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經濟學方法論與法律經濟分析 科法四 R94A41016 林季陽 上週演講主題是「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葉老師在演講中就經濟分析方法如何運用在法律議題上有諸多見解與闡述。主要內容包括認為法律係屬被研究的範疇,經濟分析僅係研究之方法、福利極大化與成本最小化等雙主流。較為可惜的是因為時間因素而無法將投影片中的內容一併講授,故對於”cap and trade”和”carbon taxes”等基於經濟誘因所設計出的氣候變遷相關制度僅能自行參詳餘下之投影片。然學生今次之reflection paper其內容仍將牽涉至該部分,合先敘明。本次報告結構將先探究經濟學方法論上一些關於經濟分析方法之性質,進而討論該類性質在經濟分析應用於法律議題上所造成的影響與遭致的批評。…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在時間的長河中泛舟:論經濟分析進路與傳統法學方法的分歧》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Reflection Paper B93A01113 法學五 李新恩 A. 從法律人的「恐經濟症候群」講起…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Aka Et Tu, Brutus?" : The deliverance of Climate…
*本文為回應12/21葉俊榮教授<氣候變遷與經濟誘因>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12/07演講心得只能做不能說與只能說不能做之間──經濟誘因作為政策工具 法律學系法學組 四年級 B95A01150 陳家慶 一、前言 今年12 月21…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從侵權行為、保險到國家政策面對氣候變遷的災害補償與風險趨避機制 法律學系 法學四 陳家慶 一、 前言 本次12/7 之演講邀請到台大法律系的老師汪信君前來演講,以”Climate Change,…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表象與被隱藏之現實—談環境責任主體之歸屬》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B94B01078 生命科學四 洪國華 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指對於地表的長波輻射具有較高吸收度的氣體,通常最為人所知的就是二氧化碳,隨著人類活動的增加,需求越來越多的能源供給,將碳自其他形式轉換二氧化碳的行為越為急遽,這也因此造成大氣中該氣體濃度的大幅增加,人類所造成的氣候變遷主要原因,也正是因為二氧化碳導致的溫室效應—全球氣候暖化所造成。 全球暖化本身對於地球是正面或是負面[1],如果帶有任何評價的意涵,就是我們人類認為這種情況妨礙到我們於地球上永續發展的可能,這樣的假定先驗之後,自然造成這種現象的行為就應該負起這個時候的責任。 汙染者付費--既得利益者之責任…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氣候變遷的多種對應方式—自風險管理、投資組合之角度 科法四 R94A41016 林季陽 本週演講者為本系汪信君教授,演講之主要內容為介紹巨災保險制度,其中含括可保性、因果關係認定以及國家環境責任等面向。在Q&A時間則另外提及保險制度與其他氣候變遷相關制度如能源稅間之交互。學生則擬在此次之reflection paper中試探討針對氣候變遷的各種制度間可能之發展。 基於損害填補的想法出發,某程度上巨災保險可謂係替氣候變遷這個「因」所造出來的「果」來收拾,然而亦僅得稱為「收拾」而非「善後」,畢竟巨大災害後的重建甚至預防,實難想像純粹的保險制度可能做到此點。因此,若基於風險管理之角度來處理巨災,似乎應該將所有可能以及相關之制度一併加以考慮,方可能建立較具有可行性的氣候變遷避險(climate change hedge)。…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氣候變遷下以保險填補損害的極限及其填補 辛年豐* 全球環境變遷所造成的損害相當多元,可能包括了以往我們所熟知對人身及財產的侵害,而生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但由於氣候變遷與人們具體損害間的因果關係並無法清楚的連結,加上損害的範圍難以預估的特性,使得能否與既有的法制度,如侵權行為法及保險制度,加以填補人民因氣候變遷所生的損害,也就更值得研究了。當既有的法制度面對嚴重的挑戰,而無法取得解決的共識時,國家基於保護人民,使保有最基本生存能力的立場,又應採取怎麼樣的論述方式加以解決,將是更值得我們重視的問題。 一、以填補環境損害的保險類型 以往當我們面對環境損害時,多有以保險制度做為管制手段,也發揮了一定的功能[1]。然而,這樣的制度是否足以使用到氣候變遷所生損害之中,還有待討論。有關以保險填補氣候變遷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組基本概念必須加以理解。從這兩組不同的概念下,可排列組合出不同的保險制度設計,並本於此等排列組合進行一步討論制度設計的可行性。 (一)責任模式與補償模式 所謂「責任模式」,是指保險人及要保人成立保險契約之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而有給付保險金之必要時,須以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法為基礎,惟有存在有對保險事故發生必須負責的人,保險人才有負保險金的責任。反之,「補償模式」則不以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存在為基礎,旨在對保險事故對要保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填補,因此,只要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即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二)強制保險與任意保險 所謂的「強制保險」,是指對於保險契約的締結,當事人並沒有自我決定的空間,而採取強制締約的方式,要求法律所指涉的當事人必須繳交一定的保費,以使國家所定達成的公行政任務可以達成。此由於涉及對人民締約自由的限制,因此,如採用此等模式,應以具有法規範基礎為必要。反之,「任意保險」則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主,只有在當事人具有締結保險契約之意思時,才會成立保險契約。一般保險法上的保險契約多屬此種類型。…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正義、獵巫與實用手段:論侵權與保險制度於氣候變遷議題的困境》 全球環境政策與法律專題討論 B93A01113 法學五 李新恩 A. 從我國法律人追究責任的正義理想說起 自大一的民法總則被塑造出一種最重要科目的形象,而其中教授又必定不斷強調侵權行為法理的重要性之後,在我國教學體制下的法律學習者心目中,賠償責任原理已經是根深蒂固的觀念。在環境議題下,配合我國的現實條件,我們發現:我國甚至連環境損害賠償的創新見解都還很稀少,仍是用老舊的行政統一管理架構處理問題,因此責任法精神之實現遠遠在理想之後。故滿腔熱血的法律人被教導的是:責任法理是崇高的理想,必需而且還沒被達成;法律人被賦予一種具有極強動力的使命感。 在這種體制條件下,很容易形成一種看待事情的對立眼光:代表著正義的賠償原則v.s.應被賦予強烈負面評價的造成損害行為人。這個假想敵通常是自由市場經濟下的掌權者—資本家。法律人在此往往自許為:以小搏大、知其不可而為之的悲憤角色。…
*本文為回應12/07汪信君教授<氣候變遷與環境責任>專題演講,學生短評文章之精選。已獲作者之授權,刊登於本中心網站。 A Point of no Retur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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