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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簡介—兼及對經濟誘因管制的省思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SEMINAR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授課時間:星期一 第七、八(法1401)…
2024/06/13
氣候變遷與公民社會的角色:氣候變遷下公民社會之理論與實踐
氣候變遷與公民社會的角色: 氣候變遷下公民社會之理論與實踐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補充 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 2009.12.28 一、前言 公民社會在理論取向上有不少重要的看法,哈伯瑪斯對市民社會的理解是其中一環。而在公民社會的實踐觀察上,也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出發,但對法律人來說,從與公民社會運作最息息相關的在野法曹—律師的角色出發,進而探索法律體制(legal institution)之設計及其與國家、市民社會等相互間運作關係,應是最重要的思考與觀察面向。氣候變遷議題的興起,則是一個考驗公民社會成熟與否的新挑戰,其中律師或所有法律人又能扮演何種重要角色,相當值得期待與觀察。氣候變遷的全球性與跨領域性,是否因此能引領出一個全球性、議題導向的公民社會,打破以個別國家疆域為運作核心的傳統,也是另外一個值得觀察的議題。…
2024/06/13
環境責任制度之過去與未來—以訴訟作為環境問題的解決途徑
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 環境責任制度之過去與未來—以訴訟作為環境問題的解決途徑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 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 2009.11.30 壹、環境責任制度的發展與環境訴訟 長期以來,環境責任在認定上的最大困難,在於環境汙染對於人身、財產、自然資源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責任要件及賠償範圍等面向。從傳統的環境污染、毒性化學物質到今日氣候變遷導致的環境生態變遷、甚或巨災,大尺度的環境議題在在衝擊傳統以民法、行政法為基礎的侵權行為損害責任和單純行政管制的二分法,如我們繼續採取這種傳統的二分法來面對環境責任相關議題,在理論和執行上都會遭遇相當大的困難。目前由台大法律學院環境及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幾位成員包括葉俊榮教授、張文貞教授及汪信君教授等,所參與的環境責任法草案研究中,就對環境責任的思考兼採民法及行政法的觀點,不但針對前階段行政管制的責任義務加以規範,同時也擬定損害發生後的賠償責任認定標準,再從財務及風險的管控上搭配完善的保險、基金等機制,以因應環境污染導致之大規模損害。這部環境責任法草案如果順利通過,將可以提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司法訴訟一個更為合理與順暢的管道,這也是台灣環境法在整個發展過程中,較為缺乏的一環。過去台灣在大規模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上,往往採取特別的行政措施、甚至是以政治手段來解決,透過司法訴訟解決環境責任爭議的個案非常之少,因此大幅限縮法院及法律人—尤其是環境律師,透過具體司法訴訟進一步型塑環境法具體內容的機會。 以RCA事件為例,RCA為1969年來台投資的美商公司,其事業以製造販賣家電用品為主,當時在桃園、竹北、宜蘭皆有設廠,雇用大約兩、三萬之台灣員工。1994年,環保署揭露RCA在台設廠期間長期違法挖井傾倒有毒廢料和有機溶劑(主要為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導致當地地下水和土壤嚴重汙染。1997年以後,許多離職員工相繼罹患癌症,至2001年共計有超過千人罹患癌症,其中200多人已因癌症死亡。RCA事件的相關損害賠償爭訟,到現在都還在進行,損害賠償數額也都尚未確定。類似大型的公害案件在日本通常都有專業的律師團體協助受害人進行訴訟,也有法律扶助制度的介入幫忙。但台灣即使在經歷RCA事件後,仍然沒有建立起利用訴訟解決環境汙染問題的機制,且法律實務界與學界皆不曾正視此問題,也因此缺乏關於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及評釋,遑論尤其進一步衍生的本土環境法理論。1988年的林園事件發生後,也並未透過司法訴訟,而是藉由談判、協商等政治解決手段弭平爭端。台灣未曾經歷過大量環境訴訟的洗禮,法院亦未有機會就大型環境汙染案件表示意見,整個社會也就沒有機會透過對於這些環境訴訟案件的討論,來進一步型塑其對環境法以及環境的公共意見,是過去台灣在環境法發展上較為可惜的地方,也是將來透過環境責任法的制定及實施,或可以予以補足之處。…
2024/06/13
一位環境法律師的實踐:松菸環評公民訴訟實例分享
2009年12月29日環境法課程專題演講摘要<一位環境法律師的實踐:松菸環評公民訴訟實例分享>演講者:林三加(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 整理者:曾燕倫 中心主任葉俊榮教授開設之環境法課程,於12/29日上課時邀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三加律師,進行課程專題演講。林律師分享個人學思歷程,也分享今年2月親身參與松山菸廠保護老樹事件的經驗,並針對法院實務運作、行政機關執法、社區民眾參與、比較外國範例等議題,加以評論、提出倡議。演講完畢後的Q&A時間,同學提出個人生涯規劃、國內制度改革等相關問題,林律師一一回應說明。以下為林律師演講之重點摘要: 1.個人學思歷程 林三加律師現職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民國76年進入台大復健系,77插班台大法律系,當時導師為葉俊榮教授,與葉老師學習,受益良多。80年自台大畢業之後,自83年開始擔任執業律師迄今。大學時期,林律師於醫學院就廣泛參與環境相關之課外活動,例如協助台灣環保聯盟的反核禁食活動,於反核劇場擔綱演出等。律師執業時期,一開始係進入事務所工作,接辦一般民、刑、商務案件之餘,也有多次承辦環境訴訟的經驗,與環境團體接觸頻繁。後漸對事務所工作感到倦怠,放長假思考生涯規劃後,決心投入個人有興趣的環境公益訴訟。於是離開事務所並自己開業,也進入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為專職律師。 2.松山菸場保護老樹事件 2.1事件始末 97年10月,林律師接獲市民請求,希望能協助保全將被開發興建大巨蛋的松山菸廠中的老樹群。林律師於是向法院申請假處分,請求不得在環評審查通過前,移植松菸內之受保護樹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2月9日發出假處分開庭通知,開庭時間為98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然而老樹群卻在開庭前的期間陸續遭到移除,印度橡膠樹、大葉山欖、楓香樹、錫蘭橄欖、榕樹等,皆於2月24日遭施工單位移除。以致2月27日假處分開庭當天,請求保全之標的將只剩一棵大樟樹。開庭當天清晨,台北市政府急著移除最後一棵大樟樹。當地民眾發動抗爭,林律師也到場關切,經協調後,同意下午1:00前不移樹。不料假處分聲請案開庭完畢後,法院竟沒有做出任何裁定。下午1:00過後,施工單位即要動工遷樹,當地民眾進行抗爭,以爬上樹木、環抱樹根、人身阻擋之方式阻止移除樹木,台北市警察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逮捕護樹市民4人,護樹市民被控涉嫌妨害公務罪,遭警方留置長達近10小時才做筆錄,移送至地檢署,經檢察官偵訊後,於深夜11時許飭回,整個過程中林律師全程陪伴。次日各大報皆報導了此則重大消息。 2.2重要議題 由松山菸場保護老樹事件中,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Citizen Suits for Better Environment: A General Review of Environmental…
2024/06/13
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舊公約與新挑戰--氣候變遷下國際生態保育公約的調整與回應
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 舊公約與新挑戰--氣候變遷下國際生態保育公約的調整與回應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 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 2009.11.2 壹、氣候變遷下生態保育與政策之互動 全球氣候變遷不只影響人類的生活,在全球暖化日趨嚴重的今日,許多生活在各地的自然物種已飽受威脅。最明顯之例,即為居住在極地的北極熊。由於全球暖化、冰山融化,北極熊的棲地快速消失,熊群們的健康狀況也隨之惡化。然而,冰帽融化、棲地喪失、物種滅絕的問題不只是生命科學界關切的議題,其更連帶牽動民主國家政治局勢的發展。例如,在美國,環保團體與政治人物對於北極熊是否要列入聯邦〈瀕臨滅絕物種法〉中加以保育,就引發了強烈的爭辯,甚至引發後續的政治效應,背後更牽涉到美國共和黨對於支持阿拉斯加油田開採的政策利益。 有趣的是,北極熊的保育除了在上述例子中造成美國政治、聯邦各州政策的激盪與爭辯外,科學界竟也出現歧見。當地伊努特族人和部分科學家認為近年來環保意識的高漲和環境保育工作的實踐,事實上已經使北極熊的數目增加,根本不需再特別保育熊群。對北極熊列入保育物種在美國引起之訴訟或是政策辯論,是否會因為科學證據的改變而有完全不同的結論,亦值得持續觀察。事實上,法律或政策如何回應不斷變遷的環境或科學知識,是環境或科技相關法律或政策典型的挑戰,兩者間也應該建立更好的連結與回饋機制,才可能發展出有效因應當今受氣候變遷重大影響之相關環境或生態國際規範機制。…
2024/06/13
2009年10月8日歐盟氣候變遷論壇之講演紀要
2009年10月8日歐盟氣候變遷論壇之講演紀要演講者:葉俊榮 整理者:林奕宏 葉俊榮教授受邀於2009年10月8日歐盟氣候變遷論壇擔任引言,該次論壇主題為「後京都氣候談判:歐盟的經驗與台灣的挑戰」,論壇舉行的地點則為臺灣大學第一學生活動中心202展示室。以下為葉教授當日的演講紀要: 很榮幸能在哥本哈根會議前來這裡與各位談一談歐盟執行京都議定書的經驗,並借用歐盟的經驗檢視目前台灣可能面臨的挑戰。1992年,德國環境部長在里約的地球高峰會議上,召開記者會公開主張,希望未來氣候變遷減量的談判時,應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將減至1990年排放量的25%。從這點我們可以發現,歐盟在氣候變遷的課題上的努力比世界上其他地方積極。從1992年至今,氣候變遷的規範化已經歷時17年,我們如何來看這段期間溫室氣體國際管制架構的發展呢?我有五點觀察與各位分享。\1. 公約與議定書搭配模式的成形 從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2024/06/13
氣候變遷與環境影響評估: 跨境環評議題的新視野
氣候變遷與環境影響評估:跨境環評議題的新視野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 曾燕倫/呂尚雲 整理 2009.10/19 壹、台灣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概述 台灣目前的公民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是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以下簡稱環評制度)的爭議。因為公民訴訟相當能反映實務運作上民眾所關心的焦點,由此可見環評制度不但在目前環境法制上的地位日趨重要,也逐漸成為司法的核心場域。由於環評制度牽涉高度複雜的政治、經濟、社會以及專業性的科學技術層面,而且在制度運作上有公民參與的需求;當環評制度成為公眾焦點,某程度也代表了台灣的公民社會對於環境議題關注程度提高,並且積極的投入、參與。而法院面對公民訴訟案件的態度,也逐漸的從過去極端保守、限縮、開發本位的態度,到如今慢慢有進步、放寬、多元考量的傾向。台東美麗灣案是第一個環保團體勝訴的案例,這在台灣環境法制上具有相當的意義。不過,環境團體在美麗灣案的勝訴,是否真的代表法院對於公民訴訟、乃至環境議題整體的態度有根本的轉變,仍須進一步觀察。 貳、氣候變遷下的環境影響評估:大尺度的問題 在今天,氣候變遷已經是國際社會共同的關注焦點。台灣因為特殊的國際處境,無法參與各國為了減緩氣候變遷所發展出溫室氣體減量的相關規範機制,如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以及其下的京都議定書。不過,我們當然不能自外於溫室氣體減量的全球規範方向,透過內國自己制定溫室氣體減量法的自我管制,就是一個積極參與全球規範的具體作為。令人可惜的是,溫室氣體減量法如今在台灣仍處於草案階段。當年這部草案在研擬時,全球只有日本與瑞士兩國有溫室氣體減量的內國立法。其中特別值得我們重視與比較的是瑞士。當國際上已有溫室氣體減量的相關規範機制時,各國多半是直接加入,以國際規範作為內國標準。不過,瑞士之所以有內國的特別立法,反而是因為其一向以中立自許,不願捲入國際社會各集團間的角力之故。這點與台灣是個有趣的對照。台灣因為一向被排除在國際社會之外,為了展現我們積極參與國際環境規範機制的決心,才以內國立法為手段;瑞士卻是為了展現中立,選擇不加入特定區域或全球的環境規範機制,而直接以內國立法取代。…
2024/06/13
氣候變遷、能源管制與能源安全:台灣觀點與國際視野
氣候變遷、能源管制與能源安全: 台灣觀點與國際視野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 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 2009.10.05 壹、前言:氣候變遷與能源問題所延伸出的環境法律政策思考 氣候變遷所帶出來的相關議題當中,能源管制及能源安全可以說是最首要的問題,牽涉也相當複雜。不過,問題儘管複雜,但其解決方法的思考,卻也都不脫環境法律與政策思考的基本方向。環境法律與政策的研究方法,首重背景事實的掌握,在正確瞭解事實之後,才能進一步發現並整理問題之所在,再以此出發來思考法律與政策所能扮演的角色。 以台灣的能源問題為例,我們首先必須瞭解台灣目前的能源來源與能源結構,才能思考能源價格與能源安全的問題何者須優先處理,何種政策在現今情勢下有必要先行。而法律與政策間的關係,有時法律隨政策而生,有時政策後於法律出現,兩者也可能互相交錯影響;在能源政策的問題上,不僅事實面的問題必須掌握清楚,法律與政策的對應關係,也必須列入考慮。…
2024/06/13
氣候變遷下的巨災因應:以國際人權、緊急憲法及政府組織為核心的思考
氣候變遷下的巨災因應:以國際人權、緊急憲法及政府組織為核心的思考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2009.09.21/09.28 壹、巨災因應的全球化特性 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所導致的極端氣候及巨大天然災害,已經是目前人類社會所必須共同正視並積極因應的重大課題。二十世紀後半葉以來,人們愈來愈清楚認知到,工 業革命以來人類為求快速發展的生產活動,造成人與自然的關係失衡,是導致氣候變遷加劇的原因。劇烈的氣候變遷,為人類帶來無法預期的巨大天然災害。 1990年代初期,也許仍有人對工業發展、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變遷及巨大天然災害間的因果連結感到懷疑,但時至今日,我們已經從好幾次巨大的水災或旱災等 天然災害所帶來前所未有的損害中,真實體認到氣候變遷對人類社會的巨大衝擊。如何在發展與自然中取得平衡以永續發展,正是現今國際社會最關切的問題。從法 律人的關懷角度出發,如何在法制層面上建立妥善而全面的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導致的巨災,已然成為廿一世紀裡國際法學社群普遍關心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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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氣候變遷公約重要發展歷程與未來發展
氣候變遷公約重要發展歷程與未來發展 PLES整理 1. 前言 為減少並控制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聯合國(United Nations)於1992年5月在聯合國紐約總部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2024/06/13
獸醫二陳謙豪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Q: 從林園事件與判決中,我們可以發現社會中對於法院的判決充斥著一股質疑的聲音,也因此,當判決出現後,引起社會中的一片譁然。上課時,老師已解釋過如何巨觀和微觀的理解這個判決,而在這裡,我很好奇在這樣子的狀況社運應該如何看待,以及在其中政府及法院應當看待自己的角色。 A: 我想,社運本來就是民主化下的產物,在民主社會下每個人被賦予了可以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故社運,應當是此一觀念的彰顯,然社運團體與政府的關係往往是弔詭的,可以是合作、輔助,卻又有可能是對立,原因在於社運關心的,常常是片面的議題,且時常維持著熱情與高度的理想性。在林園事件,社運團體所在意與關注的便是環保機關為何遲遲沒有誠意為民眾管制汙染問題,而事後的判決時的法院又作了一個看似與工業發展部門掛勾的判決。在我的觀點看來,當然人民有的時候是熱情與衝動的,但在一個社運團體中,應該更需要有一些專業人士從中關注更巨觀的問題,例如在立法後行政機關訂定標準的速度以及立法機關是否夠強勢等等,並帶領著民眾對於這樣的問題給予壓力,當訴求清楚後,便能更有效率的凝聚社會運動的方向與目的,如此在與政府部門交涉的過程中,也不至於被模糊焦點(例如令環保機關認為社運只是為了當地居民的利益)而產生敷衍的補償,進而使得社會運動能夠達到更長遠、永續的目標。 至於立法與行政部門的問題,我認為應該藉此這樣的機會去抓住更深層的問題核心,而非只是一直抱著拖延、敷衍的心態。因為拖延,導致行政機關在制定執行標準十多所延宕,更因為敷衍,導致之後只是出於怕事而協調出補償13億這種的粗糙的結果。在這樣的事件發生後,我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當展開溝通,加強立法對於行政部門的監督,提升行政部門的執行力,如此一來,方能完全杜絕這樣無效率的協調。 而法院的角色,則應將一切判決更加公開透明化,除了判決理由書寫應當更直白易懂外,更需要點出在這當中大家所忽略的行政效率的問題,才能夠令一般民眾也能體切到並非一味的要將矛頭對準產生污染的工業區,而應當引領人們看到更深層的問題,如此一來,才能賦予這判決更重大的意義。 我認為,環境議題是個永續的發展過程,但當社運團體們關心的角度不夠深及廣,而政府機關也一味的只是想解決立即的問題,我們對於環境的發展將只能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地步,唯有在每一階段時各個部門弄清自己的腳色,才能引領我們的環境概念向上提升。
2024/06/13
生科三陳凱修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壹、問題與討論 Q:能否嘗試以學期初至今所學的環境法概念來分析「台26線旭海到南田(阿朗壹古道)道路開發案」,並從此議題的各種關係人所持之意見、作為…等面向來討論,試著以不同的方式來看待此議題。 A: 一、背景: 舊稱「阿朗壹古道」的琅嶠-卑南道,位於恆春半島東北隅、台東縣最南端,依山臨海,沿太平洋海岸而行,路線是由恆春經滿州至太平洋海岸,沿海岸經八瑤灣、牡丹灣北上至達仁鄉後直達卑南,全程約203公里。因台灣環島公路網(台26線省道安朔-旭海段)在此中斷未修通,且離最近都會區屏東市及台東市交通均在80公里以上,是台灣平地陸路交通最不發達最偏遠的地區之一,沿途人煙罕見,景觀自然原始,有「海角天涯」之稱。至21世紀初,安朔至旭海以及港仔至佳樂水這段,仍是台灣環島公路的唯一缺口。2006年公路局推動「台26線安朔至港口段公路整體改善計畫」,著手開闢南田段的公路,引起登山界和環保團體的危機意識,也使得沉寂許久的「阿朗壹古道」成為新聞的焦點。最新之進展為,此開發案已在2010年12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並完成其中的安朔至南田路段,而剩餘之南田至安朔段則在2011田2月因為被屏東縣政府列為「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而得以暫時保存至明年1月。 二、方法: 從網路及新聞搜集有關阿朗壹古道開發的相關訊息,包括:新聞報導、影片、文字記錄及部落格…等,再從其中整理各個參與者的立場及作為,最後試著以課堂所學的觀念來釐清這些行為互動之下的關係。 三、結果: 藉由網路搜尋而得到的資訊中,我將和此議題有關及參與的人士分成下列幾…
2024/06/13
司法一顏婉真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隔代正義─下個世代於本世代環境議題之公民參與 壹、問題: 自從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所處的世界因科學高度發展、技術突飛猛進,而享受了比之前更為便捷的生活。長久以來,人類生活於漸漸進步的現代社會中,所思所想皆是如何使生活更為美好,直到1962年,Rachell Carson發表了她的著作《寂靜的春天》,文中以感性的話語感嘆鳥兒不再歌唱、魚兒不再優游,眼前所見只有荒蕪一片,而直接導致這樣淒涼不再擁有美好景色的始作俑者,就是使用DDT等合成農藥。也許就是從那個時候起,我們開始會去留意環境已有不同,雖然有識之士已知道要停止或減緩人類活動對地球的傷害,但工業界、企業界仍進行著他們所謂的「開發」,而捍衛環境的人士也轉向利用「環境權」這樣一個概念,試圖將它納入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中,再利用程序正當性及公民參與、公民訴訟等制度去保衛他們所想擁有美好環境的權利,只是,在這樣一個制度下,是否有相對於我們這個世代較弱勢的「一群人」,他們參與的「機會」被剝奪了呢?我們應該要立法保障下一個世代在公民參與中也可以「占有一席之地」嗎? 貳、分析: 一、正當性基礎來源 〈一〉永續發展理念的發揚 隨著近年來氣候變遷對地球風貌的衝擊,世界各國開始檢討自己的工業發展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雖然沒有直接證據指出就是人類活動造成氣候異常,但人類活動改變地球面貌,間接促使天候異常的論述應為大眾之說,無可反駁。而此也更加促成環保人士訴求環境保護重要性對政府、企業的壓力性,他們的終極目標大部分並非要停止所有的活動〈雖然有部分環保人士積極主張人類應停止一切開發活動,以讓地球休生養息,但究屬少數訴求,難為普遍社會所採,在此不述〉,而是以「永續發展」為宗旨,來評估活動的可行性及應改進之處;世界各國在國際會議也頻頻強調此一概念的重要性,在國內也以此做為政策形成的主要方針。從這個脈絡觀之,世界普遍肯定「永續發展」的理念,也就是說,肯定現代人應給予下個世代可享受美好環境的權利。 〈二〉隔代正義理念的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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