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下的巨災因應:以國際人權、緊急憲法及政府組織為核心的思考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2009.09.21/09.28 壹、巨災因應的全球化特性 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所導致的極端氣候及巨大天然災害,已經是目前人類社會所必須共同正視並積極因應的重大課題。二十世紀後半葉以來,人們愈來愈清楚認知到,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為求快速發展的生產活動,造成人與自然的關係失衡,是導致氣候變遷加劇的原因。劇烈的氣候變遷,為人類帶來無法預期的巨大天然災害。1990年代初期,也許仍有人對工業發展、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變遷及巨大天然災害間的因果連結感到懷疑,但時至今日,我們已經從好幾次巨大的水災或旱災等天然災害所帶來前所未有的損害中,真實體認到氣候變遷對人類社會的巨大衝擊。如何在發展與自然中取得平衡以永續發展,正是現今國際社會最關切的問題。從法律人的關懷角度出發,如何在法制層面上建立妥善而全面的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導致的巨災,已然成為廿一世紀裡國際法學社群普遍關心的重要課題。 氣候變遷的巨災因應作為一新興議題,其不同於傳統議題的地方,正在於其全球化的內涵。巨災的根本原因——氣候變遷,本身即是不分國界的問題。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人類的發展對於自然氣候的影響,不會因國界或任何人為疆界而有別;氣候變遷為人類所帶來影響,更是普遍而全面。人類集體地對自然氣候造成了影響,而自然氣候的影響也及於人類全體。在此脈絡之下,巨災因應議題自然超越國家疆域,而為國際法或是跨國法所關注。因此,因應氣候變遷導致的巨災,即必須瞭解此議題的這種特殊性質,將問題放在全球化的脈絡下思考。在巨災因應的法制面上,也因此必須打破傳統法律學的框架,賦予新視野與新思維。貳、巨災因應與國際人權 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巨災,往往對自然環境或氣候上較為敏感的地區造成重大、甚至無法回復的損害。這些地區因為其先天自然環境上或氣候上的弱勢,往往經濟發展也相對落後,政治社會條件較為貧乏,其中不少是少數民族、原住民或弱勢族群的居住地。這些少數或弱勢族群,身處在這些天然條件相對貧乏的地方,原本會被當地或內國的其他多數族群所歧視,甚至引發對立、分裂或分離主義的問題。倘若發生巨災,對這些族群的救援與因應,是否能夠完全仰賴內國政府,不無問題。如前所述,氣候變遷的巨災,其實不是任何一個地方或國家的問題,而是全體人類社會過度快速發展的「歷史共業」。因此對於巨災的救援、甚至是制度化、法制化的因應,就不能只從內國或當地的角度來看問題,而必須提高到國際法的角度。事實上,目前國際人權法的發展也正是如此。天然巨災受害者的人權保障,不僅指向當地或內國政府,更進一步國際官方或非官方的組織。受災者的人權保障,不僅從內國法來規範,更受國際人權法所規範。 聯合國有鑑於天然巨災中出現各種人權侵害的情況,遂於2006年6月由 inter-Agency…
葉俊榮教授每年均於大學部開設環境法課程,目標在於讓同學瞭解環境問題背後的制度面因素及其如何影響環境上的現況。課程名稱雖為「環境法」,但內容並不以法律為限,而涵蓋環境問題的成因、因應制度及執行成效的評估與檢討,強調法律制度與環境問題的整體界面,結合生態、經濟、政策、科技等面向,作政策與法律的分析與探討,並以台灣實際面臨的環境制度問題作為課程的具體內容,討論的議題包括:環境權的論爭、環境立法與環境管制結構、環境管制與民眾參與、公害糾紛形成與處理、污染防制費的徵收與經濟誘因、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責任法、環保的行政訴訟、環境協商、環境行政程序、國際環保議題、國際環保公約、永續發展理念的形成與發展等。◎指定教材A. 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臺大法學叢書(六三),2001年新刷(編號為A1至A10)。B. 葉俊榮,環境理性與制度抉擇,臺大法學叢書(一一○),1997年 (編號為B1至B10)。C. 葉俊榮,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臺大法學叢書(七六),2001年新刷(依章節順序編為C1至C6)。D. 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臺灣觀點,巨流出版社,1999年(編號為D1至D10)。
本研究發現行現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具有公共參與的方式及程序不夠明確、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後的監督及追蹤執法赤字偏高、所作成的環境影響評估不受信賴、公民監督無法落實等問題。之所以會有這些問題,最為根本的病因在於現行法採用集中審查制、否決權制、政策納採及公共監督不足。有些問題的解決可以透過法釋義學的方法加以補足,有些則非採取修法不可。本研究提長期出制度興革的方向及短期立即可行的措施以供建議。 1. 制度興革的方向 1.1 由各決策機關承擔環評責任 為使每一個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切實關懷環境,環境影響評估應由核發執照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並接受各機關以及社會監督。修法的作為上可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條中的主管機關刪除,並對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19條等條文配合此等意旨修改。 1.2. 強制各機關考量環境因素 由於制度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決定時要考量環境因素,因此應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規定,使開發單位繳交規費,並由各主管機關委任環境工程顧問公司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配合修改同法第7條之規定。此外,並刪除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之規定,以落實各機關本諸行政程序法之意旨,綜合考量各種事項進行決定。 本於這樣的考量,也應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及第19條中有關環境追蹤條文做配套的修改,由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以落實責任政治的要求,並釐清機關間管轄事務不明的問題。…
 1993年7月東帝士集團宣佈將籌建煉油廠及芳香烴廠,並著手提出七輕建廠計畫;在同一個月,燁隆集團也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要在台南縣七股工業區內投資興建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而需要廣大的土地以支持這些開發案。後來因為計畫用地涉及黑面琵鷺棲息地問題,於是將用地目標轉向台鹽總廠的七股鹽場。本開發案主要涉及三個環評案,分別為「濱南工業區」、「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及「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這些開發案涉及潟湖、魚塭、台鹽鹽田與部份海域,開發單位計畫從海底抽沙來造陸,並墊高廠區基地。 三個環評案的結果,分別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為有條件通過環評。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為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為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儘管本開發案分為三個環評案進行,但我們可以發現這是一個整體的開發計畫,不能割裂加以觀察,在環評決議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環評成為各方角力的戰場,包括經濟部於1996年10月30日召開「台南濱南工業區用水供水計畫說明會」、1997年5月21日召開「濱南工業區用水計畫審查會」、1997年並舉辦公聽會及現場勘察、行政院1998年4月2日也質疑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用水用電問題、2002年7月9日台南縣政府並就濱南工業區的報編開發案表明不支持的立場,並函請內政部撤回土地變更案,乃至立法委員蘇煥智於1996年10月18日也曾表態反對七輕開發案。更由於這個開發案涉及當地稀有物種的保育、潟湖地形的維護、海洋生態的維持,更引起許多民間團體的關心,並使監察院先後於2000年4月2日及17日分別對台南縣政府及環保署提出糾正案。之所以會有如此的現象,其原因或許在於開發案所涉及的利害關係相當龐大,包括財團的利益及當地居民的生計,因此,這些現象都可見在現有制度下,環評已成為許多利益團體所角力的戰場。另一方面,如果仔細觀察事實,或許可以探討諸如:台灣的產業政策的抉擇與開發的關係、政府面對全球體制的決策、當地農漁民的生存等問題。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於 1994 年底施行以來,已累積十多年實務執行經驗,產官學各界對於制度運作均有高度關注及期待,在國內重大開發案中也經常成為社會矚目焦點。近幾年來,蘇花高、濱南工業區開發案、中科后里基地等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各方往往各持己見而無法理性溝通,使得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成為社會衝突對立的場域。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原本是期待環境價值可以在決策過程中被重視與考量,在我國反而成為衝突對立的場域,這也是令人始料未及的。究竟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出了什麼問題,如何進一步改善,是關心及研究環境法學的人不得不認真面對的問題。環評法施行以來雖經過三次小幅度修改,卻未見有全盤性的檢討修正。 在這樣的背景下,本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及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受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委託,將對我國運作多年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做一全面性的總體檢,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面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葉俊榮教授擔任計劃主持人,張文貞副教授擔任計劃的協同主持人,研究的期間自 2009 年 5 月起至 2010 年…
1. 大寮空氣污染案 事實 2008年12月,高雄縣大寮工業區陸續散發不明氣體,導致潮寮國中和國小共八十多名師生出現頭暈、噁心等不舒服的症狀。由於對於污染源以及賠償事宜始終無法在企業、居民代表、與行政機關三方間達成共識,導致多次圍廠行動和警民衝突。 2009年1月,環保署公佈調查報告,確認聯合污水處理廠等七家工廠為造成空氣污染的密切相關者,應為此四次偶發空污事件求償之共同負責者。 然而,公害糾紛處理法所規定的地方處理機制遲未啟動,直到環保署呼籲,高雄縣政府才邀集相關單位及大寮鄉長及潮寮三村村長等代表召開「公害糾紛調處受害賠償協調會」,並就受害居民就診及身心健康影響情形召開「健康影響評估會議」。但會議後,高雄縣與經濟部工業局對於後續協調補償事宜的主管機關認定欠缺共識,後來演變成機關間的衝突。最後由行政院介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來解決補償經費的來源、用途和責任分攤相關事宜。然而事件發展至今,各方對於賠償事宜以及環保協定簽訂之主體與內容等事項皆尚無法達成共識。 2. 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污染墾丁海域事件 事實 載滿礦砂的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於2001年1月14日行經臺灣南部海域時,在墾丁海域擱淺,阿瑪斯號隨後則於18日出現船身破裂的情形,並開始漏油。由於墾丁海域的特殊珊瑚礁地形與天候因素,使得浮油的打撈及清理不易,歷時三個月才完成;阿瑪斯號船體的打撈與清除作業,則延宕至當年10月仍未完成。浮油的影響面積高達二十公頃,對墾丁海域的生態造成極大的傷害,同時也對墾丁的漁業與觀光事業造成無法回復的影響。…
臺灣的公害糾紛自1990年代開始大量興起,早期由於欠缺有效的處理機制,公害糾紛經常以圍廠抗爭或泛政治化的方式處理,不但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也無法為後續的公害糾紛處理提供借鏡。我國雖師法日本於1992年制定公害糾紛處理法,但當環境議題涉及的利益越來越複雜對立、科技不確定性不斷升高、因果關係認定益發困難時,既有的法制漸漸顯得捉襟見肘。如何透過合理的程序及機制分配環境議題的責任和風險,成為國家不得不重視的問題。也因此環境基本法第33條更明確宣示中央政府應該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制度以提供適當糾紛處理機制、緊急應變及損害賠償、補償等救濟制度。然而,臺灣既有的環境糾紛處理機制能否有效處理臺灣的環境責任問題?有無與近年的國際討論和發展趨勢脫軌?面對臺灣特殊的脈絡以及因應未來環境議題的需求,我們應該如何修正、建立未來的環境責任機制? 臺大法學基金會於2008年9月受環保署委託,由本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擔任主持人,本中心成員張文貞副教授以及汪信君助理教授擔任協同主持人,進行為期一年四個月的研究。除就國內外法規、判決及相關學術發展進行研讀分析外,本計畫亦注重理論學術的對話以及跨領域的整合,如於2009年6月15日邀請國內責任保險之專家學者進行座談,討論我國保險業界及學界對環境保險可行性及相關條件。 近年來,多位國內學者均注意到環境責任議題的重要性,並積極研究公害糾紛機制的問題以及修正方向。葉俊榮教授對於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結構和特質,以及氣候變遷下的環境責任問題等多所著力,並著有「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的性質與結構分析」、「北桃四鄉公害求償事件:從科學迷思與政治運作中建立法律得程序理性」、「氣候變遷下的環境責任—臺灣的啟示」等文。此外,郭麗珍教授與陳慈陽教授於2006年及2007年分別受環保署委託進行「公害糾紛處理機制與策略之規劃—危害環境設施的損害責任探討分析(以歐盟為例)」以及「公害糾紛處理與環境責任機制之探討」研究計畫,而劉宗德教授於2007年亦受環保署委託進行「公害糾紛處理法研修探討」計畫,均借鏡比較法並且提出諸多修法建議,提供本計畫研析我國環境爭議問題以及建立未來環境責任機制的重要參考。 在這樣的基礎上,本計畫從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的實證研究和比較法理論與實務的研析出發,期能制定符合我國脈絡及未來國際需求的環境責任制度。具體而言有三個主要目標:(1)釐清現行臺灣公害糾紛處理以及環境責任處理機制之運作情形;(2)研析近期國內外環境責任法的理論發展及立法趨勢,並注意比較法上環境保險和補償基金機制的設計及實際運作經驗;(3)檢討既有環境責任機制並建制更有效且完整之環境責任機制。 本研究發現,公害糾紛制度固有其時代背景,惟現已難以因應環境議題的複雜性、變動性及不確定性,需要建立更多元而全面的責任機制。目前思考的方向是除了將公害糾紛機制的功能併入法院機制,並調整環境侵權行為相關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要件之外,並嘗試以環境保險和環境基金的機制事前地、合理地分配環境責任。此外,對於日益嚴重的跨境污染以及氣候變遷問題,未來環境責任法也必須提前思考因應之道。
2024/06/13

諮詢委員

作者

Jolene Lin教授

Jolene Lin教授於美國紐約大學取得法學碩士。現為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環境法、氣候變遷法以及環境、發展與經濟的交錯領域。

Hong Sik Cho(趙弘植)教授

趙弘植教授於美國柏克萊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現為韓國首爾大學法律系教授與能源與環境法律政策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及環境法。

Tadashi OTSUKA (大塚直)教授

大塚直教授現為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律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環境法、侵權行為以及民法。

Kheng Lian Koh教授

Kheng Lian Koh教授於日內瓦大學國際研究所取得博士。現為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及該校亞太環境法中心榮譽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環境法及刑法。

Reinhard Hendler教授

Reinhard Hendler教授於德國哥廷根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現為特里爾大學環境法暨科技法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環境影響評估以及行政程序。

Alan Boyle教授

Alan Boyle教授於英國牛津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現為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公法、海洋法以及國際環境法。

Daniel A. Farber教授

Daniel A. Farber教授於美國伊利諾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現為美國柏克萊大學法學院教授與法律、環境與能源中心共同主持人。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環境法以及災害法。

Daniel C. Esty教授

Daniel C. Esty教授於美國耶魯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現為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與森林環境教育學系教授以及耶魯大學環境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環境法律與政策、全球變遷與法律以及公司的環境管理與策略。
2024/06/13

院外委員

作者

蕭新煌教授

蕭新煌教授於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取得社會學博士。現為本校社會系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發展社會學及環境社會學。

蔡慧敏教授

蔡慧敏教授於國立台灣大學取得地理學博士。現任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島嶼環境研究、島嶼地理學、全球環境變遷及地方永續發展。

劉錦添教授

劉錦添教授於美國范德堡大學取得經濟學博士。現為本校經濟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環境經濟學、健康經濟學及應用計量經濟學。

劉兆漢教授

劉兆漢教授於美國布朗大學取得電機博士。現任東南亞區域全球變遷研究委員會主席與中央研究院特聘講座,曾任中央大學校長與中央研究院副院長。主要研究領域為跨領域的全球變遷及永續發展研究。

詹長權教授

詹長權教授於美國哈佛大學取得公衛博士。現任本校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教授與公共衛生學院副院長。主要研究領域為環境管理、風險評估、環境與健康等領域。

黃書禮教授

黃書禮教授於美國賓州大學取得都市及區域計劃博士。現為國立台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特聘教授兼全球變遷與永續科學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全球變遷、空間規劃以及永續發展議題。

施文真教授

施文真副教授於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取得法學博士。現為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經濟與貿易法、國際環境法、發展學、環境法。

於幼華教授

於幼華教授於美國華盛頓大學聖路易分校取得環境工程博士。現為本校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名譽及兼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廢水處理、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規劃及管理。

邱文彥教授

邱文彥教授於美國賓州大學取得都市與區域規劃博士。現任立法委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海洋政策、海洋治理、海岸管理、濕地保育及環境法等。

林子倫教授

林子倫教授於美國德拉瓦大學取得都市事務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博士。現任本校政治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都市政策、能源與環境政策以及環境與民主理論等。

李玲玲教授

李玲玲教授於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取得博士。現為本校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動物生態、動物行為、哺乳動物學、保育生物學、生物多樣性等。

王俊秀教授

王俊秀教授於美國德州理工大學取得土地利用、管理及設計博士。現任輔仁大學全人中心主任、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社會學/學習科學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環境教育、環境運動以及永續發展。
2024/06/13

院內委員

作者
中心主任 Director

張文貞 特聘教授張文貞教授

張文貞教授於美國耶魯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現為本院專任教授及本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 憲法、國際人權法、行政法、環境法、法律與社會分析

  專任教師 Professors
  陳聰富 臺大講座教授陳聰富教授

陳聰富教授於美國紐約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現為本院專任教授、本校醫學系社會醫學科教授與學務長。主要研究領域為民法及醫療法。

李建良 教授李建良教授

李建良教授於德國哥廷根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現為本院與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之專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與環境法。

姜皇池 教授 姜皇池教授

姜皇池教授於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取得國際法法學博士。現為本院專任教授與副院長。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海洋法與國際法。

簡資修 教授簡資修教授

簡資修教授於美國喬治城大學取得比較法學博士。現為本院與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之專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民事財產法與法律經濟分析。

林仁光 教授林仁光教授

林仁光教授於美國杜克大學取得法學博士。現為本院專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和金融相關法律。

汪信君 教授汪信君教授

汪信君教授於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取得法學博士。現為本院專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保險法、保險監理、金融市場監督。

 

林春元 副教授林春元副教授

林春元副教授於臺大法律學院取得法學博士。現為本院專任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是憲法、行政法、環境法與氣候變遷法。

中心助理

•    周函諒 / 游晴晴 / 施文茜

第 19 頁,共 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