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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 舊公約與新挑戰--氣候變遷下國際生態保育公約的調整與回應 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 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 2009.11.2 壹、氣候變遷下生態保育與政策之互動 全球氣候變遷不只影響人類的生活,在全球暖化日趨嚴重的今日,許多生活在各地的自然物種已飽受威脅。最明顯之例,即為居住在極地的北極熊。由於全球暖化、冰山融化,北極熊的棲地快速消失,熊群們的健康狀況也隨之惡化。然而,冰帽融化、棲地喪失、物種滅絕的問題不只是生命科學界關切的議題,其更連帶牽動民主國家政治局勢的發展。例如,在美國,環保團體與政治人物對於北極熊是否要列入聯邦〈瀕臨滅絕物種法〉中加以保育,就引發了強烈的爭辯,甚至引發後續的政治效應,背後更牽涉到美國共和黨對於支持阿拉斯加油田開採的政策利益。 有趣的是,北極熊的保育除了在上述例子中造成美國政治、聯邦各州政策的激盪與爭辯外,科學界竟也出現歧見。當地伊努特族人和部分科學家認為近年來環保意識的高漲和環境保育工作的實踐,事實上已經使北極熊的數目增加,根本不需再特別保育熊群。對北極熊列入保育物種在美國引起之訴訟或是政策辯論,是否會因為科學證據的改變而有完全不同的結論,亦值得持續觀察。事實上,法律或政策如何回應不斷變遷的環境或科學知識,是環境或科技相關法律或政策典型的挑戰,兩者間也應該建立更好的連結與回饋機制,才可能發展出有效因應當今受氣候變遷重大影響之相關環境或生態國際規範機制。…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黃如璟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能源、碳與地球人的世界 B96A01014法學三黃如璟 A. 節能VS減碳? 「我們在念書的時候,課本上就寫說再過五十年,能源就會被消耗殆盡。現在,我想你們的教科書上應該還是這樣寫著,『再過五十年,能源就會被耗盡』,你看因為人類一直不斷地尋找新的能源……」蕭院長說著。這時的我,腦中不禁想起幾個畫面:曾經看過的一部紀錄片,那是關於台大學生組隊到澳洲參加太陽能賽車大賽。在片中有來自世界各地的隊伍,各個專精的好手們,都卯足了勁,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最省能的技術、設計最輕巧地太陽能車。賽程中,他們每日都要精準計算出可以吸收最多太陽能的時刻出發,並在沿途忍受著澳洲特有的蚊蠅騷擾、熾熱難耐的高溫,以及一整天待在特殊而非人體工學的座椅上。 在長江三峽大壩的興建中,我去過了一次,我驚嘆於中國大陸為了養活那上億的人口,為了生產全世界的食衣住行、為了成為世界金融老大,所做的犧牲。所犧牲的是千年古蹟、中華文化的遺跡、還有成千上萬被迫離開老家、被逼著遷村的居民。 不論那些經濟學者、科學家、政治人物在國際會議上對於「節能減碳」這四自政策如何詮釋,從太陽能賽車手的汗流浹背、長江三峽淹沒的古都……,都可察覺到,雖然過了五十年人類還有能源可用,人類總還可以找出新的替代能源,但那過程總是非常艱辛的、是耗時的、而更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所謂的新科技、新技術都是個未知數。 因此當院長最後說「節能優先於減碳」時,我深表贊同。因為一旦明白能源的取得在未來只會更加不易時,就不難理解蕭院長所謂「節能」的重要性了。尤其在能源依存度接近百分之九十九的台灣,大部分的能源都是靠進口而來時。另一方面如果未減碳而過度地消耗能源,豈不是使得。 B. …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黃麗竹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我國施行碳稅可能產生問題之探討 科法一 r98a41027 黃麗竹 前言 「綠稅」是這次演講中蕭院長極力主張的政策。而綠稅中的「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兩制度,在環保意識覺醒的現今,皆為世界許多國家實施節能減碳政策重要的工具。惟兩種制度各有其擁護者,何者最適,至今爭論不休。 蕭院長極有創見地提出了「碳稅先行10年,碳排放交易後行」的策略。其依據Weitzman定理來說明「短期應以稅為減量工具,長期以總量管制為工具,以降低經濟效率損失」。如此的作法,以經濟模型來看,相當有說服力;不過實際上的運作,不可能總是像模型一般順利。雖然原則上我贊成這項策略,但是關於碳稅,仍有以下幾點疑慮。 對碳稅的質疑 1.…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黃麗竹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我國施行碳稅可能產生問題之探討 科法一 r98a41027 黃麗竹 前言 「綠稅」是這次演講中蕭院長極力主張的政策。而綠稅中的「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兩制度,在環保意識覺醒的現今,皆為世界許多國家實施節能減碳政策重要的工具。惟兩種制度各有其擁護者,何者最適,至今爭論不休。 蕭院長極有創見地提出了「碳稅先行10年,碳排放交易後行」的策略。其依據Weitzman定理來說明「短期應以稅為減量工具,長期以總量管制為工具,以降低經濟效率損失」。如此的作法,以經濟模型來看,相當有說服力;不過實際上的運作,不可能總是像模型一般順利。雖然原則上我贊成這項策略,但是關於碳稅,仍有以下幾點疑慮。 對碳稅的質疑 1.…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洪國華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探索生質能源的第二條路:農業廢棄物與基因改良作物的重新定位》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Reflection Paper B94B01078 生命科學四 洪國華 能源(Energy),此一事物可以說是維繫我們生命現象不可或缺的存在,舉凡所有的生命現象代謝、生長、生殖、感應和演化均是建立在生物本身可以自周圍獲取能源的基礎上;而社會活動當然也是如此,從最基層的生產活動到最後的消費活動,也一樣是一個能源傳遞的過程,由此可見能源對於現代社會之重要性,能源的取得變成主宰一國發展的關鍵。 就我們能夠利用的能源而言,化石能源可以說是我們人類最大的能源來源,但是一直以來,…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涂若筠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1012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演講心得 經濟取向的能源政策? 國際法組二 涂若筠 R97A21112 一、前言 在工業革命之後,地球資源被大量開採,許多國家成為經濟大國,當人們意識到資源的有限性時,便上演資源爭奪戰,引起國際情勢的緊張甚至戰爭,即使曾經經歷石油危機,人類依舊不斷開發地球資源,並對環境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氣候變遷帶來的極端災變導致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與此同時,人類也逐步邁向能源耗竭的危機。 為了解決能源與環境問題,各國召開多次高峰會,並簽訂相關議定書、條約,不同國家亦提出不同的能源政策,對於台灣的能源政策,蕭代基院長提出了精闢的見解,對於蕭院長的見解,我有贊同與不贊同之處,以下將分別以再生能源之發展與綠色稅制之採行兩部分進行說明。…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辛年豐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碳排放管制手段的政策分析 辛年豐* 人類社會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發展之後,對環境造成高度的破壞,也產生許多的污染,經過日積月累的結果,使得當前我們所面對的污染問題更為嚴峻,除了對環境的直接破壞及污染之外,也因開發過程的過量排放二氧化碳,造成嚴重的溫室效應,並對全球氣候造成影響,也釀成不小的災害。為了因應這樣的問題,許多國家簽署了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並本此公約訂定了京都議定書,確定了在全球的層次下,以「排放權交易制度」做為碳排放的管制工具。然而,這樣的管制手段是否適合目前的臺灣加以運用?乃至於臺灣為因應國際的趨勢,也有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立法芻議,但這樣的立法與其他既有的環境法規之間的關係,如從法政策面加以考量,其適當性也有進一步考量的空間。 碳排放的多種管制工具 在現有的環境行政管制當中,有許多的管制手段,其中採用經濟誘因的管制手段,除了有課徵能源稅及環境公課兩者之外[1],還有採用總量管制的方法,及補助及預先支付回收金的制度[2]。由於能源稅及環境公課都是國家向人民收取一定額度的金錢,具有相似性;而總量管制則為人民之間就國家所定排放量依市場機制進行交易,而使該排放量在市場上做最有效率的發揮,與國家向人民收取稅賦相較,是為追求同一目的,完全不同的做法,而可進一步比較兩種制度的良莠。因此,本文在此僅針對能源稅、環境公課及總量管制這三種管制手段加以討論。 所謂「能源稅」,是透過課徵一定稅收以反應邊際使用者成本,其所反應的代際間的外部性及人類使用能源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的目的並非在反應環境外部成本;反之,環境公課則在反應環境外部成本,因環境外部成本與污染物排放量有直接關係,而與能源使用量的關係較弱,因此,以污染物排放量為稅基的環境公課來反應環境的外部成本[3]。而「總量管制」,則指在一定排放量對環境有助益的限度內,由國家設定最高的排放量,而使該排放量具有一定的市場價格,讓各個主體就這些排放量進行交易[4]。在現有的空氣污染防治法中,也都採用這些管制工具;而在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設計當中,則延襲京都議定書的機制,採總量管制的手段做為管制工具。然而,在現有的這些排碳量的管制工具中,在法政策上,究竟要如何安排,較符合我國需求,也有待進一步討論。 管制工具的選擇 就以上採用能源稅、環境公課及總量管制的手段來達成減少排碳量的目標,在法政策上,究竟要如何安排較符合臺灣需求?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蕭代基教授主張基於「避免兩者同時執行將產生競爭效果」、「課徵碳稅對象較為全面」、「碳稅所可含蓋的範圍較廣」、「以稅為管制工具適合短期管制,以總量管制為管制工具適合長期管制」、「碳稅所蒐集的資料有助於將來排放量交易資料庫的建立,簡少交易成本」等理由,認為因碳稅交易成本低,排放交易的交易成本高,故臺灣應採取「碳稅先行,排放交易後行」的策略。如此的策略思考,固然與臺灣特有的國際地位有所關聯,而認為我國短期之內不一定會受到國際公約的直接拘束;然而,本文以為這樣的策略似有再進一步檢討的必要。 固然,本文不否認兩種管制工具同時進行會有競爭效果,但為何基於這樣的理就要犧牲掉排放交易的管制工具,是有待從其他理由的檢討得到進一步答案的。首先,本文當然不會否認課徵碳稅的課稅主體較為全面,所可含蓋範圍也較廣,但這也是採用「稅」做為管制手段本質上的必然,當採用「總量管制」做為管制工具時,本來就會有範圍較窄、對象較少的問題。詳言之,這兩種管制工具本來就是針對不同的對象與範圍,當有總量管制的制度時,需要排碳的事業體,就必須有一定的排碳量才能維繫其事業的生存,不會因此就使碳稅的課稅主體縮小,也不會因此縮減課徵碳稅的範圍。簡言之,採用總量管制並不會影響到課徵碳稅的範圍與課稅主體,故以此理由說明現階段臺灣不適合行排放權交易制度,並不見得妥當。又即便這樣的理由有道理,但這本身存在著一個內部的矛盾關係,亦即,同屬碳稅範疇的能源稅及環境公課,也同樣有課徵範圍大小的問題,通常,後者僅限於固定的事業體才有可能需要繳交環境公課,以回饋該事業體對於環境的傷害。因此,環境公課的對象及範圍當然遠比能源稅為小,如以課稅主體小及範圍窄做為「後行」的理由,是否也因此要認為環境公課的課徵要先暫緩。但實際的情形是,在我國目前的環境法規中,環境公課的制度業已於空污及水污等領域施行,但並沒有產生什麼問題。…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李崇菱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Energy Security and Related Climate Change Issues: Taiwan Perspective…
2024/06/13
學生短評精選-林季陽
*本文為回應10/12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院長<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不同經濟思維下的能源政策—對能源稅與生質能源政策的再思考 科法四 R94A41016 林季陽 蕭院長演講重點主要討論下列四點:生質能源、綠色稅制、碳交易以及結合綠色稅制與碳交易之設計。本文選擇聚焦於討論以不同經濟思維來就有關生質能源政策與能源稅重新思考現行政策。故文中將翦除部份略為瑣碎之心得論述。 蕭院長於討論生質能相關政策時,其選擇標準(criterion)似以淨能源分析與成本效益分析為出發點。例如淨能源產出數值(EROI)、NPV等方式[1]。此類選擇標準其出發點均源自經濟學上所稱之效率,然而此處效率如何定義,仍有討論空間。蓋一般經濟學上之效率,為求衡量之便,多以經濟利潤、貨幣價值為代表之,然便如張老師所提出之疑問所示,成本效益分析如何呈現質化面向,即效率之外的環境政策所追求之其他價值,仍是量化研究所無法克服之先天缺陷。且該成本效益分析,亦無法呈現各項再生能源科技在技術發展上是否有所突破此一重要因素。此外,近年來開始發展的綠色經濟思維即非單純以貨幣價值來衡量經濟效率[2]。是以,蕭院長所提之淨能源產出與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所得數值自應慮及上開限制而對基於該數值所做出結論採審慎之態度。 另一方面,若立基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緩和氣候變遷之影響,生質能源之選擇準則上,實應將是否達成碳中立為優先。成本效益分析應退居較後順位的選擇準則。蕭院長認為不應由政府來選擇替代之生質能源,若以經濟自由主義觀點出發,自然採此立場並不意外。然而學生本於經濟領域背景,實應說明蕭院長此看法僅係經濟學上見解之一支。縱以蕭院長於演講中所舉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Stiglitz來說,實際上在其名著『全球化的許諾與失落』中便對基於貿易理論所發展出的全球化政策有所質疑[3],認為基於純理論所建構出的政策建議若未考量各國之民情、歷史脈絡而逕行實施,未必能達成理論所提示之經濟效益,且在歷史經驗上也證實此一說法。因而在此應說明,並非所有研習經濟學之人皆服膺應交由市場來決定此一見解。畢竟就經濟史角度觀之,亦不乏經市場競爭後所達成結果,事實上未較有效率之例證。 另外,關於蕭院長所提出之綠色稅制,其理論基礎在於綠色稅制應反映使用者成本與代際公平,依其公式,自然資源價格=邊際機會成本=邊際生產成本+邊際使用者成本(能源稅)+邊際環境外部成本(環境稅,EX:空污費)。然而若同時考慮污染者付費原則,為何支付環境稅者不應同時支付能源稅,似有疑問。再者,蕭院長對雙重紅利甚至三、四重紅利所抱持的信心,似乎在理論與實證基礎上仍顯薄弱。除未就國內外對雙重紅利效果持質疑態度之文獻予以回應外,亦未就歐盟等已採行能源稅、排放權交易等國家,其施行至今所面對的問題正面回答。此部份具體內容,將在下段呈現。 首先,短期碳稅較佳,長期排放交易制度較佳的講法,係哈佛大學教授Weitzman在1971年所提出之定理。雖謂定理,但首先不可忽略其係建立在眾多非真實之假設上的推論。是以對其結論之應用,自應審慎為之。再者,蕭院長就學生對稅率訂立之提問的回答,實難認非有前後矛盾之情。蓋若認稅率由bargain行為所產生,首先無異於要求對課能源稅採反對態度之利益團體,對增稅此一劣等財去喊價,實難想像如何有此經濟誘因。第二,蕭院長所奉之的歐美能源稅,其稅率亦非由bargain產生,而係基於複雜之經濟方法所試算得出。因此恕學生難以苟同蕭院長直接否認一般均衡模型(CGE…
2024/06/13
2009年10月5日課程內容:氣候變遷、能源管制與能源安全- 台灣觀點與國際視野
壹、前言:氣候變遷與能源問題所延伸出的環境法律政策思考 氣候變遷所帶出來的相關議題當中,能源管制及能源安全可以說是最首要的問題,牽涉也相當複雜。不過,問題儘管複雜,但其解決方法的思考,卻也都不脫環境法律與政策思考的基本方向。環境法律與政策的研究方法,首重背景事實的掌握,在正確瞭解事實之後,才能進一步發現並整理問題之所在,再以此出發來思考法律與政策所能扮演的角色。 以台灣的能源問題為例,我們首先必須瞭解台灣目前的能源來源與能源結構,才能思考能源價格與能源安全的問題何者須優先處理,何種政策在現今情勢下有必要先行。而法律與政策間的關係,有時法律隨政策而生,有時政策後於法律出現,兩者也可能互相交錯影響;在能源政策的問題上,不僅事實面的問題必須掌握清楚,法律與政策的對應關係,也必須列入考慮。 貳、臺灣的能源問題 從許多政府公布的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臺灣的能源結構問題在於我國極少自產能源,依賴外國能源輸入高達總能源使用的97.9%,且石化能源使用之比重相當高。試想如果運油船被中國封鎖,臺灣所貯藏的能源能維持國家運作多久?這不但涉及能源正義,更是能源安全的問題。 除了前述自產能源低所導致的能源運輸安全問題外,台灣能源使用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與GDP成長的分離(de-couple)也遲未出現。相較台灣,OECD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GDP成長於1990年開始分離;亦即,GDP繼續成長的同時,能源使用及溫室氣體的排放卻逐漸減緩。這也是京都議定書以1990年為溫室氣體減量基準的原因。臺灣至今尚未出現經濟成長與污染排放量分離的現象,甚至能源使用量還一路上衝,這代表我國的能源發展形態有根本性的問題。已開發國家已經在轉型,但臺灣卻改變的十分緩慢。 接踵而來的問題是,即使產業配合轉型,如果不清楚工業部門當中佔最大宗排放溫室氣體的業別是哪些,例如少數業別可能佔GDP極低,但卻有極高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則轉型未必有實益。即使成功轉型,固然排除了某些既有的污染產業,但也不意味著新興產業就一定是低溫室氣體排放、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產業,如果新興產業沒有對其能源效率或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一定的環境影響評估,則所謂新興產業也不見得就一定比傳統產業更節能,對環境更有益。這些問題,都是台灣必須予以嚴肅面對的能源課題。參、能源法律與能源政策之爭議 能源法律與能源政策必須相互配合,才能發揮最大效益,但有時兩者卻有先後、甚至是矛盾或衝突,「綠建築」相關的政策與法律就是這樣典型的案例。近來台灣社會已經逐漸有「綠建築」的觀念,也逐步落實在實際的建案中,例如我們法律學院在校總區的這兩棟新館。不過,國內公私部門的建材尚未規格化,既有管制規範也十分寬鬆,均不利「綠建築」的發展。民間即使主動願意作,也會面臨既有法律的限制,更不要說希望透過法律或政策來鼓勵民間配合了,這也使何以台灣許多公私建築都不能符合節能減碳的目標。這是典型法律與政策無法配合的情形。我們如果去德國,會發現有些教堂已經使用太陽光電板(VIPV)作為建築物的外牆,這些措施都有賴政策及法律的基礎,但台灣的法律環境始終不利於這樣的發展。 其次是能源政策相關的財稅工具選擇的問題。管制污染氣體排放的政策工具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課稅減低排放量,另一種則是管制總排放量,但允許廠商自由交易排放權。這兩種政策工具的選擇,在許多管制議題上會有不同的考慮,在能源管制上也常引發各方不同看法、甚至有相當爭議。能源政策及其政策工具的選擇,與運輸、產業、民生等重要議題等息息相關。在全球產業的發展上尤其明顯,每當能源價格上漲,戰爭與國際政治利益的衝突往往一觸即發。能源價格的波動亦同時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產業結構以及內國對原油的補貼。以臺灣漁業為例,考量到漁民生計及漁業發展,政府大量補貼漁船油費,但同時也造成一定程度的能源使用浪費,使台灣在環境議題的國際互動上面對許多困難。許多政策,單純從內國角度出發是一種思考,從氣候變遷與國際規範的角度切入後,又有不同觀點。有時從內國特定需要出發的政策,在氣候變遷的國際管制下卻明顯呈現缺陷。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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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下的巨災因應:以國際人權、緊急憲法及政府組織為核心的思考葉俊榮/張文貞 課堂演講呂尚雲/曾燕倫 整理2009.09.21/09.28 壹、巨災因應的全球化特性 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所導致的極端氣候及巨大天然災害,已經是目前人類社會所必須共同正視並積極因應的重大課題。二十世紀後半葉以來,人們愈來愈清楚認知到,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為求快速發展的生產活動,造成人與自然的關係失衡,是導致氣候變遷加劇的原因。劇烈的氣候變遷,為人類帶來無法預期的巨大天然災害。1990年代初期,也許仍有人對工業發展、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變遷及巨大天然災害間的因果連結感到懷疑,但時至今日,我們已經從好幾次巨大的水災或旱災等天然災害所帶來前所未有的損害中,真實體認到氣候變遷對人類社會的巨大衝擊。如何在發展與自然中取得平衡以永續發展,正是現今國際社會最關切的問題。從法律人的關懷角度出發,如何在法制層面上建立妥善而全面的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導致的巨災,已然成為廿一世紀裡國際法學社群普遍關心的重要課題。 氣候變遷的巨災因應作為一新興議題,其不同於傳統議題的地方,正在於其全球化的內涵。巨災的根本原因——氣候變遷,本身即是不分國界的問題。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人類的發展對於自然氣候的影響,不會因國界或任何人為疆界而有別;氣候變遷為人類所帶來影響,更是普遍而全面。人類集體地對自然氣候造成了影響,而自然氣候的影響也及於人類全體。在此脈絡之下,巨災因應議題自然超越國家疆域,而為國際法或是跨國法所關注。因此,因應氣候變遷導致的巨災,即必須瞭解此議題的這種特殊性質,將問題放在全球化的脈絡下思考。在巨災因應的法制面上,也因此必須打破傳統法律學的框架,賦予新視野與新思維。貳、巨災因應與國際人權 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巨災,往往對自然環境或氣候上較為敏感的地區造成重大、甚至無法回復的損害。這些地區因為其先天自然環境上或氣候上的弱勢,往往經濟發展也相對落後,政治社會條件較為貧乏,其中不少是少數民族、原住民或弱勢族群的居住地。這些少數或弱勢族群,身處在這些天然條件相對貧乏的地方,原本會被當地或內國的其他多數族群所歧視,甚至引發對立、分裂或分離主義的問題。倘若發生巨災,對這些族群的救援與因應,是否能夠完全仰賴內國政府,不無問題。如前所述,氣候變遷的巨災,其實不是任何一個地方或國家的問題,而是全體人類社會過度快速發展的「歷史共業」。因此對於巨災的救援、甚至是制度化、法制化的因應,就不能只從內國或當地的角度來看問題,而必須提高到國際法的角度。事實上,目前國際人權法的發展也正是如此。天然巨災受害者的人權保障,不僅指向當地或內國政府,更進一步國際官方或非官方的組織。受災者的人權保障,不僅從內國法來規範,更受國際人權法所規範。 聯合國有鑑於天然巨災中出現各種人權侵害的情況,遂於2006年6月由 inter-Agency…
2024/06/13
98年度第1學期環境法課程介紹
葉俊榮教授每年均於大學部開設環境法課程,目標在於讓同學瞭解環境問題背後的制度面因素及其如何影響環境上的現況。課程名稱雖為「環境法」,但內容並不以法律為限,而涵蓋環境問題的成因、因應制度及執行成效的評估與檢討,強調法律制度與環境問題的整體界面,結合生態、經濟、政策、科技等面向,作政策與法律的分析與探討,並以台灣實際面臨的環境制度問題作為課程的具體內容,討論的議題包括:環境權的論爭、環境立法與環境管制結構、環境管制與民眾參與、公害糾紛形成與處理、污染防制費的徵收與經濟誘因、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責任法、環保的行政訴訟、環境協商、環境行政程序、國際環保議題、國際環保公約、永續發展理念的形成與發展等。◎指定教材A. 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臺大法學叢書(六三),2001年新刷(編號為A1至A10)。B. 葉俊榮,環境理性與制度抉擇,臺大法學叢書(一一○),1997年 (編號為B1至B10)。C. 葉俊榮,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臺大法學叢書(七六),2001年新刷(依章節順序編為C1至C6)。D. 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臺灣觀點,巨流出版社,1999年(編號為D1至D10)。
2024/06/13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研究成果
本研究發現行現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具有公共參與的方式及程序不夠明確、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後的監督及追蹤執法赤字偏高、所作成的環境影響評估不受信賴、公民監督無法落實等問題。之所以會有這些問題,最為根本的病因在於現行法採用集中審查制、否決權制、政策納採及公共監督不足。有些問題的解決可以透過法釋義學的方法加以補足,有些則非採取修法不可。本研究提長期出制度興革的方向及短期立即可行的措施以供建議。 1. 制度興革的方向 1.1 由各決策機關承擔環評責任 為使每一個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切實關懷環境,環境影響評估應由核發執照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並接受各機關以及社會監督。修法的作為上可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條中的主管機關刪除,並對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至第13條、第16條、第18條及第19條等條文配合此等意旨修改。 1.2. 強制各機關考量環境因素 由於制度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決定時要考量環境因素,因此應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規定,使開發單位繳交規費,並由各主管機關委任環境工程顧問公司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配合修改同法第7條之規定。此外,並刪除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之規定,以落實各機關本諸行政程序法之意旨,綜合考量各種事項進行決定。 本於這樣的考量,也應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及第19條中有關環境追蹤條文做配套的修改,由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以落實責任政治的要求,並釐清機關間管轄事務不明的問題。…
2024/06/13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計畫相關案例介紹:濱南工業區開發案
1993年7月東帝士集團宣佈將籌建煉油廠及芳香烴廠,並著手提出七輕建廠計畫;在同一個月,燁隆集團也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要在台南縣七股工業區內投資興建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而需要廣大的土地以支持這些開發案。後來因為計畫用地涉及黑面琵鷺棲息地問題,於是將用地目標轉向台鹽總廠的七股鹽場。本開發案主要涉及三個環評案,分別為「濱南工業區」、「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及「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這些開發案涉及潟湖、魚塭、台鹽鹽田與部份海域,開發單位計畫從海底抽沙來造陸,並墊高廠區基地。 三個環評案的結果,分別為: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為有條件通過環評。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精緻一貫作業鋼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為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石化綜合廠與工業專用港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為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儘管本開發案分為三個環評案進行,但我們可以發現這是一個整體的開發計畫,不能割裂加以觀察,在環評決議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環評成為各方角力的戰場,包括經濟部於1996年10月30日召開「台南濱南工業區用水供水計畫說明會」、1997年5月21日召開「濱南工業區用水計畫審查會」、1997年並舉辦公聽會及現場勘察、行政院1998年4月2日也質疑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用水用電問題、2002年7月9日台南縣政府並就濱南工業區的報編開發案表明不支持的立場,並函請內政部撤回土地變更案,乃至立法委員蘇煥智於1996年10月18日也曾表態反對七輕開發案。更由於這個開發案涉及當地稀有物種的保育、潟湖地形的維護、海洋生態的維持,更引起許多民間團體的關心,並使監察院先後於2000年4月2日及17日分別對台南縣政府及環保署提出糾正案。之所以會有如此的現象,其原因或許在於開發案所涉及的利害關係相當龐大,包括財團的利益及當地居民的生計,因此,這些現象都可見在現有制度下,環評已成為許多利益團體所角力的戰場。另一方面,如果仔細觀察事實,或許可以探討諸如:台灣的產業政策的抉擇與開發的關係、政府面對全球體制的決策、當地農漁民的生存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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