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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生工系葉承鑫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針對都蘭鼻BOT開發案,東管處是否確實盡到與民眾溝通之義務? -由此事件探討環境行政公共參與的民眾結構問題 都蘭鼻開發相關歷史事件與文化背景: 2001年起,交通部觀光局東部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東管處),欲將都蘭鼻約30公頃之土地進行BOT計畫,實施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當時即遭遇當地阿美族人的聯署反對。 都蘭阿美人對於傳統領域的定義是「祖先生活的地方」,只要是祖先生活上會使用到的土地,即算是傳統領域。當時由一名當地高中教師發起了聯署爭取傳統領域的活動,其主要爭取之對象,乃是當地阿美語稱為「巴基發浪」(Pacifaln)的地點,亦即今日在地圖上可以看到的都蘭鼻海舺地區的土地及海灣(都蘭灣)(可見文末附圖1),該海灣在都蘭傳統意義上為阿美族人的領地,相傳是其祖先登陸地之一,也是當地耆老判斷氣象之地,而直到現今,都蘭部落漁季與海祭仍於該場所舉行。而在國家法令上管轄權則是為東管處所擁有。 其後東管處於2003續而規畫了「都蘭灣地區觀光遊憩發展計畫」、以及「都蘭鼻國有土地獎勵民間投資觀光遊憩設施規劃」等兩項規劃案,積極準備建設,卻遭當地傳統領地運動人士們串聯抗爭,擴大發展為新聞事件,且引發2003年8月29日,身為社會工作者兼導演的陳明才先生,於都蘭鼻海灣跳海自殺,並留下「天佑都蘭鼻」遺書,反對都蘭鼻遊憩區BOT開發案的事件。多起事件發生後東管處決定暫緩該開發案之執行。 2004年,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蔡政良先生對該地進行遺跡挖掘,並且進行口述歷史調查,研究期間製作出都蘭鼻的傳統領域圖(即附圖1)。 直至2009年8月初,莫拉克颱風侵襲台灣,東管處於9月10日起,於都蘭鼻進行「98年莫拉克颱風漂流木緊急清理工程-都蘭鼻暫時儲存場」之施工,引起一個以部落少年為主要使用者的都蘭論壇網站之關注。並而後串聯於9月19日發起「都蘭部落阿美青年捍衛傳統領域自然資源主權行動」,該行動刻意以未申請來凸顯問題的議題性,並邀請媒體報導,驚動當地警方,約談行動人士,但並沒有後續事件發生。 2010年2月初發生消波塊事件,當地青年發現有不知名施工單位於都蘭鼻進行消波塊施工工程,引發諸多年輕人們的關注,並將矛頭指向施工負責單位水利署第八河川局。而後青年們發現該工程計畫乃是4年前(2006)由部落部份長老與民意代表們透過立法委員向政府申請,意在保護都蘭鼻海岸土地免於日復一…
2024/06/13
財法四李潔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媒體在環境議題中應扮演的角色? 一、問題之提出 環境問題之本質牽涉各種複雜面向訴之求及價值之衝突,自人類於科技、工業發展達一定程度而開始形成對環境之反思意識起,環境問題之實質面及程序面皆有眾多主義、學說及分析方法而未能有一致之解決共識,凸顯環境問題之全面複雜性及精緻性。 惟推究環境問題之最終訴求,最重要者仍應其實際上、對人民之權利保障問題,不論此處所謂權利係:環境權、生活方式選擇權、基本人權或正當程序保障之權。 又由於媒體乃現代生活中,人民接觸資訊最廣一最有影響力之管道,深深影響人民之價值觀及問題意識。因此就與人民權利切身相關之環境問題,媒體應扮演如何之角色,貫穿政個環境問題之現行處理及未來發展。 二、環境問題意識 於資訊爆炸之現今世代,媒體之影響力舉足輕重不可忽視,甚至有將之比喻為政府之第四權。蓋國家之政權以民主正當性為其基礎,又民主乃代表人民之利益及想望,而媒體實對人民主觀上利益及想望有極大影響力。 因此我認為,人民環境意識須被喚起,人民所擁有之企業或工廠才有將環境納入產業考量之可能,人民之行為才有改變至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之可能,人民才有基於環境權向政府做抗爭、協調之可能,政府亦才有重視、實踐環境保護的可能。而欲喚起人民之意識,媒體之責任及重要性乃不可或缺。 例如:由公共電視所拍攝一系列紀錄片,能夠使原本不了解、與自身不相關之其他人民能認識並正視相關的問題,並激發人民從不同的角度及思考模式去思想;或藉由新聞報導之題材選擇、網路、電視節目、廣播等等,縱不免有媒體業者主觀價值,仍對喚起民眾環境意識有巨大影響力,我相信這是現在台灣媒體應該更多去著重和貢獻的。…
2024/06/13
經濟四賴柏升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前言: 對於環境法的課程,在上課之前,可以說是全然的門外漢,因此在上課的過程當中,發現到了許多與自己認為的環境法,有很多的差異性。在思考法律在環境議題上的角色時,也發現了許多自己未曾深思的問題。當然,有很多法律上的面向是自己陌生的領域,但是有些卻與自己所學的有所類似,不論是管制、協商、外部性之類的問題,在經濟學上都有類似的分析。但是對於經濟學來說,考慮的並不同於環境法,而是站在極大化利益的角度,當然她在分析的時候依然有一些缺點與不周延的地方。我想透過對於課程的回顧,試著說明自己學到了什麼,而與過去自己所學的有何連結部份,另外也將自己舊有的想法做一陳述與修正。 問題:你學到了什麼? 過去的哪些想法需要修正? 本文: (1)環境議題 環境法,為環境所訂定的法律,隨著科技越來越發達的世界,環境問題也逐漸被世人所看見,開始關心以及討論。 在過去的學習過程當中,法律是政府所制定的,對於過去所學的經濟模型當中,法律是一種規範、一種限制,甚至可能造成市場的不效率。但是在模型當中,法律的力量永遠是外生變數,也是一個被給定的已知條件。因此,很少思考過法律是如何被訂定的。 環境法之所以出現,想必是環境出現了什麼問題,而對人們的生活造成了影響,甚至危害到了人,因此就必須要一個規範來作為標準。因為工業社會的快速發展,使的環境也急速的惡化,其中可以各有變動因素論與功能失調論來解釋為何環境惡化。…
2024/06/13
外文三陳家琦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為什麼台灣環境汙染事件層出不窮? ㄧ、前言: 問題意識 2 二、「法律管制論」的貧困 4 三、典範轉移:從法律管制到部署行動者網絡 6 四、如何佈署行動者網絡?…
2024/06/13
財法二林育瑄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宿舍不友善噪音造成的環境汙染該怎麼解決呢? 一、案情概要 宿舍堪稱是離鄉求學的學子們的第二個家,當回到宿舍後,大家所期待的,當然是能夠放鬆、休息的友善環境,然而,自從開學以來,女生宿舍的輔導員卻常常在寄到同學電子信箱的信中提到宿舍有噪音情形:同學打鬧聊天、關門聲音過大、走路聲音過大……等等,一開始只是柔性道德勸說,但自從上個星期起,輔導員在信中宣布:如有發現吵鬧情形,請直接撥保全阿姨電話,保全阿姨將出動到吵鬧地點「勸導」同學盡速解散。宿舍噪音問題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因為晚上回到宿舍後,有些寢胞會在公共區域和其他寢胞聊天打鬧,但聲音過大造成鄰近寢室不堪其擾,也有些寢胞習慣甩門,造成鄰近房間同學睡到一半被嚇醒而心有餘悸,在柔性勸說無效的結果下,決定以檢舉方式遏阻壞習慣。 因為噪音也是公認環境污染的一種,我從而想到:環境法課程中所學的,是否也可以幫助我用於思考、解決這個問題呢? 二、噪音汙染的性質 人們提到環境汙染的時候通常都注重到空氣、水、土地等等「有形」有害物質所造成的污染,至於「噪音」卻較少人重視,噪音是無形的,但是科學上證明,噪音對於人體有累積性的傷害,在生理方面,造因素使血壓升高、而持續處於120分貝以上的聲音中,會對聽力造成永久性傷害, 至於心理方面,則有精神不集中、情緒低落……等等不一而足的人體傷害,因此在大部分國家皆有噪音污染防治的立法。 然而,並不是出現在宿舍的聲音都是噪音,講話的聲音也通常不被認為是噪音,因此如同環境法所處理的對象是「超越一定程度的排放」,噪音汙染所要管制的,是某聲音基於:大小、時間、地點的要件綜合考量皆超越我們判定願意承受的範圍(例如: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標準裡由主管機關所訂立的管制標準),就構成噪音汙染。 三、誰有環境權/環境優勢?…
2024/06/13
司法三劉盈君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講到環境我們常想到的是地球暖化、資源耗竭等生態面向,然許多時候欲影響環境並不能僅僅觀看其表象,我想環境法這堂課幫助我們思及與環境相關的制度面及政策面。而這樣的政策思考也涉及了許多的經濟成分,當我們的立法或是政策走向某個角度,我們選擇了一方勢必也要犧牲部份的另一方,我們何以做出如此決策?背後的觀察是否足夠在在影響我們未來的環境。 記得第一堂課葉老師的一句話讓我印象很深「How clean is clean?」,單元一當然是從認識環境這個主題開始,加上環境惡化和環境問題的不同成因和特色,而我欲探討的第一個問題是,污染的定義為何又應該如何定義?如果以字面來判斷我們得到的可能是超出正常的物質進而影響生命體系產生不利,或是從不同種類的汙染不同範圍的汙染來看。然而這樣的概念其實並不具體,因此除了認知到沒有截然純淨的環境,我們得判斷出超出多少程度的大自然自淨能力才能被稱為汙染。而這樣的標準很多時候是需要被制定出來的,但標準由誰來制定又是誰可以接受的範圍?對於汙染的判斷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具體個案中我們需要加以填充,抽象的概念無法判定不同事件中的要件事實是否符合。在環境權中我們並非將環境冠以無限大的權利卻無法否認的需要環境權來支撐法律以及訂出的標準,同時考慮了成本與福利後訂出的標準使得汙染亦有部分權利,就像老師提到的怎樣的乾淨才算是乾淨,我們必須考慮到太多面向,加上經濟分析等等政策思考才能定義出可接受並且得以實行的標準。汙染者在怎樣的限度被賦予權限,若能兼顧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當然得使環境權的面向更多樣化,但效率與社會成面的公益性亦是考量的重要要件,我們無法否認環境的影響無遠弗屆不僅僅在地域方面更是在時間軸上永不停止的影響著。所以對於汙染的定義與管制即便要兼及政策的考量仍應審慎權衡,對於規範當然有形式面及實質面兩種,此處我想深入討論的應該算是形式面的規制,撇處以環境為本位的經濟分析,管制結構的組成還有如何對管制工具的運用影響了法規的內涵。管制工具又包含了劃定汙染容許值的標準訂立、分區完全禁止或管制、申請許可、牽扯到經濟利益面的含稅或排放交易制度等等,欲定義汙染不得不從這種規範面來看,在不同種類的污染具不同性質和影響力的情況下,我們更該善用這些管制工具加以定義,如果不具彈性的加以規範可能造成的是太過寬鬆或動輒得咎,這樣的極端並無法對環境權有所保障,因此除了考量政治程序上可接受的標準,面對個案更應加以在多樣面向中滲入法律經濟分析,從實質面一起補充定義怎樣的汙染算是汙染。 此問題討論的最後我想加上土地汙染法修正草案提出的改變做結,『環保署日前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修法方向,預期將採取刪除污染行為人定義中「非法」之規定、強化資訊公開,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之土地需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修正整治費徵收不再侷限於「化學物質」等規定。』之所以會有此方向的改變是因為長期以來權利義務的定義不夠明確使得土地開發意願有所影響。對於改變汙染行為人的定義,不僅僅是因為污染長期累積與合法排放與否無關更因為國際趨勢使然。誠如以上的討論,環境是全世界共同享用並應一同努力的任務,除了在我國的種種自身環境政策等影響,在某種成面我們亦應考量到對世界的影響,以及參酌不同背景之下考量的經驗立法等等,這並非我們受到外國壓迫,雖然不能否認施壓可能發生,但各國的差異發展亦是得以堅持和保留的。 對於環境立法的走向隨著不同時代當然會有所差距,追求的不只是消極面的正當性,無法避免權衡利益、國際、科技等等的資源衝突,更應注意到最基礎亦是最終目標---永續發展。追求一個基本完整的體系外也應參酌如上段所述外國的經驗,台灣的法制有許多來自國外,其制定的背景以及我們本身的環境因素都應加以深入了解。環境牽動著人民的生存權,若從分類來看消極面是現在是得以安全生活而積極面則是能夠永續的仰賴此塊土地,在看到宜蘭人民反六輕的照片後,對於麥寮人的生存權我們確實應該多一份不同的態度。從報導文章中我們一再看到台塑六輕的工安事故以及麥寮人起而抗議,然而生存安全與經濟發展的權衡下,似乎法律制度無法掌控經濟的發展,無法達到停工的標準直到總統直接指示。當產業內部的力量無法自主管理而管制力量又不夠大,此時就該注意到調整法律規範或是如專家提到的設立專章,否則恐懼與危險將會隨著產業的恣意無限擴大。要如何健全環境法規制度真的不是一時間可以完成的任務,但隨著各個案例的深入思考我們可以看到更多台灣適合的走向,加上外國的啟發,人民本身起來為生存權奮鬥等等皆可以促使我們走向更完善的環境立法。 環境價值滲入政策面乃是最深的目標,當我們做出選擇而犧牲的機會成本,可能有人站在相同立場,但也有人看到不同面向,很難說怎樣的選擇是對是錯,但時間地點等眾多因素下我們可能會有所改變。就如同1970大西洋水泥公司案,在考量衡平性與將私人訴訟提升到公目的的比較中,因為害怕犧牲了經濟利益而未將工廠關閉,雖要求了對損害復永久賠償,但我們無法否認該選擇會產生了疑惑以及不同意見。法律制度的適用還有對該當個案的回應在時間背景之下做出了權衡,那樣的比較利益其實也涉及到我在前面報告中提出的討論,污染的定義。汙染的程度在政策分析下能接受的範圍,被處罰的方式,不得不說在環境議題上很難有確定的答案,但在大西洋水泥公司案中受到廣大質疑的是,不應該付費就可以製造汙染。在現代我們其實有點離開全力衝刺經濟與開發的背景,全球議題更受重視,我們對於環境與未來與科技文明造成的改變更應加入相當的思考,反思之下當初的不同意見應會得到更大的迴響。如同葉老師推薦我們去看的環境電影「怪手下的農漁村」,當你採取不同的環境價值,做出不同的環境政策,所造成的影響也會南轅北轍。在檢視農業政策後,如果想使農村永續發展、農村人力活化應採取的方案為何?深思對環境發展的影響以及初衷,不得不說結尾十分有力,當你把農村打造成讓都市人流連的地點,以及具體的補助鼓勵年輕人投身農業,怎樣才是長久真心的經營農地難道還會不清楚? 我想對於汙染最簡單的認識每個人已聽過、見過、並學過許多,常常我們會以為環境議題與我們離得很遙遠,但這次我卻認真的被葉老師提出的問句所吸引,眾多的報導和討論不管是簡略的或是深入都有助於讓我們更熟悉自己和環境的互動與改變,有時候會對於斷章取義或陳腔濫調的報導感到生氣,但字字句句都是使我們更靠近並熟悉環境意義的關鍵。另外就是認識環境決策以及環境權價值觀的建立,我們不能很單向的思考,因為在每個立法與政策行動的背後是受到眾多的因素拉扯,當新聞或報章雜誌的環境議題出現在面前所應伴隨的不僅僅是情感,在形成價值觀後我們做出的評斷更應立於全面了解之後。我們在環境議題的提出與思考後做出的規範判斷,也許微小但也可能造成影響,多元化的今天每個人的意見都有機會成為洪流,熱忱的參與能使我們的訴求更明確,適合台灣的環境規範制度亦可能因此而生。
2024/06/13
司法参陳威韶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問題:除了政府、市場、法律(極限性)以外,是否存有另外的機制,可以解決人類所面臨的環境浩劫? 一、 政府、市場、法律的局限性 按照功能失調論,上述三種規範或運行於社會中的機制,都無法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 1. 政府: 雜亂漸增主義,政府制定出來的政策大多是回應選民的需求,為了短期的利益考量,雖有考慮可行性等執行層面,卻未有前瞻性的思慮,使得污染等環境問題的解決方法,以各個擊破的方式,而非整體的,全面的探討環境問題之所以會出現的內容有哪些。再者,因為官僚組織運作,常常是缺乏效率、權力壟斷、寡頭政治等等,而出現失靈的問題。 2. 市場:…
2024/06/13
生工三石冠倫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題目:環境議題中農民運動的樣貌? ─ 從中科四期搶水爭議談起 民國97年,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工程決定設於彰化縣二林鎮,主要是能讓友達集團在此設置晶圓廠。在工業製程上,水始終扮演重要的角色。為避免晶圓、半導體材料表面的髒污缺陷影響其功能和壽命,製程中得大量使用超純水作為潔淨之用。為因應這樣的用水需求,中科四期預定興建大肚攔河堰作為永久用水來源。短中期的工業用水,中科打算像彰化農田水利會買水,預計最高調度為每日8萬噸;位於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村的莿仔埤圳水源頭則是其取水地點。 然而,每日由集集攔河堰總量管制下的莿仔埤圳,目前早已面臨供水四天、斷水六天的狀況。換句話說,莿仔埤圳灌溉範圍內共約18850公頃的農田已呈現半缺水的窘境。於是,當取水的專管鋪設工程一起,當地的農民便群起抗議,至今已多次至行政院、環保署前抗議,並已透過訟訴爭取權益,現正纏訟中。 此爭議並不向國光石化的案子有強烈的破壞想像可供其他縣市的人民參考。此調水工程,充其量是只埋在地底下的大鐵管,看不到,也似乎沒有太大的污染可言。國光石化案子裡,人們可輕易想像石化工業的黑煙白煙佈滿海邊原本湛藍的天空,廢水汙染魚兒屍體浮起,以及濕地水泥化後一片死寂的狀況。汙染,在工業化快速而廣泛的台灣是較為人們熟悉的符號。 但台灣稻田的消失,並不會讓消費者發現一包包的泰國米有甚麼可怕之處,人們也無法輕易認知到即便沒有了汙染,三農的困境仍在。 從「以農養工」的「鄉村工業化」政策實施以來,由於工業的數量發展、區位的選擇,工廠從都市到城鄉交界到鄉村地區,伴隨著都市的擴張,農地萎縮的現象正持續著,水泥化以及受汙染的土地則不斷增長。亦即農民發現自己比鄰工廠,或受到工廠的包圍。環境風險持續升高,環境糾紛的發生率也在環境管制落後的情況下愈來愈多。但在都市裡少有工廠,人們生活在飲用水水質好、自來水接管率高、工廠廢水受隔離的環境裡。很明顯得,環境風險分配並不均勻,農民相較都市人而言,更容易也更快速面對到工業化下的危機;生活在水田、旱田生態系裡的農民無論是對爭(徵)地、搶水或汙染的問題都更亦感知到。 因此各項運動興起,新聞報導也多了起來。以反國光石化運動來說,大眾及主流新聞報導普遍聚焦在經濟與環境的對立,對於經濟效益、外部性的分析,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的進展多所關心。在科技的不確定性、官僚作風、政治責任的批判也多所著墨。但假如走進大城當地,蚵農們關心的,則是自己的生計。所謂的永續不言而喻,因為這對他們是一輩子的工作,也是世世代代的維生方式。不需要環保人士添加的「生物多樣性」等名詞去包裝、去反抗。這也許只是很簡單的生計抗爭。雖然,這種抗爭形式在「環保打敗財團開發」的掌聲中被淹沒了,但沒汙染了不代表農漁民就安全了。中科四期的調水工程引發的抗爭,正體現了這種生計抗爭的模式。在難以與台北城裡高喊:「我們只有一個台灣」的環境運動連結的情況下,它脫離了主流媒體想像中的環境運動,以農民運動的姿態展現在世人眼前。「讓我們好好種個田也不行?」溪州當地的農民曾如此說。…
2024/06/13
財法三許又文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綠色經濟是解決環保與振興經濟的解藥嗎? 一、綠色經濟出現背景 全球化與資本主義的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出現了很多的問題,2008年的金融海嘯,造成嚴重的經濟危機。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無薪假、失業率居高不下,一連串利空帶給政府、企業、勞工和上班族莫大的焦慮。歐美各國使用量化寬鬆的貨幣政策,大量政府支出的財政政策,並沒有將經濟救活。如何挽救經濟,增加就業機會,目前仍是各國政府亟欲解決的棘手課題。 另外一方面,大量消費,永無休止的消耗,地球的能源及資源逐漸枯竭,人類賴以居住生存的地球也起了悄悄的變化。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由於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以及加速毀林和破壞草原,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的濃度大量增加,造成溫室效應、氣候變遷。而近年來全球暖化日益嚴重,極端氣候成為全球面臨的最大環境挑戰,其影響包括極冰消融、物種滅絕之外,更因氣候異常帶來威力更甚以往的各種天災,乾旱讓農作物減產,暴雨又引發土石流,危害人民居住的安全。如何與大自然和諧的共處,讓地球生態系統與人類文明能夠永續發展,實為當務之急。 目前全球資源使用的分配其實是呈現不公義的型態,因為人們未曾考慮到要給下一代留下的是什麼。例如核廢料問題、過度地引地下水灌溉…等,皆是取得短暫的利益,卻將這一代造成的負擔留給後世的子孫承受。此外,非再生能源使用問題也日趨緊張,因此各種因應暖化、氣候變遷及節能的工作逐漸應運而生。在綠色議題全面受到重視下,為了合理使用稀缺的自然資源,產業的「綠化」勢在必行,與綠色相關的科技產業也快速的推升,綠色科技儼然成為最具商機的新興產業。根據美國市場調查機構(Cleantech Group)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早在2009年,綠色科技產業獲得的創投資金就已經超越IT與生物科技,成為最受歡迎的產業。 各國政府皆注重本國經濟的永續發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府採用了傾斜的產業政策大力扶植綠色產業,從法律、稅收、財政等方面,促進了綠色產業的發展,綠色經濟遂於此情形下出現。而消費者的綠色意識也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用「綠色觀點」來選擇商品並向生產者施加影響,這種新的「綠化」的需求結構引導了「綠化」的生產和產業結構,從而推動了綠色產業的發展。惟長久以來,即有人主張,環保問題係因過度追求經濟發展而生,若欲解決經濟問題所增生的成本,勢必需要犧牲經濟發展,環保與經濟的取捨是否互斥,有無兼顧可能性呢? 有論點指出,有助於改善環境危機的綠色工作(Green Jobs)與綠領(Green…
2024/06/13
財法三許又文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綠色經濟是解決環保與振興經濟的解藥嗎? 一、綠色經濟出現背景 全球化與資本主義的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出現了很多的問題,2008年的金融海嘯,造成嚴重的經濟危機。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無薪假、失業率居高不下,一連串利空帶給政府、企業、勞工和上班族莫大的焦慮。歐美各國使用量化寬鬆的貨幣政策,大量政府支出的財政政策,並沒有將經濟救活。如何挽救經濟,增加就業機會,目前仍是各國政府亟欲解決的棘手課題。 另外一方面,大量消費,永無休止的消耗,地球的能源及資源逐漸枯竭,人類賴以居住生存的地球也起了悄悄的變化。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由於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以及加速毀林和破壞草原,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的濃度大量增加,造成溫室效應、氣候變遷。而近年來全球暖化日益嚴重,極端氣候成為全球面臨的最大環境挑戰,其影響包括極冰消融、物種滅絕之外,更因氣候異常帶來威力更甚以往的各種天災,乾旱讓農作物減產,暴雨又引發土石流,危害人民居住的安全。如何與大自然和諧的共處,讓地球生態系統與人類文明能夠永續發展,實為當務之急。 目前全球資源使用的分配其實是呈現不公義的型態,因為人們未曾考慮到要給下一代留下的是什麼。例如核廢料問題、過度地引地下水灌溉…等,皆是取得短暫的利益,卻將這一代造成的負擔留給後世的子孫承受。此外,非再生能源使用問題也日趨緊張,因此各種因應暖化、氣候變遷及節能的工作逐漸應運而生。在綠色議題全面受到重視下,為了合理使用稀缺的自然資源,產業的「綠化」勢在必行,與綠色相關的科技產業也快速的推升,綠色科技儼然成為最具商機的新興產業。根據美國市場調查機構(Cleantech Group)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早在2009年,綠色科技產業獲得的創投資金就已經超越IT與生物科技,成為最受歡迎的產業。 各國政府皆注重本國經濟的永續發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府採用了傾斜的產業政策大力扶植綠色產業,從法律、稅收、財政等方面,促進了綠色產業的發展,綠色經濟遂於此情形下出現。而消費者的綠色意識也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用「綠色觀點」來選擇商品並向生產者施加影響,這種新的「綠化」的需求結構引導了「綠化」的生產和產業結構,從而推動了綠色產業的發展。惟長久以來,即有人主張,環保問題係因過度追求經濟發展而生,若欲解決經濟問題所增生的成本,勢必需要犧牲經濟發展,環保與經濟的取捨是否互斥,有無兼顧可能性呢? 有論點指出,有助於改善環境危機的綠色工作(Green Jobs)與綠領(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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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法學二李宇璿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第七章的環境司法的討論當中,老師提到了法院在環境議題的角色,其中在環境訴訟的審查密度上,有多元自由主義與環境主義的兩個大方向,在當前社會政治狀態下,是否真的應該走向環境主義的法院?實際上有沒有這樣的例子? 依據權力分立的原理,在一國政府中,應該由立法部門制定法律設定政策目標,由行政部門實現目標,而由司法權進行事後的控制。由此可知,整體國家施政方向的決定,應該由立法部門做最初的設定,不然也應由有民主正當性的行政部門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制定政策,實現其欲彰顯的價值,而似乎不該由法院帶頭影響政府,決定在施政時哪種價值應該優先被考慮。雖然以上的政府權力分立模型相當粗略,但其中對於各部門主要工作的描述大致構成了我對政府的想像,因此初聽到「環境主義」的審查標準時,這個概念令我印象深刻,並在心裡留下疑問:法院真的應該離開中立的角色,而優先考量某種價值嗎? 在上課的投影片中,老師使用John H. Ely的代表性強化理論解釋上述問題,這個理論本來主要用來解釋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其中相當強調民主代議政治,在民主政治正常運作之下,法院不應該介入價值選擇的問題,但是若民主代議政治失靈,沒辦法真正反映民意時,司法權就有介入的空間。 那麼以台灣現在的社會政治環境,是否已經發生民主政治失靈了呢?首先就選舉制度來看,最能有效表現多元意見的立法委員選舉,經過修憲後改為單一選區制,在選區中小黨候選人本已經不易當選,又設下百分之五的政黨比例代表門檻,使得現今的立法院109名立委(缺額4名)當中,國民兩黨合計共占104席,雖然不能以此席次數目就斷定代議政治失靈,但從選舉制度整體觀察,較為堅持環境主張的小黨(例如綠黨),確實很難進入立法院。至於現有兩大黨的民意代表,受限於政黨以及連任的壓力,需要現在擁有較多資源者(例如企業)的支持,而不願輕易改變現有的資源分配模式,去主張環境價值,因此雖然有眾多環境立法,似乎仍然無法用立法權的力量,改變現在政府經濟價值第一的做法。沒有在政府作為中表現出對環境的關心,是否整個台灣社會本來就不重視環境呢?若是如此,也沒有所謂代表性的問題,但是我們看到關於國光石化的爭議,最後是由行政部門指揮中油撤案,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社會輿論的壓力,在此顯示至少有一部分的台灣人民希望考慮環境的問題,但是在立法院中或在整個政府當中,這樣的聲音相對是非常微小的,由此可以看出台灣現今政治環境中,民主政治在環境議題上失靈的現象,此外環境問題還有跨世代的問題,在我們的政府當中也沒有下一世代的代表,來主張資源永續利用的概念。 因為以上代表性的缺陷,依據上述代表性強化理論,法院可以正當的介入政府中價值選擇的問題,而在環境訴訟當中,以環境價值優於其他價值的審查密度來裁判。 雖然在理論上建立了正當性,「環境主義法院」還是一個抽象的審查標準,到底在訴訟中有什麼意義?特別是很注重法律適用的我國司法,似乎很難找到空間讓法院採取如此的審查標準。為此我產生第二個疑問,「環境主義」的審查密度,有沒有法院的判決嘗試採用過? 最近很常被討論、很具爭議性的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或可找到一絲環境主義的痕跡。針對中科三期開發案,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在經過審查後認為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有條件通過開發計劃,後來當地居民提起訴訟欲撤銷環評結果,理由包括環評會議投票程序問題,未依環評法第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十九條判斷開發案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且就本開發案事實判斷,應該做成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的審查結論。環保署則主張環評的程序合法,做出的結論也是委員多數決的結果,在沒有違法情況下,司法機關不能審查其妥當與否。…
2024/06/13
科法一周嘉鈴
環境影響評估法解決了問題還是製造難題 -以中科三期為例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緣起 台灣自經濟起飛後,因持續追求經濟高度發展,未能顧及環境汙染問題,民眾亦未對環境議題有所意識,對於往昔清澈見底、小魚悠遊的水溝和河流轉變成惡臭難耐、垃圾、油污漂浮的「臭水溝」,雖無奈卻視為理所當然,偶而聽起長輩以無限懷想的口吻談起童年時暢遊於大自然的樂趣,而那大自然竟就在自家門外。悲哀的是仔細一想就知道這並非是很久遠以前的事,距今也不過四十餘年,台灣的環境在經濟掛帥的發展態勢下被快速犧牲。 幸而,民眾的環境意識最終被層出不窮的公害事件給喚起了。台灣的環運萌芽於1970年代中期至1985年間,當時所關心的議題包含飛歌女工中毒案、中部地區多氯聯苯中毒案、保護關渡紅樹林、保護恆春過境侯鳥、反對太魯閣立霧溪興建發電廠等等[1]。 政府於1972年開始回應民眾對環保議題的訴求,首先制定的是飲用水管理條例及國家公園法,爾後是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空氣污染防治法,由此看來政府的回應是片面、零散、缺乏計畫性、制度性的,而環境影響評估法則遲至1994年底才完成制定。 二、中科三期事件始末 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之環境影響評估,於2006年由當時第六屆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表決「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環保團體以「審查會表決程序違反正當性」,未能體察「光電產業廢水有毒、對居民健康有顯著不利影響」,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事實,提起訴訟籲請撤銷。歷經三年纏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境保護署敗訴定讞」,創下我國第一件環保署通過審查、卻遭法院撤銷的案例。[2]中科三期案例可視為環評制度上的重要里程碑,不僅是因先前環評法雖屢屢引起爭議,卻未受過實質挑戰,更因理論上環評法之本質為事先預防和民眾參與,故通過環評意味著國人可放心開發事業單位之開發行為應對環境衝擊減到最小,而事業開發單位亦不需要擔心民眾之抗爭影響其投資。然而此案例卻顯現出環評制度不僅在最重要的健康議題未能作到把關,亦未有民眾參與而引起抗爭,甚至訴訟並遭法院撤銷,致事業開發單位之投資成本不斷提高。故藉由中科三期案例,我想了解環評制度為何在實踐上製造了本來它所要預防的問題。 三、檢視環境影響評估法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茲藉由檢視環評法法條本身設計及行政機關之執行層面,分析如下:…
2024/06/13
司法三蔡瑞芳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一、 前言 我家住在苗栗縣苑裡鎮,外公家則在鄰近的三義鄉,每次要到外公家時總會經過苗栗縣第50號鄉道。從苑裡延著此條路向東走到了快盡頭時還要彎進一條條的小路才會到達外公家,去年差不多此時再回外公家前剛好得知關於苗縣50道拓寬以及新建之消息,原以為舅舅會很開心,因為他老早就在抱怨每次從他家要到高爾夫球場從地圖上明明就只是短短距離,可是每次繞起來總是快一個小時,實在很不方便。沒想到回到外公家時卻聽到舅舅很生氣的在跟鄰居談論此事,心裡覺得很納悶,便問了身旁的媽媽,媽媽說是因為縣府說拓寬以及新建苗50道是為了連結台13線與一高之間的替代道路,卻極有可能影響到當地的生態,因為所經過之地正好不但是台灣已瀕臨絕種的珍貴稀有一級保育類動物石虎的棲息地,更是新竹苗栗地區麝香貓的棲息地!也難怪一向注重環境生態的舅舅會那麼生氣。 接著媽媽上網找了一張環境說明書中的路線圖叫我用GOOGLE地圖交叉比對,比對後我的腦海不禁出現問號:其實台13線和一高已經有不少的連接路段了,所以如果真要說是連接台13線與一高之間的替代道路照理講應該要筆直才有興建此替代道路的合理性,且應盡量尋找兩條路之最短距離。可是我從地圖上看:首先沿著原苗50道拓寬及新建之路段其實並不是兩條路之間最近的路段;再來不論拓寬的路段部分,新建之路段不但非有筆直可形容,甚至可以用左彎右拐來形容,毫無連結的便利性可言;又如果說是順便打通觀光之目的而言,此路段沿路也並未有觀光景點,實在不免讓人對此路段拓寬及新建之必要性產生疑問。 後來聽舅舅與鄰居的談話中隱約聽到部分居民猜測是為了原苗50路段旁的高爾夫球場,但舅舅認為沒那麼簡單,他指出在高爾夫球場再南一點就是之前挖到溫泉的火炎山遊樂區,那裡有另一個開發案是由海線某位議員所擁有,因為這邊與作業無關所以不繼續討論下去。令我在意的是政府在考慮此替代道路的路線位置時真沒考慮到環境問題嗎?於是,事隔一年,我想藉由此次作業為自己找出解答。 二、問題與答案 問題一: 政府在為一項建設之前,都不會先進行初步的環境影響評估嗎?即使只是調查一下以瞭解有於開發的必要性都沒有嗎?如果有的話,在發現對環境有影響之虞仍執意繼續的原因為何?又如果沒事先初步調查,原因又是什麼?難道政府非得等到有環保機構起而抗議、學者有所評論、民間有所輿論時才會被動的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嗎? 回答:…
2024/06/13
中文三王業晴
本人同意以下文字刊載於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網站 (一)問題提出:以2001年新竹香山牡蠣汙染事件為例觀察,第一級產業居民對於揭露產業地域環境汙染的學術研究作出反彈的原由何在? 第一級產業(農、林、漁、牧業)相較於二、三級產業而言,屬於相對高度依賴自然資源者,自生產要素之投入、生產過程乃至於最終之產出,全套生產活動皆與自然資源緊密結合;因此,對於第一級產業之生產從業者而言,自然環境不僅為其終日所居處、生活之核心,更是其生產活動進行之場所與生產要件的提供者(如森林之於林業、海洋之於海洋漁業)。為維持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與產出產品的質與量,第一級產業之從業者對於環境之重視應較他人來得更高,除尋求提升生產活動產出與自然負載力之間的平衡外,針對可能造成自然環境暫時、長時甚至是永久性破壞之汙染,亦應是相當關心。 日本於1950年代後半至1970年代發生之著名四大環境公害事件中,發生在熊本市水俁灣的「水俁病」,以及發生於富山市之「痛痛病」(イタイイタイ病),傳人體病變之肇因,即有機汞化合物、重金屬鎘等,自汙染源傳播至人體積累而至發病之途徑,大多來自於對於第一級產業產品之直接攝取,因此嚴重打擊了該病發生地區之漁、農業生產活動,不但造成其原先產出收入的減損,更可能導致其高度依賴之生產環境遭到長時間甚至永久性的破壞,而這樣的嚴重打擊也反映在後續訴訟的損害賠償之中[1];而在臺灣,如轟動一時的林園堵廠事件,亦揭始於區域村民就廠方排放廢水對於其漁獲銳減表達抗議及要求賠償。 自上述試舉事例試進行歸納,若一地區之第一級產業從業者自覺(或依據自覺而自行進行調查)某一汙染源(如工廠)之汙染行為,造成其產出之農業產品受到汙染,或是造成其產出收入上的減損,基於財產權、工作權與生存權之受害,即極可能據此對於該汙染源進行賠償或改善之要求,而可能在整起糾紛與權利救濟之過程中,立於汙染源之對立面;然而,另有如發生於2001年新竹香山之牡蠣汙染事件[2],該地區蚵農與漁會一致砲口對向的,除了「未針對汙染採取行動」,的相關單位外,更是對「刻意打壓弱勢漁民」[3]的學者大為不滿,向其任職機構採取激烈的抗議,甚至考慮提告以及求償高額賠償金,學者與其發表論文並引來政府高度關切,甚至針對發表學者,要求其至法務部說明[4]。原先本應盡力為環境之保護與汙染事實之發掘,甚至是為一級產業生產者與市場消費者提供積極作為的學術研究,究竟為什麼在此次事件中,反倒成為了眾矢之的,人人群起而攻之? (二)試列舉原因回答 今時之第一級產業,無論農、林、漁、牧業,無一不具極高程度之市場指向,如企以高投入換取高產出,進入市場換取現金後再投入生產系統之中,以提高產量級品質,進而再創造更多的利潤;另一方面,由於運輸革新、冷藏技術成長等科技進步條件,使得農、漁等產業區位可以遠離市場,相對來說農、漁獲便可以從專事生產的農、漁村,進入城市進行販售,即據比較利益法則形成之區域專業化與時空收斂現象。因此,農、漁業等第一級產業之從業者,對於市場反應相當關切,如消費者反應、政府政策影響等等,在在影響其產業活動的進行,舉凡任何一點不利因素,大多都是生產者所不樂見的,因為這都有可能造成市場消費者的消費意願降低,而影響其產出量及利潤的賺取。 據當年(2001年)相關報導[5]中漁會人士指出,集中收獲於七月至九月、十一月至二月兩個時段的牡蠣,是為沿海漁民相當重要的收入來源,光香山一地每年總產值極達近五千萬元,全省總產值更可上達十餘億元。本次新竹香山地區牡蠣汙染事件揭載於國內報章媒體的時間,約於該年一月十日左右,恰好位於牡蠣的盛產期,兼逢年關將近[6],一向都被預期為「大賺一筆」的時間點上,竟然爆發了人人聞風喪膽、避之唯恐不及的汙染「醜聞」,是以嚴重地影響了漁民的收入。以一月十號當日為例,作為主力市場之一的大台北地區,當日批售量急速驟降到僅剩平時的三分之一,價格更是下滑了四到六成之多。此事件由於發生於相當敏感的時間點,勢必造成漁民之極大憤怒,是以將矛頭對準了揭載汙染情形的學術研究的原因之一。[7] 另外,相似性質的牡蠣汙染事件,亦曾於1986年於高雄茄萣海域爆發過———即赫赫有名之二仁溪「綠牡蠣事件」。由於二仁溪中游兩岸於1980年代出現許多專事處理廢五金回收、提煉的工廠,在其大量使用有毒的酸性化學藥劑,並將廢液逕行傾倒溪中,甚至在岸邊堆積大批電子廢棄物,而在1986年爆發整起事件。事後,政府補貼蚵農損失近八億元,並銷毀所有的綠牡蠣,工程之大、情況之嚴重,甚至連國外媒體都規劃了專題報導,對於蚵農更是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有鑑於十餘年前的「前車之鑑」,重拾消費者信心的蚵農更是戰戰兢兢,因為一地汙染事件的爆發,很有可能一併衝擊全台蚵農集體,造成難以計量的龐大損失。 本事件濫觴於傳播媒體引用國內六位學者發表於英國期刊《環境汙染》(Environmen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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