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法院在做判決時有抗多數困境的優勢,但反面來說,這代表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民主正當性,在某程度上,這也是法院面對人民的一項劣勢。但我們在環境訴訟的案件中,該如何看待司法這項特質呢?民主正當性對於環境訴訟訴訟來說是否真的需要呢? 在以往的司法案件中,人民不會去探究司法機關做出的判決是否有民主正當性,因為司法必須、而且我們希望它有超然性與中立性,況且司法要解決的,多是私人與私人間、私人與政府間、政府與政府間的案件,但在新興的環境訴訟,卻是公益和政府之間的紛爭,以往在水平分立的原則下,就算審理和行政相關的案件時,法院仍會守著司法和行政的界線,會尊重行政的裁量權和保留餘地,僅就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做審查,而不去干涉是否合乎目的性。可是當影響影響人民甚巨的環境議題送進法院時,法院是否還要侷限在法律條文的解釋和以往的原則,到底要不要在新的訴訟類型改變過去的訴訟方式?這時候,法院到底該如何拿捏裁判的標準呢? 在這裡先提一個時事,就是中科三期七星農地的環評,它是一個打破司法和行政彼此相敬、牽制原則的有名案件。行政高等法院撤銷了中科三期的環評,環保署先是扭曲撤銷訴訟的效力,後等上訴被駁回了,又進一步扭曲環評法第14條的文意,依通常觀念,第14條並非只要有環評程序,不論其有無通過、是否被自始失效便可以開發,依環保署的解釋,豈非將環評程序架空到了一個程序性而無實質意義的位置? 環保署和開發單位漠視法院的行為引起社會輿論,但惟獨不見被行政機關占盡便宜的司法體系出來說話,是因為司法必須保持它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嗎?又行政機關有著民意的正當性,相較之下,法院扮演人民權利保護者的角色,若是讓兩者發生衝突,那似乎只會顯得尷尬。因此在發動了司法救濟後,人民和法院只能眼睜睜看著行政機關無視判決和人民受損的權利。 其實在一般判決中,也會有敗訴者不服判決的情況發生,此時法院有強制力和積年累月的判決使得執行力和公信力可以確保,但是中科三期這類的環保議題卻是新興、又有特殊性質的訴訟案件,它對人民、後代的影響甚大,我們不應該等法院用判決去累積公信力,那在形成公信力的過程中只會製作更多中科三期環評案的翻版。 基於以上原因,我開始思考此類環保議題的判決,是否可以讓它沖淡「無民主正當性」的味道,來使司法有更正當、平等的權原讓行政機關受到判決約束?中科三期這個事件,在法律人眼中是難以想像和忍受的,但它就是一個行政機關漠視、迴避司法的事實。行政權已經失去自我控制的功能,司法是要恪守自己中立被動的身分,還是要隨行政的荒誕行徑做出改變呢? 接下來我開始思考要是有了民主正當性,會不會影響到最基本的權力分立原則?還有,有了民主正當性,司法機關在實務上有沒有可能拘束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分前,都會舉辦的公聽會和諮詢委員,可是實務上,常會讓人無法信賴和有橡皮圖章之感,認為做決定者只聽自己想聽的部分而毫無公信力,若是在訴訟程序中可以依兩造的要求,就想爭辯的部分好好攻擊防禦,真正保障人民參與決策的權利,還可以如同民事訴訟法中的信賴真實說,使雙方容易對結果心服口服,而不是因為法院有立場導致了判決結果。還有當人民信賴司法會做出公正判決時,就不會去尋求制度外的解決方式,以往包圍圍堵這種救濟管道,不但會增加兩方之間的摩擦,還會讓尋求救濟人民被稱為環保流氓、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如此看來有民主正當性對人民是好的,但在行政程序法中已經規定了要讓民眾參與決策的條文,若是到了訴訟又允許民眾對此環境案件和行政機關進行溝通、辯論,使人民心想到了訴訟還可以參與,似乎也是架空了前面的公聽程序,無端浪費國家行政資源。再來,法院要是有了民主正當性,在目前除了增加人民的信賴,也沒辦法使行政機關遵守判決,中科三期的案件告訴我們行政機關並非都懼怕社會輿論,如此一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使行政機關有義務受判決拘束,或使司法機關有權力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法條,不然法院最後也只是行政機關的諮詢機關。 可是動用了立法權使司法權有拘束行政權的能力,那為何不直接用立法權的立法來拘束行政權,還要多此一舉透過司法判決呢?如果用立法在前行的決策程序就嚴行控管,例如環評人選的選擇如何公正可信、多數暴力該如何處理……做出最令大家信服的行政決定,這樣就不會使司法權和行政權面臨這麼尷尬的情況,也可以減少訴訟資源。另外就是加強對於企業的管制和輔導,如果企業的形象良好,願意公開透明或是為環保盡心盡力,受到人民的信賴,則開發區的衝突也可以減少。對於企業的拘束,如同對行政機關,也是可以透過立法來達成的。…
本課程名稱雖為「環境法」,但內容並不以法律為限,而涵蓋環境問題的成因、因應制度及執行成效的評估與檢討,強調法律制度與環境問題的關連與運作。課程內容結合生態、經濟、政策、科技等面向,做政策與法律的分析與探討,並以臺灣實際面臨的環境制度問題作為具體討論對象。本課程分為六大部分,共有21個單元,分別為:發展脈絡與研究方法(單元1至單元3)、制度結構(單元4至單元7)、制度單元(單元8至單元13)、管制領域(單元14至單元17)、國際環境議題(單元18至單元19),以及永續發展與環境法的挑戰(單元20至單元21)。
本課程目標在於讓同學瞭解環境問題背後的制度面因素及其如何影響環境的現況。課程名稱雖為「環境法」,但內容並不以法律為限,而涵蓋環境問題的成因、因應制度及執行成效的評估與檢討,強調法律制度與環境問題的整體界面。本課程分為六大部分,分別為:發展脈絡與研究方法、制度結構、制度單元、管制領域、國際環境議題,以及永續發展與環境法的挑戰,每一個部分又再區分成數個單元。課程內容結合生態、經濟、政策、科技等面向,作政策與法律的分析與探討,並以台灣實際面臨的環境制度問題作為課程的具體討論對象。
葉俊榮教授每年均於大學部開設環境法課程,目標在於讓同學瞭解環境問題背後的制度面因素及其如何影響環境上的現況。課程名稱雖為「環境法」,但內容並不以法律為限,而涵蓋環境問題的成因、因應制度及執行成效的評估與檢討,強調法律制度與環境問題的整體界面,結合生態、經濟、政策、科技等面向,作政策與法律的分析與探討,並以台灣實際面臨的環境制度問題作為課程的具體內容,討論的議題包括:環境權的論爭、環境立法與環境管制結構、環境管制與民眾參與、公害糾紛形成與處理、污染防制費的徵收與經濟誘因、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責任法、環保的行政訴訟、環境協商、環境行政程序、國際環保議題、國際環保公約、永續發展理念的形成與發展等。◎指定教材A. 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臺大法學叢書(六三),2001年新刷(編號為A1至A10)。B. 葉俊榮,環境理性與制度抉擇,臺大法學叢書(一一○),1997年 (編號為B1至B10)。C. 葉俊榮,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臺大法學叢書(七六),2001年新刷(依章節順序編為C1至C6)。D. 葉俊榮,全球環境議題:臺灣觀點,巨流出版社,1999年(編號為D1至D10)。
◎課程概述 人為因素所導致的氣候變遷,造成了自然環境與人文社會的劇烈衝擊,漸漸在科學證據的有力佐證之下,成為無法否認的事實。自1980年代開始,氣候變遷議題即躍上國際舞台,成為國際社會關切的重要環境議題之一。晚近以來,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影響,已經到了無法忽視的程度。如何減緩及調適氣候變遷的效應,遂成為國際社會今後必須共同努力的目標。氣候變遷是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嶄新議題。氣候變遷具有「大尺度」的時空特殊性。時間上,氣候變遷的特色是延續性與累積性;空間上,氣候變遷是跨國界的議題。此外,氣候變遷更是個跨科界而無所不包的議題,科際整合的色彩相當濃厚。這些特性都是因應氣候變遷所不能忽略的關鍵,也正是這些特質使得氣候變遷成為全新的特殊議題,而傳統的法律與政策的框架,顯然不足以應付這項挑戰。如何建構一套適切的氣候變遷法學,是本課程著眼的核心問題。 本課程由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關鍵議題(targeted issues) 、制度規範(norms)等四個面向為主軸切入,思考氣候變遷法學的建構。首先思考權力角力的國際舞台上,氣候變遷議題的發展脈絡以及所面臨的問題;其次探討氣候變遷相關的重要政策工具,包含經濟誘因工具、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責任法制等,分析其利弊得失;接著關切幾個與氣候變遷休戚與共的重要議題,包含能源、貿易、人權與正義、自然災害與調適等等;最後進入制度與規範面,從立法政策與司法部門,以及法律原則與國際法,分別探討傳統法律架構面臨何等衝擊,以及應該如何作調整。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揚棄法教條學、擁抱法律經濟分析:方法論上的進步? R97A41006 科法二 萬庭威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存在衝突? 眾所周知,大陸法系最大的特色在於由羅馬法所派生,並以一部成文法典作為法律的本體。台灣在繼受法律的過程中,主要係受德國法之影響,而德國現代哲學發展之高潮在於自康德之先驗理性論以至於黑格爾的辯證理性論(即一般所稱之德國觀念論),雖說無法斷定哲學思潮對於法學之影響程度,但如此的發展與預設法典中存在先驗價值的觀點非常對味。是故,若法典有其內在的先驗價值,法律人的工作便是開展、發現法律,而不能去創造法律,這即是概念法學之所以形成的基本條件之一。德國後世雖有自由法學派強調法官的自由判斷,但並未形成法學界主流,反而或多或少與法律社會學界更為密切;而概念法學之後的利益法學以及當今位處主流學說的價值法學,更主張將法律的價值置於當事人利益衝突下,法官適用法律應考慮的是如何運用法律將當事人之利益衝突做調和,使個案中的目的性要求衝破法律規則。就此法律思想而言,亦指出法官作為裁判者是如何在當事人利益衝突之間做抉擇,成文法典的角色的只是一個工具箱。這個工具箱雖無法將所有可用的工具都收納進來,但仍可永遠預留一些空位(一般條款),在困難的案件中尋求新的工具以納入法律工具箱。 相較而言,英美法的無法典特性就不會有上述的問題:法官身為法律創造者,在個案中所為之判決並非發現法律,而是更積極地參與當事人間利益衝突的解決。相對的,判決先例原則就有點類似於成文法典的作用,藉由過往經驗與智慧的累積奠定法律基本原則;而一旦法律原則在個案中的實施將造成荒謬的結果,則可用衡平法原則加以補救之,故衡平法扮演的角色就像是法典中的一般條款。 綜上所述,普通法與大陸法雖然對法律原則的產生想像不同:一則基於無預設的經驗主義立場,另一則偏向先驗理性的肯定;但對於法律人作為決策者,不能無視現實世界的價值衝突這一點立場上並無二致。因此,在台灣的時空背景上若出現死守法教條學的法匠,問題似乎不真的出在學說或是法系不同的問題,而更應該是:在法律繼受的過程中缺乏了什麼要素使得盲從成為一個可行、甚至是大家所偏好的選項,而非仔細開展法律教育與思考的理論面?這個問題似乎不是單純用法律體系上的不同就可以解釋,而更需要其他的方法來考察。京都議定書裡的經濟誘因到底有沒有用? 在哥本哈根會議以失敗收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全球暖化管制新體系看來遙遙無期時,對經濟誘因作為京都議定書主要管制工具進行反省在時機上似乎再恰當不過。京都議定書允許三種彈性機制供各國使用:joint…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法學方法的探究—談法律經濟分析之極限與價值》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B94B01078 生命科學四 洪國華 法律經濟分析目前被認為是不同於傳統之法學方法,有別於採取歷史論、立法論、解釋論的方式,而希望使得在法律適用的判斷上,其結果實質上對於社會有更大的利益,或是使得法律系統的運作可以減少所需的社會成本。法律經濟分析對於傳統法學方法的質疑也正在於是否僅為追求法律解釋邏輯一致性,如在是否違反立法者的本意、擴張解釋或是類推適用等在此多作爭執,而忽略法律適用應考量社會而非社會要按照法律邏輯無矛盾的運轉。 傳統之法學方法在適用法律上,基礎多來自於各國法律條文、立法理由、判例判解,在於這些資料的範圍內闡述自己的法律見解,而法律經濟分析則是建立一套模型假設或是利用實證研究進行分析,找出如何是對於社會最有利的判斷,而不是流於解釋者本身的恣意判斷。 模型假定與先驗條件的創設 就法律經濟分析本身而言,即便其在方法上不斷希望去除傳統法學方法上因為恣意判斷而導致在解釋上不切合社會需求之情形,但是就其經濟模型的建設、許多先驗條件的放置,不可避免還是會帶有研究者主觀的因素在內,變成在與其他學者的討論上,就不是在針對結果,而是針對整個模型的建構在互相質疑。…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經濟學方法論與法律經濟分析 科法四 R94A41016 林季陽 上週演講主題是「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葉老師在演講中就經濟分析方法如何運用在法律議題上有諸多見解與闡述。主要內容包括認為法律係屬被研究的範疇,經濟分析僅係研究之方法、福利極大化與成本最小化等雙主流。較為可惜的是因為時間因素而無法將投影片中的內容一併講授,故對於”cap and trade”和”carbon taxes”等基於經濟誘因所設計出的氣候變遷相關制度僅能自行參詳餘下之投影片。然學生今次之reflection paper其內容仍將牽涉至該部分,合先敘明。本次報告結構將先探究經濟學方法論上一些關於經濟分析方法之性質,進而討論該類性質在經濟分析應用於法律議題上所造成的影響與遭致的批評。…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在時間的長河中泛舟:論經濟分析進路與傳統法學方法的分歧》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Reflection Paper B93A01113 法學五 李新恩 A. 從法律人的「恐經濟症候群」講起…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Aka Et Tu, Brutus?" : The deliverance of Clim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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