、建立生物生態廊道等構想,並指出自然界各種生命對人類的重要。這些政策、想法我都贊同。然而,上述政策畢竟是奠基於「生物保護」之上,較少考量「人類保護」。人類亦是自然界的一份子,生物的一種。當自然界各種物種面臨環境危機之時,人類也同時面臨危機。我們是否應該將人類本身也納入政策思考的範圍?

  先舉「生物遷移」為例。李玲玲老師提到全球暖化之後,物種紛紛由較熱的地區往較冷的地區遷移,因此低海拔物種往高海拔遷移、低緯度物種往高緯度遷移。生物如此,那人類呢?居住於氣溫偏高地區的人類,是否也難以繼續存活,而必須遷移?從內國面向上看,內國政府對於生物遷移可建立生物廊道協助之,對於人類呢?是否也應該積極計畫、評估可行遷移地點,待氣候更行惡化時,將人類由境內低海拔平原往中高海拔丘陵遷移?從國際面向上看,自然界物種面對環境劇變,可選擇跨國界遷移以為因應,那人類呢?人類受到國界限制,海關、公民身分等重重關卡阻礙,無法自由遷移,國際社會該如何協助?國際法該如何因應?我們是否該賦與其權利,容許其遷移至鄰近國家?允許其入境、定居,甚至賦予其公民身分和公民權利?

  再舉「農作基因多樣性」為例。李玲玲老師指出,種植農作時,要維持農作的基因多樣性。一旦氣候變遷,才有某些個體能保留下來,不致全盤皆毀。那麼人類呢?人類身為物種之一種,不也是如此?最有名的例子是鐮型血球貧血症(Sickle Cell Anemia)。鐮型血球貧血症屬於體染色體隱性遺傳疾病,患者紅血球容易破裂溶血,瘧原蟲無法在其紅血球內成長,所以患者不會感染瘧疾,得以在瘧疾肆虐的環境中倖存。

  人類某些個體中,是否也可能擁有特殊基因,更能對抗極端氣候?舉例來說,埃及部分地區夏季溫度高達42°C,當地人是否可能已演化出某種基因,使之適應極端氣候?我們是否應該積極保護「人類基因多樣性」,如同保護作物基因多樣性一般?我們是否可能研發「基因疫苗」,將更能適應極端氣候的基因,植入人體內,以面對危機?我們除了竭盡所能阻止環境惡化外,是否也要擬訂人類基因改造計畫等作戰計畫,以備「萬一」?

四、小結

  對於李玲玲老師演講中提出的問題和解決之道,我基本上是贊同的。唯政治現實中,各種政策制定往往不是依照理想在走,而充滿著利益團體的角力和政治勢力的運作。因此,我以肯亞的環境保護為例,思索如何使充滿理想的環境政策得以落實,撰寫了本文的第一部分。此外,對於自然界物種面臨的危機和政策因應,由於人類也是物種的一部分,也同受危機,所以我將人類一併納入分析範疇,撰寫了本文的第二部分。希望這樣的分析,能對全球氣候變遷的問題,帶來不一樣的思考面向。

 

(若須引用、轉載,請註明原作者,謝謝。)

來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26

學生短評精選-湯詠煊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必要的法律體系調整

基法二 湯詠煊 R97A21005

  本次演講者以「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為題,介紹目前全球氣候變遷的情況、生物多樣性的重要、以及全球暖化如何破壞與影響生物多樣性。李教授並介紹了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臺灣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採取的相關措施。以下筆者將進一步延伸李教授的討論,探討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所必要的法律體系調整。首先介紹我國關於生物多樣性保育的管制發展情況,其次指出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實質法令體系」與「組織與決策程序」上應如何因應調整。

 

一、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育現況[1]

  我國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育的管制發展情況與國際間的情況相仿,都是針對棲地或物種的保護,訂定不同管制對象的法律。針對棲地的保護,我國於不同的法律中設計不同性質的保護區:國家公園法中的國家公園、文化資產保護法中的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林務局依森林法管理國有林之需要而劃設的國有林自然保育區、漁業法中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等等;針對物種的保護,則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動物保護法,惟尚未針對植物的保護;針對其他自然資源相關法規,大都是以經濟利用或開發為核心,例如能源管理法、礦業法、漁業法、水利法等;對於外來物種對台灣生態系、棲地以及物種的影響與管哩,目前僅於輸入程序上有動植物檢疫規定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條的規定,但是對於意外引進的物種,對本土物種以及棲地造成威脅時的緊急處置措施僅有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4條的規定,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的處置,但處理的程序等相關規範則尚有待另為規定;至於與基因資源的保育相關者則有畜牧法及植物種原法。此外,不同的法規有不同的主管機關,造成有一個以上的部會針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或多或少都負有某一部分的責任,但是卻沒有一個主管機關可以通盤主導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的制訂。

 

二、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實質法令體系之因應[2]

(一)「生物多樣性基本法」之立法

  以我國的國際貿易法規為例:在貿易法尚未訂定之前,我國與進出口相關的規範也是散見在不同的行政命令之中,貿易法的制定將一些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自由貿易原則法律化,之後並隨之進行相關的法令的修正。有關生物多樣性的保育,也有必要依照生物多樣性公約中所宣示的生物多樣性保育的原則,以基本法的方式立法化,以便利後續相關法令的修正。

(二)相關經濟法規之調整

  除了與保育相關的環境法規之外,其他與生物多樣性保育相關的經濟法規,例如:對於管制外來物種以及基因改造食品進出口的相關貿易法規、與生物科技以及原住民傳統知識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等等,也有必要一併列入檢討。

(三)生物安全基本法之立法

  生物安全是生物多樣性保育中相當重要的一個議題。有關生物安全、生物科技等議題,有必要就生物科技(包括基因改造工程)的研發應用等基本規範原則,訂定一生物安全基本法,或是將其納入生物多樣性基本法之中。

 

三、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與決策程序之因應[3]

(一)建立整合體制並投入充足資源

  行政院應授權「生態保育與永續農業小組」或自行統合各行政機關,建立整合體制統籌生物多樣性公約議題,除有效應用現有財政、與人力資源,並透過機關整合,尋求更多之財政與人力挹注。成立基金會、半非官方組織、授權非官方組織,也是值得考慮之方法。

(二)資訊公開與降低資訊交換成本

  應強化決策機制之透明性,透過政策白皮書、公報、資訊網站等方式,流通行政機關間之資訊,並作為民眾參與之基礎。

(三)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

  我國行政程序法關於聽證程序(第十節)、資訊公開程序(第七節)之規定,對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之決策過程有極為正面之影響。應致力於將這些程序法規落實到相關行政程序機關之決策程序,除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外,對生態保育潛在負面衝擊之開發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國營會、礦業司、水資源局、內政部等,應更重視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

(四)非官方組織之參與

  鑒於全球環境議題與非官方組織網絡之重疊,與非官方組織歷來扮演推促公眾覺醒與實踐社會關懷、良知之角色,行政組織面應思考如何提供充足之非官方組織參與管道,強化其決策角色,與透過非官方組織網路執行政策,而非執著於官民對立之立場。

(五)積極運用公民訴訟

  在臺灣,除了行政訴訟法第9條外,許多環境管制法律都有公民訴訟條款,包括環境基本法第34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8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9條,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4]未來司法部門可透過公民訴訟制度之機制,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之規範化,扮演更積極角色。

 

 

[1] 參照,施文真〈台灣亟待訂定或調整之法律、組織及中央各部會應扮演之角色〉,《2000生物多樣性保育展望大會論文集》,頁91-92。

[2] 參照,施文真〈台灣亟待訂定或調整之法律、組織及中央各部會應扮演之角色〉,《2000生物多樣性保育展望大會論文集》,頁89。

[3] 參照,翁雅欣〈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必要之法律體系調整〉,《生物多樣性公約國家報告書評論研討會論文集》,頁119-120。

[4] 參照,葉俊榮〈公民訴訟在環境影響評估的運用:台灣的實踐與檢討〉,頁11。

來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26

學生短評精選-李麗君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生物多樣性公約行不行-談惠益共享的挑戰與嘗試

                              李麗君[1]

 

    在李老師的演講中,詳細地介紹生物多樣性公約,並提及了該公約的三大目標:保護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生物資源以及遺傳資源的惠益共享。其中有關於惠益共享之目標,本文認為其挑戰有三項,分述如下。

   
ㄧ、生物多樣性公約有關惠益共享之規定

    依公約第15條之規定:確認各國對其自然資源擁有的主權權利,因而可否取得遺傳資源的決定權屬於國家政府,並依照國家法律行使。…每一締約國應按照公約第16和19條規定,並於必要時利用公約第20和21條規定設立的財務機制,酌情採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以期與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國公平分享研究和開發此種資源的成果以及商業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種資源所獲得的利益。這種分享應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

    公約第19條亦明定:生物技術的處理及其惠益的分配,每一締約國應酌情採取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讓提供遺傳資源用於生物技術研究的締約國,特別是其中的發展中國家,切實參與此種研究活動;可行時,研究活動宜在這些締約國中進行。每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以贊助和促進那些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國,特別是其中的發展中國家,在公平的基礎上優先取得基於其提供資源的生物技術所產生成果和惠益。此種取得應按共同商定的條件進行…。

    該公約第15條與第19條,是基於肯認遺傳資源為各國主權所擁有之前提下所開展之構想,其亦考量到遺傳資源豐富之國家多為經濟與科學技術較貧弱之開發中國家,為提供其維護生物多樣性之誘因,以及避免國際上長久以來已盛年多年之生物資源剽竊行為所造成不合理的現象,特別要求遺傳資源的研究成果要共享,以及特殊之財務機制與資金籌募,以鼓勵開發中國家對其國內進行生物多樣性之維護。

   
二、挑戰一-財務機制與資金籌募問題

    上述此類惠益共享之規範,其立意固屬良善,惟其在具體實踐上則似乎有其困境。首先是有關財務機制與資金籌募問題,蓋因依公約之規定與現行運作情況,資金來源主要還是締約國自願性之捐款;而缺乏有拘束力而為強制性的健全資金籌措機制。因而此種自願性捐款訂於公約中,實際上應僅有道德勸說捐款之效力,故其資金是否充裕即令人質疑,連帶地在此情形下,若資金短缺如何能採取相關措施以達惠益共享。針對此問題,可能的解決方案是否能考慮建立一套惠益共享基金與罰款制度,其資金來源便是從締約國違反該公約規定而依其財力所繳之罰款,或是強制要求締約國依其財力至少捐款一定的金額。

   
三、挑戰二-開發中國家的談判困境

    其次是有關惠益共享應按照共同商定條件之問題,理由在於資源提供國往往為開發中國家,其不只常陷於經濟與科技窘境,甚至陷於缺乏談判協商人才與不知資本市場行情之窘境。換言之,開發中國家在惠益共享的談判桌上仍是處於極弱勢之地位,若將之類比為西方人”掠奪”非洲礦產或西印度群島香料的歷史;則可發現”無知”在談判桌上是多麼危險的事。在完全不知遺傳資源的開發價值或是一般已開發國家間之商定條件(行情)下,所謂的依共同商定條件惠益共享,不過僅是合法掠奪的代名詞。對此,可能的解決方式,或可試以締約方大會參考一般已開發國家間之商定條件,決議出一套通用的商定條件版本,若有開發中國家尚未有足夠經驗與能力談判協商,則可主張直接適用之。

   
四、挑戰三-遺傳資源剽竊事件不斷

    再者,則是即使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簽訂多年後,遺傳資源剽竊事件亦從未消失,如此ㄧ來,所謂的惠益共享也不過是個空幻的美夢。蓋因資源提供國可能根本不知其遺傳資源遭利用,更遑論共同商定條件了。在此李老師亦有提及一個我國資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他國利用研究並賺取暴利之例,更是令人心有戚戚焉。對此問題,或許可嘗試參考我國有機食品”生產履歷”制度模式,要求國際上跨國經營的大藥廠、化妝品公司等利用研究遺傳資源以製成其產品的企業,於其產品之標識上,須說明其遺傳資源的提供國、其研究地以及產品最後製成地等資訊。若查證發現其不標示或虛偽標示,則視為從事遺傳資源剽竊,該產品之歷年收入亦要算進其研究成果之商業利益,以利資源提供國為追補惠益共享協商之依據,協商條件中並可加入懲罰性賠償金,以懲罰該企業之惡性。

   
五、結語

    以上解決問題的嘗試或許有些大膽,惟有時要真正達到解決問題的效果,本來即難以僅用溫和的或道德勸說式的方法;至於其可行性為何亦未可知,僅能期為解決問題之參考。

 

 

   

 

 

 

 

[1]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二年級,學號:r97a21032。

來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25

學生短評精選-陳家慶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11/9演講心得

回復生物多樣性的本土實踐與國際挑戰

法律學系法學組 四年級 B95A01150 陳家慶


一、前言

  11/9台大李玲玲教授蒞校演講,以「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為主題。隨著全球暖化的加速以及幾無節制的人類開發,全球各地的生物多樣性遭受嚴重的破壞。在農業、漁業、居民健康等層面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生物多樣性公約,作為國際社會應對此一危機的國際建制之一,提出了「維護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惠益均享」等原則。約堡會議亦倡議「積極採取適當措施,於2010年停止全球、區域、國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2010年將至,我們仍然可以看到人類仍有許多待改善的地方。李教授的演講,讓我們在這個議題上有了許多新思維與思考方向。而筆者對此議題所想問的是,除了「停止喪失」之外,人類是否能有更積極的作為去「恢復」當地原有的生態系?停止喪失是阻止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而恢復則是進一步地去挽回人類過去犯下的過錯。以下將藉由台灣保育濕地的實踐以及鹹海問題,分別就本土以及國際兩個層面探討。


二、台灣恢復生物多樣性的努力──以濕地復育為中心

  行政院「2010生物多樣性目標」的分項目標其中一項即是減少生物多樣性流失的速度,濕地的復育即屬其中成果。台灣西南沿海低溼,自古以來多為潟湖,如台江內海、倒風內海等等。隨著淤積漸漸變成濕地、泥灘而後被改為魚塭,紅樹林、鷺鷥、魚類等生物往往因此而滅絕。近年來台灣積極將漁塭、現有廢地改為濕地,已恢復當地生機;前者如高雄援中港濕地[1],原為魚塭,後經軍方收回並捐給地方為紅樹林濕地公園之用。後者如高雄半屏湖濕地,[2]原為台泥公司之沉砂滯洪池,後經規劃為半屏湖濕地公園,與其他濕地串連成高雄濕地生態廊道。這些經復原(或是新規劃)的濕地,原有的生物多半回來了,可謂有初步的成果。

  探究台灣在濕地保護有初步成效的原因,除了政策支持以外,台灣在產業上並不非常倚賴養殖漁業,因此面臨的阻力相對而言較小,若養殖漁業為台灣經濟命脈,是否得將漁塭恢復為濕地不無疑問。再者,就台灣的濕地生態而言,其並未越過所謂的”Tipping Point”,也就是生態系組成已經瓦解,組成與功能也大幅改變,如巴西雨林退化為疏林草原。台灣並沒有跨越這個the point of no return,雖然經過人類開發的破壞,但在全國仍然有許多既存的生態系,生物遷徙的廊道雖然被影響,但只要我們即時恢復部分環境,仍然可以取得成果。例如援中港濕地就曾經出現過黑面琵鷺,七股濕地即為我們的既有生態系,可作為恢復生物多樣性的基礎。


三、國際合作恢復生態系的挑戰──以鹹海為例

  鹹海,自1960年蘇聯政府修建分流阿姆河與錫爾河至沙漠地區的運河,以建立龐大的棉花生產以來,鹹海的面積只剩下原本的10%,其中南鹹海的海水含鹽量更是一般海水的兩倍,造成當地生態系完全崩潰,連帶導致漁業崩潰;流入鹹海或是週邊原有農地的大量殺蟲劑、化學農藥殘留,也因鹹海乾涸導致的沙漠化而暴露,隨著狂沙把有毒物質吹往人類居住地區,造成嚴重的健康問題。[3]

  鹹海的案例,很明顯越過了Tipping Point,當地的生態系已經完全崩潰。而要減緩此一趨勢,最根本的辦法便是恢復阿姆河以及錫爾河原本流入鹹海的水流量。這勢必衝擊南中亞一帶棉花的生產,而棉花等農業佔烏茲別克GDP達24%(2006)[4]。另一個鹹海的臨國,哈薩克可以憑藉石油生產滿足國民生活需求,從而有餘裕進行北鹹海的復育,耗資6.2億美元阻隔南北鹹海,以擴大境內北鹹海的水量。若是烏茲別克想如法炮製,例如放棄棉花生產,改種小麥以減少農業用水,所衝擊的將是2761萬國民的產業模式以及生計。從而其甚至主張增加用水,不過他們也將無水可用了。

  從鹹海的例子當中,我們可以分以下幾點觀察停止喪失,甚致恢復生物多樣性所遭遇的挑戰:

  1. 國內產業無法配合

  如上所述,台灣將漁塭換成濕地,可以憑藉的產業優勢是農業不是台灣的主要產業,並不擔負著國家發展的使命。反觀烏茲別克,若要增加阿姆河的水流量,勢必要減少國內用水,所來開刀的就是攸關24%GDP的農業。烏茲別克的棉花在世界上居第四位[5],還希望增加生產以賺取外匯。要其輕易放棄該項產業殊非易事。

  1. 即便國內產業配合,也有其執行上困難

  當然,若是以渠道現代化等措施來減少農業用水,對於恢復鹹海也是不無小補,然而,渠道現代化至少要花費160億美元,各國不是沒有經費就是沒有意願[6]。若是回到前蘇聯時代提出的一個解決方法:引進西伯利亞地區河流的水來充實鹹海。姑不論其對於中亞地區可能帶來的新的衝擊,例如水流改變後西伯利亞以及中亞生態系的改變等等,就現在中亞分立多國的情勢看來,其可行性也是備受質疑的。

  1. 國際合作難以推展:

  因此,可行之道或許是訴諸國際合作,藉由國際社會的力量聚集資金、技術與人力來改善鹹海的情形。然而,現行國際法並無法對於破壞生態嚴重的國家進行制裁,況且該國可能亦無從改善,例如烏茲別克可能需要放棄其全球第四大的棉花產業。該國犧牲鹹海地區週邊的卡拉卡爾帕克自治共和國(Karakalpakstan)來維持現在搖搖欲墜的產業結構,雖說是殺雞取卵,但國際社會至今仍然無法找到一個兼顧當地居民生計以及鹹海復育的方案。

  此外,不企求單一國家的解決途徑,藉由中亞各國的合作,似乎也有可能。但以前述引進西伯利亞河流地方案為例,俄羅斯願不願意將水資源分給烏茲別克將是一個問題。俄羅斯雖然在中亞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現今該地局勢似乎並沒有讓俄羅斯需要特別去為此一行為的誘因,況且此計畫必須經過哈薩克,中亞各國雖然感情不差,但要如何建構一個三國均可互利的方案又是一大問題。

  生物多樣性公約雖然有一目標是「惠益均享」,但在一方自掃門前雪(哈薩克),另一方不願改變現況(烏茲別克)的情況下,要如何利用並無強制拘束力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來改善鹹海問題,在國際間的折衝樽俎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四、結語

  與鹹海相比,台灣可謂幸運,生態系的破壞尚未到達the point of no return,現在及時採取措施還來得及。但以鹹海為例,我們看得到國際上仍無具體明確的跨國改善機制。現行可行的解決之道,或許是將不同的國際公約整合處理,結合WTO等對國家較有直接影響力的國際組織,利用不同議題的溝通與交換,逐步建立一個週邊國家均可接受的鹹海改善方案。此外就是利用現有的國際機制,如國際合作救助等等,對當地進行「急救」,如協助灌溉效率、進行醫療救護以及當地居民照護等等「輔助」措施減緩鹹海消失所造成的損害。但若要進一步去中止生態系的崩潰,甚至恢復,恐怕還需要更為細緻的國際合作與更完備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

 

[1]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http://www.wetland.org.tw/kh/uanchaun/index.html查閱時間:09.11.16

[2]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http://www.wetland.org.tw/newweb/restore/BanPingLake/index.htm查閱時間:09.11.16

[3] 科學人雜誌2008年第75期5月號 http://sa.ylib.com/read/readshow.asp?FDocNo=1187&CL=18

[4] http://en.wikipedia.org/wiki/Uzbekistan#Economy 查閱日期: 09.11.16

[5] 烏茲別克國際塑橡膠及化工展展覽簡介http://tw.asiamachinery.net/exhibition/detail.asp?Exhibition_Code=FPLSUZ2009&Country_Code=UZ&Category_Code=PLS

[6]科學人雜誌2008年第75期5月號 http://sa.ylib.com/read/readshow.asp?FDocNo=1187&CL=18

來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17

學生短評精選-辛年豐

別說「左右為難」!

─促進生物多樣性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辛年豐*

生物多樣性公約於1992年簽訂,其目的一在於確保本於遺傳資源利用所生利益公平分配。本此,由於傳統文化習慣的生物資源利用習慣有助於生物物種的保護,故針對住民傳統生活文化設定智慧財產權機制,以求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可以獲得庇蔭。本來將遺傳資源當成公共財並賦予其一定地位的「已開發國家」,及管領遺傳資源而獲得利益的「開發中國家」,兩者間本有對立的情況。此等機制可以說是以「右派」的智慧財產權機制,來彌補全球資本主義擴張所帶來的貧窮問題,如能有效運用,確實是平衡了左派及右派的主張。但本文以為事實上卻是一個難以達到的目標,對此,我們或許可分為「技術研發」及「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兩個階段加以探討。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智慧財產權機制


(一)技術研發階段

為求兩者的調和,其結果在公約中肯認智慧財產權的同時,也肯定領域國對遺傳資源的主權,其利用也遵從該當國家的內國法,並服從領域國的許可,且事前對領域國提供充分的資訊並得其同意。公約締約國在遺傳資源領域國對遺傳資源的開發研究,也應在該國家充分參與下努力實施,所得的研究成果及利益也應依「公平與最佳條件」分配給開發中國家,並得到雙方的合意。是以,該制度可謂是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中之企業共同合作的機制,也成為開發中國家寄予厚望的制度[1]

(二)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

就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支援,要求已開發國家支援發展中國家,以因應該等國家就生物多樣性保全及利用所須研究及訓練的需求。發展中國家也可以以最有利的條件利用並移轉該技術。又因為技術的所有者多為私人,因此,也要求締約國必須對私部門採取順利的移轉措施。特別,也要求先進國家從新並追加提供資金[2]

然而,這樣的機制,真的如公約建立之初所言一樣樂觀,而認為對開發中國家或未開發國家有利嗎?這本身卻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疑慮


(一) 技術研發階段─北方暴力的擴張

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本來即為了鼓勵人們創新,使發揮腦力創作或發明的人可以獲得相當經濟上的利益,藉以讓人類社會可以在人們充分發揮創意以獲得利益的前提下,持續發展與進步。然而,當智慧財產權的機制,特別是專利權的制度推廣到全世界,成為一種全球所承認的法制度之後,我們可以發現,所帶來的結果,卻是北方國家得以不斷有新的發明,並在全世界取得專利權,從而,拉大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在財富上的差距[3]。在「技術研發階段」中,由於具有研發能力者,本來就是具有高度技術能力的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或未開發國家由於不具有相應的研發技術,因此,勢必無法僅以一己之力本於傳統的生活技能進一步研發成商品,並取得專利權。因此,當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或未開發)國家對研究成果及利益的分配進行磋商時,協商的優勢勢必站在已開發國家的一方。開發中(或未開發)的南方國家可能為了其國家一時性的利益,而以相當低廉的價格賤賣掉該國傳統有助於生物多樣性的技藝。其結果,暫有締約優勢的北方國家,可以憑藉著既有經濟及技術上的優勢,以低廉的對價發展更具經濟價值的新專利,並據以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最終,因為站在現有資本主義運作的邏輯之下,造成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財富差距進一步擴大的結果。因此,本文以為這樣的制度,實為包藏著照顧弱勢國家的糖衣,實際上卻行壓榨、宰制南方國家之實的毒藥。


(二) 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回饋給誰?

由於全球資本主義運作的結果,造成全世界許多國家都將資本主義的民法及商法規則奉為圭臬,在各個內國再次複製同樣的運作邏輯,大肆行諸於各個國家的社會之中。這樣的制度運作,所造成的結果,卻是內國貧富差距的擴大,財團(財閥)憑藉其法律、經濟及主流社會智識上的優勢,對內國的弱勢族群進行壓榨。因此,當在「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中,公約雖訂有支援研究及訓練、以有利條件移轉技術、提供資金等規定;但實際上,具有研究及訓練能力、實施專利技術的人卻非國家及擁有大量財富之人莫屬。更諷刺的是,在南方國家的財團,又有多少是本國的財團?如果回饋技術的對象基於「肥水不落外人田」的考量,而使獲得專利技術施行權者變成同樣是來自北方國家的「外商」,或由該「外商」與南方國家的政府合作,則南方國家所獲得的援助也就相當有限了。同樣的,已開發的北方國家所提供的資金,究竟最終落入誰的口袋?也是相當值得推敲的。

最為根本的問題是,當初提供傳統生活技能的人是誰?在許多國家中,提供這些傳統知識技能的人是當地的「原住民」,而原住民在許多國家中,因為長久以來歷史及文化上的弱勢,使得該族群在該國家中居於被宰制的地位。再加上民主機制下「多數暴力」粗暴對待的結果,使得多數族群壓榨少數族群「看似」取得了正當性。總總因素加乘的結果,則當北方國家真的有「良心」地回饋給南方國家時,這些資源回到提供重要技術智能的原住民手裡,又剩下多少?如果如此的機制在各個內國沒有充分的配套,則實際運作之後所帶來的卻是右派再次取得實質的勝利。


三、正確的方向

從以上的探討可知,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加入了典型右派法制度的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資本主義向生物多樣性扎根的表現。當右派的資本主義者拋出兼顧弱勢國家,這樣看似對左派的社會主義者釋出善意的制度設計時,我們更應仔細檢視制度背後的包藏禍心。

本來,生物多樣性與人的生存及永續發展就具有相當密切的關係,而將智慧財產權的思考導入生物多樣性這樣一個具有強烈左派意涵的主張之中,原本就相當突兀,如說智慧財產權對生物多樣性有所「裨益」,最多也只是間接的助益而已,但制度運行所造成的「敗害」或許更是直接的。尤其實際運作的結果,可能讓許多人或國家「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時,我們更應戰戰兢兢檢視制度的妥當性。事實上,將傳統技藝導引入維護生物多樣性的方式有無限多種想像,本文在此也提供一種可能的制度建議,亦即,藉著全球機制的運作,由全球性組織或團體組成具有研發能力的團隊,由這些公益性團隊直接與擁與有助於生物多樣性之傳統技能族群進行合作,一旦有進一步的研究發展時,在打平研發成本後,所得收益及專利權可由該族群取得。如此也比現有的機制更有助於南北差距的縮小。

當傳統智識技能與生物多樣性推動成為之後生物多樣性重要的研究課題時,我們也應對現有的制度本身進行進一步的檢視,千萬不要在不經仔細思量之下吞下了毒藥而不自知。

 

* 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博士班學生。學號:d97a21008。

[1] 除此之外,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的還有保全生物多樣性及促進做為生物多樣性之生物資源及遺傳資源的永續利用。這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條的規定。詳見,大塚直,《環境法》,有斐閣,2006年4月20日二版,頁167~169。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臺灣觀點》,巨流,2001年2月,頁291。

[2] 大塚直,前揭書,頁169。葉俊榮,前揭書,頁291~292。

[3] 詳見謝宏仁、吳奎克、辛年豐,<被遺忘的世界>,天主教輔仁大學社會系,2008年11月。

來源
週四, 13 六月 2024 22:16

學生短評精選-李崇菱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Who’s Afraid of Thinner Polar Bear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Biodiversity and Climate Change

 

 

Seminar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Semester 98-1

Class Reflection Paper

李崇菱 Tsung Ling Lee[1]

R95A41013

 

If the beloved and once-chubby bears have the right to sue, they would collectively sue the egocentric human for destroying their habitat and causing them to involuntarily to loss weight. Fortunately, we do not live in a “Bee” world where creatures other than Homo sapiens possess the right to sue, otherwise, the compensation for bears would be inestimable where human are collectively responsible; the price to pay for their apparent weight loss would enslave the species Homo sapiens.

 

Polar Biodiversity

Nevertheless, the noticeable weight loss of polar bears illuminates some serious concerns and by no means should be taken lightly. An average female polar bear now weights around 225 kilograms, which is 25% less than two decades ago.[2] Moreover, a 15 percent drop in birth rates among bears has been observed.[3] One concrete fact thus points out the alarming reality; bears are thinner and are less in number, and this is mere the tip of iceberg, as Arctic biodiversity is more than just polar bears. The observable changes in bears signal the impacts of climate changes in the Arctic region, where it is already warming 2-5 times faster then the global average[4], and this will have grave repercussions for all other global regions and biodiversity through changes in the hydrological cycle, the weather cycle, and the carbon cycle to name a few.

 

If the charismatic Arctic bears continue to decline in number and weight, as the largest predator on earth, their disappearance would bring a catastrophic disruption to the delicately balanced Arctic ecosystem, as these celerity bears feed mainly on ringed and bearded seals, scavenge on carcasses of beluga whales, walruses, narwhals, and bowhead whales.[5] The decreasing number of bears at the top predatory level means that the seals which the bears feed on, could increase in population and intensify food competitions amongst Arctic species down the food chain. Hence the disappearance of polar bears would initiate a formidable cascading effect on the Arctic interlinked food chain, and in term, also affect the human system; because the uncertainty in fishery production would impact the employment and income source of human population.  

 

Migratory species

Beside the trepidation about Arctic ecosystem disturbance, migratory species, which are dependent on breeding and feeding grounds in the Arctic, are also affected by climate change. Though the warmer Arctic may help some bird species to obtain food and thus increase their species' survival rates, nevertheless, for others, climate change has impacted on their migration routes, disrupted food sources, and increase their vulnerability to diseases as they might be force to migrate to non-traditional areas[6]. The changes in migratory behaviours are of particular concern, mainly because the changes in behaviours are the result of human-induced climate change.

 

In other word, if climate change continues and intensifies at the current predicted speed, it would pose a grave concern for global biodiversity because new species would evolve as a result of the warmer climate. At the same time, for those species that are unable to adjust to the warmer climate, would simply disappear and extinct[7]. The current richness of species and the wealth of genetic pool would be depleted as the result of human-induced global warming, where the selection criterion for species survival would be solely dependent on its ability to adjust to extreme weather. Species that evolve as to adopt the extreme weather would exhibit similar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richness of current biodiversity would simply be depleted. This is even more problematic and profound because human other than nature itself induced this selection criterion, where the human intervention acts against the natural progression as in Darwin's evolution theory. The evolution of new species would be the result of an indirect and artificial selection process, accelerated by industrialisation so celebrated by capitalist prosperity. More paradoxically, human might not even endure the extreme weather as a selection process, as recent wave of sporadic weather anomalies around the world have exposed the vulnerability of human populations.  

 

Additionally, as the climate deteriorates and become even more unpredictable around the world, how state actors in their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and laws that have contemplated and adjust their policies to reflect the climate change factor, would determine the extent of their future success, both in terms of domesti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 well as domestic economy prosperity. Though climate change is quintessentially a trans-boundary issue and demands global strategy and effective global governance to halt the warming effect, nevertheless, how individual state-actor response to the change and take preparatory steps through its policy implementation would largely determine the outcome of their future success. The more progressive and active role a state-actor invests in its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ies through the allocations of research funds, investments in education, skills, and technology know-how currently, would transcribe to invaluable asset tomorrow. This is because climate change alters the competition conditions at international level, and it might present itself as opportunity alter the current disparity between North and South, despite the some traditional thinking that climate change may aggregate the divide.

 

Biodiversity and the potential as 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Chip

The world richest wonders often are not found in the industrialised nations, but rather in developing or un-developed nations. The richness of nature and its potential uses have been long neglected since the inception of industrialization until recently. Biodiversity offers inspiration for biotechnologies, and is most evident in the pharmaceutical sector, where the earth flora and fauna provide the basis for at least fifty percent of world pharmaceuticals[8]. The high levels of biodiversity mostly found in less industrialised nations have been neglected and overlook as a potential to turn around the North and South Divide, as pharmaceutical extractions with exclusive reliance on specific plant varieties that only grow in specific geographical locations is itself an opportunity for less developed nations. This is because it more or less equalise the negotiation power at the international field, where industrialised nations with greater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are in need of genetic data, which only can be found in location-specific plants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is consequently increases the bargaining chip for which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may negotiate with their technology-advanced counterparts, through regulatory framework such as the Conventi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For example, Taiwan as an island nation and its unique geographical location means Taiwan possesses extraordinarily abundant biodiversity resources and home to numerous endemic species. Till recently, the government had not taken an active step in documenting and cataloguing the rich biodiversity and unique ecosystem in Taiwan[9]. Without a solid domestic regulatory framework that regulates and protects the accesses and usages of these highly patentable genetic materials encrypted in plants, the island’s rich and unique flora are subject to exploitations from foreign pharmaceutical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Biodiversity is an extraordinary gift from nature, because a high level of biodiversity essentially is a rich genetic database for which biotechnologies are dependent on, and this distinguishes biotechnology industry from other traditional industries such as steels and manufacture industries, because biodiversity is location specific, whereas steels and manufacture industries are not. Taiwan's post-war heavy industrial expansion like steels manufacturing though accelerated Taiwan’s economic boom in the past, but it also scarified and resulted in some irreversible ecological damages. In retrospective, government’s policies in the last millennium much reflected how a state actor in implementing its domestic economic policies would affect the state of play in the future. Though, the change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the trajectory of biotech bloom in the last two decades was not foreseeable by the government, nevertheless, Taiwan’s case demonstrates the importance of early policy implementation and the need for capability building through regulatory framework, to prepare a state actor to step ahead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Nevertheless, in terms of the economical values brought about by biodiversity, each plant variety unique to Taiwan represents unlimited opportunities because investment in conservation means the preservation of valuable and patentable local genetic resources, which can be capitalised when conducting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This means Taiwan has the potential to transcend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talemate, even though Taiwan is not a signatory to the CBD, where the objective is "to ensure conserva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and sustainable use of its components; and to promote a fair and equitable sharing as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biodiversity”. Nonetheless the CBD objective and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 can serve as an inspiration for Taiwan as a feasible approach to gain new technologies.

 

Taiwan voluntarily abide and observe the CBD obligations, in April of 1999, th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compiled a national report on biodiversity which gave rise to the ”Biodiversity Action Plan”, and was later passed in the Executive Yuan.[10]. By cataloguing and documenting the existing flora unique in Taiwan, and through a systematic documentation and allowing these information to be accessible through web, Taiwan not only increases its profile, at the same time, for those foreign pharmaceutical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searching for specific plant variety, the database increases the efficiency of search, and theoretically, create the incentives for foreign pharmaceutical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to enter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s with local research institutions.

 

Additionally, the establishment of flora databank means that the existing plant species in Taiwan are documented, and this would be complemented even further if a proper regulatory framework that establish the usages and promote the principle of equitable sharing similar to that of the CBD’s. This would be invaluable as it would increases Taiwan’s negotiation power at international level, where Taiwan could enter into bargaining and fast track to technologies that Taiwan currently cannot access.

 

In absence of a proper regulatory framework that provides the usages and accesses to the genetic databank encrypted in Taiwan’s natural wonders, Taiwan’s ecosystems are at risk of exploitation. Moreover, to extract and unearth the useful genetic materials in plant species require specific technological know-how, that could only be achieved through capability building. As the world economies move towards knowledge-based economy, to step ahead in the global competition, the specialisation in relevant fields and establishment of soli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ector is essential if Taiwan intends to sustain its economy. Even though Taiwan is not a party to the CBD,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for Taiwan to allocate research funds to the rising industry, establish a functional regulatory mechanism, as well to polish its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 power to obtain the needed technology-transfer. The rapid losses of biodiversity and the speed of climate change mean the government must seize the opportunity to re-examine the domestic industries and reconstruct its allocation of funding accordingly.

 

Biodiversity as Ecosystem Service

Although sceptics doubted the possibility of climate change and its effects in the last century, recent reports and weather anomalies around the world has proven otherwise. The capitalist prosperity enjoyed in the last century coincided with the speed of deterioration of world ecosystems which raised little alarm until recently. Biodiversity should be equate with the concept that conservation of ecosystems should be construe as a “service”, where conversation of coastal areas and inland wetlands which help to filter and purify water, when the ecosystem services is converted into monetary terms would cost $74,000 and $14,000 per hectare per year.[11] Moreover, as ecosystems are not all equal either in their value for their potential as carbon storage and other ecosystem services, this means the world richest ecosystems are often are found the developing nations, these hidden assets have been overlooked as potential bargaining chips. Achim Steiner, the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United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gramme, calculated that the amount of carbon dioxide captured and stored by coastal ecosystems such as mangroves, salt marshes and seagrass beds was equivalent to the half the emissions produced by the world’s mechanised transport.[12]

 

To halt the climate change and its devastations require collective and global alliance, the North and South need to work together to solve this human-induced catastrophe by recognising the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 responsibility. Conservation of biodiversity and maintenance of current ecosystem function are important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strategies, the world need to recognise the much taken-for-granted services that ecosystems around the global serve, and perhaps through a formal recognition, developing countries may be able to negotiate through exchange of their ecosystem services, be granted technologies and knowledge that are needed to close the North and South gap.

 

Conclusion

Debates on global warming are increasingly heated as its effect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pparent and are in need of feasible regulatory frameworks both at the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evels. Climate changes exacerbates the long-neglected problem of loss of biodiversity throughout the world, and despite some pessimistic predication that the climate changes would aggregate the North and South divide, yet the recent conservation awareness and human’s awaken realiza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biodiversity, is a fresh air for the developing nations. As this might be a trade-off opportunity for developing nations to obtain some technologies from the developed nations. Nevertheless, the loss of biodiversity accelerated by climate change is itself a vicious cycle, and is alarmingly exerting a catastrophic domino effect on the world’s ecosystem. The declining number of polar bears at Arctic affects the polar ecosystem, and in terms affects the migratory species and their migratory behaviours; these cascading effects penetrate through every corner of the global as the Earth and its inhabitants are intrinsically interconnected. So who’s afraid of thinner polar bears? We all should be, very, very afraid. 

 

[1] All copyright waived

[2] Polar bears on involuntary diets http://www.norden.org/en/news-and-events/news/polar-bears-on-involuntary-diets

[3] Melting Arctic Sea Ice Threatens Polar Bears, http://earthtrends.wri.org/updates/node/138

[4] The Arctic Experience: Arctic Biodiversity Beyond Polar Bears http://www.grida.no/polar/news/2393.aspx

[5] Polar bears, diet and eating habit http://www.seaworld.org/animal-info/info-books/polar-bear/diet.htm

[6] At Risk: Migratory Specieshttp://www.edf.org/page.cfm?tagID=43061

[7] Natural Selec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Natural_selection

[8] A New Paradigm of Drug Discovery Better and More Affordable Medicines for Everyone http://sebs.rutgers.edu/research/archive.asp?22

 

[9] See Class Lecture, Prof. Lee, November 9, 2009  

[10] Bureau of Forestry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21461&ctNode=1887&mp=3

[11] Letting a thousand flowers witherhttp://www.economist.com/world/international/displaystory.cfm?story_id=14686491

[12] Ibid

來源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SEMINAR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AND LAW
授課時間:星期一第七、八(法1403)

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
多核心規範關係的全球觀點

葉俊榮/張文貞課堂演講
曾燕倫/呂尚雲整理
2009.11.16

壹、當環境保護遇上國際貿易

        環境議題與國際貿易是兩個國際規範上早已開始發展的機制,這兩個議題分別代表著其背後不同的價值信念。1989 年11 月柏林圍牆倒塌,前蘇聯勢力的瓦解,冷戰正式宣告結束,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個人主義及財產權保障,儼然成為未來世界的主流價值。福山(Fukuyama)在當時就提出「歷史的終結」之說法,認為未來人類歷史發展將朝向西方資本主義式民主的單一道路前進。植基於比較利益法則之上的國際貿易,在冷戰結束的此一背景下更是加速發展,成為國際合作的各議題中最成功的代表。與此同時,冷戰結束所代表東西政治對立的結束、集權主義的崩解,也使得去中心導向性濃厚的環境議題在此時正式躍上國際舞台。環境保護、乃至永續發展,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價值。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是國際社會最核心的兩個合作領域,如何達到二者間的平衡,也是國際規範上最受重視的問題。

        若將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比喻為發展過程的兩隻腳,長期以來台灣無疑是處在跛足的狀態。1971 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台灣正式被拒於國際體系之外,其後在一切議題上,皆與國際社會失去聯繫、斷絕資訊,台灣失去正常參與國際社會的機會,台灣的所有資料皆反映不到國際(尤其是以聯合國為主)的各種平台之上。面對這樣的外部危機,政府於是將重心轉到國內的發展,希望強化對內的正當性,以緩解外在國際地位所帶來的統治正當性的危機。政府開始以基礎建設及經濟發展為主要目標,同時積極發展經貿活動。經濟發展獨大,壓縮了環境議題、甚至是政治議題所應有的發展空間。台灣積極從事國際貿易,某程度確實達到了對外效果;隨著台灣經濟實力的增強,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也逐漸重要,位居國際政經龍頭地位的美國更是相當重視台灣,甚至在1980 年代後期因為台美貿易間的失衡而要求台灣進一步開放市場、台幣貶值等。在此一背景下,台灣對外經貿關係從未真正斷過,與國際連結機會較多,國際貿易成為台灣在國際社會上唯一可以積極參與的議題。在經貿議題上,台灣對外的參與相對順遂,2002 年更得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之名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在台灣,國際貿易儼然成為「國際化」、「與國際接軌」的同義詞,台灣對外關係的各項資源也紛紛投入經貿領域。

        不過,與此同時,台灣在國際環境議題的面向上,卻面臨嚴重被邊緣化的危機。不但沒有參與各個環境公約的機會,甚至還因保育不力而遭到貿易制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1992 年的犀牛角事件,可以說是台灣在國際環境及保育議題上首次付出代價高昂的一課。當時英國BBC 獨家報導台灣使用犀牛角作為中藥材並且欠缺野生動物保育的問題,在國際及各國保育團體的壓力下,各國出現對台灣貿易制裁的聲音,美國最後也真的援引其為落實華盛頓公約所通過的內國法,正式對台灣實施貿易制裁。這一次的經驗,才讓我們的政府明白原來在國際社會上,除了貿易以外,也有其他如環境或保育的重要議題,台灣也必須關心,甚至可以因此受到貿易制裁。但是台灣過去長期以來將資源過度投資在貿易領域,導致在其他議題上極度缺乏理解、遑論進一步參與、甚至是論述的能力。以環境議題而言,台灣與國際社會長期脫鉤的結果,就是各界普遍缺乏對環境問題應有的理解,政府官員更是對於國際環境公約的規範現況一無所悉。如何使台灣與國際連結,環境與國際貿易能均衡發展,是大家都必須努力的目標。環境與經貿雖然並重,但經貿議題無疑掌握較多「通路」。連結經貿議題來討論環境問題,在經濟論壇上呈現環境議題,是提昇國際環境議題的能見度、發揚環境領域的重要方法。環境與國際貿易的交會,也是我們必須把握的面向。

貳、多核心的國際規範關係

        談到貿易的國際規範,一般多習於將思考的架構放在WTO 的規範機制。其實,WTO 架構並非是唯一因應國際貿易規範議題的機制,也不是最早發展的機制。雖然目前WTO 機制已經納入各項包括商品以外的服務、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議題,但WTO 機制對於與貿易相關的跨領域議題究竟是不是一個最佳的處理機制,也都還有進一步思考的空間。

        在WTO 規範機制之前,許多全球性或區域性的規範機制,早就將貿易、甚至是層面更廣的經濟發展議題納入。聯合國體制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聯合國憲章宣示其組織的重要目的,不僅在維護世界和平,更在促進全球經濟的共同發展。而且要在平等、不歧視、確保人權的基本價值下來實現這些任務(聯合國憲章第1 條第3 項規定參照)。此外,聯合國安理會也可以透過有拘束力的決議來採取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各項措施。例如,安理會便曾因南非實行「種族隔離」(apartheid)而決議對其實施貿易制裁;2001 年後恐怖攻擊威脅全球和平及經社秩序,安理會也作成許多決議對特定國家、組織、甚或個人實施不同的管制或限制性經濟措施。歐盟(最早發端自歐洲煤鋼共同體)與聯合國一樣,都是國際社會上整合國際經貿的主要力量,而且有完整的規範框架與成熟的規範體系。事實上,歐洲相當早就開始進行經貿整合。二次大戰後不久,歐洲便有了整合各國經濟發展的倡議,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演進至今,歐洲整合早已超越經貿層次,對於包括安全、人權、環境、衛生等各項議題都有所規範,各議題的規範也相當成功的一同整合在歐盟的基礎框架下。在經貿領域上,歐盟的規範特色在於,開宗明義就先強調在促進經貿發展的同時,人權、平等、環境等價值應該並重(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 條參照)。亦即,歐洲經濟共同體是在這些人權、平等及環境等價值得以確保的前提下,鼓勵經貿整合。因此,在歐盟架構下,諸如人權、環境等議題,反而不是經貿發展的障礙。相較於此,WTO 架構卻是將這些議題放在國際貿易的對立面,以「例外規定」的方式,開窄門讓這些價值通行。歐盟架構(圖一)毋寧更契合國際規範發展的需要,也與聯合國規範的價值體系較為相容。

 
 
圖一:多核心的國際規範體系(以歐洲國家為例,最內圈是歐盟下的經濟共同體(EEC),其次是
歐洲人權公約(ECHR),最外圈是聯合國(UN)的規範。
 
       
        我們從聯合國及歐盟的規範發展歷程來看,就可以清楚認知到WTO 絕非唯一、更非最佳的國際貿易規範架構。只是台灣受限於艱困的國際處境,被排拒於聯合國體制之外,在所處區域內也沒有類似歐盟的整合性區域規範機制;因為台灣目前只能參與WTO 規範體系,在國際貿易議題上便產生這種全以WTO 為中心的現象。不過,在環境、人權等價值昂揚、也已經發展出相當豐富的國際規範體系的現在,台灣如單從WTO 體制為出發點來探討貿易相關的議題,將失去許多有效參與國際規範機制的契機,在許多政策與規範的形成上也將因無法宏觀考察而流於片段與偏頗。

        以單一規範體系(如WTO)為出發點探討國際議題,不僅可能失之偏頗,也已不符國際現況。即便僅就單一議題,規範體系競合之情形亦非無可能。事實上,國際社會中對於同一議題(甚至跨議題間)的多重規範體系的現象,已有了解及掌握,並且有現實案例反映此一趨勢。例如,近年歐洲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就在幾個判決中觸及多重國際規範體系間競合、甚至是法院權力競逐的問題。在Bosphorus 案中,愛爾蘭留置一架涉及恐怖活動的飛機,當事人質疑此一作法侵害人權,向歐洲人權法院(ECtHR)爭訟。愛爾蘭則主張其係配合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並且主張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拘束力應該優於歐洲人權公約,法院因此不得審查。歐洲人權法院卻認為,愛爾蘭既為歐洲人權公約之會員國,歐洲人權法院自得對其行為加以審查,不因其是在執行聯合國規範的任務而有不同。又例如,在Kadi 案中,涉及為反恐而凍結帳戶是否合法的爭議。歐洲法院初審法庭認為凍結資助恐怖活動之帳戶是在執行聯合國安理會之決議,而其決議優先於歐盟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相關規定,法院尚無介入審查的空間。不過,歐洲法院卻推翻初審法庭的決定,認為仍應以歐洲體系的人權規範來審查其會員國執行聯合國安理會之決議,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之規範效力並不當然高於歐盟的相關規定,尤其是涉及基本人權及自由的相關保障規定。由此二例可見(圖二),國際規範重疊、甚至衝突的現象非不可能,而法院於審判個案時必須作出選擇。在未來,這種各規範體制相互競逐的情形只會越來越多。

 
 
圖二:反恐議題的國際規範競逐關係
 

        此外,另一則美國因人權考量而對緬甸實施貿易制裁的案例,也反映出國與國間、甚至國家內部之間,面臨不同議題相互對立的規範衝突以及規範競逐的情況。美國麻塞諸塞州基於人權考量,決定以限制政府採購的手段,對緬甸實施貿易制裁;聯邦政府則是採取較輕微的貿易制裁手段。面對麻州與聯邦政府的不同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以聯邦政府已對緬甸制裁為由,認定麻州的作法逾越了聯邦與州的權限分際而違憲。不過,本案更有趣的是後續發展。一開始對美國的貿易制裁,歐盟持反對立場,認為美國的制裁違反了WTO 的規範,但後來歐盟在其各會員國人權團體的壓力下,也對緬甸採取了制裁措施,反而自己陷入是否違反WTO 的爭議。由此我們可以發現,面臨各領域議題的規範衝突,國與國間、甚至一國內部間都有可能出現不同政策立場,甚至必須進一步相互取捨、協調或競逐(圖三)。

 
 
圖三:「制裁緬甸案」中的議題衝突與規範競逐情境
 

参、多核心國際規範的發展與台灣的法學教育

        國際社會的規範發展在這十多年間有非常快速及革命性的進展,因此也更需要具有高度議題整合能力的法律人。可惜台灣的法學教育卻仍相當僵化、制式與侷限。連帶的,在這樣的風氣之下,台灣法律人的發展也受到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學者狹隘的視野與偏頗的法律論述,反映出台灣法律發展隱憂,許多方面仍停留在與幾十年前相同的情況,絲毫沒有改變。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卻不斷快速發展,並不會因為台灣在法學教育改革上的遲滯,而給予台灣更多的等待時間。當國際規範體系在各種議題上已經呈現多核心的發展取向,而各議題間的交錯與流動更是日益複雜,台灣的法學卻仍停留在科目間壁壘分明、以及文本釋義式的原始階段,怎不令人擔憂?台灣的發展背景與歷程,造就了目前的發展模式,成功的民主轉型以及其他國家所無的民主深化經驗,是未來台灣走向世界的重要資產。觀察大尺度面向的國際規範發展模式,便能了解到台灣的法學發展必須改頭換面才能抓住時代脈動,急起直追。台灣的「法律產業」是否能走向世界,創造最大「產值」,端視法律人是否能對此有所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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