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內容 (253)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任孝祥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台大科法所 一年級 任孝祥 用野心對抗野心—落實環境保護 「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演講心得 一、前言 氣候變遷為全球生態環境帶來重大的影響。降雨分布的改變、兩極冰山的融化、極端氣候的產生、海水溫度的升高與酸化,間接造成生物時鐘的改變、物種的滅絕與入侵、生物基因庫的減少、糧食供給的不穩定。李玲玲老師從生物學觀點,對這個不確定的未來提出了一些因應之道,包括在環境上辨認熱點優先保護、資源利用上固本支息以維持永續、農作上維持基因多樣性以分散風險、物種保護上建立生態廊道使之能夠遷移。對於這些方法,我有一些思索和反省,敘述如下。 二、從理想到落實—用野心對抗野心? 李玲玲老師相當務實,她指出環保不只是崇高的理想,更和人們的食衣住行醫藥需求息息相關。然而,環境問題來自其共有財的本質,而致生的共有財之悲劇(tragedy of…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湯詠煊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必要的法律體系調整 基法二 湯詠煊 R97A21005 本次演講者以「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為題,介紹目前全球氣候變遷的情況、生物多樣性的重要、以及全球暖化如何破壞與影響生物多樣性。李教授並介紹了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臺灣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採取的相關措施。以下筆者將進一步延伸李教授的討論,探討台灣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所必要的法律體系調整。首先介紹我國關於生物多樣性保育的管制發展情況,其次指出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實質法令體系」與「組織與決策程序」上應如何因應調整。 一、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育現況[1] 我國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育的管制發展情況與國際間的情況相仿,都是針對棲地或物種的保護,訂定不同管制對象的法律。針對棲地的保護,我國於不同的法律中設計不同性質的保護區:國家公園法中的國家公園、文化資產保護法中的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林務局依森林法管理國有林之需要而劃設的國有林自然保育區、漁業法中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等等;針對物種的保護,則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動物保護法,惟尚未針對植物的保護;針對其他自然資源相關法規,大都是以經濟利用或開發為核心,例如能源管理法、礦業法、漁業法、水利法等;對於外來物種對台灣生態系、棲地以及物種的影響與管哩,目前僅於輸入程序上有動植物檢疫規定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條的規定,但是對於意外引進的物種,對本土物種以及棲地造成威脅時的緊急處置措施僅有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4條的規定,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的處置,但處理的程序等相關規範則尚有待另為規定;至於與基因資源的保育相關者則有畜牧法及植物種原法。此外,不同的法規有不同的主管機關,造成有一個以上的部會針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或多或少都負有某一部分的責任,但是卻沒有一個主管機關可以通盤主導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的制訂。 二、針對生物多樣性公約實質法令體系之因應[2] (一)「生物多樣性基本法」之立法…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李麗君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生物多樣性公約行不行-談惠益共享的挑戰與嘗試 李麗君[1] 在李老師的演講中,詳細地介紹生物多樣性公約,並提及了該公約的三大目標:保護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生物資源以及遺傳資源的惠益共享。其中有關於惠益共享之目標,本文認為其挑戰有三項,分述如下。 ㄧ、生物多樣性公約有關惠益共享之規定 依公約第15條之規定:確認各國對其自然資源擁有的主權權利,因而可否取得遺傳資源的決定權屬於國家政府,並依照國家法律行使。…每一締約國應按照公約第16和19條規定,並於必要時利用公約第20和21條規定設立的財務機制,酌情採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以期與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國公平分享研究和開發此種資源的成果以及商業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種資源所獲得的利益。這種分享應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 公約第19條亦明定:生物技術的處理及其惠益的分配,每一締約國應酌情採取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讓提供遺傳資源用於生物技術研究的締約國,特別是其中的發展中國家,切實參與此種研究活動;可行時,研究活動宜在這些締約國中進行。每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以贊助和促進那些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國,特別是其中的發展中國家,在公平的基礎上優先取得基於其提供資源的生物技術所產生成果和惠益。此種取得應按共同商定的條件進行…。 該公約第15條與第19條,是基於肯認遺傳資源為各國主權所擁有之前提下所開展之構想,其亦考量到遺傳資源豐富之國家多為經濟與科學技術較貧弱之開發中國家,為提供其維護生物多樣性之誘因,以及避免國際上長久以來已盛年多年之生物資源剽竊行為所造成不合理的現象,特別要求遺傳資源的研究成果要共享,以及特殊之財務機制與資金籌募,以鼓勵開發中國家對其國內進行生物多樣性之維護。 二、挑戰一-財務機制與資金籌募問題 上述此類惠益共享之規範,其立意固屬良善,惟其在具體實踐上則似乎有其困境。首先是有關財務機制與資金籌募問題,蓋因依公約之規定與現行運作情況,資金來源主要還是締約國自願性之捐款;而缺乏有拘束力而為強制性的健全資金籌措機制。因而此種自願性捐款訂於公約中,實際上應僅有道德勸說捐款之效力,故其資金是否充裕即令人質疑,連帶地在此情形下,若資金短缺如何能採取相關措施以達惠益共享。針對此問題,可能的解決方案是否能考慮建立一套惠益共享基金與罰款制度,其資金來源便是從締約國違反該公約規定而依其財力所繳之罰款,或是強制要求締約國依其財力至少捐款一定的金額。…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陳家慶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11/9演講心得 回復生物多樣性的本土實踐與國際挑戰 法律學系法學組 四年級 B95A01150 陳家慶 一、前言 11/9台大李玲玲教授蒞校演講,以「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為主題。隨著全球暖化的加速以及幾無節制的人類開發,全球各地的生物多樣性遭受嚴重的破壞。在農業、漁業、居民健康等層面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生物多樣性公約,作為國際社會應對此一危機的國際建制之一,提出了「維護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惠益均享」等原則。約堡會議亦倡議「積極採取適當措施,於2010年停止全球、區域、國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2010年將至,我們仍然可以看到人類仍有許多待改善的地方。李教授的演講,讓我們在這個議題上有了許多新思維與思考方向。而筆者對此議題所想問的是,除了「停止喪失」之外,人類是否能有更積極的作為去「恢復」當地原有的生態系?停止喪失是阻止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而恢復則是進一步地去挽回人類過去犯下的過錯。以下將藉由台灣保育濕地的實踐以及鹹海問題,分別就本土以及國際兩個層面探討。…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辛年豐
別說「左右為難」! ─促進生物多樣性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辛年豐* 生物多樣性公約於1992年簽訂,其目的一在於確保本於遺傳資源利用所生利益公平分配。本此,由於傳統文化習慣的生物資源利用習慣有助於生物物種的保護,故針對住民傳統生活文化設定智慧財產權機制,以求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可以獲得庇蔭。本來將遺傳資源當成公共財並賦予其一定地位的「已開發國家」,及管領遺傳資源而獲得利益的「開發中國家」,兩者間本有對立的情況。此等機制可以說是以「右派」的智慧財產權機制,來彌補全球資本主義擴張所帶來的貧窮問題,如能有效運用,確實是平衡了左派及右派的主張。但本文以為事實上卻是一個難以達到的目標,對此,我們或許可分為「技術研發」及「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兩個階段加以探討。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智慧財產權機制 (一)技術研發階段 為求兩者的調和,其結果在公約中肯認智慧財產權的同時,也肯定領域國對遺傳資源的主權,其利用也遵從該當國家的內國法,並服從領域國的許可,且事前對領域國提供充分的資訊並得其同意。公約締約國在遺傳資源領域國對遺傳資源的開發研究,也應在該國家充分參與下努力實施,所得的研究成果及利益也應依「公平與最佳條件」分配給開發中國家,並得到雙方的合意。是以,該制度可謂是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中之企業共同合作的機制,也成為開發中國家寄予厚望的制度[1]。 (二)回饋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階段 就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支援,要求已開發國家支援發展中國家,以因應該等國家就生物多樣性保全及利用所須研究及訓練的需求。發展中國家也可以以最有利的條件利用並移轉該技術。又因為技術的所有者多為私人,因此,也要求締約國必須對私部門採取順利的移轉措施。特別,也要求先進國家從新並追加提供資金[2]。 然而,這樣的機制,真的如公約建立之初所言一樣樂觀,而認為對開發中國家或未開發國家有利嗎?這本身卻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李崇菱
*本文為回應11/09李玲玲教授<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Who’s Afraid of Thinner Polar Bear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2024/06/13
2009年11月2日課程內容 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多核心規範關係的全球觀點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SEMINAR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AND LAW授課時間:星期一第七、八(法1403)氣候變遷與國際貿易:多核心規範關係的全球觀點葉俊榮/張文貞課堂演講曾燕倫/呂尚雲整理2009.11.16 壹、當環境保護遇上國際貿易 環境議題與國際貿易是兩個國際規範上早已開始發展的機制,這兩個議題分別代表著其背後不同的價值信念。1989 年11 月柏林圍牆倒塌,前蘇聯勢力的瓦解,冷戰正式宣告結束,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個人主義及財產權保障,儼然成為未來世界的主流價值。福山(Fukuyama)在當時就提出「歷史的終結」之說法,認為未來人類歷史發展將朝向西方資本主義式民主的單一道路前進。植基於比較利益法則之上的國際貿易,在冷戰結束的此一背景下更是加速發展,成為國際合作的各議題中最成功的代表。與此同時,冷戰結束所代表東西政治對立的結束、集權主義的崩解,也使得去中心導向性濃厚的環境議題在此時正式躍上國際舞台。環境保護、乃至永續發展,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價值。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是國際社會最核心的兩個合作領域,如何達到二者間的平衡,也是國際規範上最受重視的問題。…
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 舊公約與新挑戰--氣候變遷下國際生態保育公約的調整與回應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 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 2009.11.2 壹、氣候變遷下生態保育與政策之互動 全球氣候變遷不只影響人類的生活,在全球暖化日趨嚴重的今日,許多生活在各地的自然物種已飽受威脅。最明顯之例,即為居住在極地的北極熊。由於全球暖化、冰山融化,北極熊的棲地快速消失,熊群們的健康狀況也隨之惡化。然而,冰帽融化、棲地喪失、物種滅絕的問題不只是生命科學界關切的議題,其更連帶牽動民主國家政治局勢的發展。例如,在美國,環保團體與政治人物對於北極熊是否要列入聯邦〈瀕臨滅絕物種法〉中加以保育,就引發了強烈的爭辯,甚至引發後續的政治效應,背後更牽涉到美國共和黨對於支持阿拉斯加油田開採的政策利益。 有趣的是,北極熊的保育除了在上述例子中造成美國政治、聯邦各州政策的激盪與爭辯外,科學界竟也出現歧見。當地伊努特族人和部分科學家認為近年來環保意識的高漲和環境保育工作的實踐,事實上已經使北極熊的數目增加,根本不需再特別保育熊群。對北極熊列入保育物種在美國引起之訴訟或是政策辯論,是否會因為科學證據的改變而有完全不同的結論,亦值得持續觀察。事實上,法律或政策如何回應不斷變遷的環境或科學知識,是環境或科技相關法律或政策典型的挑戰,兩者間也應該建立更好的連結與回饋機制,才可能發展出有效因應當今受氣候變遷重大影響之相關環境或生態國際規範機制。…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黃如璟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能源、碳與地球人的世界 B96A01014法學三黃如璟 A. 節能VS減碳? 「我們在念書的時候,課本上就寫說再過五十年,能源就會被消耗殆盡。現在,我想你們的教科書上應該還是這樣寫著,『再過五十年,能源就會被耗盡』,你看因為人類一直不斷地尋找新的能源……」蕭院長說著。這時的我,腦中不禁想起幾個畫面:曾經看過的一部紀錄片,那是關於台大學生組隊到澳洲參加太陽能賽車大賽。在片中有來自世界各地的隊伍,各個專精的好手們,都卯足了勁,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最省能的技術、設計最輕巧地太陽能車。賽程中,他們每日都要精準計算出可以吸收最多太陽能的時刻出發,並在沿途忍受著澳洲特有的蚊蠅騷擾、熾熱難耐的高溫,以及一整天待在特殊而非人體工學的座椅上。 在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中,我去過了一次,我驚嘆於中國大陸為了養活那上億的人口,為了生產全世界的食衣住行、為了成為世界金融老大,所做的犧牲。所犧牲的是千年古蹟、中華文化的遺跡、還有成千上萬被迫離開老家、被逼著遷村的居民。 不論那些經濟學者、科學家、政治人物在國際會議上對於「節能減碳」這四自政策如何詮釋,從太陽能賽車手的汗流浹背、長江三峽淹沒的古都……,都可察覺到,雖然過了五十年人類還有能源可用,人類總還可以找出新的替代能源,但那過程總是非常艱辛的、是耗時的、而更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所謂的新科技、新技術都是個未知數。 因此當院長最後說「節能優先於減碳」時,我深表贊同。因為一旦明白能源的取得在未來只會更加不易時,就不難理解蕭院長所謂「節能」的重要性了。尤其在能源依存度接近百分之九十九的台灣,大部分的能源都是靠進口而來時。另一方面如果未減碳而過度地消耗能源,豈不是使得。 B. …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黃麗竹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我國施行碳稅可能產生問題之探討 科法一 r98a41027 黃麗竹 前言 「綠稅」是這次演講中蕭院長極力主張的政策。而綠稅中的「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兩制度,在環保意識覺醒的現今,皆為世界許多國家實施節能減碳政策重要的工具。惟兩種制度各有其擁護者,何者最適,至今爭論不休。 蕭院長極有創見地提出了「碳稅先行10年,碳排放交易後行」的策略。其依據Weitzman定理來說明「短期應以稅為減量工具,長期以總量管制為工具,以降低經濟效率損失」。如此的作法,以經濟模型來看,相當有說服力;不過實際上的運作,不可能總是像模型一般順利。雖然原則上我贊成這項策略,但是關於碳稅,仍有以下幾點疑慮。 對碳稅的質疑 1.…
更多...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黃麗竹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我國施行碳稅可能產生問題之探討 科法一 r98a41027 黃麗竹 前言 「綠稅」是這次演講中蕭院長極力主張的政策。而綠稅中的「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兩制度,在環保意識覺醒的現今,皆為世界許多國家實施節能減碳政策重要的工具。惟兩種制度各有其擁護者,何者最適,至今爭論不休。 蕭院長極有創見地提出了「碳稅先行10年,碳排放交易後行」的策略。其依據Weitzman定理來說明「短期應以稅為減量工具,長期以總量管制為工具,以降低經濟效率損失」。如此的作法,以經濟模型來看,相當有說服力;不過實際上的運作,不可能總是像模型一般順利。雖然原則上我贊成這項策略,但是關於碳稅,仍有以下幾點疑慮。 對碳稅的質疑 1.…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洪國華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探索生質能源的第二條路:農業廢棄物與基因改良作物的重新定位》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Reflection Paper B94B01078 生命科學四 洪國華 能源(Energy),此一事物可以說是維繫我們生命現象不可或缺的存在,舉凡所有的生命現象代謝、生長、生殖、感應和演化均是建立在生物本身可以自周圍獲取能源的基礎上;而社會活動當然也是如此,從最基層的生產活動到最後的消費活動,也一樣是一個能源傳遞的過程,由此可見能源對於現代社會之重要性,能源的取得變成主宰一國發展的關鍵。 就我們能夠利用的能源而言,化石能源可以說是我們人類最大的能源來源,但是一直以來,…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涂若筠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1012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演講心得 經濟取向的能源政策? 國際法組二 涂若筠 R97A21112 一、前言 在工業革命之後,地球資源被大量開採,許多國家成為經濟大國,當人們意識到資源的有限性時,便上演資源爭奪戰,引起國際情勢的緊張甚至戰爭,即使曾經經歷石油危機,人類依舊不斷開發地球資源,並對環境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氣候變遷帶來的極端災變導致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與此同時,人類也逐步邁向能源耗竭的危機。 為了解決能源與環境問題,各國召開多次高峰會,並簽訂相關議定書、條約,不同國家亦提出不同的能源政策,對於台灣的能源政策,蕭代基院長提出了精闢的見解,對於蕭院長的見解,我有贊同與不贊同之處,以下將分別以再生能源之發展與綠色稅制之採行兩部分進行說明。…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辛年豐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碳排放管制手段的政策分析 辛年豐* 人類社會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發展之後,對環境造成高度的破壞,也產生許多的污染,經過日積月累的結果,使得當前我們所面對的污染問題更為嚴峻,除了對環境的直接破壞及污染之外,也因開發過程的過量排放二氧化碳,造成嚴重的溫室效應,並對全球氣候造成影響,也釀成不小的災害。為了因應這樣的問題,許多國家簽署了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並本此公約訂定了京都議定書,確定了在全球的層次下,以「排放權交易制度」做為碳排放的管制工具。然而,這樣的管制手段是否適合目前的臺灣加以運用?乃至於臺灣為因應國際的趨勢,也有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立法芻議,但這樣的立法與其他既有的環境法規之間的關係,如從法政策面加以考量,其適當性也有進一步考量的空間。 碳排放的多種管制工具 在現有的環境行政管制當中,有許多的管制手段,其中採用經濟誘因的管制手段,除了有課徵能源稅及環境公課兩者之外[1],還有採用總量管制的方法,及補助及預先支付回收金的制度[2]。由於能源稅及環境公課都是國家向人民收取一定額度的金錢,具有相似性;而總量管制則為人民之間就國家所定排放量依市場機制進行交易,而使該排放量在市場上做最有效率的發揮,與國家向人民收取稅賦相較,是為追求同一目的,完全不同的做法,而可進一步比較兩種制度的良莠。因此,本文在此僅針對能源稅、環境公課及總量管制這三種管制手段加以討論。 所謂「能源稅」,是透過課徵一定稅收以反應邊際使用者成本,其所反應的代際間的外部性及人類使用能源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的目的並非在反應環境外部成本;反之,環境公課則在反應環境外部成本,因環境外部成本與污染物排放量有直接關係,而與能源使用量的關係較弱,因此,以污染物排放量為稅基的環境公課來反應環境的外部成本[3]。而「總量管制」,則指在一定排放量對環境有助益的限度內,由國家設定最高的排放量,而使該排放量具有一定的市場價格,讓各個主體就這些排放量進行交易[4]。在現有的空氣污染防治法中,也都採用這些管制工具;而在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設計當中,則延襲京都議定書的機制,採總量管制的手段做為管制工具。然而,在現有的這些排碳量的管制工具中,在法政策上,究竟要如何安排,較符合我國需求,也有待進一步討論。 管制工具的選擇 就以上採用能源稅、環境公課及總量管制的手段來達成減少排碳量的目標,在法政策上,究竟要如何安排較符合臺灣需求?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蕭代基教授主張基於「避免兩者同時執行將產生競爭效果」、「課徵碳稅對象較為全面」、「碳稅所可含蓋的範圍較廣」、「以稅為管制工具適合短期管制,以總量管制為管制工具適合長期管制」、「碳稅所蒐集的資料有助於將來排放量交易資料庫的建立,簡少交易成本」等理由,認為因碳稅交易成本低,排放交易的交易成本高,故臺灣應採取「碳稅先行,排放交易後行」的策略。如此的策略思考,固然與臺灣特有的國際地位有所關聯,而認為我國短期之內不一定會受到國際公約的直接拘束;然而,本文以為這樣的策略似有再進一步檢討的必要。 固然,本文不否認兩種管制工具同時進行會有競爭效果,但為何基於這樣的理就要犧牲掉排放交易的管制工具,是有待從其他理由的檢討得到進一步答案的。首先,本文當然不會否認課徵碳稅的課稅主體較為全面,所可含蓋範圍也較廣,但這也是採用「稅」做為管制手段本質上的必然,當採用「總量管制」做為管制工具時,本來就會有範圍較窄、對象較少的問題。詳言之,這兩種管制工具本來就是針對不同的對象與範圍,當有總量管制的制度時,需要排碳的事業體,就必須有一定的排碳量才能維繫其事業的生存,不會因此就使碳稅的課稅主體縮小,也不會因此縮減課徵碳稅的範圍。簡言之,採用總量管制並不會影響到課徵碳稅的範圍與課稅主體,故以此理由說明現階段臺灣不適合行排放權交易制度,並不見得妥當。又即便這樣的理由有道理,但這本身存在著一個內部的矛盾關係,亦即,同屬碳稅範疇的能源稅及環境公課,也同樣有課徵範圍大小的問題,通常,後者僅限於固定的事業體才有可能需要繳交環境公課,以回饋該事業體對於環境的傷害。因此,環境公課的對象及範圍當然遠比能源稅為小,如以課稅主體小及範圍窄做為「後行」的理由,是否也因此要認為環境公課的課徵要先暫緩。但實際的情形是,在我國目前的環境法規中,環境公課的制度業已於空污及水污等領域施行,但並沒有產生什麼問題。…
第 17 頁,共 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