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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98年度第1學期環境法課程介紹
葉俊榮教授每年均於大學部開設環境法課程,目標在於讓同學瞭解環境問題背後的制度面因素及其如何影響環境上的現況。課程名稱雖為「環境法」,但內容並不以法律為限,而涵蓋環境問題的成因、因應制度及執行成效的評估與檢討,強調法律制度與環境問題的整體界面,結合生態、經濟、政策、科技等面向,作政策與法律的分析與探討,並以台灣實際面臨的環境制度問題作為課程的具體內容,討論的議題包括:環境權的論爭、環境立法與環境管制結構、環境管制與民眾參與、公害糾紛形成與處理、污染防制費的徵收與經濟誘因、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責任法、環保的行政訴訟、環境協商、環境行政程序、國際環保議題、國際環保公約、永續發展理念的形成與發展等。◎指定教材A. 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臺大法學叢書(六三),2001年新刷(編號為A1至A10)。B. 葉俊榮,環境理性與制度抉擇,臺大法學叢書(一一○),1997年 (編號為B1至B10)。C. 葉俊榮,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臺大法學叢書(七六),2001年新刷(依章節順序編為C1至C6)。D. 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臺灣觀點,巨流出版社,1999年(編號為D1至D10)。
2024/06/13
100年度第1學期課程介紹
◎課程概述 人為因素所導致的氣候變遷,造成了自然環境與人文社會的劇烈衝擊,漸漸在科學證據的有力佐證之下,成為無法否認的事實。自1980年代開始,氣候變遷議題即躍上國際舞台,成為國際社會關切的重要環境議題之一。晚近以來,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影響,已經到了無法忽視的程度。如何減緩及調適氣候變遷的效應,遂成為國際社會今後必須共同努力的目標。氣候變遷是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嶄新議題。氣候變遷具有「大尺度」的時空特殊性。時間上,氣候變遷的特色是延續性與累積性;空間上,氣候變遷是跨國界的議題。此外,氣候變遷更是個跨科界而無所不包的議題,科際整合的色彩相當濃厚。這些特性都是因應氣候變遷所不能忽略的關鍵,也正是這些特質使得氣候變遷成為全新的特殊議題,而傳統的法律與政策的框架,顯然不足以應付這項挑戰。如何建構一套適切的氣候變遷法學,是本課程著眼的核心問題。 本課程由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關鍵議題(targeted issues) 、制度規範(norms)等四個面向為主軸切入,思考氣候變遷法學的建構。首先思考權力角力的國際舞台上,氣候變遷議題的發展脈絡以及所面臨的問題;其次探討氣候變遷相關的重要政策工具,包含經濟誘因工具、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責任法制等,分析其利弊得失;接著關切幾個與氣候變遷休戚與共的重要議題,包含能源、貿易、人權與正義、自然災害與調適等等;最後進入制度與規範面,從立法政策與司法部門,以及法律原則與國際法,分別探討傳統法律架構面臨何等衝擊,以及應該如何作調整。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 萬庭威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揚棄法教條學、擁抱法律經濟分析:方法論上的進步? R97A41006 科法二 萬庭威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存在衝突? 眾所周知,大陸法系最大的特色在於由羅馬法所派生,並以一部成文法典作為法律的本體。台灣在繼受法律的過程中,主要係受德國法之影響,而德國現代哲學發展之高潮在於自康德之先驗理性論以至於黑格爾的辯證理性論(即一般所稱之德國觀念論),雖說無法斷定哲學思潮對於法學之影響程度,但如此的發展與預設法典中存在先驗價值的觀點非常對味。是故,若法典有其內在的先驗價值,法律人的工作便是開展、發現法律,而不能去創造法律,這即是概念法學之所以形成的基本條件之一。德國後世雖有自由法學派強調法官的自由判斷,但並未形成法學界主流,反而或多或少與法律社會學界更為密切;而概念法學之後的利益法學以及當今位處主流學說的價值法學,更主張將法律的價值置於當事人利益衝突下,法官適用法律應考慮的是如何運用法律將當事人之利益衝突做調和,使個案中的目的性要求衝破法律規則。就此法律思想而言,亦指出法官作為裁判者是如何在當事人利益衝突之間做抉擇,成文法典的角色的只是一個工具箱。這個工具箱雖無法將所有可用的工具都收納進來,但仍可永遠預留一些空位(一般條款),在困難的案件中尋求新的工具以納入法律工具箱。 相較而言,英美法的無法典特性就不會有上述的問題:法官身為法律創造者,在個案中所為之判決並非發現法律,而是更積極地參與當事人間利益衝突的解決。相對的,判決先例原則就有點類似於成文法典的作用,藉由過往經驗與智慧的累積奠定法律基本原則;而一旦法律原則在個案中的實施將造成荒謬的結果,則可用衡平法原則加以補救之,故衡平法扮演的角色就像是法典中的一般條款。 綜上所述,普通法與大陸法雖然對法律原則的產生想像不同:一則基於無預設的經驗主義立場,另一則偏向先驗理性的肯定;但對於法律人作為決策者,不能無視現實世界的價值衝突這一點立場上並無二致。因此,在台灣的時空背景上若出現死守法教條學的法匠,問題似乎不真的出在學說或是法系不同的問題,而更應該是:在法律繼受的過程中缺乏了什麼要素使得盲從成為一個可行、甚至是大家所偏好的選項,而非仔細開展法律教育與思考的理論面?這個問題似乎不是單純用法律體系上的不同就可以解釋,而更需要其他的方法來考察。京都議定書裡的經濟誘因到底有沒有用? 在哥本哈根會議以失敗收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全球暖化管制新體系看來遙遙無期時,對經濟誘因作為京都議定書主要管制工具進行反省在時機上似乎再恰當不過。京都議定書允許三種彈性機制供各國使用:joint…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洪國華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法學方法的探究—談法律經濟分析之極限與價值》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B94B01078 生命科學四 洪國華 法律經濟分析目前被認為是不同於傳統之法學方法,有別於採取歷史論、立法論、解釋論的方式,而希望使得在法律適用的判斷上,其結果實質上對於社會有更大的利益,或是使得法律系統的運作可以減少所需的社會成本。法律經濟分析對於傳統法學方法的質疑也正在於是否僅為追求法律解釋邏輯一致性,如在是否違反立法者的本意、擴張解釋或是類推適用等在此多作爭執,而忽略法律適用應考量社會而非社會要按照法律邏輯無矛盾的運轉。 傳統之法學方法在適用法律上,基礎多來自於各國法律條文、立法理由、判例判解,在於這些資料的範圍內闡述自己的法律見解,而法律經濟分析則是建立一套模型假設或是利用實證研究進行分析,找出如何是對於社會最有利的判斷,而不是流於解釋者本身的恣意判斷。 模型假定與先驗條件的創設 就法律經濟分析本身而言,即便其在方法上不斷希望去除傳統法學方法上因為恣意判斷而導致在解釋上不切合社會需求之情形,但是就其經濟模型的建設、許多先驗條件的放置,不可避免還是會帶有研究者主觀的因素在內,變成在與其他學者的討論上,就不是在針對結果,而是針對整個模型的建構在互相質疑。…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林季陽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經濟學方法論與法律經濟分析 科法四 R94A41016 林季陽 上週演講主題是「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葉老師在演講中就經濟分析方法如何運用在法律議題上有諸多見解與闡述。主要內容包括認為法律係屬被研究的範疇,經濟分析僅係研究之方法、福利極大化與成本最小化等雙主流。較為可惜的是因為時間因素而無法將投影片中的內容一併講授,故對於”cap and trade”和”carbon taxes”等基於經濟誘因所設計出的氣候變遷相關制度僅能自行參詳餘下之投影片。然學生今次之reflection paper其內容仍將牽涉至該部分,合先敘明。本次報告結構將先探究經濟學方法論上一些關於經濟分析方法之性質,進而討論該類性質在經濟分析應用於法律議題上所造成的影響與遭致的批評。…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李新恩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在時間的長河中泛舟:論經濟分析進路與傳統法學方法的分歧》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Reflection Paper B93A01113 法學五 李新恩 A. 從法律人的「恐經濟症候群」講起…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李崇菱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Aka Et Tu, Brutus?" : The deliverance of Climate…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陳家慶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12/07演講心得只能做不能說與只能說不能做之間──經濟誘因作為政策工具 法律學系法學組 四年級 B95A01150 陳家慶 一、前言 今年12 月21…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陳家慶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從侵權行為、保險到國家政策面對氣候變遷的災害補償與風險趨避機制 法律學系 法學四 陳家慶 一、 前言 本次12/7 之演講邀請到台大法律系的老師汪信君前來演講,以”Climate Change,…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洪國華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表象與被隱藏之現實—談環境責任主體之歸屬》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B94B01078 生命科學四 洪國華 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指對於地表的長波輻射具有較高吸收度的氣體,通常最為人所知的就是二氧化碳,隨著人類活動的增加,需求越來越多的能源供給,將碳自其他形式轉換二氧化碳的行為越為急遽,這也因此造成大氣中該氣體濃度的大幅增加,人類所造成的氣候變遷主要原因,也正是因為二氧化碳導致的溫室效應—全球氣候暖化所造成。 全球暖化本身對於地球是正面或是負面[1],如果帶有任何評價的意涵,就是我們人類認為這種情況妨礙到我們於地球上永續發展的可能,這樣的假定先驗之後,自然造成這種現象的行為就應該負起這個時候的責任。 汙染者付費--既得利益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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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林季陽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氣候變遷的多種對應方式—自風險管理、投資組合之角度 科法四 R94A41016 林季陽 本週演講者為本系汪信君教授,演講之主要內容為介紹巨災保險制度,其中含括可保性、因果關係認定以及國家環境責任等面向。在Q&A時間則另外提及保險制度與其他氣候變遷相關制度如能源稅間之交互。學生則擬在此次之reflection paper中試探討針對氣候變遷的各種制度間可能之發展。 基於損害填補的想法出發,某程度上巨災保險可謂係替氣候變遷這個「因」所造出來的「果」來收拾,然而亦僅得稱為「收拾」而非「善後」,畢竟巨大災害後的重建甚至預防,實難想像純粹的保險制度可能做到此點。因此,若基於風險管理之角度來處理巨災,似乎應該將所有可能以及相關之制度一併加以考慮,方可能建立較具有可行性的氣候變遷避險(climate change hedge)。…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辛年豐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氣候變遷下以保險填補損害的極限及其填補 辛年豐* 全球環境變遷所造成的損害相當多元,可能包括了以往我們所熟知對人身及財產的侵害,而生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但由於氣候變遷與人們具體損害間的因果關係並無法清楚的連結,加上損害的範圍難以預估的特性,使得能否與既有的法制度,如侵權行為法及保險制度,加以填補人民因氣候變遷所生的損害,也就更值得研究了。當既有的法制度面對嚴重的挑戰,而無法取得解決的共識時,國家基於保護人民,使保有最基本生存能力的立場,又應採取怎麼樣的論述方式加以解決,將是更值得我們重視的問題。 一、以填補環境損害的保險類型 以往當我們面對環境損害時,多有以保險制度做為管制手段,也發揮了一定的功能[1]。然而,這樣的制度是否足以使用到氣候變遷所生損害之中,還有待討論。有關以保險填補氣候變遷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組基本概念必須加以理解。從這兩組不同的概念下,可排列組合出不同的保險制度設計,並本於此等排列組合進行一步討論制度設計的可行性。 (一)責任模式與補償模式 所謂「責任模式」,是指保險人及要保人成立保險契約之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而有給付保險金之必要時,須以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法為基礎,惟有存在有對保險事故發生必須負責的人,保險人才有負保險金的責任。反之,「補償模式」則不以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存在為基礎,旨在對保險事故對要保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填補,因此,只要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即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二)強制保險與任意保險 所謂的「強制保險」,是指對於保險契約的締結,當事人並沒有自我決定的空間,而採取強制締約的方式,要求法律所指涉的當事人必須繳交一定的保費,以使國家所定達成的公行政任務可以達成。此由於涉及對人民締約自由的限制,因此,如採用此等模式,應以具有法規範基礎為必要。反之,「任意保險」則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主,只有在當事人具有締結保險契約之意思時,才會成立保險契約。一般保險法上的保險契約多屬此種類型。…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李新恩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正義、獵巫與實用手段:論侵權與保險制度於氣候變遷議題的困境》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B93A01113 法學五 李新恩 A. 從我國法律人追究責任的正義理想說起 自大一的民法總則被塑造出一種最重要科目的形象,而其中教授又必定不斷強調侵權行為法理的重要性之後,在我國教學體制下的法律學習者心目中,賠償責任原理已經是根深蒂固的觀念。在環境議題下,配合我國的現實條件,我們發現:我國甚至連環境損害賠償的創新見解都還很稀少,仍是用老舊的行政統一管理架構處理問題,因此責任法精神之實現遠遠在理想之後。故滿腔熱血的法律人被教導的是:責任法理是崇高的理想,必需而且還沒被達成;法律人被賦予一種具有極強動力的使命感。 在這種體制條件下,很容易形成一種看待事情的對立眼光:代表著正義的賠償原則v.s.應被賦予強烈負面評價的造成損害行為人。這個假想敵通常是自由市場經濟下的掌權者—資本家。法律人在此往往自許為:以小搏大、知其不可而為之的悲憤角色。…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李崇菱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A Point of no Retur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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